李良荣的演讲和我的补充

6月1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开了一个名为“媒体融合背景下的新闻传播教育发展趋势”讨论会,主要是中港两地的教授们就新闻教育进行对话,我是以香港教授的名义出席,其实从语言到思维还是十足的大陆人。主人是新的(据说是最年轻的新闻学院),但是与会者大都是老朋友、甚至老同学,可以无拘无束地交换一些意见。

李良荣以国务院新闻传播学科委员会主任委员(这个职衔很长,文字可能有出入,我不知道它的职权是什么)的身份莅会。他的主题发言很有些意思,题为“手机3G技术背景下的传媒业的前瞻和新闻传播学教育转型”。他说现在全国手机用户已有7亿,电脑还属于精英阶层,而手机是真正的大众化用品。手机与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连接,随时随地可以收新闻、传新闻,意味着信息时代的真正来临。李这样概括传统媒体的未来:报业,转向精英;电视,回归娱乐;广播,更加小众化。媒体融合对新闻从业人员提出全新的要求,由于单纯的事实消息早在第一时间就已经由目击者、经历者等普通人以博客、手机这类方式传播出去了,那么记者编辑的主要职能就转到了对于新闻事实的深度综述和解读,这样,单一式、一般性、动态型的记者编辑的需求将大大减少,而具有综合分析能力的、各类其他专业背景的、一专多能的记者编辑的需求将大大增加。所以,李认为新闻传播教育必须转型,重新设计学生的知识结构,改变课程体系和课程结构,新闻传播学专业课程必须大大压缩,只应占全部课程的30%,而大大增加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的课程。

李良荣那独有的富有鼓动力、带有幽默感(宁波腔)的演说,为会议定了调。接下来两地教授们的演说,大抵是介绍本校新闻教育的演进和改革,就培养媒体融合新趋势下所需的新闻从业员发表自己的见解。两地的学校各具特色,都有相当的前瞻性和先进性,令人耳不暇接,长了不少见识。不过,人们大多是从培养新闻采集、制作人才的角度来论述的,虽然李也提到了培养媒介经营人才的问题。


我在两地教授对话和主人演讲之间做了一个补充。我说的大意是:媒体融合是在数字化环境下出现的各种媒介功能一体化的趋势。我们都知道美国人Rich Gordon对媒介融合列举了5点:所有权、策略、结构、信息采集、表达。所以,我们不仅要注意培养适应后两点变化的媒介人才,这固然是非常重要的,还应该注意培养适应前三点变化(蔡雯在她的文章中把这三点归纳为媒介组织的融合)的媒介人才,即适应媒介融合趋势的媒介的组织者、经营者、管理者等。为此,我们应该对媒介的制度、规则及理念的发展前景有所估计和预测。

我以版权为例,因为在媒介融合的讨论中,版权被认为是将各种媒介衔接起来的基本的产业链。但是,如今的版权制度,是19世纪印刷媒体下形成的、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为基础的,而后又通过罗马公约把电子媒体纳入进来;直至上世纪末,才通过知识产权协议的方式把版权保护延伸到数字媒体。其实传统的版权制度已经无法适应数字传播和媒介融合。这样才有一面把版权保护提升到刑事手段而一面人们依然任意从网上取用各种数字产品的现象,才有copyleft, create comment这样反动传统版权的运动。我们的媒介教育,应该把类似的问题纳入自己的视野,所以我很赞同李教授改革新闻教育的结论。

本文并非会议报道,所以不再说与会者对我的补充的评论。我只是借此来坦白我当时想说而没有说的想法,这就是其时在网上热议而被某主管部门叫停的绿坝事件所引出的法律问题。为避免节外生枝,我当时其实是用版权这个比较中性的对媒介规则的讨论,取代了像绿坝那样比较敏感的对媒介规则的讨论。

我以为,数字传播及其产生的媒介融合现象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模糊了通信和大众传播的分野。大众传播是面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传播,而通信是点对点(peer to peer)传播和有特定范围的群体传播(group communicantion)。互联网最初就是作为通信工具问世的,后来形成的网站、网页才具有类似大众传播的功能,但是互联网仍然保留着通信功能,非但电邮是通信,MSN、QQ、Skype等等,也是通信工具,而不是大众传播媒介。手机,当然也是通信工具。手机报的出现,使手机具有大众传播功能,但是个人手机短信,包括群发,仍然是通信行为,即使由于传播快速,收到一传十、十传百这样类似大众传播的效果,还是通信。

在法律上,通信与大众传播是有根本区别的。大众传播是公开的,政府可以对内容作一定的规制;而通信是封闭的,公民通信秘密受到宪法保护。如果并未享有宪法授权的政府部门或者受权部门在权力之外,通过一定技术手段,来监控通信的内容,那就涉嫌违宪行为。这样,政府对于媒介融合背景下的媒介规制,也必须有一个根本性的改变。

这个想法,在11日还没有,所以并未见诸我与周泽律师的建议书。而魏武挥在12日贴出的这篇文章中,就提到了宪法问题:

http://weiwuhui.com/2303.html

我看到时也想到了,所以跟了一个帖子。但是父子并未商量过,也许是心灵感应吧。

媒介教育,自然需要研究和讨论此类问题,需要培养真正具有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的媒介人及其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2 Responses to “李良荣的演讲和我的补充”

  1. 学长:
    发现了你的博客,获益匪浅。已将大作转载到我们68届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565147617。请过目。多谢!祝笔健!

  2. 锦园兄别来无恙!
    近来有好几位老朋友在网上会面,超越千山万水,互联网真是好东西.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