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强制”?Rseach the Green Dam

昨晚一批老朋友会面、吃饭,他们都是传媒领域的资深人士,按官阶言,大多属于部、局级吧。大家不约而同谈起这个“绿坝”,人人摇头。我说,这可能是一种生意经,软件开发商抢先把政府文件贴上自己网站,目的就是证明政府采购自己产品的合法性,还可以向更多方面扩展自己影响。这种利用政府名义促销和提升企业形象的效果比起一般广告来,可就大得多了,但是不知道这样做是否符合《广告法》的规定。老朋友纷纷不同意。有的说,商家可以说是营销,但是对于政府来说,就是政治问题、法律问题了。有的说,还有人权问题哪,国家刚刚公布《人权行动计划》,他们就在那里唱反调!最后一位朋友说:我出门前看到网上消息,工信部声明并非强制使用,估计是在舆论压力下退却了。大家说,这还像话。

席终人散,回到居处,就查工信部“退却”的消息,看到两条:

绿坝花季护航软件非强制安装可随意卸载(人民日报)

http://tech.sina.com.cn/it/2009-06-10/03523164445.shtml

工信部:上网过滤软件不监控网民 不强制安装(新京报)

http://tech.sina.com.cn/it/2009-06-10/02343164392.shtml

看来看去,看不出工信部表示要修改通知的意思,甚至官员也根本没有提到“非强制”、“不强制”这样的语词,而是报道的作者编者加入的,就是说,这是一个作者和编者没有根据就加上去的主观理解和解释,这根本就违背了新闻专业规范。

什么是“强制”?我想不必查什么《词源》《辞海》,就可以解释的:借助某种力量要求他人做特定的事情,而不问他的意愿如何。这个《通知》口口声声要求电脑商在产品上“应安装”绿坝软件,不安装还要“责令”限期“改工”,至于电脑商是否愿意,是根本不在考虑之列的。而提出这样要求的,是我们社会中最具强势的组织——政府。如果这不叫强制,世界上还有强制这种事吗?

只要《通知》没有修改或撤销,那么工信部以“通知”的方式强制全国电脑商在电脑里安装绿坝软件,这是一个铁板钉钉的事实,谁也不能抹杀。我说的是事实判断,而不论事实的价值判断。

人民日报、新京报的记者编辑,你们的功夫还不到家,还只能哄哄只看标题的老人家(正文字体小了老人也许看不清),你们不妨就论证一番这个通知的正当性、合法性下一番功夫,而不是歪曲真相,把强制说成是非强制,有这个水平吗?

27 Responses to “何谓“强制”?Rseach the Green Dam”

  1. 我是看看。 今天关于此事的评论有几篇,提出成年人不要政府“家长制的善意”、成年人与青少年的区分等问题,很是切中肯綮。 我觉得,“绿坝”这件事,可以分层次对待。工信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青少年(法律意义上应当说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这当然是正确的。正确的目的需要采取正确的手段和程序。既然目标人群是未成年人,那就必须限定在特定场所和特定电脑设施,还… 显示全部>>

    魏答: 我以为,此举与其说是行政问题,还不如说是利益问题。以技术来整合思想,从理论到实践都早已被证明是徒劳的,反而会闹出诸如“拥护敏感词屏蔽的领导”之类的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那么一个政府部门为什么要下令所有电脑统统采用某一家厂商品牌的软件呢?政府怎么能够证明就是这个软件可以收到它要达到的效果呢?政府不惜重金向某个特定厂商购买软件“送”给民众使用究竟有多少必要性和合理性呢?政府同这家厂商是什么关系呢?这就是我的全部疑问的出发点。至于这个举措是否符合我所罗列的这些法律的规定,大家自己去查对吧。

  2. 工信部此举虽有诸多偏颇之处,但如上文章强调的重要应当是“非强制性使用”(即可随意卸载),而不是“非强制性安装”。这种作法与微软公司强制在计算机操作系统中附带诸如IE浏览器,windows media player等软件的行为相似,既然商业公司可以强制,政府为什么不能强制?

  3. 回复 : 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你想一想就明白了。
    政府凭什么可以强制电脑生产商和销售商?

  4. 我了解这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我的意思是说政府当然可以依据公共利益的原则强制电脑生产商和销售商,就像在中国个人不能持有枪支,而在美国便可以相似。而该案中工信部的举措却有不妥之处。另外,对于看看的评论,我觉得是这个道理,但我是想到可能会涉及我国司法审查的问题。彭勃的书中提到过,在美国类似的案件,法院会判罚该类行政行为是违宪的。

  5. 看了《财经》的报道。问候下魏老先生,向先生致敬!

  6. 谢谢。
    可可和可待有联系吗?

  7. 工信部没有退却,没法退却,不能退却,不敢退却。看来此事背景很深。我等小民,只有静观其变了。还有一点你没有提及:这个软件很烂。

  8. 舒兄无恙。
    当年令尊大人主持的巨作,而今被不知什么人接替,可叹!

  9. 《建议书》是出自阁下之手吗?已拜读。专业就是专业。又:魏兄是否在“强国博客”占有一席?我前不久在那里也开了一个小窗。有空过去看看?业余就是业余,随感而已。《绿坝》与你提及之人,恐有直接关系。

  10. 乃商量了法律部目后,周泽律师草就,在下略作修改耳。
    绿坝与她有关?倒是闻所未闻的新消息。
    强国论坛确有一窗,但是已经不大去轧闹猛了。阁下新辟阵地,自当拜访。

  11. 对绿坝问题有几点粗浅看法,就教于方家: 1、政府还是习惯于“全能政府”思维,不守权力边界,什么都想管。延续几千年的传统,仍然视民为子,视民为需要保护的无知孩童。绿坝这个强制性的东西就暗含着这么一种思维:老百姓是没有自制能力的,必须要政府来规定我们能够看什么、不能看什么。政府打着为民谋福(比如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色情等有害网络信息损害)的幌子,其实是在侵越公民自治领域,做损害公民利益的事情。 2、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从来不和创造财富的公民商量;政府强制所有电脑统统采用某一家厂商品牌的软件,也不管这样的行为是否有“垄断”之嫌。政府的这种行为,理应受到公民质疑和媒体追问。只有公众的这种压力形成气候,才有望推动政府进步——做自己该做的事,不做不该做的事。 3、警惕政府以公共利益(诸如保护未成年人)为名,行控制言论之实。互联网对扩大言论自由、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既为人看好,也为某些人担忧甚至害怕。按照我们国家的千年惯性,肯定会倾向于对互联网言论进行控制而不是放开。未来多元思想交锋,恐怕会以互联网为“主战场”展开吧。

  12. 关于你提的一个问题,只要搜索“金惠 XXX”就行,google和百度都行,一分钟前刚搜过,头条就是,不是新消息。这个软件之“烂”,阁下是没有体会的,其中的低级错误,真是让人无法容忍!(不要忘了我现在是做软件开发的^_^)

  13. 已经如示觅得,谢谢点拨。
    星期日(14日)下午首都若干法学和网络专业人士开过一个会,一边倒地批绿坝,其中网络专业人士就说到这个“烂”。可惜弟在两千里外,未能聆听学习。
    阁下做软件开发?不是忘记,而是根本不知。

  14. 看来“绿坝”无可避免地将沦为诸位学者研究与讲授的一个精彩案例。奈何!我确实是“做”软件开发(不仅是宏观地“领导”),而且也是多媒体软件,该软件暴露出整体设计、编程思路、成员素质、组织管理等多方面的严重弊病。须知我国的软件开发技术虽然还有缺陷,但整体还是不错的,尤其是在安全技术方面,不致沦落到这个地步,实在是让中国IT界丢尽颜面!起码其中有很多低级错误我的团队是不会犯的。所以,其中的问题,恐怕还不仅是社会法律层面的。我做软件之事,已有十几个念头,还没来得及向魏兄报告。闲暇之时可到我的音乐博客上看两篇文章:走上创新之路 http://everyonesmusic.blog.hexun.com/12719350_d.html 绿叶对根的情意 http://everyonesmusic.blog.hexun.com/12719168_d.html 强国博客上我的小窗叫做“随心博客”,亦请魏兄移步关注,不胜荣幸。不过那里的网络服务实在太糟糕,最近写完一个小系列后也准备挪窝了。魏兄有什么好建议?

  15. 已经一一前往拜谒。那家中国第一报博客,要半个小时以上才能显示,文章贴上去半天不见是常有的事情。网管黄口孺子,未必懂音乐和法律,却在那里掌控生杀大权,或者以技术来衡量我辈的思想是否合格,有居高临下之态,无虚心服务之意,所以已经久久不去光顾了。
    阁下是真正为社会服务和贡献,做有用的事情。不若这个博客,只是空谈而已。数字音乐教育,先前看过,以为阁下只是提供内容,有人给你做编程之类,不知阁下一手包办,以音乐家而成为软件开发家,佩服之至。

  16. 魏兄谬赞!得益于一支年轻的开发团队。当然我挂的是“音乐与技术总监”头衔,对多媒体与软件编程技术总不至于完全无知。也因此,对“绿坝”的技术层面的问题特别不能容忍。刚才又看了些材料,偏重技术方面的,深感水很深啊!可能不完全是周律师和魏教授最初设想的。那个博客是一定要挪的,新浪不能去,哪里较好?这辆巴士好像还行?魏兄什么时候在京有暇时,见面聊聊?

  17. 惭愧,挪到哪儿?我说不出来。
    我们并没有什么最初设想,法律其实很简单,拿法律条文来对照,不符合,就是违法。此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至于为什么,背景是什么,确实未予深思。
    所谓“水很深”,联想到“火很热”,不很理解,待会儿请教。

  18. 魏老师,可可和可待联系很密切:)下面这篇写得也很酣畅淋漓,呵呵:今天你绿坝了没有? http://blog.donews.com/keso/archive/2009/06/10/1514277.aspx 这个软件不但烂,据说还是盗版美国某公司程式码的结果,真是丢人啊,4000万就换来这个。。。。。。

  19. 很高兴数月(半年)后再次看到你。
    还在KOR吗?

  20. 魏兄,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这两篇:为了融资400万美元,财务总监口吐真言:
    http://news.cneduhr.com/1155089398/38226/1/0.html 三年后,有心者予以分析: http://zhaomu.blog.sohu.com/118451976.html 我等小民,看看热闹而已,呵呵! ——打酱油去也^_^

  21. 当局全力防范的所谓录音回忆,在香港脱销已久,我想买一本来看看都不可得。但是一些朋友都发电邮过来,说我有电子文本了,你要吗?
    可见,耗资亿万的GFW工程,对于屏蔽境外“不良信息”,完全无效。其实是外商骗人之举。
    我们讨论的此事,基本也是如是。
    这些钱用来修复地震灾区的校舍,一年以后的校舍,还会有如此之多的破烂么?
    什么时候,为政者懂得思想是不可能用权力来整合的道理,就好了。

  22. 其实我昨天才将令郎与乃父联系起来。够迟钝的,失敬、失敬^_^ 把你的邮箱地址告我。以后还是通过电邮说话好些。

  23. 过奖过奖

  24. 绿坝与滤霸,公权力与社会权利 胡舒立 本文见《财经》杂志2009年第13期 出版日期2009年06月22日 强制预装信息过滤软件的行政行为没有足够的道义合法性。以法理而论,这是一次公权力与社会权利之争 事情从一开始就有些蹊跷:工信部(即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同)于今年5月19日发出预装“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通知,要求计算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于2009年6月底完成预装测试,并在年内按月向工信部软件服务业司报送“上月计算机销售数量、过滤软件预装数量及工作建议”,对于逾期未预装、不按时上报、虚假上报和拒不上报的,工信部将责令其“限期补报或改正”。 时间所剩已经不多,而上述通知尚处于“内部”。待工信部发布“正式通知”,则是20天之后的6月9日。此时,距规定日期,只有区区20天了!因为目的是保护青少年不受网络“黄色低俗”内容污染,通知公布后也听到零落的首肯之声。然而,更多的议论是负面的。有专业人士称,“绿坝”技术水准低劣,甚至可能使装它的电脑变成易受黑客控制的“肉鸡”,带来普遍的计算机安全风险;有评论称,“绿坝”所滤范围甚广,目录不透明,大有过度管制之嫌;还有分析猜测,“绿坝”厂家未经公开招标,有悖政府采购之法,疑为“特殊渠道”,等等,有关商业组织概括为“安全、隐私、系统稳定、信息自由传播和用户选择权的问题”(参见本期相关报道“‘绿坝’遭遇激流”)。   几乎没有人认为青少年不需要“护航”,但是,谁来护,如何护?争议多多。更因工信部消息公布过晚而群情倍激,一时间,“绿坝”被讥为“滤霸”,大有人人喊打之势。   分析这一事件有许多层次和视角。我们以为,最值得关注之点,在于如何看待和行使政府权力?强制预装信息过滤软件的行政行为没有足够的道义合法性?以法理而论,这是一次公权力与社会权利之争。 众所周知,公民因生活、工作等各种需要收集公开或特定范围内的信息,是一项基本权利。在收集过程中,过滤根据自己判断不需要的信息,其行为本身是权利而非义务。至于其收集的信息是否违法,则取决于获取信息的途径、方法和信息的内容。只要公民所收集属公开信息或信息源授权允许的非公开信息,则搜集信息的权利具有合法性。在这个意义上,判断信息的“良与不良”,主要是社会习俗、政策和政治概念,存在着相当大的弹性,绝大部分此类公民行为不属法律追究范畴。公民搜集信息的权利作为社会权利,理应受到保护。当然,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强烈的商业驱动等原因,“不良信息”可能大行其道,仅仅通过管制发布端或传播渠道限制极为困难,且标准各异。在此前提下,如何防止其“黄色低俗”内容污染青少年的心灵,在传统媒体时代便是世界难题,而网络时代的来临更加剧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特别是由于中国公民社会尚待进一步成长与成熟,社会自治能力较为有限,其社会权利滥用的可能始终存在,在使用信息的意义上也不例外;而互联网更是高科技时代的全新事物,如何防止网络传播暴力、低俗信息毒害青少年,更远非社会自组织能力可独力胜之。在这一领域,社会权利自当需要公权力的襄助。然而,这种襄助必须是服务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当以社会自愿为基础,否则,公权力不仅有越位之虞,而且无法使其行动融入公民社会自组织成长的长远努力之中,是注定要受挫的。在这里,本质问题是政府部门对公权力的定位。工信部此次决定,本有“构建绿色、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避免互联网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影响和毒害”的良善目的,但因对公权力定位不当,漠视了公众搜集信息的社会权利,导致操作中行事粗率、公告过晚且程序极不透明,结果无法让广大公众所接受。其间的教训相当深刻。   当前,“绿坝-花季护航”已势成骑虎。工信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三缄其口之后,最新表述已在强调此款软件只是“包含或者储存在用户的电脑上”,并非强行安装。这无疑是一种开始顾及民意的转变。政府通知确定的截止期已指日可待,通知大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我们以为,现在最为妥善的纠正方法如下:   工信部在经过相关严格的法律程序之后,以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方式,从充分竞争的软件厂商那里购买一款质量最佳的信息过滤软件,并明示该软件能够过滤何种信息。任何购买电脑者均可免费获得此软件,自行选择是否及何时安装。此外,有软件设计师主张将政府采购的信息过滤软件开源,这一建议值得考虑。   如此,在经历了本不应有的曲折和风波之后,工信部有望在公权力与社会权利的均衡协调方面,转变为一个典范。

  25. 财政部称未参与“绿坝”采购 财政部在回复律师的信息公开申请中称,工信部是“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惟一采购人。这与工信部之前的说法存在明显矛盾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秦旭东】6月24日,财政部对北京律师刘晓原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称该部并未参与“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具体采购活动。 此前的6月12日,刘晓原向财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绿坝-花季护航”软件采购等相关政府信息。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的工信部软[2009]226号文件(《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文明办、财政部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要求,使用中央财政资金买断“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产品一年使用权及相关服务,供全社会免费使用。   工信部要求自7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必须预装“绿坝-花季护航”软件。此举遭遇广泛质疑。     刘晓原质疑此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他认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机关实施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与工信部、中央文明办使用国家预算资金联合采购“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相关信息应予公开。   他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共计三项:一是财政部与工信部、中央文明办采购“绿坝-花季护航”过滤软件的必要性;二是三部门联合采购“绿坝-花季护航”过滤软件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三是“绿坝-花季护航”过滤软件的采购价格,该价格是否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市场同类产品的采购价格是多少?采购过滤软件共花费了多少预算资金?这笔资金是否列入了国家财政预算?  6月15日,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刘晓原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式受理了申请。   6月24日,财政部以传真方式就刘晓原的申请作出回复。财政部在这份名为《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2009(年)第4号-非告 总第31号)中称,“经了解,工业和信息化部是‘绿坝-花季护航’过滤软件的惟一采购人,我部并未参与该项目的具体采购活动,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 依财政部所言,采购“绿坝-花季护航”软件是工信部一家所为,而工信部则在《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称是工信部、中央文明办、财政部三家联合采购。   财政部的说法与工信部的说法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刘晓原对比感到惊讶。为此,他在6月24日当天下午向工信部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他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增加了一项:“绿坝-花季护航”过滤软件,是工信部一家所采购,还是与财政部、中央文明办联合采购?如是联合采购,资金是由哪家直接支出?■

  26. 两家必有一家说谎。
    而诚实,是政府的本分。

  27. 多谢魏老师挂念~!以后会常来您这里学习。我还在原来老地方。 您若来参加学术会议或旅游,欢迎提前联系,呵呵。祝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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