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官员低价购房被揭发:网站需要“避风港”

昨天报载新华社消息:3月23日,“天涯论坛”出现一帖,题为《温州旧城领导内部购房贪污的猫腻解读》,这是一份温州市某部门以“内部购房”名义下的所谓“暂定价”向数十名领导干部销售住宅的表格,表上显示了所有购房人的姓名、职务、地段、楼盘、面积、房价单价和总价等。温州市政府高度重视,当即核对,结果全部属实。4月8日,官方向记者表示将加快清查,严肃处理。

温州市政府这样重视网上舆情、及时果断处理网民举报,自然十分令人鼓舞。

但是我又想到另一个问题:这是不是会被认为涉及隐私和名誉?如果这张表格一贴出,其中某一位或者几位人士向网站提出异议,我买我的房子,干你何事?这是我的隐私,你们必须立即删除,否则……或者还有人提出,你这个帖子上的房价、面积等等完全不对,损害了我的名誉,你们必须立即删除,否则……那么网站怎么办?为了不致发生纠纷甚至官司,惹来麻烦,还是赶紧删掉算了。如果这样的话,还会有温州市政府后来的核实和查处吗?

那么究竟是不是涉及隐私和名誉呢?个人买房,可以算是私事,不应在网上披露,但是一批领导干部低价买房,内有猫腻,事关公共利益,自然不属隐私。至于是否涉及名誉,那是要调查的,现今政府调查属实,还有什么话说?但是,要一家网站在收到类似异议之后就作出判断,这现实吗?

现今网上涉及“侵权”的争议确实不少。大概是出于“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的心态吧,有些人一味要求互联网服务商管制网上言论,如有侵权嫌疑,立即删除,否则就要把服务商告上法庭。甚至在《侵权责任法》草稿中,规定了互联网服务商在收到当事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通知后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就要对损害的扩大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要是到以后真的成为法律,网上言论一旦发生异议,服务商就必须立即删除或屏蔽,大概不可能再有上述温州这样的事情了。

http://yzwei.blogbus.com/logs/35717474.html

互联网传播,这里主要是指网民自行上载的传播,与传统的大众传播是有很大区别的。如果不考虑这种区别,在发生侵权争议或纠纷时,要互联网服务商对于网民自行上载的内容承担类似于传统媒体的责任,这是不妥的。这显然不利于广大网民充分表达意见、披露信息。

有关内容如果仅仅是嫌疑或争议,并未证实侵权,就要删除,这实际上是“宁可错删一千、不可放过一条”的“有罪推定”

其实,互联网服务商对于网上言论的责任问题,在我国互联网法制中早已不是空白地带。2000年《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上行政法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等,在确定网上内容及其后果由用户负责(即谁传输谁负责)的前提下,都规定服务商对于网上“明显属于”违法有害的内容,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这些法规中开列违法有害内容,既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等方面,也包括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可见,国家法规把服务商对于网上内容的归责原则是定位于“明显属于”这条底线上。这同有些人引述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颁布后,法庭对于服务商侵犯版权的责任采取“红旗标准”(red flag standard),在基本精神上是相同的。

那么什么是“明显属于”呢?这当然可以作进一步细化。我想应该是指按照社会通常的辨别标准,从有关内容本身就可以识别其违法有害的性质。有些从内容本身难以识别的,以及存在着明显争议的,就不应当要求服务商采取主动措施。即使后来证明内容侵权,也不应追溯服务商先前的责任。

这条底线,不应轻易移动。互联网服务商需要有合理的“避风港”。

 

5 Responses to “温州官员低价购房被揭发:网站需要“避风港””

  1.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行为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魏老师,要求删除的前提如果是已经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是不是该另当别论。这种认定是不是包括司法裁判和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说没有得到认定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才对“明显属于”的情况,主动删除。
    博主 对 shanaidong 的回复: 2009-04-12 14:27:32
    如果已经被司法或行政认定为侵权行为,那么就不用当事人通知了,司法或行政也已经会发出通知强制删除了。
    作为法律条文,不应产生这样的歧义。

  2. 谢谢 这个条文的确歧义很大。

  3. 真巧,我们近期集中遇到了两起因网站帖子引发名誉权纠纷而起诉网站的案子。我们正是准备从该原则角度进行答辩,希望能有一个理想的判决结果。
    从国内已有的案例看,相当多是遵循侵权法草案条文原则做的判决,但也有法院未能据此下判(当然也许案件某些细节不同)。国内著作权此类纠纷早在2000年司法解释就已确定了类似原则,从民法裁判方法角度考虑,法院可以谨慎的类推适用该原则,运用至网络帖子名誉权纠纷案件之中。但理论就是理论,实践仍然是实践,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类似案件可能会有不同裁判结果。所以,法律依据明确且有可操作性,定纷止争的功能就会得到更好的发挥,这对于实践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博主 对 千千静听 的回复: 2009-04-13 08:01:41
    基础理论还是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律草案只是草案,行政法规是有效规则,目前自然应当以行政法规为准则,而不应遵照正在征求意见中的条文。
    你所说的著作权纠纷,2005《网络传播著作权保护条例》已经就服务商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可以以此参照其他侵权纠纷的责任问题。

  4. 谢谢老师的指导!

  5. 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9〕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各报刊出版单位:
      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一些报刊不断出现严重失实报道,个别采编人员炮制虚假新闻,一些报刊转载未经核实的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损害了新闻单位的权威性、公信力。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新闻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真实是新闻工作的生命。报刊出版单位要完善新闻采编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新闻机构及其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要认真核实报道的基本事实,确保报道的新闻要素准确无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刊载未经核实的来稿,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二、新闻队伍是新闻工作的重要生产力。报刊出版单位要加强新闻队伍建设,切实把好进人关、用人关和考核关。聘用采编人员之前,必须对拟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查,严格审查其从业经历,对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报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聘用。要建立健全采编人员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要采取措施保证采编人员的学习时间,定期组织采编人员集中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等的学习和教育。
      三、完善社会保障是稳定新闻队伍的重要保证。报刊出版单位要规范用工制度,建立健全采编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对符合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条件的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及时为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按期做好采编人员的“三险”缴纳工作,按时足额发放采编人员工资并为采编人员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要严格区分采编人员和经营人员身份,不得向采编部门及采编人员下达经营指标,经营人员不得以采编人员名义开展活动,采编和经营工作要做到部门分开、岗位分开、人员分开。
      四、规范采访活动是确保新闻真实的重要保障。报刊出版单位要制订采编人员从事采编活动的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报刊出版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新闻报道的内部选题报批制度、采访安排计划和新闻稿件审签制度,进一步规范采访编辑流程,完善稿件三审制度;记者开展采访活动必须认真核实新闻消息来源,主动出示新闻记者证,全面采访新闻当事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新闻事实准确无误;记者报道新闻事件必须进行实地采访,严禁依据道听途说制造或编写新闻,不得凭借猜测想象改变或歪曲新闻事实,杜绝无中生有、胡编乱造,严禁采编人员滥用舆论监督权,严禁采编人员利用采编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严格审核转载内容是防止虚假、失实报道扩大传播的重要环节。转载新闻报道必须事先核实,报刊出版单位要建立健全新闻转载的审核管理制度。报刊转载新闻报道事先必须核实,确保新闻事实准确无误后方可转载,不得转载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严禁歪曲原新闻报道事实、擅自编写或改变原新闻报道内容的行为。
      六、完善问责制度是遏制虚假、失实报道的重要手段。报刊出版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因记者采访不深入、不全面、不客观导致报道失实的,报刊总编辑要代表单位在本报刊上公开道歉,报刊出版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因记者未实地采访,仅凭道听途说编写虚假报道的,报刊总编辑要代表单位通过本报刊和当地两家以上主要媒体公开道歉,报刊主管单位要追究报刊主要负责人以及记者、责任编辑、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蓄意炮制和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和公共利益的,报刊总编辑应引咎辞职,主管单位要追究报刊负责人责任;因未核实转载虚假、失实报道的,报刊总编辑要代表单位在本报刊上公开道歉,报刊出版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支持受害方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七、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所属报刊的导向管理,建立健全报刊管理制度,严肃查处报刊虚假、失实报道,严肃处理刊载虚假新闻的相关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处理结果。
      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责令有关报刊公开更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报刊做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经查实采写虚假、失实报道的记者,要给予警告,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新闻记者证,五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报刊负责人做出处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要求各报刊出版单位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报刊采访活动的有关制度,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虚假报道,切实维护新闻单位的公信力。
      特此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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