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玺:论美国诽谤法之实际恶意原则
——以其实质内涵与评判基准为核心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是现代民主社会中两种至关重要的价值,如何协调二者之冲突,确定其界分,是现代法治国家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各国基于不同的社会背景和法律传统发展出各自的诽谤法,其中美国诽谤法因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The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1]中设立“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原则,将宪法精神引入传统诽谤法,在涉及公共事务的情状中赋予言论自由以倾斜性保护而备受瞩目,于众多其他民主国家激发了广泛、深入的研究探讨。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民法通则》颁行以来,伴随着公民权利保护意识的增长,政治环境的民主化和多元化,以及传媒市场化进程加速,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凸显。鉴于实际恶意原则对于公共性言论的优先保护,我国多有论者积极倡议引进该法则,以确保有关公共事务的讨论得以自由抒发。[2]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