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双江之子刑案的答问
魏注:此案现在热炒,本不想軋这个闹猛,有友来问,就说几句。
徐问:李案最早的报料者是香港某报的一个网络编辑,实名,在新浪微博。我想知道,这种身份、行为在香港有没有责任,什么责任? Read more…
魏注:此案现在热炒,本不想軋这个闹猛,有友来问,就说几句。
徐问:李案最早的报料者是香港某报的一个网络编辑,实名,在新浪微博。我想知道,这种身份、行为在香港有没有责任,什么责任? Read more…
新年伊始,上海出版的CSSCI《法学》在首篇地位发表了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的论文《宪法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定位反思》,其主题便是批评流传和私议已久的“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 Read more…
对于人民网上市,我要说的是,它为中国新闻单位的透明化提供了一个条件。因为上市公司有一个重要的制度,就是信息披露制度,每年两个季报,一个中报,一个年报,还有重大信息随时公布的原则,这在我们《证券法》里面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它的披露制度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严格得多。所以我们阅读人民网上市报告以及它上市以后出了一期季报和出了一期中报,就可以知道人民网有很多很有趣的消息,大家可能没有看过,我给大家披露一下。
比如说人民网的收入,一个是广告,它的广告收入比例是占50%到60%之间。还有一个重要的收入是新闻采编权,为什么新闻采编权可以有收入?因为它作为新闻单位享有采编发布新闻的权利,它可以把自己的新闻版权转让给新浪、搜狐、腾讯那样没有新闻采编权的商业网站,它这个方面收入占的比例是24%。再有就是政府采购,因为它承建了一些重要网站的建设,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国工会新闻、中国妇女新闻,这些新闻网的建设谁买单?政府。所以财政部是人民网最重要的第一客户,从2008年到2011年,财政部采购费用占了人民网营业收入的29%、22%、22%、23%。 Read more…
為12屆輿論監督研討會而作
舆论监督的概念为中国所独创。从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到刚刚举行的中共十八大,二十五年来,一连六届党代表大会的报告都提到了舆论监督,可见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我在学习中共十八大报告中发现,与中共十七大报告相比,舆论监督词语的安排有一个变动。 Read more…
魏永征说(11月26日):
夏时妍小姐提供的《新京报》文章,指出广州市纪委介入此事乃是出于善意,起到澄清作用,按此說法,本文言重了。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2/11-24/4354524.shtml
不过本文基本精神,强调党组织应该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提议纪委调查私有房产信息泄露的途径,以及研究公开官员财产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政策界限,着眼点都是积极的。 Read more…
昨天河南《大河報》报导《卫生部被判令限期答复信息申请》在网上广为流传:郑州赵先生要求卫生部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被拒,起诉到法院,北京一中院认为,会议纪要即属于卫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卫生部不予公开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期限内对赵正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Read more…
今年初,有主管部门长官引用《电信条例》第五十九条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的规定,说明微博采取实名制有法律依据,这是对法律条文的曲解。
入网实名制已经基本监控了互联网用户
所谓入网,是指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从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向社会开放时起,邮电、公安等部门一些规定就要求用户向接入商办理计算机入网必须使用有效证件登记备案,与接入商签订协议等。我们每个家庭到通讯公司办理电脑接入手续时必须交验身份证或户口簿,并且在申请表格上填写有关身份信息,然后取得相关密码。也就是说接入互联网一开始就采取了实名制。行政法规还规定服务商必须保存用户上网信息并且在公安等部门需要时提交。政府就可以藉此掌握所有家庭互联网用户的身份信息及其动态。在一些大的单位用户,如校园网,现在普遍采取个人密码上网。在网吧,数年前就实行用户身份证登记。政府有关部门要获知上网个人的身份也是不困难的。 Read more…
叶子问:
北大起诉邹恒甫,诽谤对象是谁?對象不明确的好像不成立侵害名誉权的事实吧?
魏永征答:
今天很多报纸以大幅标题报道“北京大学正式起诉邹恒甫”,成为热点新闻。有人说起诉就起诉吧,何必“正式”?难道还有非正式的起诉吗?说得很对。 Read more…
本周,有关湖南湖北正在制定房产税征收方案的新闻,成为公众最为关心的话题。赞成者认为,推出新版房产税有助于抑制房价飙升,“我国的房产税政策必须向全国全社会快速推进。”反对者认为,房产税属重复征税,所有买房的业主已经为土地出让金买单,所以“房产税宜缓行”。 Read more…
药庆卫诉张显侵害名誉权案落幕,体现了法律的公正。犯故意杀人罪的药家鑫被依法处决,并不意味着他的家庭和父亲可以任人诽谤、侮辱;法律杀了儿子,而老爸的权益依旧不打折扣。张显帮别人打官司,结果自己也“吃”了官司,不过他承担法律责任的手段主要是精神方式:既然侵权行为是利用自媒体实施的,那么在删除侵权言辞的同时也就应当在自媒体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既然侵权言辞在网上贴了那么久,那么道歉文字张贴一定时间即三十天也是合理的。原告只索赔一元,表明他追求的仅仅是公正。张显不再上诉,表明他也并不认为判决不公正而不能接受。 Read more…
我前一篇为采访周妈记者辩护的文章,是一篇即兴的游戏笔墨,可能会使一些倡导知情权、采访权、新闻自由、公众人物等问题的朋友看了不高兴。其实,我并非针对谁,只是想说明,这些重要概念,在进入公共领域以后,会发生怎样的畸变。这也并不奇怪,真理超越一步就成为谬误,不是这些概念不正确、用不得,而是要指出在传播过程中应该注意科学性,以免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Read more…
杀人凶犯周克华被击毙后,有记者第一时间找到周克华的老妈,将周的死讯告诉她,描述她“得知死讯发呆手抖”的模样,还拍下她用扇子遮着脸的照片刊登出来。此举引起网民强烈反应。“耻辱!记者没人性!编辑没人性!即使儿子是罪犯,你也得考虑人家的亲情感受吧!你tmd争分夺秒地去给人家报丧,你tmd还有没有人味!”激烈一些的如是说。“此刻她只是一位丧子的母亲,株连九族早已被废除,何必再去刺激这位孤寂的老人?”和缓些的如是说。“不应该由记者来告知死讯,这是底线,该记者以此来写新闻,非常不应该。”讲新闻伦理的如是说。至于“过分”,“没有人性”,“道德沦丧”,“老人有什么错”,“缺德”,“不肖的传媒”,诸如此类的说法,更是连篇累牍。 Read more…
魏永征说: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正在徵求意見,中國傳媒大學候選博士雷麗莉響應政府號召,寫了一篇“初讀”,提了系統的意見。我徵得雷小姐許可,予以轉發,以期引起網友興趣,大家來為建設一個合憲合理的互聯網法制而努力。 Read more…
本書论述的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乃西方发达国家的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概念,亦为媒介法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書通过对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各国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考察,论证了这些国家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概念既是广播电视法的立法宗旨,又是广播电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广播电视机构的义务,体现了“公平”与“效率”两大价值的追求、协调与平衡,其核心是作为体现于“公平”价值追求中的广大公众的表达自由、知情权、接近权的普遍实现。 Read more…
魏永征說:
1月31日,我的老友、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前副所长、研究员李斯颐猝然而逝,年仅六十有一。由于时空的原因,我获讣后只能致电唐绪军所长表示哀悼之意,而未及有其它表示。前日整理電腦文檔,无意发现保存有五年前李兄的一件来信,主要内容是讨论当时刚刚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一位学者,他在信中的想法至少可以说是相当深远。例如,对“条例”中有关公民申请政府公开信息的规定的看法,就已被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司法解释所证实。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