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双江之子刑案的答问

魏注:此案现在热炒,本不想軋这个闹猛,有友来问,就说几句。

徐问:李案最早的报料者是香港某报的一个网络编辑,实名,在新浪微博。我想知道,这种身份、行为在香港有没有责任,什么责任?

魏答:香港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专设少年法庭审理,年龄是十七岁及以下,按有关法例(香港法例226章),不得披露被告人的姓名、身份。违者应属藐视法庭。但我记忆中没有因此而违法受罚的,可能从官方到民间都遵守较好。大陆的未成年人是十八岁,这有个年龄差距。李双江之子已十七岁,若发生在香港,属于成年人了。不能用大陆的法条来約束港人在港行為。

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和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都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以此条文衡量,不要说本案嫌疑人姓名,就是 “李双江之子”一语也是不可以使用的。当下李氏父子姓名在各种媒体上通行无阻,号称庄严至上的法律条文形同虚设,不啻对我国法制和法治形成一个极大的尴尬和讽刺。

依我看来,造成这种局面的罪魁祸首是政府部门,具体说就是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2月22日他们对新华社证实“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案被拘,作为国家通讯社的新华社再作报道,为媒体提供了可靠的官方信息以及官方认可的通用提法。政府部门和国家通讯社带头违法,遑论其它媒体?

你既然问到香港,就说香港:如果发生这样事情,警方通常会回答证实某时某地确曾发生过一起轮奸案,涉案者均已捕获在押。至于他们的身份和案情尚在调查中。仅此而已。按照司法程序,嫌犯的姓名(不只是未成年人)要到法庭指控时方才正式公开。若是名人,媒体从其他渠道获知报道,官方也不会出来“证实”。没有人会指责警方“关门办案”、“暗箱操作”,侦查不公开是国际警务的通则;需要公开的是司法审判过程。

我们这里是该公开的不公开,不该公开的乱公开。

有一种意见认为中国有中国国情,中国司法不独立,像李双江这样的名人有可能施加影响,,使案犯逃脱或者从轻发落,所以要公布出来,让民众都知道,不致放纵罪犯。这意见当然有一定道理。不过这只是一种假设,目前还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存在这种趋势,表明李双江会利用自己权势干扰司法,或者利用自己财富与受害人“私了”(有的传说只要有一点法律常识就可识别其不可能)。何况带头公开的是政府自己,他们公开的目的是要包庇罪犯吗?

还有一种意见是此事涉及名人(所谓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教育子女的问题,如人民网、新华网纷纷发表评论加以讨论。这个问题我倒是同意有位连清川先生的意见,目前也没有事实证明李双江教育子女有什么重大失当,所谓×二代,并非都是“垮了的一代”,也有好的。这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连先生说:讨论类似的问题应该有明确的证据和准确的案例,我再加一条:应当有量化的统计。这个文章就是可以做,也无需那么心急慌忙。

就本案来说,当前最重要的是查清案情,然后提交司法审判。这种“群众狂欢”的局面对此其实造成了极大干扰。現在这起轮奸案已成為以李双江之子命名的案件。且不说依照法律罪名是否成立只有法院经过审判才能认定,就说现在有五个人涉嫌轮奸,其中必有首从之分,在罪行确定以后,首犯还是从犯涉及量刑的差别,有时甚至很大。而整个轮奸作案过程是封闭的,受害人通常处于难以辨认状态,案情经过全凭五个涉案人的口供来确定。当前舆论事实上已经把李子置于首犯地位,这就有很大可能影响侦查过程。就是说,李子即使不是首犯,也有可能在舆论影响下成为首犯,这公平吗?首犯从犯只能根据案情事实,不能按地位高低排列;更何况,焉知其它四人中是否还有人拥有比李子地位更高、更強勢的老爹呢?

这种危险证明舆论过早介入刑案处理,特别是在侦查过程中介入,有害而无利。

 

2 Responses to “关于李双江之子刑案的答问”

  1. 何况带头公开的是政府自己,他们公开的目的是要包庇罪犯吗?——魏老师,这次公开不是官媒首发公开的,是办案警察因贵潜规则国情的担心而公开的,是小道消息已经充分了,官媒不得不高调公开。这与常识什么关系?

  2. 从之前的打人到如今“涉嫌轮奸”,案子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也多少满足了很多人的仇富心理与对特权阶层的宣泄吧,就如同您之前写的《药庆卫名誉案与“群众狂欢”》一样,网上也传出药家鑫是“军二代”云云。
    而媒体的表现也似乎在迎合这种“群众狂欢”,处处都是诸如“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细节曝光”的标题,是不是真的只是一味迎合受众而失去了自己本应坚守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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