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上海《法学》刊文批评“三个至上”

新年伊始,上海出版的CSSCI《法学》在首篇地位发表了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的论文《宪法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定位反思》,其主题便是批评流传和私议已久的“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

这“三个至上”,是指国家政法机关执行职务之时遵循的原则,进而推论到整个治国理政遵循的原则。这个提法一出台,就引起窃窃私议:至上者,最高也。三个至上,究竟哪一个至上呢?都至上,岂不是没有至上了吗?不过,这些非议只是停留在草野议论、网络小帖,也有个别敢言的学者,在公共讲演时对此提出质疑,而从来没有进入过正式发表、出版、传播的媒体。

我们所看到的,只是正面阐述“三个至上”的理论文章,但是这些文章都不能解决人们的疑惑。如有说:只提宪法法律至上,有背离党的领导和人民利益的倾向,所以必须再冠以前面两个至上,那么我们的宪法法律难道不是共产党领导制定并体现了人民利益吗?有说,只提法律至上,与西方“法律至上”就没有什么区别了,所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是“三个至上”,那么我们国家的宪法法律难道是姓“资”的吗?还有说,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是具体的,宪法法律是抽象的,这就更看不懂了:宪法法律每章每条都是具体可见的,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是些什么,三言两语说得清楚吗?至于还有解释说,党的事业至上,是对其他事业而言;人民利益至上,是对其他利益而言;宪法法律至上,是对其他规则而言,那更是偷换议题,不值一哂了。

顾功耘的论文打破了反方的沉默。文章鲜明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究竟谁至上?”“唯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纔是我们正确的选择。”

文章写道:“事实上,我们讲宪法法律至上,就已经将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置于其中了。”“党的事业,对于一个党员或者党员干部来说是最重要的;人民利益,相对于其它任何组织任何人的利益来说,当然也是最最重要的,但是这两者不能直接作为我们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行动依据。宪法法律是可以是可以操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而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如果没有内化为宪法法律规范的话,则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否党的事业、是否人民利益,这里有一个由谁判断和判断根据问题。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那就没有客观标准。宪法法律已经清楚地明确了操作的规则,就应去找寻现存依据,按现存规则操作。”

文章进一步指出问题的实质:“三个至上最致命的缺陷在于,为某些人某些组织借口以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否定宪法法律规范的适用提供了依据。”

顾的论文意义还在于打破了一个思维定势。多少年来,我们往往把某个观点命题等同于提出这个观点命题的人,再把这个人等同于他的职位,还把这个职位等同于所代表的组织、机构及其涵盖的权力,这样,只要表示反对这个观点命题,不问这种反对意见有没有道理,仅就这种反对行为,就可以把它的性质推论到可怕的程度。这种奇怪逻辑盛行于四五十多年之前,而今影响犹在。在这种逻辑下,形成了大大小小的所谓“敏感”问题的理论禁区。这也就是“三个至上”出台以来,尽管非议甚多,也不能进入庙堂之上的奥妙所在。

顾的论文本身就表明了这种逻辑的荒谬。这只是一篇发表于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其论述仅仅在于“三个至上”本身,不涉及任何个人。如果一定要说什么政治效果(在我国,法律和政治存在紧密联系,如“政法”一词),那么我们也只是见到作者完全是出于更好维护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才质疑这个“三个至上”的,正如作者在经过长篇论证后指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只会更加有利促进党的事业的发展,只会更加有利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其政治立场无可指责。

真理越辩越明。这篇论文当然不是给“三个至上”盖棺论定。如果顧文有理,获得公众认可,“三个至上”就该从此偃旗息鼓,不要再来造成思想和理论的混乱。如果“三个至上”真有道理,论文说错了。那么“三个至上”提出那么久,正方阐述的论文那么多,区区一篇反对文章又算得了什么呢?正方大可针对这篇反对文章进一步阐述自己的主张,纠正那些如前所述不够专业、不合逻辑的说法,挖掘“三个至上”真正深奥的理论精髓,使人们更加理解“三个至上”的正确和必要,争取更多人们的真心拥护,这又有什么不好呢?如其不然,只是把“三个至上”作为一句口号,即使完全正确,也会被空洞化而被用来达到某种不正确的目的。

这个道理,前人J.S.密尔已经说得很透了。

我期待着正方郑重的、有说服力的响应。

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我以为应该延伸到限制权力的话语权。权力本身的话语权,由于其社会地位、社会影响以及对媒体的天然接近和联盟甚至管控,就已经远远超过了普通人。如果权力提出的话语一言九鼎,不许质疑,那就严重限制了民众的话语空间。掌权者也是人,权力不等于真理,也可能说错话,如果权力的话语有错,它的损害将会远远超过普通人的话语,这是已经有大量历史事实所证明的。权力的话语不受质疑的特权应该废除。将权力的话语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允许公众自由批评,既有必要,也完全不难实现。它的条件,只在于权力有追求真理的渴求和听取不同意见的雅量。

 

One Response to “评上海《法学》刊文批评“三个至上””

  1. 好文,貌似简单的道理说得很清楚,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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