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报道与侦查的“竞赛”?
复旦投毒案的新闻报道提出的问题
4月中旬,复旦大学学生宿舍发生一起投毒杀人案震惊全国。上海警方介入后及时通过官方微博向社会发布信息,许多媒体在第一时间予以跟踪报道 。由于案发突然,主要情节尚待查明,各种问题和猜测在网上纷传一时,有些媒体发表报道企图给以回答,又引起了不要搞“媒介审判”的告诫和争议。这反映了业界法治意识的增长,不搞“媒介审判”开始成为共识,我们赞同对“媒介审判”的警惕。而本文要说的是,有关新闻报道更需要考虑如何坚守新闻报道的底线:真实和准确。
新闻报道还是侦探小说?
我们由较近报道说起。在警方宣布向检方提请依法逮捕嫌疑人林某之后,最基本事实趋于明朗,有些媒体就迫不及待发表解析性报道,企图说明案情的来龙去脉,回答这样一位受到良好教育的研究生为何要毒杀自己的室友的问题。那么,它们能够胜任吗?
且看这样一段文字:
“林获取毒药的过程,犹如侦探小说的情节。他的目标是早先用剩下的试剂,储藏在一间实验室里。钥匙不在林手里,他甚至不确定剩余试剂是否还在原位,所以他选择先‘踩点’。
“动手那天,林恰在大楼里有课。他借口要去存放剩余试剂的房间拿手套之类的杂物,在导师的陪同下进入实验室,确认了目标所在,也确定了储物柜钥匙的位置。
“回到课堂后,林又找了个借口,暂时离开。随后潜入实验室,打开储物柜取得试剂,并长时间保存,直到3月31日,浅黄色的液体被注入纯净水中。”
真的很形象、很生动,如临其境,如见其人。其中,除了导师同他进入实验室可能来自导师叙述外,其它种种细节,作者是从何得知的呢?“采访”了嫌疑人吗?显然不可能。看了现场监控摄像吗?即使确有其物并且保存下来,那么在今年新刑诉法生效以后,作者也绝无可能享受到此类以前某些“高级媒体”可能从警方得到的“特殊待遇”。
那么我们究竟是在阅读新闻报道呢,还是如作者所言,只是欣赏一篇侦探小说?
在某些报道中,不乏“他开始怀疑”、“他不能忍受”、“他被挫败感反复折磨”、“一方面他认为……一方面他又觉得”、“他决定”诸如此类刻画嫌疑人心理活动的词语,那么作者是如何获知的呢?
“据说”、“记者了解”、“从可靠渠道了解到”、“一种接近办案人员的消息称”、“从另外的消息渠道确认”、“知情人认为”等说法充斥于某些报道之中。这些说法不是不能用,但是与前面过于具体而带有明显想象和编造痕迹的文字结合起来,读者还能相信整篇文章的真实基础吗?
经不起推敲的罪因解析
有关报道的这种毛病,并不是个别的笔误,而是由于报道的作者急于想回答一个眼下還无法回答的问题:嫌疑人为什么犯下杀人大罪?这个问题,理应是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和讯问来查明,然后经过法庭审判来确定的。新闻记者想在侦查中和审判前自行完成这个任务,不仅有司法程序的限制,而且缺乏最重要的信息来源——这个问题最可靠答案应该来自嫌疑人,如果他愿意供述的话;而记者眼下完全不可能也不应该接触嫌疑人。此外,被害人也可能回答,但是被害人已经永远不能开口说话。
作者于是打起了外围战,从同学、老师、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家人直到故乡村民,多方挖掘,还有一个重要信息源就是嫌疑人的QQ和微博上留下的片言只语,希望用这些碎片“还原”一个尽可能完整的从学子成为罪犯的心路历程。
他们做得很努力、很辛苦,但是结果并不理想。
有一篇报道设定,这是林的人性中善的一半未能战胜恶的一半的结果,即所谓“与自己的战争”;另一家报纸还刊载了把林的肖像分割为“白衣天使”和“杀人恶魔”两瓣的漫画。不过人们通常理解人性总是有善和恶的两面,自古以来就有人用性恶来解释犯罪,但那是从人性论原理上来说的。用这种普遍性原理来解析这件投毒谋杀案,就是从共性来推理个性,等于什么也没有说。
报道尽可能寻找出林在生活中的各种挫折:初恋失败、得不到女同学青睐、在微博上用脏话骂人、对自己的专业发生怀疑,乃至与导师发生了一次摩擦等等,通过林在微博上的牢骚话,发现了“很少有人注意到”的“他的内心灰暗与虚弱”、“充满挫败感、无力感和疏离感”、“自卑、挫败、闷骚”,等等。不过,这些挫折在年青人生活中并非罕见,即使真的在林身上引起格外敏锐的反应,那么与故意杀人还是有一段不小的距离。
在有关报道所涉及犯罪心理的解析中,有两条尤其令人难以接受:
一是所谓“凤凰仔”,即林属于“山窝里飞出金凤凰”。林在家乡被称为“乖仔”,成为名校研究生,那是“闪亮的荣耀”,但是到了复旦,在出身于各地各种家庭的同学面前,就显得普普通通甚至相形见绌。有报道反复渲染林的这种“自卑的身份心理”,如何“沦落”于“异乡”的感受,如何小心翼翼地掩藏自己的出身,似乎这种强烈的反差就是林经不起丁点挫折的根源。这种自尊和自卑冲突的心理,其实不仅在“凤凰仔”身上,许多人在许多情况下都会发生,用这来解释犯罪,那是过于遥远了。
二是刻划作为医学研究生的林用大白鼠做实验的心理,说他起先如何恐惧,后来如何激励自己“胆子要大,下手要狠”,并且有文字详细形容他前前后后杀死不下一千只大鼠的“残忍”经历。这件医学科学研究中经常而且必须采用的实验手段,居然被嫁接到眼下的杀人案件中,说是发生了从鼠到人、从实验室到寝室的“迁移”,还暗示林由于经历了“数百次反复杀死大鼠的过程”,“闹着玩”的“游戏感”取代了杀人的恐惧感。医学、药学、生物学等科学界能够接受对犯罪原因的这种诠释吗?
诸如此类,有的与这件犯罪肯定无关,有的也许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是关联性不等于因果性,如果把这些无关和有关的事情一锅煮,都看成与杀人犯罪存在着因果关系,那么其结论非但荒谬而且危险。例如众多的“凤凰仔”就会被认为在心理上具有潜在的犯罪因子而承受沉重的舆论压力,而用大白鼠做科学实验也会被视为助长人性的凶残一面而必须予以严格的限制甚至取缔。
刑案的新闻报道和评论,是一项十分严肃的话题。我们可以也应该对各种犯罪以及某些典型案件的社会原因、心理原因等进行科学的解释和分析,这对惩治和预防犯罪无疑十分重要。但是,这种解析必须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之上。而事实,只能是经过慎密的侦查和公开而公正的法庭审判才能大白于天下。这是警察和法官的职权,但新闻媒介却要与他们进行“竞赛”,而外围战又不可能获取案件的核心事实,于是只能藉助于通过各种零星資料进行推理、揣测甚至“合理想象”,这样做出的解析性报道与真相怎么会没有距离呢?
失实新闻:欲速则不达
其实早在案发之初,有的媒体就犯了超越警方侦查进行报道的急性病,而不真实的报道也就随之而来:
投毒动机是公众关注的一个焦点,而警方一直表示尚待查清。案发初,网上自媒体就传出“情杀说”、“竞争说”、“误杀说”等多个说法。我们並不赞成把自媒体的流言不加检验就搬上新闻媒体,不过有的媒体用“据传言,据可靠消息称”来予以罗列并说明只是某种怀疑不一定是事实至少还说得过去。但是,居然也有媒体和新闻网站捕风捉影地报道“误杀”,即嫌疑人本来要杀另一位室友却杀了黄洋,并且在标题上标明:“复旦投毒案系误杀,神秘短信带来转折”、“复旦投毒案系误杀,尸检结果将成为重要证据”。
还有的报纸,赫然刊登大标题“投毒嫌犯供述杀人动机”,十分引人注目。“供述”当然是向警方做的,难道是警方公布了吗?定睛一看,副题为“曾在空间写下‘粗口不能解决问题,唯有武力’”,这算是什么“供述”呢?从报道內容获悉,这句话是林在进入复旦前夕的暑假里所写,时在三年之前,那时他与被害人黄洋尚未相识,遑论起意杀害?不知这些报纸是严重疏于核查呢,还是有意哗众取宠?
关于神秘短信的报道始终没有证实。此说为:黄洋入院后始终未能确定病因,后来其师兄收到一个陌生短信提醒注意一种化学药物,警方依此很快查到了嫌疑人。而警方信息的提法始终是:“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某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从而初步查明案情。并无神秘短信一说。这种情况,或为并无其事,或为警方出于保护证人、举报人等需要,不予公开,无论何者,都不应或不宜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
刑案报道可否超越警方的侦查?
从案发初期的不实报道到当下带有很大推测和想象成分的解析性报道,其源盖出于一辙,就是媒体想超越警方独自探求案情并予以报道,那么这样做可行吗?
一般说来,一件犯罪行为公开发生以后,新闻媒体在第一时间予以报道,是常见的惯例。在罪案进入侦查程序以后,媒体有关案情的报道只要符合事实,並且不屬依法不应公開的事項,也是可以的。但是媒体应该注意案情信息流通要受到司法程序的限制。我国法律严格規定了刑事案件实施偵查、拘捕、起訴、審判等程序以及公、檢、法各自的職權,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保守国家秘密法》將“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列为国家秘密的一项。为了保证审判公正,保护被害人、嫌疑人、证人以及其它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程序中还会形成许多工作秘密。例如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刑诉法对查证程序有专章规定,证人证言还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所以在庭审以前一般不应披露证据。这样在从侦查到庭审之间,有关犯罪案情的主要信息就处于受理案件的公检法机关严格管控之下,除非他们主动发布,媒体不可能也不应该向他们获取另外的信息。媒体通过其它渠道包括网上获取的有关信息,或者与案情并无多大关联,或者缺乏可以证实的依据,不应轻率予以报道。就像本案,上海警方在采取每一步措施时都及时发布信息和初步查明的情况,并且一再表示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并未对外披露嫌疑人作案动机等相关信息,请公众切勿盲目揣测和传播。新闻媒体应该准确报道警方的权威信息,澄清揣测不实之词,而不应急于去挖掘警方还没有查明、认为尚不宜公开的信息。
媒体报道警方发布的权威信息,是对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务的法律事实进行客观报道。如林某经过警方侦查认为涉嫌杀人并经检方批准予以逮捕,就是公、检两方的职务行为。而按照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林的目前身份还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确定有罪还有待司法审判。现在来讨论林的犯罪动机和心理,当然是以确认林已经犯罪为前提,从这个角度说,也可以说是一种“媒介审判”。
我们所批评的一些报道的主要问题是不真实、不准确。或许,有的误报已被业经证实的新的消息所纠正而无需再提。或许,有的文章亦真亦假的笔调,只能使读者得出将信将疑的印象,所以尚不至于发生严重误导。但需要指出,一些报道在信息源不足而社会关注强烈的情况下,用许多与案情无关的嫌疑人甚至他的家人的轶闻私事来刻画所谓“谜样人生、多面性格”,编织曲折的情节和细节藉以吸引眼球,这代表了一种刑事案件报道娱乐化的倾向。这种做法非但有损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即使已经在押的林某,他的人格权还是应予保护,不能因为他是投毒疑犯,就可以将他与案情无关的私事全方位地公开;而且把一个严肃的刑案议题变为酒后饭余的谈资,有可能冲淡在案情大白之后,人们对于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真正思考。
当媒体与警方的这种“竞赛”一哄而起之际,有人用實現知情权来为之作护法,说是媒体有责任满足公众合理的注意和兴趣,不应予以责难。不错,对于这样的恶性刑案,公众当然有知情权。但是公众需要知晓的是真实的信息,而不是各种揣测、推理甚至臆断;后者不可能使他们的知情权得到真正的實現。有时警方也可能不能很好履行职责,也可能犯错,这时媒体也还是通过舆论的呼吁来推动有关部门纠错改正,而不是代替警方来查清案情。
法律已经对刑案侦查和审判规定了明确而严格的程序,媒体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报道和评论,最終展示案件的真相,纔是實現公众知情权的正确途径。
合作:张真真
新聞界12期
刑事案件报道大多走娱乐化或是权力恶斗的路线。我觉得“朱令案”也很有研究价值,可以写写。
歡迎你寫,我幫你貼。’
1、关于朱令,若要从刑事报道的角度去写大约是无法成文。不过北京的官方回应倒是值得写写,政府等权威机构的危机公关能力为何如此之弱~
2、关于知情权,对于复旦投毒事件中的知情权,是need to know还是interest to know?
3、至于南周那篇如悬疑小说一般的分析报道,大约作者金庸看多了。
4、想到一条有关也无关的规定,或者说是“报道提示”,复旦投毒事件依据官方权威消息进行报道。虽然出发点不一定正面,但这“提示”却尤为正面。
答夏时研小姐:
朱令案再一次證明媒介不是萬能的。
確定犯罪人,要經過公安偵查、檢察起訴、法院審判的嚴格程序,這是無可超越的。當公安宣稱它已經無法偵查時,此案就成爲無可查明的懸案。
媒介可以強烈要求公安偵查真兇,可以嚴厲指責公安說無法查明是失責,可以要求更加上級的部門來調查和追究公安有沒有失責及有沒有責任,但是它不能強令公安非查出真兇不可。媒介可以提供這樣或那樣的事實,這樣或那樣的疑點,指出某個對象有極大可能就是真兇,但是媒介提供的事實或疑點,不能成爲法律上判斷和定罪的依據。
朱令案的真相可能就永遠湮沒不明,這不是媒介的無能,而是媒介也有所不能。正如警察和法庭也有所不能一樣。
燭影斧聲,千古之謎,這樣的事情並非個別。
媒介本就不是万能,也不知是谁赋予了它如此崇高的职责,让不少媒体人以为自己振臂一呼便可真相尽出。
世界上有很多冤案,查不出真凶就是查不出。若要追究当年的北京公安在追查此事上不力,或者追究当年是否真的有那么一个高官利用权势将此案压下去,便又是另一个话题。关于朱令案本身,媒体可以做的大约真的不多,更何况是在禁令已出的情况下。
当时三联做了一期朱令的专题,虽然没有什么新资料,不过能把朱令搬上封面,已然不易。
这一年就写了两篇文章。。。还被改的面目全非。。。惭愧。。。。面壁思过去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