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二

在大众媒介上发生的侵权行为,有许多是多人责任,常见的是作者(媒体自己的记者编辑除外)、消息源和媒体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如果需要赔偿,应该如何承担呢?具体说,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呢?所谓按份责任,就是多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法院判决侵权各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的份额,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则平均承担。连带责任,则是把侵权行为看作一个整体,被侵权人可以请求连带责任中的任何一个或者数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这种责任形态主要适用于共同侵权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这个问题,在我视野所及,一些媒介法著作和研究成果,包括近年较有影响的美国耶鲁大学资助课题《新闻(媒介)侵权案例精选》、中欧完善媒体法律保护项目《媒体侵权责任案件司法手册》等,都没有涉及。而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却悄然发生变化。所以我在修订中增写了一节。

在上世纪80-90年代前期,按份责任居多。90年代时任新闻出版署副署长王强华承担国家社科课题“舆论监督和新闻纠纷”,我是课题组成员,搜集了180个案例,出版时收入62个,现在数一数,判决多人责任的20例,都是按份责任。如1989年《遵义晚报》发表影射诽谤他人小说案,作者赔偿900元,报社赔偿300元;1990年荷花女死者名誉案,作者和《今晚报》各赔400元;1990年残废军人歌手徐良名誉权案,作者和《上海文化艺术报》分别赔偿30%和70%,1991年歌星李谷一名誉权案,作者还是报社的记者,判决作者赔1000元,报社赔2000元;等等。

有影响的一起连带责任判决是1994年深圳一家国企总经理刘兴中名誉权案,这是唯一的一起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的名誉权案,但是再审仍维持原判,两位作者各赔1.5万元和1万元,发表者工人日报社赔2.5万元,判决写明三方连带责任。我们不难想见连带责任显然有利于被侵权人,而加重了支付能力最强的侵权人的责任。那时5万元不是小数,原告可以要求工人日报社全额偿付,不受两位作者支付能力的影响。

后来此类案件判连带责任多了起来:作者和首发媒体负连带责任的如1999年郭小川死者名誉案,作者赔2万元,刊物赔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0年茅惠芳名誉权案,作者和刊物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57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消息源与媒体负连带责任的如“札记一”提到的某省电视台和公安分局侵害中学生名誉权、肖像权案,共同赔偿6名原告共36000元。2011年昆剧艺术家俞振飞死者名誉案,则是资料提供者、作者和出版者三方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俞振飞遗孀经济损失8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不过类似案子也有判按份责任的。

为什么有这样变化呢?虽然早在《民法通则》就规定了“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共同侵权”有不同理解。起先较有影响的是认为共同侵权必须有“意思联络”,而这种“意思联络”又被解释为“通谋”、“同谋”,即具有共同故意,前述那些作者和媒体,都没有发现“通谋”的事实,所以不认为是共同侵权。但是这种理解后来质疑甚多,认为共同侵权不能限于“通谋”,应该是“共同过错”,即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这样就應當将作者、消息源和媒体多人侵权责任以具有共同过错认定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而判决承担连带责任。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为后一种理解提供了依据。

《侵权责任法》则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代替了《民法通则》条文 “共同侵权”一语。对这条如何理解,如何解释对“实施侵权行为”的强调,该条是对2003年司法解释(至今并未宣布撤销)的包容还是修正,仍是众说纷纭。甚至有一位知名学者在一部侵权法论著里阐述“共同侵权”包括了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在几乎同时出版的由他主编的另一部侵权法论著则将它解释为共同故意的加害行为。我不是专业的民法学者,本书也不是专门探讨共同侵权问题,所以書中只是采取客观介绍的方法,说明存在不同理解,提请读者思考。

按照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解,我们可以这样分析:以俞振飞案为例,提供資料者是俞的前一任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他对这位曾经的继父素有不满,所以他提供資料写书造成对俞的贬损不无希望或放任的心理,而作者和出版社则更多是出于疏忽或懈怠的过失,所以说他们对俞的贬损具有共同过错,共同实施了有损俞的名誉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在大众媒介侵权纠纷中,没有争议的一种按份承担赔偿责任便是不同媒体的转载侵权内容的案件。严格说来,转载是媒体分别实施的行为造成各自的不同损害,每一次转载都可以形成一个诉由,只是被侵权人选择合并起诉而已。像郭小川、茅惠芳等案,原告同时还起诉了几家转载媒体,法院在判决作者和媒体连带责任的同时,判决了转载媒体各自支付不等的赔偿金。

刊山東《青年記者》6月號

 

 

 

2 Responses to “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1. 既是职务作品,自然该由媒体机构承担主要连带责任。这样也能保证受害者追究赔偿之权利吧。

  2. 媒體對僱員的職務作品承擔替代責任。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