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虹飞微博事件言论面面观

七月,歌手吴虹飞因发微博称“我想炸”建委等而被刑事拘留,后来受到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在此过程发生一场大讨论,有出于网上自媒体的,有来自专业报刊的,有人疾呼“放了她”,有人要求予以“打击”,有人把为吴辩解之词说成是“媒介审判”、“网民审判”,有人担心对吴查处会影响言论自由的空间……这里涉及各种不同层次的言论,可以做一些归纳和分析。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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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公开审判随想

薄案的公开方式是富有创意而新颖的:随时公布庭审记录。这份记录在每一页都经过诉讼参加人签署以后,就是有效的证明文书,成为日后判决的重要依据。尽管书记员把口语变成文字不可能不对发言词句有所更动,但是既然是要拿给发言者认可,那么意思必须准确。更何况还有庭审录像录音可以查对。虽然据说第二天起出于可以想见的原因对记录作了较多删节,但不管怎样,至少不能损及要点。而实际上第二天的篇幅比第一天还长,但第三天倒是减少了8000字。不過如果公布的记录真的与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出入,那么到庭旁听的130-140人中只要有一个人出来纠正,就會有些尴尬。当局既然下了如此大的决心来显示法治的决心,不会用这种小动作来破坏人们对公开而公正审判的期许而带来的良好效应。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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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不会上被告席了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四

《被告席上的记者》是我第一本有关传媒法的书,副题“新闻侵权研究”,出版于1994年5月。这当然是特指民事侵权纠纷的被告,记者涉嫌犯罪成为被告不在此列。书名是套用湖南《邵阳日报》记者卢学义的文章题目“站在被告席上的记者”,他记述了自己打“新闻官司”的经历。那时记者因为自己职务作品发生纠纷而上被告席的不少,我在书中记载:“就自己掌握的案例作不完全统计,发现新闻侵权民事诉讼案件将新闻机构和作者共同列为被告的占70%以上,其中约有一半的作者就是本新闻机构的记者。”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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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宛男:美国第二大报易主 敢问纸媒路在何方

从2007年7月,默多克的新闻集团斥资50亿美元收购《华尔街日报》,到今年8月5日亚马逊创始人杰夫•贝索斯,出资2.5亿美元收购《华盛顿邮报》;从刚刚披露半年报的新华传媒今年上半年盈利下降49%,到同期浙报传媒盈利预增50-60%;从美国到中国,纸媒行业这一系列翻天覆地的变化,说明了什么?又预示着什么?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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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晨 v 勞動報:本案沒有輸家

今年六月姚晨起诉上海劳动报社侵害其名誉权案一审胜诉,案情并不复杂,只因姚晨的“微博女王”知名度而引起关注。而此案被告上法庭的乃是一篇抨击时弊、呼吁整治微博“产业链”乱象的时事述评,如何却陷于一场“官司”并承担法律责任,则更值得一议。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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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吴虹飞事件的评论是“网民审判”吗?

吴虹飞因微博發佈“炸”论而被警方刑拘,引起舆论一片非议。见到有一家法制类大报刊文对此表示不解和忧虑,要求专家、网民“慢下结论”——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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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不可能被接受的申请

:昨日夢鴿發佈申請要求對她的兒子的案子公開審理,老師有何看法?

:军人歌手梦鸽的法律顾问昨日下午16点,在其微博上公布梦鸽签署的向海淀法院提交《关于公开审理的申请》,以“被告人李冠锋监护人”的资格,“恳请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即李等5人涉嫌强奸案)。法律顾问写道: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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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們慎言

:备受关注的某军人歌手夫妇之子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昨日似乎出现了一个小小波折,有媒体报道称“法院已落实卖淫敲诈调查”,北京市法院立即辟谣,表示此案将抓紧依法审理。有人说谣言发源于某律师微博。此事关涉刑案审判过程中如何避免舆论干扰的问题,不知魏老师怎么看?

:这事要从7月22日(星期一)北京海淀法院为李某等涉嫌强奸案召开庭前会议说起。什么是庭前会议?这在《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而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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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净: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看中国互联网管制趋势

 

摘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中国互联网管理的基础性法规,现行《办法》于2000年发布实施。2012年6月,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细读《修订草案》,与2000年《办法》相比较,总体变化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从单纯的行业管理上升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的层面;2.互联网主管单位由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和省区市各级电信管理机构,上升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由该部门协调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3.对网民可自由发言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要求社交网站、提供跟贴评论功能的网站,及提供信息搜索服务的网站,须经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许可方可设立。4.推行实名制,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要求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5.加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虽然目前修订草案仍在征求意见阶段,但从中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所持的管理思路和具体管理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管理;社交媒体;实名制;网络监管

2013年,中国有5.64亿网民,占总人口的42.1%,互联网已成为中国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国如何管理互联网?根据《互联网法律法规汇编》,截至2012年5月31日,该书收入的中国各类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业自治规范,有196件。除去行业自治规范,都是中国互联网管理的依据。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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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自由,媒体归国家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三

“公民有自由,媒体归国家”,是《教程》用法律语词对我国新闻制度的概括。这两句话,都是我国新闻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是我国从1954年《宪法》以来四部《宪法》都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2007年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党的基本原则角度对公民的宪法权利作了进一步阐述和丰富。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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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淨:英國新修誹謗法述評

 

英國2011年3月公佈誹謗法修改草案(Draft Defamation Bill),經過長達兩年的諮詢和審議,今年4月25日,終經國會三讀通過,新修誹謗法稱作Defamation Act 2013。這是英國繼1996年修改誹謗法以來,對此法又一次重大修改。關於前年英國誹謗法修改草案的詳細內容,《傳媒透視》2011年五月號有詳細介紹,本文不再重複。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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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淨:网络时代香港报纸版权保护

 

香港是现代中文报纸的发源地。香港实行自由办报,办报者只需向政府登记即可出版,很多报纸登记后一年只出版一至两次,有些社区报纸、社团报纸每周或每月出版一次,一般都是免费赠送。所以政府公布的登记报纸数量,不代表在市场上都能看到。本文观察的仅限于商业报纸。根据香港报业公会、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香港复印授权协会等组织的会员情况统计,目前香港常见的周一至五每天出版的报纸约20份左右,其中有6份免费报纸。

关于报纸发行量,香港出版销数公证会(HKABC) 的统计数字相对为业界认可。公证会定期公布会员单位销数审计报告,但是,由于收费报纸销量近年呈下降趋势,一些收费报纸退出公证会,目前收费报纸只有《苹果日报》、《南华早报》加入公证会,其他收费报纸的发行数量无法获取。而免费报纸为了显示发行数量,积极争取广告,大多会委托公证会审计调查并公布发行数量。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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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二

在大众媒介上发生的侵权行为,有许多是多人责任,常见的是作者(媒体自己的记者编辑除外)、消息源和媒体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如果需要赔偿,应该如何承担呢?具体说,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呢?所谓按份责任,就是多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法院判决侵权各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的份额,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则平均承担。连带责任,则是把侵权行为看作一个整体,被侵权人可以请求连带责任中的任何一个或者数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这种责任形态主要适用于共同侵权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这个问题,在我视野所及,一些媒介法著作和研究成果,包括近年较有影响的美国耶鲁大学资助课题《新闻(媒介)侵权案例精选》、中欧完善媒体法律保护项目《媒体侵权责任案件司法手册》等,都没有涉及。而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却悄然发生变化。所以我在修订中增写了一节。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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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报道与侦查的“竞赛”?

复旦投毒案的新闻报道提出的问题

4月中旬,复旦大学学生宿舍发生一起投毒杀人案震惊全国。上海警方介入后及时通过官方微博向社会发布信息,许多媒体在第一时间予以跟踪报道 。由于案发突然,主要情节尚待查明,各种问题和猜测在网上纷传一时,有些媒体发表报道企图给以回答,又引起了不要搞“媒介审判”的告诫和争议。这反映了业界法治意识的增长,不搞“媒介审判”开始成为共识,我们赞同对“媒介审判”的警惕。而本文要说的是,有关新闻报道更需要考虑如何坚守新闻报道的底线:真实和准确。

新闻报道还是侦探小说?

我们由较近报道说起。在警方宣布向检方提请依法逮捕嫌疑人林某之后,最基本事实趋于明朗,有些媒体就迫不及待发表解析性报道,企图说明案情的来龙去脉,回答这样一位受到良好教育的研究生为何要毒杀自己的室友的问题。那么,它们能够胜任吗?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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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玺:论美国诽谤法之实际恶意原则

 ——以其实质内涵与评判基准为核心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是现代民主社会中两种至关重要的价值,如何协调二者之冲突,确定其界分,是现代法治国家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各国基于不同的社会背景和法律传统发展出各自的诽谤法,其中美国诽谤法因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The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1]中设立“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原则,将宪法精神引入传统诽谤法,在涉及公共事务的情状中赋予言论自由以倾斜性保护而备受瞩目,于众多其他民主国家激发了广泛、深入的研究探讨。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民法通则》颁行以来,伴随着公民权利保护意识的增长,政治环境的民主化和多元化,以及传媒市场化进程加速,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凸显。鉴于实际恶意原则对于公共性言论的优先保护,我国多有论者积极倡议引进该法则,以确保有关公共事务的讨论得以自由抒发。[2]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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