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們慎言
问:备受关注的某军人歌手夫妇之子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昨日似乎出现了一个小小波折,有媒体报道称“法院已落实卖淫敲诈调查”,北京市法院立即辟谣,表示此案将抓紧依法审理。有人说谣言发源于某律师微博。此事关涉刑案审判过程中如何避免舆论干扰的问题,不知魏老师怎么看?
答:这事要从7月22日(星期一)北京海淀法院为李某等涉嫌强奸案召开庭前会议说起。什么是庭前会议?这在《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而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它情形。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警方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它问题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庭前会议是在这件司法解释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规定的,换句话说,这是在有关刑案已经立案并且即将开庭审理的时候,由此案审判人员(法官)召集各位诉讼参加人就管辖、回避、证据等程序性问题交换意见,以利于庭审顺利进行。本案涉案人员较多,社会影响重大,开一个庭前会议自有必要。
就在22日庭前会议的即将举行之际,有一位据称是李家法律顾问的律师向媒体宣布“有一个惊人的消息将在庭前会议后适时向媒体公布,该消息具有爆炸性。”果然在当天下午5点,他先后发布了两条同样的微博:
“【案中案】李天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此微博迅速被大量转发。在庭前会议没有其它实质性消息披露的情况下,这条信息果真起到了一定的“爆炸性”效果。
我看了就有些疑惑,这个会议是法院召集的,并且不接受任何媒体记者旁听,说明是不公开的。如果有消息要发布,应该由法院出面纔是。那么这位律师怎么可以发布这样的消息呢?他得到谁的授权呢?
后来我又看到他發表一篇题为“李天一案中案”的博客文字,说是“本律师作为其法律顾问,在庭外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向媒体澄清社会流言。”澄清流言,当然是可以而应该的。但此文在澄清一些流言以后,就笔锋一转:
“通过求证,在庭前会议上律师们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此前,我一再强调要将此问题在法庭上明确且强烈提出,并一字不差清楚地写进庭审笔录。该问题得以落实,非常欣慰。如果上述事实一旦查实,有关人员诬告陷害罪责难逃。”
这段文字也被大量转发,并且被媒体广泛报道。
我对这段文字同样产生了疑惑。本案的案由是涉嫌强奸,庭前会议是就此案的程序进行讨论,是此案第一审程序的一部分。现在要提出有一件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罪行,如果掌握了一定事实,那就是另一个案件,应该是向警方报案纔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警方行使侦查权,检方行使检察权,法院行使审判权,警方没有侦查,检方没有起诉,法院不可能审判。这件涉嫌强奸案已经侦查了几个月了,并且已经结束,移交检方提起公诉。律师从侦查开始就可以会见嫌疑人,如果对案由有异议,早就该向警方提出了。前引司法解释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没有任何一条是涉及实体问题的,例如可以直接向法院报案或要求另行立案等。怎么能够说这个问题已经落实了呢?
这样纔有23日下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海淀法院共同发布消息称,有媒体报道的对于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为不实信息,海淀法院正在抓紧对该案依法进行审理。
薄暮,这位律师赶紧发表微博声明,称“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是有关媒体对我新闻发布的误读和曲解。
这样我才明白,他说的“该问题得以落实”,是指律师向法庭提出“调查卖淫”这个问题得以落实,而不是指法庭落实卖淫调查,他的意思连我也差点误解了。
我应该理解为,这位律师的文字表达功底还浅了一些。
我们处于融合媒体的时代,人人都可以通过自媒体发布信息和意见,这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但是表达自由是有边界的。我知道这位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杀人犯父亲诉这起杀人案被害人家属附带民诉代理人利用网上言论侵害名誉权案。那位代理人不是律师,不了解庭上言论与社会言论边界的区别,庭上言论享有绝对特权,而社会言论则没有,最后他依法承担了侵权责任。这位律师维护了杀人犯父亲的合法权益,这是好的,自然应对表达自由的边界有所研究。
律师是专业人士,对于自己社会言论的专业边界应该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律师理應维护这一根本原则而不是相反。现在一个案子出来,有的律师往往迫不及待利用自己自媒体的影响力或者通过专业媒体的渠道,发表种种言论和新聞信息,力图影响舆论,制造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氛围。就像本案,各種信息滿天飛,真假難辨,有的正是出於律師(不是特指這位律師)之口,这有利於法院独立审判吗?为什么有话不到庭上说呢?
目前《律师法》和律师专业规范还没有就律师就代理案件的社会言论做出规范,这显然落后于融合媒体时代的形势,需要进行研究。在没有具体规范情况下,我謹提请律师慎言。我注意到,这起涉嫌强奸案的被害人附带民诉代理律师已经宣布暂时关闭自己的微博,这是好的。希望本案的所有律师都什么也别说了,静候开庭,有话庭上说。
在每个人都拥有发声权利的时代,每个人说话至少应该遵守其所在行业最基本的法律规定规范,而不仅仅是为了吸引眼球引导舆论而口出惊人之语。我记得国外的律师只是在庭审结束后会在庭外接受采访,其他时候似乎是不对案件做出评论的。
还是那句话,我们担心强权干预司法,却不害怕舆论干预司法,并且毫不畏惧其矫枉过正之可能。大约还是因为司法不够独立与透明,媒体专业主义素养不够。譬如都市快报在袁欲来的事情中站队并且将自己的立场堂而皇之昭告天下,着实有点可怕。
余秋雨的话说得其实没错,网络的多数意见并不全然等于民意。现在的互联网,有点缺乏其天然具有的包容精神。
引一段一位实习生李潇雄的文字:
舆论对战中,我们见识了部分公知、律师的“道义”,也见识了部分记者的“理性”。事实上,我们太容易被他们的观点煽动,反倒忽视了对唐慧案本身的关注。某些记者在越位,超出了对案件本身的关注,看似理性的分析,实质上是在为舆论“加温”。某些公知、律师在粉饰,用部分真实取代整体真实,以博得公众的同情。唐慧利用舆论打赢了官司,相关各方利用“唐慧案”获名获利,大家各取所需。围绕着“唐慧案”的舆论像是一场戏,他们都圆满落幕了,只是苦了公众充当了“布景”。
有可能重演药家鑫案,刑案之后接民案。
李家案诸多角色互为工具:不忍看,乱烘烘你方唱罢我登场,反把流氓作堂皇。语言背后名利心,名利场中竞逐浪,一个个失形象。一场猴戏谁被耍,疯女人、蠢律师、媒体无良。
还看落幕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