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不可能被接受的申请

:昨日夢鴿發佈申請要求對她的兒子的案子公開審理,老師有何看法?

:军人歌手梦鸽的法律顾问昨日下午16点,在其微博上公布梦鸽签署的向海淀法院提交《关于公开审理的申请》,以“被告人李冠锋监护人”的资格,“恳请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即李等5人涉嫌强奸案)。法律顾问写道:

“在隐私与真相的抉择之间,梦鸽女士勇敢地选择了后者。近日,梦鸽将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案,让所有的事实、证据和办案过程一律公开化,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去除神秘感,消除公众对其家庭和司法的双重误会。一切让事实和证据开口说话。”

这个申请内容,違背法律規定,法院不可能接受。

(一)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是法律强制性的、没有例外的规定。刑诉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467条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查李某出生于1996年4月25日,要到2014年才满18岁。规定说的是“一律”,没有例外。刑事案件不是民事案件,商业秘密案件、离婚案件,当事人要求公开就可以公开。刑案当事人没有权利申请公开。

(二)监护人无权代替未成年人提出公开申请,属于无效申请。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这里没有监护人例外,就是说,父母同样不得非法侵犯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所以法律顾问在网上公布监护人这份申请的行为也属违法,因为这上面写有未成年人嫌疑人的姓名,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这个行为使得李某代理律师曾经高调宣称保留对公开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警方和传媒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成为不可能。如果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今后要向公布自己个人资料的行为主张权利,那就应该连自己母亲和法律顾问一同列举在内。

(三)这个申请也无视本案其它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已经有多人指出,本案不公开审理理由不只是未成年人犯罪,而且是涉嫌强奸。保护性侵犯被害人隐私,是全世界通行的普世原则。退一万步说,就算按照被告方要求调查卖淫嫖娼,这同样涉及当事女性隐私,现在要将此过程公之于众,不知用意何在?

法律顾问这样高调公布申请,如果是不知道法律规定,那么他的水平可想而知。如果明知不可能而故意这样做,那就问他一个为什么了。

网友们可以想一下,若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那究竟要达到什么目的?

我前一答问说到融合媒体时代使得律师们可以随时利用自媒体发布信息和意见,有可能影响舆论,给审判带来压力。看来规范律师在庭外和传媒上发表有关案情的言论,势在必行。

当前,本案各种信息满天飞,莫衷一是,既对公正审判十分不利,也对案件各方当事人权益造成很大损害。面对这种情况,北京海淀法院应该迅速采取果断措施,根据刑诉法不公开审理和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保密(犯罪记录保密,尚在审理中处于嫌疑状态的记录当然更应保密)的规定,通知各方知道情况的人士,不得再擅自发布有关信息,以维护法律尊严,及时扭转混乱状态。

 

One Response to “一份不可能被接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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