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下的中国传媒转型
传媒专家谈媒体重构和法理保护
嶺南傳媒探索 张桂萍
中国传媒产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变局:一方面,过去来源于权威喉舌地位的媒体权利,在新媒体时代开始悄然转向一个个具体的“用户”,用户的信任变成传媒产业的“关键节点”;另一方面,公信力一直是中国媒体最可依赖的保护,但是近年来,整个传媒产业陷入“市场”和“体制”的双重困境,这件珍贵的喉舌“保护外衣”也开始变得岌岌可危。 Read more…
传媒专家谈媒体重构和法理保护
嶺南傳媒探索 张桂萍
中国传媒产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变局:一方面,过去来源于权威喉舌地位的媒体权利,在新媒体时代开始悄然转向一个个具体的“用户”,用户的信任变成传媒产业的“关键节点”;另一方面,公信力一直是中国媒体最可依赖的保护,但是近年来,整个传媒产业陷入“市场”和“体制”的双重困境,这件珍贵的喉舌“保护外衣”也开始变得岌岌可危。 Read more…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八
在《教程》早期版本中,有一节文字专就新闻法为什么难以出台进行讨论。我提出了在我国现行新闻体制下制定新闻法存在难以解决的5个矛盾:
1.法的刚性和意识形态的弹性的矛盾。
2.新闻媒介社会控制功能与表达功能的矛盾。
3.权利的普遍性和权力的等级性的矛盾。
4.法的稳定性和舆论导向的随机性的矛盾。
5.随机调控和依法行政的矛盾。 Read more…
在我国电视法制类节目中,常常可以见到「罪犯」现身说法,交代犯罪事实,陈述犯罪教训,表示「认罪悔罪」的镜头。这些节目中的所谓「罪犯」,大多数是尚未审判、甚至是警方刚刚拘捕尚未经检察机关批捕的嫌疑人。节目制作者或许认为,这样的节目,既及时,又形象,真人真话,无可辩驳,可以收到法制教育的最佳效果。特别是在警方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公众不明所以,纷纷提出质疑之时,让当事人在荧屏亮相,自承有罪,几乎成为应对舆论的「杀手锏」:看,人家自己都承认了,你们还嚷嚷甚么?于是风向迅速逆转,转变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口诛笔伐。 Read more…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七
新闻媒体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作品,主要有报道和评论,报道的问题主要是失实,前篇已经说了;评论的问题就比较复杂一些。
最早一起有影响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案是1992年北京国贸中心告作家吴祖光。吴写了一篇评论抨击前者侵害女青年顾客人身权益行为,用语比较尖刻,被前者告上法庭。三年后法院判决吴祖光胜诉。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所副研究员张西明写了一篇《吴祖光终于打赢了官司:启示与意义》,发表于《新闻记者》1995年第7期。他借用英美诽谤法“公正评论”(fair comment)的概念,说明针对涉及公共利益事务的评论意见,只要依据的事实真实,即使行文和词语过于激烈,也不足以构成侵权。 Read more…
央视26日播出陈永洲认罪节目的次日,我写了一篇评论,主题是衡量这样做的益处和坏处,也就是得与失。我的结论是:看起来它平息了来势汹涌的“请放人”的呼喊,纠正了视听,但是违反了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对法治和国家法治形象带来了严重的损害。这无关陈是什么人,他涉嫌的罪名是什么,我只是把陈看作一名在押而尚未报检察院批准的当事人,指出依照法律,他不应该遭受剃光头、穿囚衣、带手铐在荧屏上示众的待遇。
在检方依照法律程序批准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陈实行逮捕以后,陈正式成为犯罪嫌疑人,等待公诉和法庭公开审判。再回过头来看看央视这个节目,就又有新问题了。 Read more…
今天,中国记者协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在举行禁止有偿新闻、新闻敲诈的座谈会。在新快报及其记者陈永洲案件引起社会热议之际,相信在会后一定会发布有关“进一步”严禁有偿新闻的文件以及采取专项行动。
陈永洲富有戏剧性的事件,令一些把热衷于所谓“新闻维权”的人们陷于尴尬的境地。它揭开了我国新闻界丑恶的一角,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公认是违反新闻专业规范的现象,在这里却是成为常规。 Read more…
于香港大学互联网时代媒介法和政策国际研讨会
“两高”解釋是当局加强互联网管控措施的一项
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解释)出台,舆论反应强烈。这是当局加强互联网管控的步骤之一,从早些时候说,可以追溯到2011年建立网信办(IIO)、推出各种网络监管措施以及去年底以人大常委会以决定形式确立网络用户实名制,从近期说,这是重申意识形态工作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之后各项相关措施中的一项,所以并不是仅仅由“两高”解释制定的一个孤立文件。凡是对于中国国情有一点了解的朋友都是不难理解的。 Read more…
10月26日早上,央视突然在《朝闻天下》播出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而被刑拘在押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录像,当事人向警方坦承自己收受他人钱财,连续发表攻击中联重科的失实报道。节目一出,顿时成为当天社会舆论议论的热点。 Read more…
因陷入媒体与上市公司之间关于“销售和财务是否造假”的纷争,中联重科成了本周沪港股市的焦点。其中周三、周四两天中联A股和H股分别下跌6.75%和9.14%,市值损失达33.81亿元(人民币);周五略有反弹,但公司到底有无造假,投资人依然一头雾水。 Read more…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六
近年来,国家主管部门加强了确保新闻真实性、制裁和防止虚假失实新闻的措施,重要的文件如新闻出版总署2011年《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就记者采访规则、新闻机构管理职责、虚假报道处理规则等作出规定,形成比较完整的新闻专业规范。主管部门还多次对虚假报道的典型事件作出处理并通报。我修订《教程》时在两个部分予以反映: Read more…
《媒体与隐私:英国新聞報道侵犯隱私案例研究》,是中国传媒大学媒介法和政策专业博士周丽娜的学位论文,原题《英国保密责任诉因在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案件中的应用》,由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改为现名出版。今年4月此文完成,我作为第一读者看后甚为欣慰,转给北大程曼丽教授分享请她做第二读者,曼丽看后對我说,从诉因这么一个小角度来研究英国隐私保护直至新闻制度这样的大问题,写得好!我大受鼓舞。接下来评审、答辩、高分、获授博士学位,而后受出版社青睐,当年出版。 Read more…
四个未成年人加一个成人,以涉嫌强奸罪且轮奸而被提起公诉。主要的一家被告方 则辩称不是强奸而是酒吧“设局”,组织卖淫加敲诈勒索,也屡次向警方报案。被告方、被告人监护人和被害方、酒吧,甚至被告方的律师之间,大打口水战。
8月底,初审法院两天庭审结束,正式向媒体通报:公诉人就起诉书的强奸罪指控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单独讯问。两名被告人不承认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犯罪,三名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在法庭辩论中,四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作有罪辩护,三名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当庭道歉。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Read more…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信息网络环境实施刑事犯罪案件的若干重要问题。我只想说一下,它对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的解释,明确了多年来一直没有明确的问题,具有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 Read more…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五
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我国政府对这项工作是抓紧的,几乎每年都会出台一些措施,取得的进展也是大家看见的。
但我现在说存在一个“瓶颈”:根据“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有主动公开和公民、法人申请公开两种方式,问题就在规定申请公开的第十三条: Read more…
昨夜看了央视那条3分钟薛蛮子嫖娼并涉嫌聚众淫乱新闻,出现约2分钟嫌疑人陈述自己违法事实录像,显然是警方审问所摄,看后有话要说。
先要说明,对于娼妓现象,我一向极为反感和鄙视,这种行为把性爱变为商品交易,摧残女性尊严,是人类社会的耻辱,法律理应禁止和打击。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