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轰动全国的强奸案信息传播的法律盘点

四个未成年人加一个成人,以涉嫌强奸罪且轮奸而被提起公诉。主要的一家被告方 则辩称不是强奸而是酒吧“设局”,组织卖淫加敲诈勒索,也屡次向警方报案。被告方、被告人监护人和被害方、酒吧,甚至被告方的律师之间,大打口水战。

8月底,初审法院两天庭审结束,正式向媒体通报:公诉人就起诉书的强奸罪指控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单独讯问。两名被告人不承认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犯罪,三名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在法庭辩论中,四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作有罪辩护,三名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当庭道歉。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是严肃的刑案报道还是狂欢的娱乐快餐?

性,暴力,星二代加官二代加富二代,强暴抑或设局,警察和黑社会,法庭,这些都是现代最有卖点的影视作品题材,何况这是真实发生的时事案件。半年之間,中国所有种类的媒体:报纸、期刊、电视、新闻网站、商业网站、个人和官方博客、微博,直至手机短信,全部动员起来,传递各种信息、意见、图片、录音、视频。其间情节跌宕,扑朔迷离,奇峯迭起:2月下旬案发,传出并证实作案人之一是个星二代,当即受到舆论全力声讨,他和他的星爹星妈资料被“人肉”无遗,期间星二代被告方三易律师,第三任律师高调宣布将作无罪辩护,被害人是否“良家婦女”被提出质疑,各种版本的“真相”曝光,星二代和星爹收到“勒索电话”和短信现世,“案中案、局中局”的疑云飘忽不定,7月庭前会议前夕,并未与会的星家法律顾问宣布会后将有爆炸性消息公布,果真传出“法院已落实组织卖淫调查”的消息,法院立即辟谣,但星妈还是一再向警方举报酒吧“领班”等人介绍卖淫和敲诈,举报信在网上紛传并登报,被举报的酒吧服务生逐条驳斥反指对方诬告,被害人则据说因为经受不住被指“陪酒”“卖淫”的舆论压力而晕倒入院,直至一审结束,星妈又多次现身媒体为子鸣冤,还穿插了同另一位被告律师的争吵……这就是成千上万旁观者们看到的“剧情”。

已经有文章指出媒体对于此案报道的严重娱乐化倾向:有的媒体迎合人们的窥私癖、窥阴癖以及仇富、仇官心理甚至猥亵心理,大肆渲染各种细节,津津考察被害人是不是处女、谁是第一个“上”、是不是五个人连着都“上”,直至如同《红楼梦》描写王熙凤那样地细数星妈的穿著打扮,完全没有对于未成年人和受害女性应有的人文关怀,没有对于有关事项人们是该知道还是不该知道的法律权衡的严肃回答,连编排地位都转到了娱乐版面、板块、频道上,就像播放一部电影或电视剧一样,成为大众消费的娱乐快餐。

不过,对于这种非常不郑重的传播行为,我们必须予以郑重对待,对它做一个法律上的盘点。

这是一起双重的不公开审理案件,一是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二是涉嫌强奸,涉及被害人的隐私,这两项,都属于刑诉法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其信息传播受到严格限制。

然而,本案信息传播在这方面基本失控。

庄严的法律为何形同虚设?

人们已经多次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说明一下:这是2006年的修订本规定。在此以前,1999年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基本相同,但没有“网络”和“图像”这两个词语。再早,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也有,但多了“在判决前”四个字。换句话说,在1999年之前,未成年人犯罪在判决以后媒体报道是没有限制的。此后,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就成为对媒体全封闭的禁区。可见我国立法的趋势,是不断强化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有关立法进程,体现了国家在这方面与国际准则接轨的努力。我国政府已经签署、尚待全国人大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专门规定了青少年案件应该考虑到其年龄和有利于他们复原的需要(the desirability of promoting their rehabilitation)。我国早在1991年就已批准加入的《国际儿童 公约》第40条,规定对于被指控触犯刑法的儿童,应该考虑到其年龄和促进其重返社会并在社会中发挥建设性作用的愿望。对未成年人犯罪事实高度保密原则,正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与他心智不够成熟有关,可以通过一定的教育途径使之重新成为社会的健康一员。所以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规定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程序,如不公开、专设少年法庭等,还有不少新闻专业规范也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原则。

本案自案发起,涉案的星二代姓名和肖像即已无限制在媒体流传,而按照法律不得披露“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的规定,就是星爹的姓名也是不应该出现的。随着各种细节的披露,其他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和相互关系陆续浮出水面,对他们的推断率也大为上升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可能被识别。更可忧虑的是很多人对这样法律大“突破”已经麻木,把违法当作正当。那么这条法律还存在吗?这个“先例”是不是意味着把这条法律给“废”了?以后类似的案子是不是也照此行事呢?

有一种说法:本案事关“公共利益”“公众人物”,所以可以“通融”。首先是这条法律并无但书,此说于法无据。至于把涉案的星二代说成“公众人物”,就是在这个概念的原产地美国,也从无“未成年或少年公众人物”之说,这是我国对“公众人物”词语发展创新的又一例。如果说受到公众关注就可以成为“公众人物”,那么如前所云,此类性加暴力犯罪都具有可关注性,是不是所有当事人都是“公众人物”,都应该向社会“透明”呢?有人担心此类案件如果不是如此公开,涉案的星二代就有可能凭借父辈的权势逃脱法律制裁,须知监督和公开固然存在紧密联系,但毕竟不是一回事,国家有多种监督机制,并非所有事项都在舆论监督之列,例如侦查,本来就是警方的专门职责,是强奸还是设局,舆论能够判断吗?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社会的未来,本身就蕴含着重大公共利益,所谓知情权之类的公共利益只能适当让位。正如英国的报刊编辑业务准则所说:“在涉及儿童的事件上,编辑部须举出超乎寻常的公众利益,方能压倒一般被视为最高的儿童利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这条规定从一开始就没有得到重视。1999年浙江金华中学生弒母案,新华社无视刚刚颁布的法条规定,在向全国统发的新闻稿中将17岁嫌犯的姓名和盘托出,开了一个恶劣先例。我修订《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并没有专门搜集,随手列举近年对犯罪未成年人作实名报道的就有六七件之多 。现在,这种现象再也不应继续下去了。

今年生效的《刑事诉讼法》,新建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和保密制度。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所谓犯罪记录,包括未成年人发生犯罪事实的信息和记载犯罪事实及刑事诉讼过程的载体两重含义。按照现在有些地方实施的制度,封存和保密的具体内容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裁判文书及其他案件信息,范围很广。这个制度的实质,是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任何人在未成年时若有较轻犯罪行为禁止再向任何人任何单位泄露。要注意,法律是规定“被判处”五年徒刑以下,而不是某个罪名的法定刑期五年以下。比如强奸罪,法定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轮奸等情节处十年以上直至死刑。而实际判处差别甚大,未成年人犯罪有从轻、减轻的规定,判五年以下完全可能,这要判决才能确定。就像本案各个被告人,如何判处至今都是未知数,为了可能有人会判处五年以下徒刑要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和保密,在整个侦查和审判过程中,都应该对犯罪信息保密。

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审理制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媒体披露未成年人犯罪个人资料的规定,是实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保密制度的前提。本案情节和各种细节,证人证言,被告人辩护,被害人指控,早已向社会敞开,网上一搜,比比皆是。如果其中有被告人获刑五年以下,他的犯罪记录封存和保密还有什么意义呢?

对女性隐私罕有大起底

本案信息传播另一个问题就是涉及被害人隐私。保护性侵犯案件的被害人,是全世界通行的规则。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强奸案件属于个人隐私案件,贯彻既要保证被害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作证义务、又要注意防止被害人的名誉和其他人身权利继续遭受侵害的原则,实行不公开审理。被害人不愿意出庭,可以不到庭,当庭宣读被害人的证言笔录或亲笔证词。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素不相识,宣读时不公开被害人的姓名。开庭时,除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律师、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场外,不允许其他任何人进入法庭。参加开庭审理的有关人员不应对外传播审理的情况。这些做法,都是为了保证把被害人的情况限制在尽可能隐密的状态。新闻专业规范也公认,公开性侵犯被害人个人资料无异构成对她的第二次伤害。

本案被害人的个人资料,网传本人肖像难辨真假,还有人通过微博披露她的名字(姓早已家喻户晓)。即使传播不广,但是媒体上对于她的职业、学业、身份、生活方式、別名等种种描述,已经大大缩小了可搜寻的范围。以至她的附带民诉代理律师要发微博央求网友们千万不要“人肉”她,她已不堪忍受。

令人吃惊的是在庭审翌日,居然有一家网站的娱乐频道“独家”发布了所谓《无罪辩护意见书》,尔后被多家网站转發。这份意见书不但披露了被害人除了名字之外的大量个人信息,而且详细描述了被害人妇科检查的状况以及当夜性行为的全过程,至今被告人律师没有正面回应有没有这份辩护意见书以及何以流到网上,但是从星妈在电视直播谈话中提到被害人的外阴、阴道状况,其语句与网上意见书相同,说明网上意见书至少部分内容是真的。律师在庭上辩护,完全有权使用这些资料并发表自己的看法。但是不公开庭审时发言是一回事,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是另一回事,这家网站发布这样的材料什么意思呢?找“娱乐”吗?考虑过这样做的法律后果吗?

任何一位女性,不管她是被害人,还是什么“陪酒女”、“卖淫女”,都不能容忍把自己身体最私密的部位向社会作公开描述,即便是娼妓,其隐私也要受到尊重,央视新闻联播播出薛蛮子嫖娼,还在娼妓脸上打上了格子,本案被害人为什么就该如此尊严扫地?

传播失控还涉及其他法律问题

对于不公开审理案件这样的“信息公开”,在我的记忆中,可说是有诉讼法以来所仅见,此外还涉及其他法律问题:

这是一起正在审理中的刑案,刑诉法早已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认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中国式表述。在法院生效判决之前,被告人应视为无罪之身。如果说网民们的激愤语言尚且情有可原,那么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也多次称呼被告人是“强奸犯”,甚至对被告人该判几年都进行了预测和讨论,就有“媒介审判”之嫌。被告人律师宣布要作无罪辩护,也引起媒体的一阵斥责。这种“有罪推定”思维定势的宣传,不啻为网民的口诛笔伐火上加油,也会给有些人非难司法公正带来口实。

本案一家被告方坚持控告酒吧有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报案不实或不被受理,举报人一般就只是错告,但迫不及待地公开传播举报内容后来证明并非如此,传播者就要承担损毁他人名誉的法律后果。有的网站发布了举报信原件,有的报纸发表酒吧服务生谈话指对方诬告,两相PK,总有一对一错,传媒这样做,把自己与争议的一方捆在一起,有没有做好准备在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诉讼中与言者一起登上被告席呢?

作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缺乏权威的消息来源,媒体搜集信息可谓挖空心思,真假难辨,以假乱真,比比皆是。且不说自案发起网上各种谣传四起,有的也上了媒体;各種版本的“真相揭秘”使人莫衷一是。就说8月28日庭审第一天,大批记者云集法院门外,不得入内,只能通过各种渠道探听消息。第二天各家报纸报道不一,有的说“三嫌犯认罪”,有的说“五名被告人均不认罪”,还有说除了星二代其他人都认罪,究竟怎样?按照当晚法院正式发布信息,几种说法都错,准确的说法是“两名被告人不承认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犯罪,三名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而30日很多报纸的报道,又把官方信息与其他渠道的信息混在一起,难以分辨。于是星妈和律师又出来指报道不实。新闻媒体这样越过法庭抢新闻挖新闻的做法正常吗?谁对这种众说纷纭的报道负责任呢?

还不说一些“具体描绘性行为”的信息,是不是还涉及主管当局一再强调整治的色情、低俗等问题。

这种失控乱象究竟因何发生?有没有防止或遏制的办法?有人说现在是融合媒体时代,什么消息什么意见都是封锁不住的,谁管、怎么管都没有用,那么是不是有关法律规定已经过时,索性宣布撤销呢?

负有责任的主体们

把一切推给融合媒体是不负责任的说法,融媒传播是整个社会信息传播的一部分,同样要遵循信息传播的规则。是的,在融媒环境里,人人都可以发声,什么话都可能说出来,还会有人幕后操纵水军,制造虚假舆论压力,但正因为如此,就更有必要提出对于此案信息传播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警方。像性侵犯这类具有隐蔽性私密性的犯罪事件发生之后,其信息即使有所传播也是有限的,在被害人报警后就进入法律程序,警方掌握了主要信息,只要控制得当,就有可能把它限制在最小范围。但是本案嫌疑人信息最初恰恰来自警方。嫌疑人辩护律师7月10日发布声明指出:

“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后,几乎是第一时间也以真实姓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的,不仅有很多地方媒体,各大门户网站,而且还有很多中央主流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人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

没有见到相关警方对此正面回应。政府理应是守法的典范,政府带头不守法,怎么还要求别人守法?不难想见,正是警方以其权威地位确证了这位星二代的嫌疑人身份,这条信息便不胫而走,为各类媒体放心传播,引发网民激烈反应,本案案情披露才一发而不可收。警方的违法披露信息行为,是这件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传播失控的源头。

7月初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发言人全文引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说明不能披露嫌疑人的信息,对改善信息失控有一定成效。但是如果以此作为对先前警方违法披露的补救,那是不够的。具体实施的某分局应该向民众作出检讨和说明,才能弥补被自己破坏的法制漏洞,恢复自己的公信力。

附带说,一向为业界诟病的所谓“媒介审判”现象的源头有许多也正是来自警方,2009年“重庆打黑”高潮中律师李庄被捕次日发表的“律师造假门”报道就是一例。国际上通行侦查不公开原则,我国尚无规定,如何规范警方的刑案信息发布,是一个需要研究的课题。

2.法院。初审法院在7月29日庭审结束当晚召开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案情,是破天荒的。这是针对传播失控局面所采取的特别措施,既应对了被激起的过度信息需求,也有利于遏制各种流言蜚语,用心良苦,效果尚好。但是这不应当成为今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常规。

我国法院不像西方法院那样有权颁发禁制令(gag order),禁止不利于公正审判的信息传播。但是,法院是不是可以根据不公开审理案件程序和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保密的精神,要求诉讼参与人慎言以及对某些事项禁言呢?是不是可以根据有关法律精神,进一步完善法庭纪律,防止庭审尚未开始、庭外就已经吵得不可开交、什么秘密都无法保住的情况发生呢?

3.新闻媒体(包括新闻网站和它们设立的官方自媒体)。我国所有新闻媒体至今都是国资或国资绝对控股,都直接或间接隶属于一定的党政机关之下,许多新闻媒体特别是所谓“中央主流媒体”,其级别和权势大大优于区级公安分局,它们的违法传播不能完全归责于后者,就像前述新华社公开报道弒母未成年罪犯姓名不能归责于金华地方當局那样,它们有自己的责任。

许多新闻媒体热衷于跟在网上信息后面“求证”。不错,有关专业规范要求新闻媒体不能直接复制网上未经证实的消息,但是它们似乎并未想过这些消息即使属实是否允许公开传播。似乎我没有看到过哪一家媒体就本案发表文字向民众说明什么是不公开审理案件,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有关犯罪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为什么不能披露,现在这样争相披露是不是正常,如此等等,各家媒体的各位秀才们,你们做过一点这方面的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吗?

4.商业网站。在本案信息传播中,某些商业网站影响特大,充当了自媒体到新闻媒体的中介,许多重要信息,如律师声明及其相互争论、星妈的举报信和八问法院、无罪辩护意见书,大都是先从微博发布,再由商业网站张贴,然后为新闻媒体所报道。我们知道,那些知名商业网站的影响力远在新闻网站之上。

某些商业网站把本案信息放在娱乐频道发布,既反映了刑案报道娱乐化倾向,也有体制上的因素。按照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制度,商业网站不是新闻网站,只许转载新闻媒体的新闻不许自行采访发布新闻,这里的新闻是指时政类新闻,主管部门给开了一条口子:娱乐、体育等信息不在其内。本案嫌疑人既然是星二代,星属于娱乐界,有关星二代的案子放在娱乐频道名正言顺,很多信息就以“××娱乐讯”、“××娱乐独家采访(发布)”等名义广为传播。这实在是掩耳盗铃。法制报道是专业的有着严格规范的报道,就像那件含有披露妇科检查结果内容的意见书,在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制新闻编辑手里恐怕就不敢刊登,但是娱乐频道就敢!

其实,商业网站和新闻网站在责任能力上是同等的,都受《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约束,“娱乐”不是阻却违法事由。在写本文之时,两家商业网站因发布所谓“牛郎门”丑闻而成为侵害名誉权案的被告,刚刚开过一庭,不知热衷于传播本案信息的商业网站是否做好了准备。

每天要向商业网站下发各种指令多过数十条的网管部门,为什么对这种违规现象熟视无睹?

5.律师。本案一些律师十分活跃,他们在案件中的地位使他们的微博、博客成为重要的消息源。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但有一條界线:律师在法庭上言论享有特许权,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他在庭外言论责任就与一般公民无异。律师若在庭上提出要追究某方组织卖淫、敲诈勒索行为,没有任何问题;而如果将这一要求通过微博发布,就要准备面对某方可能的指控履行法定的举证责任。作为专业法律人士,他们对于可能发生损害的注意义务当然要高于普通人。

有的律师企图通过自媒体或藉助其他媒体以庭外舆论来配合庭审,手法日趋成熟,其影響力迅速提升。这就提出一系列问题:律师可以推动舆论来影响审判吗?可以任意公开法庭审理特别是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吗?可以通过自媒体自主发布案件新闻吗?律师发布委托人言论是否对内容承担共同责任呢?有关律师的涉案庭外言论的规范问题,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规范还是空白,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课题。

本案未来展望

本文写到这里,一审尚未宣判,按有关诉讼参与人说法,可能还会有二审,对此案结局不作预测。

本案星二代的辩护律师已经正式声明对违法侵权者保留依法追诉的权利。即使他们的当事人被判有罪,他依然有权提出民事权利主张。被害人的民诉代理律师、酒吧老板和伙计,以至卷入争吵的律师,也做过类似的宣示。所以在刑案结束以后,可以預見会有继发民事侵权案件,就像药家鑫案件之后又有药父名誉权案那样。我以为,这样案件有其积极意义,它可以使“软法”硬起来,使人们看到,原来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要承担责任的,法律不容漠视。

法治,需要整个社会包括政府和民众共同对法律的尊崇和敬畏。

2013年9月8日于上海

《新聞界》第18期

4 Responses to “对一起轰动全国的强奸案信息传播的法律盘点”

  1. 新华网北京9月26日电(记者涂铭) 各方高度关注的李某某等人强奸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等4人有期徒刑12年至3年(缓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 这年头父子共同写博客的真不多呀。

  3. 且看二审如何

  4. 支持博主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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