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案”余波和律师自媒体涉案言论的边界

蛇年待尽之际,已经终审判决并执行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罪案 又起风波:案犯中唯一成年人王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将盖有“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印戳的一审判决书扫描件遮盖了所有诉讼参与人 姓名后在个人微博发布,接着二审裁定书也被发至网上。

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判决书可以上网吗?

此事引起舆论热议,许多人批评律师这种行为,而律师则称她这样做是希望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没有什么不妥”。据报道:有关法院已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此事,北京律协则表示将责令撤下并就此进行调查。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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悼念香港樹仁大學鍾期榮校長

昨晚香港友人傳來消息,樹仁大學校長鍾期榮博士于今晨逝世,享年94歲。

在我一生經歷中,有數位影響至深、改寫人生軌跡的領路前輩,鍾校長是其中一位。她走了,雖然抱病十二年,年過九秩,應屬壽終,但是聞訊還是甚為傷感,連夜向樹仁馳書致哀,為之不眠。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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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规范刑案信息的传播

本刊2013年第22期刊登陈力丹教授《不能再搞媒介审判》一文,从体制上、观念上对中国式的“媒介审判”作了阐述,并提出当下“媒介审判”“回光返照”问题。这篇论述表明,“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这个术语虽然是从西方引进的,但是在中国自有其特殊的土壤,不能以西方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媒体制度与中国不同而否认中国存在媒介干扰甚至绑架司法的现象。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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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谴责袭击刘进图先生的暴力事件

昨天中午,香港友人传来消息:前明报总编辑刘进图先生早餐后在东区街道步行时突遇袭击,生命垂危,凶徒逃逸。我大吃一惊,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情况,此后见到明报即时新闻不断作连续报道,薄暮消息传来,刘先生经东区医院抢救,验明身中六刀,伤及脏腑,幸赖医生有术,暂无生命危险。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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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丽莉:侦查不公开和律师謹言

丽莉来信:

今天刚认真拜读了您发来的第八期通讯,看了您对李某某案的点评,我有两点疑问:

一,我也认同侦查阶段不公开,审判公开,但我想,对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不法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怎么监督?是不是媒体无需对此监督?

二,我也认同律师向媒体披露过多案情不合适,但我觉得主要应从当事人利益考虑,如果是征得了当事人的同意,我觉得问题不大。说律师利用舆论造势干扰司法审判,归根结底还是司法不够独立,如果司法独立坚挺,怎么会因为社会舆论的风吹草动就受影响了呢。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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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羊羊与灰太狼》案和影视暴力

为中国少年儿童喜爱、荣获“优秀国产动画片一等奖”等多个奖项的系列电视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因涉及一起儿童玩火而致伤害的事件,其制片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上法庭。12月,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法院判决制片人须承担受害方15%的损失,赔偿3.9万余元。另一被告玩火肇事儿童的监护人则承担60%。1月初,制片人提起上诉。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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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侵权”为什么不能成为一个法律概念?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十

《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在媒介法圈子里曾经发生过一场争论,就是要不要在这部法律中列入“新闻侵权”或“媒介侵权”的章节或条款。我们知道,本世纪初有些学者起草《民法典》建议稿时就有“新闻侵权”或“媒介侵权”的专节,如今制定作为民法典一部分的侵权责任法,列入“媒介侵权”岂不正当其时?

然而大家都知道的结果是,2009年底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就“媒介侵权”列出专门条款,只有在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以第三十六条就互联网上发生侵权的责任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世称“网络侵权”。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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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喜羊羊和灰太狼》涉伤害赔偿案座谈会上的发言

(1月21日上午于北京)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就本案谈几点意见:

一、喜羊羊制片商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一審判决製片商承擔15%賠償責任,後者提出上訴,我個人認爲判決合理。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说两點:

一是因果关系,就是这部动漫片与儿童玩火导致伤害有没有因果关系?我以为是存在的。因为这是儿童模仿动漫中的情节,动漫中有“烤羊”的情节,孩子们就仿效玩这个游戏,结果导致伤害。这同看了《水浒》就爱打架不同,看《水浒》可能会影响性格,但是并不是一定会爱打架或打伤人,如果发生这样的事,那是“过于遥远的损失”。现在是直接模仿。衡量因果关系是:如果没有A,就没有B;那么A就是B的原因。孩子没有看到“烤羊”的情节,不会想到把小朋友绑起来火烤,所以因果关系是成立的。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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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案和李案对新闻网站制度的挑战

  在中国传媒大学首届互联网治理研讨会发言(12月8日)

各位朋友,下午好!我顺着张文祥演讲的内容的讲下去,张文祥論文写了12000字,内容很细,很有价值。

我国新闻网站制度的基本点

我想讲一点好玩的,给大家看一点图片。张文祥博士讲的中心是什么呢?就是在中国新闻的发布和采编权是由新闻网站来专有的,或者讲的不好听一些是垄断的,“新闻网站”我们是有特定概念的。大家觉得新浪、腾讯是不是也是新闻网站啊?新闻网站官方有个定义的,只有像人民网、新华网、千龙网、东方网,这些新闻单位所创建的网站,才是新闻网站。新浪、搜狐、腾讯上面虽然也登载新闻,他们不能叫新闻网站,有这么一个概念上的区别。这是由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这个部门规章的依据则是来自2005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2项。刚才张博士已经讲了这个区别。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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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直播审判薄熙来

2013年十大传媒法事例研讨会发言

刚才两个点评的事例都是批评性的,我现在要说一个赞扬性的:薄熙来案件的微博直播赢得了全国公众的普遍好评。在第一天直播以后,对司法比较严格要求的陈有西律师就写了一篇文章,肯定这是一次成功的审判,讲了六个方面。 我们今天是讲传媒法事件,我觉得从法院微博直播对于新闻媒体如何来报道刑案提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原则。要说明的,我们媒体是不是在薄熙来案件的报道中遵循这个原则,还有很大的距离。所以,我赞扬的是济南中院的信息披露,而不是赞扬我们的传媒,对我们传媒如何评论,等一会儿请陈力丹老师说。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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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案与李案:怎样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薄熙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和李某某等人强奸案,是过去一年发生的两件大案,说是举国关注,毫不过分。这两件刑案,从罪名到案情到涉案人,都没有任何联系和可比性,把两案放在一起来说,是学习到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段话: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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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是记者的一门必修课

——《中國廣播》专访传媒法学者、博士生导师魏永征教授

魏永征教授是国内传播法研究领域的开拓者。他长期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从事新闻和信息传播的研究工作,但是几乎从未脱离媒体,他曾在《民主与法制》杂志当了近7年的兼职专栏主编,后来又担任《新闻记者》杂志法人代表11年。他的主要学术成就集中传媒法领域,代表作《新闻传播法教程》被教育部评为“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和精品教材,已经四次重版,人或誉为我国传媒法教学的奠基之作。

虽然已年逾七十,魏永征教授仍然活跃在学术界。在前不久来京参加两次重要学术论坛的间隙,他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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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类被告席上的记者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九

札记之四《记者不会上被告席了》,是有特指的。那是专指因履行职务而发表新闻作品涉及侵害人格权的纠纷中,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替代责任的规定,应该由所在新闻单位应诉,如果被判定侵权,由单位承担责任。而不是说记者享有法外特权,实施任何违法行为都不会当被告。最近就发生了数起新闻记者因为凭仗职务之便获取非法利益而上了刑事被告席,有的已被法院依法认定有罪,判处刑罚。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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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考试《新闻法规》练习题标准答案”質疑

 魏永征

最近网上流传所谓“新闻记者考试标准答案”。我们知道,明年初全国新闻记者要举行所谓“国家考试”,“国考”及格才可以颁发新闻记者证,这对于每一位新闻记者来说,自然是一件事关执业资格的大事。但是我看了一些标准答案,其实并不标准,说白了,存在一些错误,如下面这个《新闻法规》练习题“标准答案”。它载于: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7AVUsR_b1Xfn8X2rg3w2XQ0zU3t9O2iRFvHzPw7

这个“标准答案”,也在微信中广泛流传。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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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信息攻防战”到“危机传播”新模式

     ——青岛11.22爆炸事件媒体表现分析

魏永征  傅晨琦

11月22日山东青岛发生特大爆炸事故,当地媒体的表现引起很大争议。而在网络时代,信息和意见传播已经连成一个整体,这就更加显出传统的应对突发事件的传播理念和做法的落后与尴尬。纵观青岛爆炸事件中的媒体表现,可以说是网络时代危机传播与信息攻防的一个典型案例。总的来看,这是一次成功的危机传播,也是一次失败的危机传播。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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