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侵权”为什么不能成为一个法律概念?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十

《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在媒介法圈子里曾经发生过一场争论,就是要不要在这部法律中列入“新闻侵权”或“媒介侵权”的章节或条款。我们知道,本世纪初有些学者起草《民法典》建议稿时就有“新闻侵权”或“媒介侵权”的专节,如今制定作为民法典一部分的侵权责任法,列入“媒介侵权”岂不正当其时?

然而大家都知道的结果是,2009年底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就“媒介侵权”列出专门条款,只有在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以第三十六条就互联网上发生侵权的责任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世称“网络侵权”。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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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喜羊羊和灰太狼》涉伤害赔偿案座谈会上的发言

(1月21日上午于北京)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就本案谈几点意见:

一、喜羊羊制片商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一審判决製片商承擔15%賠償責任,後者提出上訴,我個人認爲判決合理。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说两點:

一是因果关系,就是这部动漫片与儿童玩火导致伤害有没有因果关系?我以为是存在的。因为这是儿童模仿动漫中的情节,动漫中有“烤羊”的情节,孩子们就仿效玩这个游戏,结果导致伤害。这同看了《水浒》就爱打架不同,看《水浒》可能会影响性格,但是并不是一定会爱打架或打伤人,如果发生这样的事,那是“过于遥远的损失”。现在是直接模仿。衡量因果关系是:如果没有A,就没有B;那么A就是B的原因。孩子没有看到“烤羊”的情节,不会想到把小朋友绑起来火烤,所以因果关系是成立的。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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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案和李案对新闻网站制度的挑战

  在中国传媒大学首届互联网治理研讨会发言(12月8日)

各位朋友,下午好!我顺着张文祥演讲的内容的讲下去,张文祥論文写了12000字,内容很细,很有价值。

我国新闻网站制度的基本点

我想讲一点好玩的,给大家看一点图片。张文祥博士讲的中心是什么呢?就是在中国新闻的发布和采编权是由新闻网站来专有的,或者讲的不好听一些是垄断的,“新闻网站”我们是有特定概念的。大家觉得新浪、腾讯是不是也是新闻网站啊?新闻网站官方有个定义的,只有像人民网、新华网、千龙网、东方网,这些新闻单位所创建的网站,才是新闻网站。新浪、搜狐、腾讯上面虽然也登载新闻,他们不能叫新闻网站,有这么一个概念上的区别。这是由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这个部门规章的依据则是来自2005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2项。刚才张博士已经讲了这个区别。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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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直播审判薄熙来

2013年十大传媒法事例研讨会发言

刚才两个点评的事例都是批评性的,我现在要说一个赞扬性的:薄熙来案件的微博直播赢得了全国公众的普遍好评。在第一天直播以后,对司法比较严格要求的陈有西律师就写了一篇文章,肯定这是一次成功的审判,讲了六个方面。 我们今天是讲传媒法事件,我觉得从法院微博直播对于新闻媒体如何来报道刑案提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原则。要说明的,我们媒体是不是在薄熙来案件的报道中遵循这个原则,还有很大的距离。所以,我赞扬的是济南中院的信息披露,而不是赞扬我们的传媒,对我们传媒如何评论,等一会儿请陈力丹老师说。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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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案与李案:怎样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薄熙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和李某某等人强奸案,是过去一年发生的两件大案,说是举国关注,毫不过分。这两件刑案,从罪名到案情到涉案人,都没有任何联系和可比性,把两案放在一起来说,是学习到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段话: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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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是记者的一门必修课

——《中國廣播》专访传媒法学者、博士生导师魏永征教授

魏永征教授是国内传播法研究领域的开拓者。他长期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从事新闻和信息传播的研究工作,但是几乎从未脱离媒体,他曾在《民主与法制》杂志当了近7年的兼职专栏主编,后来又担任《新闻记者》杂志法人代表11年。他的主要学术成就集中传媒法领域,代表作《新闻传播法教程》被教育部评为“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和精品教材,已经四次重版,人或誉为我国传媒法教学的奠基之作。

虽然已年逾七十,魏永征教授仍然活跃在学术界。在前不久来京参加两次重要学术论坛的间隙,他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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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类被告席上的记者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九

札记之四《记者不会上被告席了》,是有特指的。那是专指因履行职务而发表新闻作品涉及侵害人格权的纠纷中,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替代责任的规定,应该由所在新闻单位应诉,如果被判定侵权,由单位承担责任。而不是说记者享有法外特权,实施任何违法行为都不会当被告。最近就发生了数起新闻记者因为凭仗职务之便获取非法利益而上了刑事被告席,有的已被法院依法认定有罪,判处刑罚。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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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考试《新闻法规》练习题标准答案”質疑

 魏永征

最近网上流传所谓“新闻记者考试标准答案”。我们知道,明年初全国新闻记者要举行所谓“国家考试”,“国考”及格才可以颁发新闻记者证,这对于每一位新闻记者来说,自然是一件事关执业资格的大事。但是我看了一些标准答案,其实并不标准,说白了,存在一些错误,如下面这个《新闻法规》练习题“标准答案”。它载于: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7AVUsR_b1Xfn8X2rg3w2XQ0zU3t9O2iRFvHzPw7

这个“标准答案”,也在微信中广泛流传。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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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信息攻防战”到“危机传播”新模式

     ——青岛11.22爆炸事件媒体表现分析

魏永征  傅晨琦

11月22日山东青岛发生特大爆炸事故,当地媒体的表现引起很大争议。而在网络时代,信息和意见传播已经连成一个整体,这就更加显出传统的应对突发事件的传播理念和做法的落后与尴尬。纵观青岛爆炸事件中的媒体表现,可以说是网络时代危机传播与信息攻防的一个典型案例。总的来看,这是一次成功的危机传播,也是一次失败的危机传播。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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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下的中国传媒转型

传媒专家谈媒体重构和法理保护

嶺南傳媒探索  张桂萍

中国传媒产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变局:一方面,过去来源于权威喉舌地位的媒体权利,在新媒体时代开始悄然转向一个个具体的“用户”,用户的信任变成传媒产业的“关键节点”;另一方面,公信力一直是中国媒体最可依赖的保护,但是近年来,整个传媒产业陷入“市场”和“体制”的双重困境,这件珍贵的喉舌“保护外衣”也开始变得岌岌可危。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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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删去关于新闻立法难点的讨论?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八

在《教程》早期版本中,有一节文字专就新闻法为什么难以出台进行讨论。我提出了在我国现行新闻体制下制定新闻法存在难以解决的5个矛盾:

1.法的刚性和意识形态的弹性的矛盾。

2.新闻媒介社会控制功能与表达功能的矛盾。

3.权利的普遍性和权力的等级性的矛盾。

4.法的稳定性和舆论导向的随机性的矛盾。

5.随机调控和依法行政的矛盾。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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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电视荧屏示众应该制止

在我国电视法制类节目中,常常可以见到「罪犯」现身说法,交代犯罪事实,陈述犯罪教训,表示「认罪悔罪」的镜头。这些节目中的所谓「罪犯」,大多数是尚未审判、甚至是警方刚刚拘捕尚未经检察机关批捕的嫌疑人。节目制作者或许认为,这样的节目,既及时,又形象,真人真话,无可辩驳,可以收到法制教育的最佳效果。特别是在警方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公众不明所以,纷纷提出质疑之时,让当事人在荧屏亮相,自承有罪,几乎成为应对舆论的「杀手锏」:看,人家自己都承认了,你们还嚷嚷甚么?于是风向迅速逆转,转变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口诛笔伐。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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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事实和意见分开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七 

新闻媒体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作品,主要有报道和评论,报道的问题主要是失实,前篇已经说了;评论的问题就比较复杂一些。

最早一起有影响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案是1992年北京国贸中心告作家吴祖光。吴写了一篇评论抨击前者侵害女青年顾客人身权益行为,用语比较尖刻,被前者告上法庭。三年后法院判决吴祖光胜诉。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所副研究员张西明写了一篇《吴祖光终于打赢了官司:启示与意义》,发表于《新闻记者》1995年第7期。他借用英美诽谤法“公正评论”(fair comment)的概念,说明针对涉及公共利益事务的评论意见,只要依据的事实真实,即使行文和词语过于激烈,也不足以构成侵权。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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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评央视陈永洲认罪节目

央视26日播出陈永洲认罪节目的次日,我写了一篇评论,主题是衡量这样做的益处和坏处,也就是得与失。我的结论是:看起来它平息了来势汹涌的“请放人”的呼喊,纠正了视听,但是违反了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对法治和国家法治形象带来了严重的损害。这无关陈是什么人,他涉嫌的罪名是什么,我只是把陈看作一名在押而尚未报检察院批准的当事人,指出依照法律,他不应该遭受剃光头、穿囚衣、带手铐在荧屏上示众的待遇。

在检方依照法律程序批准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陈实行逮捕以后,陈正式成为犯罪嫌疑人,等待公诉和法庭公开审判。再回过头来看看央视这个节目,就又有新问题了。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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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新闻”与“新闻寻租”

今天,中国记者协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在举行禁止有偿新闻、新闻敲诈的座谈会。在新快报及其记者陈永洲案件引起社会热议之际,相信在会后一定会发布有关“进一步”严禁有偿新闻的文件以及采取专项行动。

陈永洲富有戏剧性的事件,令一些把热衷于所谓“新闻维权”的人们陷于尴尬的境地。它揭开了我国新闻界丑恶的一角,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公认是违反新闻专业规范的现象,在这里却是成为常规。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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