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把“狗仔”合理化的取向

——香港“狗仔队”文化的借鉴

一家娱乐刊物发表一组通过跟踪偷拍而披露某位影星婚外情的“娱乐报道”,引出了对于“狗仔”和“狗仔”新闻的议论。

有人斥为“‘狗仔’当道,新闻蒙羞”。有人自认“狗仔”,历叙当“狗仔”的艰辛和成功,不无自得。有人引经据典,论证“狗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本文认为,“狗仔”和“狗仔”新闻是新闻过度商业化产生的现象,尽管这种现象可说与现代商业化新闻业同步,至今在世界上许多地方也还是商业化新闻业的一部分,但是它背离新闻专业规范,为主流新闻业所不齿。

本文所关注的,主要还不在某件个案,而在于当前出现似为“狗仔”“正名”,将“狗仔”行为合理化的价值取向,非但不利于传媒业健康发展,而且有害于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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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的艺术形象是他的肖像吗?

魏永征    白  鸥

在融合媒体时代,视觉形象的复制、模仿、传播十分容易,有关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的纠纷也变得复杂起来。例如,肖像权的纠纷就多起来了。

去年终审判决的“六小龄童”章金莱诉蓝港在线侵害肖像权案,就很值得探讨。前几年,蓝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制作推出网络游戏《西游记》,其中当然会有美猴王孙悟空。以饰演孙悟空而闻名的“六小龄童”认为,蓝港在线这个游戏,使用的正是自己在86版电视剧《西游记》中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并且以此销售获利,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蓝港在线停止使用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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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不是“狗仔”报道的挡箭牌

魏永征  傅晨琦

一家娱乐刊物的记者经过长期跟踪后偷拍并发布某演员婚外情的系列照片,引发关于“狗仔”报道的争论。多数意见不认同这种做法,主要问题是涉及侵犯他人隐私,但也有人为之辩护。

注意到有一种辩护意见:演员是“公众人物” ,而“公众人物”的事情,公众理所当然享有知情权,所以媒体跟踪和披露他们的私事就有了天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附带连“狗仔”也“正”了“名”,有记者自命“狗仔”,大有以此为荣之态。“狗仔”是意大利语Paparazzi的港译 ,此P是60年代一部意大利电影里一个专门跟踪、窥探名人隐私的记者。香港有些“八卦刊物”专以披露名人私事招徕读者,“狗仔”成“队”,但由于这种行为至少是不够光明正大,所以都是悄悄地干,似乎没有见到这样以“狗仔”招摇过市的。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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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MH370事件看新闻如何追求真相

——事件发生一个月新闻传播回顾

(2014年4月8日终稿;谨此纪念马航事件发生一个月,为罹难同胞和同类祈祷)

魏永征  傅晨琦

马航MH370班机失联事件已满一月。28国协力搜救,致力揭开这件据称民航史上史无前例的灾难事件的真相。但是步履艰辛,进展缓慢,可以确认的只是:飞机完了(ended)。它是否坠入南印度洋,有待于搜获可靠证据予以证实。至于为什么原本飞往北京的飞机会掉到那里的答案,则还遥不可及。

中外无数媒体和记者紧跟国际搜救行列开展连续报道,不懈追求事件真相,表明新闻真实确实是一个过程。本文从诸多方面展示并适当评论全球同行们的努力。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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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宏霞与作品修改权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十二

《新闻传播法教程》于去年四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第四版,至今已满一年。承蒙广大师生和业界朋友厚爱,销路算是不错。也感谢《青年记者》提供宝贵的版面,这“修订札记”实际上起到了推广作用。一年过去了,再要继续说怎么修订的,似乎已经陈旧,还有些研究心得可以通过别的文章来表达,这个“修订札记”应该结束了。这最后一篇,按照原先设想,留赠这本书的责任编辑王宏霞女士。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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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曝露东莞“黄流”节目的反思

魏永征    傅晨琦

2月9日上午,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播出《屡扫不绝的东莞“黄流”》,踢曝广东省东莞市多个娱乐场所存在卖淫嫖娼行为。这档节目开启了政府又一轮对非法色情业的迅疾整治,但却在网络上一度形成了一阵巨大的舆论“漩涡”,出现两极分化:一方面,主流媒体以传统方式配合政府行动,力挺扫黄;另一方面,则有网民吐槽,高呼“东莞挺住”,俨然形成一股“民间舆论”,人称“挺莞派” [注]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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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驾性的失落:马航客机事件中国媒体为何受到诟病

3月8日马航客机失踪,消息传出,举国震惊。从乘客家属到各方人们,无不千方百计寻求各种消息渠道,新闻记者当然更加急于履行使命,闻讯赶到的家属一时成为他们主要访问对象,仓促之间,出现家属被围堵局面,遭到网友责难。也有媒体人出来以“采访权”为由辩护,称即使有些采访和拍摄会使当事人不快,采访权仍然应该得到保护,这又招致强烈吐槽。一些媒体和专业人士纷纷呼吁记者遵守专业规范、避免发生“第二次伤害”,关于飞机失事等灾难新闻采编注意事项等规则被通过各种渠道大量转发。随着事态发展,关注点已经转移,但这场争论表明在我国,灾难事故报道中常会见到的此类问题,带有对新闻记者采访权观念上的原因。鉴于本刊近来也有不少文章从另一些角度提及采访权问题,所以借此题目说几句。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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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闻侵权”到“媒介侵权”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回顾“新闻侵权”、“媒介侵权”概念的提出和演变,说明这些概念在中国传播法研究中的地位,论证了它们何以不能成为法律概念但可以作为学术概念的理由,并对当前进一步开展媒介侵权的研究发表了看法。

关键词  新闻侵权  媒介侵权  网络侵权  传播法  侵权责任法

2009年底,《侵权责任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翌年施行。此前,在内部或公开征求该法草案意见过程中,在传媒界与法学界曾经发生过一场争论,有一种意见要求在《侵权责任法》里单列“媒介侵权”一节或者哪怕是写上一条也好,还有一种意见则是认为“行不通”,传播法学者徐迅作了这样的概述: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新闻侵权”或“媒体侵权”是否应当单独有所规制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以《新闻(媒体)侵权否定说》一文[1]和《关于<侵权行为法>是否需要单列‘媒体侵权法’的意见》[2]为代表,反对将相关内容纳入该法;以《论中国新闻侵权抗辩及体系与具体规则》一文[3]及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举行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研讨会上的主流意见[4]为代表,主张《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媒体侵权问题有所规制。[5]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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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十一

新闻侵权实行什么归责原则?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推定过错?这也曾经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新闻侵权实行推定过错吗?

有一种意见认为新闻侵权实际上是实行推定过错。许多案件审理时,判断被告方是否侵权主要是看新闻或者其它言辞的内容,是不是失实(涉及他人社会评价的负面事实),或有侮辱词语,或披露了个人隐私,等等,如果有此类内容,被告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还要再问作为被告的新闻媒体等有什么过错吗?倒是被告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方不真实的陈述是来自某个权威消息来源,那就可能免于责任。这不是推定过错吗?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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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案”余波和律师自媒体涉案言论的边界

蛇年待尽之际,已经终审判决并执行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罪案 又起风波:案犯中唯一成年人王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将盖有“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印戳的一审判决书扫描件遮盖了所有诉讼参与人 姓名后在个人微博发布,接着二审裁定书也被发至网上。

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判决书可以上网吗?

此事引起舆论热议,许多人批评律师这种行为,而律师则称她这样做是希望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没有什么不妥”。据报道:有关法院已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此事,北京律协则表示将责令撤下并就此进行调查。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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悼念香港樹仁大學鍾期榮校長

昨晚香港友人傳來消息,樹仁大學校長鍾期榮博士于今晨逝世,享年94歲。

在我一生經歷中,有數位影響至深、改寫人生軌跡的領路前輩,鍾校長是其中一位。她走了,雖然抱病十二年,年過九秩,應屬壽終,但是聞訊還是甚為傷感,連夜向樹仁馳書致哀,為之不眠。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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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规范刑案信息的传播

本刊2013年第22期刊登陈力丹教授《不能再搞媒介审判》一文,从体制上、观念上对中国式的“媒介审判”作了阐述,并提出当下“媒介审判”“回光返照”问题。这篇论述表明,“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这个术语虽然是从西方引进的,但是在中国自有其特殊的土壤,不能以西方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媒体制度与中国不同而否认中国存在媒介干扰甚至绑架司法的现象。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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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谴责袭击刘进图先生的暴力事件

昨天中午,香港友人传来消息:前明报总编辑刘进图先生早餐后在东区街道步行时突遇袭击,生命垂危,凶徒逃逸。我大吃一惊,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情况,此后见到明报即时新闻不断作连续报道,薄暮消息传来,刘先生经东区医院抢救,验明身中六刀,伤及脏腑,幸赖医生有术,暂无生命危险。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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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丽莉:侦查不公开和律师謹言

丽莉来信:

今天刚认真拜读了您发来的第八期通讯,看了您对李某某案的点评,我有两点疑问:

一,我也认同侦查阶段不公开,审判公开,但我想,对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不法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怎么监督?是不是媒体无需对此监督?

二,我也认同律师向媒体披露过多案情不合适,但我觉得主要应从当事人利益考虑,如果是征得了当事人的同意,我觉得问题不大。说律师利用舆论造势干扰司法审判,归根结底还是司法不够独立,如果司法独立坚挺,怎么会因为社会舆论的风吹草动就受影响了呢。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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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羊羊与灰太狼》案和影视暴力

为中国少年儿童喜爱、荣获“优秀国产动画片一等奖”等多个奖项的系列电视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因涉及一起儿童玩火而致伤害的事件,其制片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上法庭。12月,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法院判决制片人须承担受害方15%的损失,赔偿3.9万余元。另一被告玩火肇事儿童的监护人则承担60%。1月初,制片人提起上诉。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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