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猪手”事件与网络群体极化
6月30日,上海地铁九号线发生一起暗中骚扰女性事件 ,肇事人王某的“咸猪手”行为被拍成视频上传,引发网上激愤声讨,号称“下半年上海首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网络舆情事件”,以肇事人被行政拘留和“双开”而告一段落。然而余波未平,有说是“庶民的胜利”,“被骚扰女性的维权范本”;也有说是舆论“失控”,质疑究竟是“谁的胜利”。 Read more…
6月30日,上海地铁九号线发生一起暗中骚扰女性事件 ,肇事人王某的“咸猪手”行为被拍成视频上传,引发网上激愤声讨,号称“下半年上海首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网络舆情事件”,以肇事人被行政拘留和“双开”而告一段落。然而余波未平,有说是“庶民的胜利”,“被骚扰女性的维权范本”;也有说是舆论“失控”,质疑究竟是“谁的胜利”。 Read more…
对控辩双方予以平衡报道
随着反腐工作深入开展,官员涉腐案件层出不穷,成为媒体报道的热点话题。而最近的广州日报原社长戴玉庆涉嫌受贿案,则更以媒体的独特报道方式受到了社会关注。
通常的反腐案件报道,由于嫌疑人通常都具有官员身份,往往先要经过党的纪委调查程序,查明“涉嫌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于结局一般已无悬念。媒体报道也按照起诉——庭审——宣判的程序进行,如果案件足够热门,就会插入对于嫌犯的声讨批判或者嫌犯“认罪”之类情节。 Read more…
问:
6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了《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其中提出了各级新闻单位应该加强管理“职务行为信息”,并健全保密制度。《办法》中明确了”职务行为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被披露的信息等”。陈教授想请教您,其中的“未被披露的信息”是指什么?是指新闻工作者从事的新闻单位尚未披露的信息,还是新闻工作者采访活动中获知的,但尚未被披露的信息? Read more…
魏永征 王 晉
作者附注:
本文定稿于6月15日并已交《新闻记者》杂志制版。后据6月19日报道,起诉《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的广州日报方面已同被告方达成和解,向法院申请撤诉;双方签署了合作协议。事件的结果恰好支持了本文观点。鉴于本文主旨在于阐述传统的新闻媒体怎样妥善处理与信息客户端等新媒体之间可能发生的著作权问题,不在具体个案,所以经与《新闻记者》商定,本文不再修改,按原貌发表。
面对众多媒体的讨伐和起诉或声称将要起诉,至本文写作之时,《今日头条》“困兽犹斗”,坚持不承认侵权,而只是运用网络技术向用户“推荐”他们最需要的信息。
这个事件,在所谓“聚合信息客户端”的网络传播方式兴起之时,具有代表性意义。 Read more…
魏永征 周 琳
世界奢侈品协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自称“世奢会”)及其主要负责人毛欧阳坤 个人状告多家媒体侵害名誉权案的系列诉讼受到业界关注。今年2月底,新京报社因发表《“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2012年6月15日)、南方报业集团以在《南方周末》发表《廉价世奢会》和《他原来是一个演员:世奢会中国代表处首席执行官欧阳坤前传》(2012年6月18日),以及发表上述文字的网站,被一审判决构成侵权,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不服上诉。
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一审胜负的关键,正是在于控辩双方的举证问题。 Read more…
魏武揮按:
此文为国内传媒法专家魏永征教授(也是俺的老爸)写就,蒙其许可,转载于此。我个人在对版权的看法上,与我老父完全一致。我痛恨copyright的原因就在于,那些声嘶力竭叫嚷着要维护版权的人和组织,其实都是吸血鬼。你写本书,有人说可以翻译成英文,这事居然不是你说了算。你的文章,被媒体转载,居然你自己都不知道——他们居然还是“合法授权”。真他娘的见了鬼。
明儿百度邀请了尼葛洛庞帝来华和一帮人座谈,这个老头子在中国最有名的书是《数字化生存》,几乎可以称得上是中国互联网启蒙之作。但这本书现下是绝版的,居然在某东上卖出了170元之巨。为什么绝版?我问过译者胡泳教授。胡师说,当年运作此书的编辑已经离职,没人管这事。无论是再版,还是电子书,没人张罗。于是,想出的人没法出,能出的人不出,这符合原创作者们的真意吗?这对文明是一种贡献吗?
互联网将过去的介质摧毁,将生产工具下放,版权法的演进,应该将著作权真正归于作者——至于收费还是免费,那是作者的事,不是你媒体的事,至少,不全部是你媒体的事儿。得问问老子,行不行?
媒体们在那里义正词严慷慨激昂言之凿凿大言不惭,开口就是上千万。我在这里嘿嘿冷笑,还真以为这些东西,都是你的?可笑之极。
正文
我和王晋同学合作的将要在《新闻记者》第七期刊登的关于今日头条事件的文章,提出了传统媒体对于自己刊登的作品有没有诉权的问题,也就是这些作品的版权究竟归谁的问题。
你们有维权的资格吗?
眼下传统媒体、新媒体互相讨伐,告上公堂,此伏彼起,硝烟弥漫,各家媒体为了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呼天抢地,义愤填膺,但是你们想过没有,你们有这个资格吗?
我可以说,无论是报纸、刊物,还是网站,你们刊登的、转发的作品,多数作品的版权并不属于你们,而是作者。 Read more…
——香港“狗仔队”文化的借鉴
一家娱乐刊物发表一组通过跟踪偷拍而披露某位影星婚外情的“娱乐报道”,引出了对于“狗仔”和“狗仔”新闻的议论。
有人斥为“‘狗仔’当道,新闻蒙羞”。有人自认“狗仔”,历叙当“狗仔”的艰辛和成功,不无自得。有人引经据典,论证“狗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本文认为,“狗仔”和“狗仔”新闻是新闻过度商业化产生的现象,尽管这种现象可说与现代商业化新闻业同步,至今在世界上许多地方也还是商业化新闻业的一部分,但是它背离新闻专业规范,为主流新闻业所不齿。
本文所关注的,主要还不在某件个案,而在于当前出现似为“狗仔”“正名”,将“狗仔”行为合理化的价值取向,非但不利于传媒业健康发展,而且有害于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Read more…
魏永征 白 鸥
在融合媒体时代,视觉形象的复制、模仿、传播十分容易,有关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的纠纷也变得复杂起来。例如,肖像权的纠纷就多起来了。
去年终审判决的“六小龄童”章金莱诉蓝港在线侵害肖像权案,就很值得探讨。前几年,蓝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制作推出网络游戏《西游记》,其中当然会有美猴王孙悟空。以饰演孙悟空而闻名的“六小龄童”认为,蓝港在线这个游戏,使用的正是自己在86版电视剧《西游记》中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并且以此销售获利,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蓝港在线停止使用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 Read more…
魏永征 傅晨琦
一家娱乐刊物的记者经过长期跟踪后偷拍并发布某演员婚外情的系列照片,引发关于“狗仔”报道的争论。多数意见不认同这种做法,主要问题是涉及侵犯他人隐私,但也有人为之辩护。
注意到有一种辩护意见:演员是“公众人物” ,而“公众人物”的事情,公众理所当然享有知情权,所以媒体跟踪和披露他们的私事就有了天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附带连“狗仔”也“正”了“名”,有记者自命“狗仔”,大有以此为荣之态。“狗仔”是意大利语Paparazzi的港译 ,此P是60年代一部意大利电影里一个专门跟踪、窥探名人隐私的记者。香港有些“八卦刊物”专以披露名人私事招徕读者,“狗仔”成“队”,但由于这种行为至少是不够光明正大,所以都是悄悄地干,似乎没有见到这样以“狗仔”招摇过市的。 Read more…
——事件发生一个月新闻传播回顾
(2014年4月8日终稿;谨此纪念马航事件发生一个月,为罹难同胞和同类祈祷)
魏永征 傅晨琦
马航MH370班机失联事件已满一月。28国协力搜救,致力揭开这件据称民航史上史无前例的灾难事件的真相。但是步履艰辛,进展缓慢,可以确认的只是:飞机完了(ended)。它是否坠入南印度洋,有待于搜获可靠证据予以证实。至于为什么原本飞往北京的飞机会掉到那里的答案,则还遥不可及。
中外无数媒体和记者紧跟国际搜救行列开展连续报道,不懈追求事件真相,表明新闻真实确实是一个过程。本文从诸多方面展示并适当评论全球同行们的努力。 Read more…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十二
《新闻传播法教程》于去年四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第四版,至今已满一年。承蒙广大师生和业界朋友厚爱,销路算是不错。也感谢《青年记者》提供宝贵的版面,这“修订札记”实际上起到了推广作用。一年过去了,再要继续说怎么修订的,似乎已经陈旧,还有些研究心得可以通过别的文章来表达,这个“修订札记”应该结束了。这最后一篇,按照原先设想,留赠这本书的责任编辑王宏霞女士。 Read more…
魏永征 傅晨琦
2月9日上午,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播出《屡扫不绝的东莞“黄流”》,踢曝广东省东莞市多个娱乐场所存在卖淫嫖娼行为。这档节目开启了政府又一轮对非法色情业的迅疾整治,但却在网络上一度形成了一阵巨大的舆论“漩涡”,出现两极分化:一方面,主流媒体以传统方式配合政府行动,力挺扫黄;另一方面,则有网民吐槽,高呼“东莞挺住”,俨然形成一股“民间舆论”,人称“挺莞派” [注]。 Read more…
3月8日马航客机失踪,消息传出,举国震惊。从乘客家属到各方人们,无不千方百计寻求各种消息渠道,新闻记者当然更加急于履行使命,闻讯赶到的家属一时成为他们主要访问对象,仓促之间,出现家属被围堵局面,遭到网友责难。也有媒体人出来以“采访权”为由辩护,称即使有些采访和拍摄会使当事人不快,采访权仍然应该得到保护,这又招致强烈吐槽。一些媒体和专业人士纷纷呼吁记者遵守专业规范、避免发生“第二次伤害”,关于飞机失事等灾难新闻采编注意事项等规则被通过各种渠道大量转发。随着事态发展,关注点已经转移,但这场争论表明在我国,灾难事故报道中常会见到的此类问题,带有对新闻记者采访权观念上的原因。鉴于本刊近来也有不少文章从另一些角度提及采访权问题,所以借此题目说几句。 Read more…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回顾“新闻侵权”、“媒介侵权”概念的提出和演变,说明这些概念在中国传播法研究中的地位,论证了它们何以不能成为法律概念但可以作为学术概念的理由,并对当前进一步开展媒介侵权的研究发表了看法。
关键词 新闻侵权 媒介侵权 网络侵权 传播法 侵权责任法
2009年底,《侵权责任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翌年施行。此前,在内部或公开征求该法草案意见过程中,在传媒界与法学界曾经发生过一场争论,有一种意见要求在《侵权责任法》里单列“媒介侵权”一节或者哪怕是写上一条也好,还有一种意见则是认为“行不通”,传播法学者徐迅作了这样的概述: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新闻侵权”或“媒体侵权”是否应当单独有所规制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以《新闻(媒体)侵权否定说》一文[1]和《关于<侵权行为法>是否需要单列‘媒体侵权法’的意见》[2]为代表,反对将相关内容纳入该法;以《论中国新闻侵权抗辩及体系与具体规则》一文[3]及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举行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研讨会上的主流意见[4]为代表,主张《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媒体侵权问题有所规制。[5] Read more…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十一
新闻侵权实行什么归责原则?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推定过错?这也曾经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新闻侵权实行推定过错吗?
有一种意见认为新闻侵权实际上是实行推定过错。许多案件审理时,判断被告方是否侵权主要是看新闻或者其它言辞的内容,是不是失实(涉及他人社会评价的负面事实),或有侮辱词语,或披露了个人隐私,等等,如果有此类内容,被告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还要再问作为被告的新闻媒体等有什么过错吗?倒是被告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方不真实的陈述是来自某个权威消息来源,那就可能免于责任。这不是推定过错吗?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