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疯女”之谜》诽谤罪案回顧
虽然时隔30年,重提此案,作为传媒人,各位涉案人又是本文作者所尊敬的前辈,仍然免不了心头的沉重。
但是在中国传媒法制史甚至传媒史上,本案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这是1949年以后中国记者第一次因为自己采写的报道走上法庭,而且不是现在常见的民事侵权纠纷,而是刑事被告,两位資深记者被判犯有诽谤罪,处以刑罚。
真假“瘋女”之爭
此案缘起《二十年“疯女”之谜》。此文发表于1983年上海《民主与法制》月刊第1期“道德法庭”专栏,署名“本刊记者沈涯夫、牟春霖”,全文约7000字。
这篇通讯宣称“谨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据妇女狄振智(文中化名田珍珠)诉说,二十多年前,她的丈夫杜融(文中化名屠勇)为了达到从武汉调到上海工作的目的,采取哄骗、殴打等手段,诱逼狄振智装疯,两次将她送进精神病院。想不到杜“在道貌岸然的外衣下竟藏着一顆卑鄙的心”,在私生活问题上露出马脚,被迫对狄坦白交代,又怕狄揭发,第三次将她送進精神病院,她戴着“疯女”帽子生活已逾二十年。
記者也报道了對丈夫杜融的訪問。杜认为妻子确实精神不健康。他断然否认自己有私生活问题,至于自己写的一份4000字的“交代材料”,是迫于妻子的威胁,在妻子口授下,违心写下一份完全无中生有的笔录。
记者还访问了狄振智所工作的工厂。厂方说1982年《人民日报》“内参”就曾发表过狄要求“从深渊中解放出来”的来信,引起有关方面关注。厂党委调查后认定,狄从1962年起长期患精神分裂症。狄诉说杜唆使她伪装精神病而从武汉调入上海一事,依据不足。但记者又列举理由,认为疑点重重,要求“重作认真的调查和负责的回答”。
文章结尾呼吁:“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实事求是的方针指引下,判明真相,及早结束这一悲剧”,“让田珍珠那样的当事人和我们都从不解之谜中解放出来吧!让那些该受到制裁的人不能再逍遥法外吧!”
接着,《民主与法制》1983年第2期、第3期、第4期连续发表读者来信和座谈会纪要,声称“不能让虐待妇女者逍遥法外”,指狄振智并非精神病患者,谴责杜融是“伪君子”、“暴戾之徒”、“新型流氓”,“与用拳头和刀棍虐待家庭成员、残害妇女的刑事犯罪分子没有不同之处”,要求“依法追究”。
但是社會上异议紛起。《上海精神病学》1983年第1辑发表上海精神病防治院医务科声明称:“一、该杂志(指《民主与法制》)发表此文前未与我院联系过。二、我院先后两次召开全体主任级医师学术会议,进一步分析该患者全部诊疗观察记录及以后收集的有关材料,从精神医学的角度出发,一致认为没有根据排除该患者的精神病,且估计病情可能在继续发展。”
此刊同時发表該院医生张钧贤、贾谊诚的文章,说明狄振智自1961年至1974年十三年间,在该院门诊近60次(实为57次),住院3次,经治医生有一、二十位。由于她症状丰富、典型,自1963年起诊断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批评“疯女之谜”一文“一方面是不实事求是、哗众取宠的‘猎奇’性资产阶级新闻报道作风,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对精神病学的无知和刚愎自信”。
上海《社会》杂志1983年第4期(8月出版)也发表《〈二十年‘疯女’之谜〉之谜》一文,披露狄振智的两位女儿也认为其母亲是精神病人,她们陈述母亲经常深夜发病,给父亲造成极大的痛苦,而杜融的母亲、一位旅居加拿大的华侨,“对她的儿子和孙女难堪的处境深为忧虑焦急,强烈要求国内有关部门尽快调查处理”。
两位作者又撰写《“疯女”之谜的悬念……》,连同《二十年“疯女”之谜》的原文,在辽宁《妇女》杂志1983年第12期发表。“悬念”说:“许多读者都很关心田珍珠的命运:那个迫害他的屠勇,是否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强加在她头上的‘精神病’的帽子,是否摘掉了?”回答是:一、受批判者稳坐钓鱼台。二、田珍珠还被当做精神病人看待。三、田珍珠仍然有家不能归。
《社会》杂志再于1984年第1期(2月出版)刊文对“悬念”进行反驳。文中说:“《法学》1983年第11期载文说:因过失造成报道失实而又不予更正者,要追究刑事责任”。该刊当年第4期又再次发表反驳文章。
上海《新闻记者》杂志1984年第4期转发了有关“疯女”争议的材料,并发表“编者的话”:“有关‘疯女之谜’的争论,涉及到维护报道真实性这样一个原则问题。”“如果报道失实,以至在不正确的材料基础上得出了错误的结论,那就应当有勇气承认错误,并光明磊落地加以修正”。
上海有关部门也十分重视这一舆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狄振智控告,于1983年3月起对杜融的“腐化集团、虐待妻子”问题进行调查。当年11月16日调查结束,认为控告並無依据,并向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提交了书面报告。
走上法庭
1985年1月20日,杜融(时任上海宝山钢铁总厂工程师)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沈涯夫、牟春霖以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诉状指两被告人捏造事实、蓄意诽谤,其舉證有:狄振智确实患有精神病,有医师诊断为证;自诉人调回上海工作并不是因为妻子患精神病,而是出於政策因素,有函调件为证;自诉人根本不存在私生活作风问题,有单位和组织的考核和鉴定为证;被告人曾来自诉人家中采访,自诉人和女儿向他们详述了真相,他们完全清楚,所以是出于故意。
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自诉人的举证材料进行長達10個月的审查,于11月1日立案,並于11月20日、28日、29日和12月3日四次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调解要求,法庭准许,并着手进行。自诉人要求:被告人认罪;当庭赔礼道歉;公开恢复名誉、肃清影响;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人不接受。调解失败。
1986年11月,上海《文化与生活》第6期发表《“瘋女之謎”的真相》,报道法院经过调查,共取得有关证人笔录150余份和原始证据180余件。法庭调查围绕三个问题展开:一、狄振智是否患有精神病?二、杜融为了从武汉调来上海,是否强迫狄装精神病?三、杜融是否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法庭的证据均於被告人不利。
兩位記者在《法律咨询》1987年第1期发表来信,反驳前文。他们认为:本案的关键是狄真疯还是假疯。信中列举:狄在婚前精神正常,狄曾对别人说她要“装疯”,有人揭发杜和狄欺骗组织,一些人“不相信”狄有“疯病”,狄振智母親也说女儿“装疯”等项材料让读者“判断”。信中说“法庭上真正的被告应是杜融”。信中透露:“法院曾多方面做和解工作,但我们坚持要杜主动撤诉,并向我们赔礼道歉,因而未有结果。”
据2008年出版的《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一书作者对此案主审法官的访问,长宁法院处理此案十分审慎,主审法官曾经两次赴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寻求指导。
1987年6月2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狄振智确系精神病患者。所谓杜融骗妻装疯,逼妻装疯,为了掩盖私生活问题暴露而强行将妻子打成精神病是没有任何根据的。杜融从武汉调来上海系通过对调实现,属于正常的工作调动。所谓杜融逼妻装疯,是为了达到从武汉调来上海的说法也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杜融作风正派,根本不存在生活腐化问题。所谓“交代”,是杜在狄经常纠缠不休、寻死觅活的情况下写成的。判决书认定《二十年“疯女”之谜》一文内容纯属捏造。两被告人不顾狄振智有精神病史的事实,违反要否定精神病的诊断结论必须作司法医学鉴定的规定,拒不接受有关的医生、同事、受害人住地部分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组织、上级领导机关的忠告和规劝,故意捏造和散布足以损害自诉人人格、破坏自诉人名誉的虚构的事实,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已构成诽谤罪。判决:被告人沈涯夫犯诽谤罪,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牟春霖犯诽谤罪,处剥夺政权利一年。两被告人并分别赔偿原告人杜融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和50元。
两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辩称,揭露杜融逼迫狄振智装疯依据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诽谤的故意,更不属情节严重,要求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宣告无罪。
1988年4月11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沈、牟又提起申诉。1989年1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沈、牟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於1990年4月25日通知兩人:原判正確,應予維持;申訴無理,予以駁回。本案至此最终划上句号,距涉讼文章发表已逾7年。
1988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报道了本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
判決後的爭論
本案在全国新聞界、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引起很大反响。
有人认为,这反映了“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有了普遍提高,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也日益增强”。
也有人说:“批评有一点失误就不行,一搞就是诽谤,动不动就上法院,这叫舆论监督怎么做?”
刊登“疯女之谜”一文的《民主与法制》,在沉默三年之后,从1988年第8期至1989年第2期,连续6期,在“全国第一起新闻记者被判犯有诽谤罪的案例”的總标题下,发表文章数十篇,对本案判决提出异议。除有关事实的争议外,涉及法理的,集中对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直接故意。
本案被告人辩护律师朱华荣、杨诚《如此先例 值得一议》一文说:“沈、牟两人写作、发表《谜》文的行为, 根本不具有诽谤罪的故意。所谓‘不听劝阻,坚持己见’,只能说明行为人行为决意的强弱,而不能说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也就是说,它只能证明两位记者对《谜》文所载消息的真实性有一定程度的确信,而不能说明他们明知这些消息是虚假事实。这就好比买西瓜时,旁人对你说这些瓜不熟,而你凭自己的观察和经验,确系好瓜,执意买下。即使是真的弄错了,难道就是故意买了生瓜?进一步讲,诽谤罪的定义以‘明知系虚假事实’为发生前提,不能证明‘明知’,故意又从何谈起?”由杨诚整理的全国知名刑法学家在北京大学座谈“疯女”一案的报道称:“本案关键问题之一,是沈、牟两位记者在写作及发表《二十年‘疯女’之谜》一文时,主观上有没有诽谤的故意。我国刑法上诽谤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而决意加以捏造和散布。这是在法学理论上早已明确了的概念。本案判决书以两名记者‘不听劝阻’为根据,认定其诽谤罪的故意”,但是“不听劝阻”,“只能说明他们确信自己根据调查作出的判断是正确的,而不能说明他们明知《谜》文反映的情况是虚假事实,不能说明他们有诽谤的故意。”曾經撰文批评“疯女之谜”的医生贾谊诚也撰文称:“记者出于同情受虐待妇女的义愤,由于缺乏精神病学知识,而后据当事人所陈述的情况写成的报道,……只能属于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尚难属于‘故意诽谤’的范围”。
1989年1月16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法制报》(上海市司法局主辦)发表长文《〈二十年‘疯女’之谜〉诽谤案事实真相》,系统介绍了本案经过,并且按照诽谤罪的三个构成要件作了论证:
首先,在事实真僞方面,文章指出,一、二审法院在审理中,主要是以临床症状为依据,即以医学科学为依据,辅之以社会调查,认定狄振智当时确系精神病患者。同时经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反复调查,杜融根本不存在生活腐化问题。
其次,在行为人主观方面,该文认为:两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明显地反映了他们在主观上具有诽谤的故意”。文章列举:一、《民主与法制》有位记者在1981年即根据狄振智的控诉等材料写成文稿,在6月23日召集上海市精神病防治院等单位有关人员征求意见,到会者一致认为不能否定狄振智过去患有精神病,须再作鉴定。狄控告杜“腐化”一事没有搞清,该文稿不能发表。这位记者将此情况告知沈涯夫,劝告他不要写稿子。二、在1982年12月18日《民主与法制》召开的座谈会上,上海市精神病防治院副院长林某指出:狄振智过去是有精神病的,我们当时的诊断是有依据的仅凭大家发言就推翻狄过去患有精神病的结论,未免太草率。沈、牟参加了此会,但始终不去精神病防治院作调查,就撰写《谜》文,说“疯女不疯”。三、沈、牟在采访过程中,不是客观地听取被调查人的叙述,而是强要人家证明狄振智没有精神病,杜融生活腐化。四、1983年1月初,狄振智所在单位上棉一厂党委负责人看了《谜》文小样后,明确告知沈涯夫“此文与事实不符”。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其五也指示“不要抢新闻”,“精神病问题,一定要有医生证明”。但沈、牟坚持要发。五、《谜》文发表后,遭到一些刊物批驳,陈其五也作出批示批评。市委宣传部发出停止刊登有关《谜》文争论文章的通知。其时,有位主治医生对狄作了检查,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并告知牟春霖。沈、牟又撰“悬念”一文,连同“谜”文投寄《妇女》杂志发表。……据此,文章指出,两被告人的诽谤行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是一目了然的,而且这种故意是持续延伸、不断强化的,明知是虚假的事实,仍然想尽办法使其散布,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是十分清楚的。
其三,两被告人的诽谤行为不仅情节严重,而且产生了恶劣影响。
与诉讼相关的媒体与主审法院这样在舆论阵地上公开辩论,在传媒史上可能是仅见的。
本案的历史地位
本案发生于中国開展法制建设的初期。1979年《刑法》第145条规定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是我国自1949年以来首次就诽谤(即损害他人名誉)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而规定对名誉权等人格权予以民事保护的《民法通则》则要到1987年頒行。
当时,新闻记者们似乎并未理会到法律会同自己发生什么关系。但是法律既然已经生效,那么新闻报道如果触犯了法律而受到惩处,就具有必然性。根据上述刑法规定,构成诽谤罪必须具备公开传播有损特定他人名誉和人格的虚假事实、明知虚假却加以编造以贬损他人(直接故意)、情节严重这样三个要件。前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文章,就是围绕这三点来论证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的。
这篇被定性为诽谤的文章以及刊物的后续文字,确实存在着一系列致命伤:
——它挑战科学所认定的事实。全文所要说明的,就是“疯女”并非真疯,是在她的丈夫出于某种卑鄙企图的引诱和威逼下的伪装,所以是蓄意迫害。然而,疯女之疯,乃是积10余年医学治疗所认定的,而文章的依据,則是女方的诉说和有些羣衆的同情話語。为什么不对两者的可信度作一个基本的比较呢?
——它直接对特定人进行审判。本文所刊登的栏目叫“道德法庭”,表明它的宗旨就是要像法庭般地判断是非曲直,它對杜融加上“虐待妇女”等罪名,要将他“依法惩处”,而这并非媒介的职责。
——它将“卑鄙”、“伪君子”、“流氓”、“丑恶灵魂”等极端语词横加于对方,无视对方的人格尊严。
——它坚持错误,而且不给对方发言权。杜融曾经通过不同渠道向编辑部指出文章不符事实,要求发表他的回复予以澄清,但是没有被接纳。刊物持续声讨杜的“暴行”,企图淹没一切不同意见。
今天来看这真是匪夷所思,然而在若干年前这是常态。歷史上,在当权者发动的一轮又一轮的“大批判”实即“大诽谤”的运动中,新闻媒体扮演着“阶级斗争工具”和“專政工具”的角色。无论是谁,一旦成为媒体“批判”的对象,就必定要蒙受任何恶言毒语的贬斥。在权力操纵下,批判的武器必定发展为武器的批判,“媒体专政”只是正式专政的前奏。所以媒体永远不会犯错;反驳媒体是不可想象的,会被视为“翻案”和“反扑”而受到“迎头痛击”。
拨乱反正,中国新闻界同全国人民一起从“阶级斗争”噩梦中苏醒。在此过程中媒体功不可没,但是它深深带着旧时代的伤痕。《民主与法制》也不例外。它自1978年在上海创刊以来,发表过不少拨乱反正、推动平反冤假错案和普及法律知识的好文章,声誉卓著,发行量曾达185万份,但是也出现了“疯女之谜”这样的败笔。
在新生的事物中往往可以找到历史的陈迹。“疯女之谜”案的悲剧性在于,作者和杂志社致力于清除旧的东西,然而他们却因袭了旧的手段。他们热情行使来之不易的权利,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旧时代给予的特权已经终结,这绝不是新时代真正权利的应有内容。那时要求分清特权和权利的区别也许为时尚早,他们头脑里还没有名誉、诽谤、人格尊严这一类概念(就是连1984年出版的《大百科全书法学卷》里也查不到),但是法律既已出台,那么他们就只能吞咽过去“无法无天”时代遗留的苦果。
记者写报道也要“吃官司”?石破天惊,本案当时在新闻界引起极大震撼。
从这个意义上说,“疯女之谜”案对新闻记者和媒介不啻当头棒喝。本文作者曾经说过,“新闻官司”推动新闻媒介走出了阶级斗争的阴影。只要把今天类似题材的新闻报道同当时的流行文笔作一个简要的对比,就不难发现变化有多大,而变化正是自此案开始。人们明白新闻报道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两位记者为此付出惨重代价,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两位是为中国傳媒法制作出了特殊贡献,没有本案(当然会有别的案件),中国新闻媒介也许还会在“阶级斗争”的霧霾中冲撞更长的时间。
本案並非最終標尺
两位记者获刑之时,一位62岁,一位64岁。虽然没有啷当入狱,但是失去了共产党籍,受到打击可想而知。
由他们来承担本案全部责任,未免过于沉重。他們在上訴和申訴中一再提到,他们是接受领导分配的任务,又在领导指示下深入采访,并由领导主持有关座谈会进一步核对事实,写成本文,经审核发表。事实上,两记者对狄振智和杜融都是素昧平生。狄振智到處投訴,曾有北京主管部门一位首长写信把她介绍到民主与法制社,由记者们接待处理。从内容看,“疯女之谜”一文相对还比较持平,毕竟还报道了杜融的申辩和狄振智厂方的意见,杜融十分反感的“在道貌岸然的外衣下竟藏着一颗卑鄙的心”这句话,据作者称只是复述狄振智的诉说。一些更加过分的话语来自刊物的后续评论、来信、座谈,显然不能算在两记者头上。
民主与法制社动用了一切可能的资源支持两记者应诉,为他们聘请了著名律师出庭辩护并组织了阵容强大的律师顾问团提供后援,向各方面发送“内参”寻求支持,以至在刊物上批驳法院的判决(这并不符合专业规范);但是也只能做到这些。
总体说来,“疯女之谜”的报道和后续文字应是民主与法制社的法人行为,两记者的采访报道应属职务行为。
两记者后来又在其它刊物上发表文章指责杜融,这是他们个人行为。但判决书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还是“疯女之谜”一文。
但是在当时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和对诽谤行为的制裁只有刑事手段,本案立案时《民法通则》尚未颁布实施。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追究单位责任。这就是由两记者在法律上承担全部不利后果在制度上的原因。
如果走民事程序,按照《民法通则》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杂志社和记者应该列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按照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采纳了国际通行的替代责任原理,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就应由民主与法制社承担侵害杜融名誉权的责任。
最后,关于两记者是否具备诽谤罪的主观要件直接故意也不是无可商榷的。法院列举事实,说明被告人应该明知疯女真疯,却坚持指责自诉人迫害妇女,属于明知虚假事实而加以传播以贬损他人名誉,在逻辑上自可成立。但是作为辩护人的刑法专家、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朱华荣等提出“不听劝阻、固执己见”只能说明行为人具有很强的决意,而不是故意,也并非全无道理。接触过狄振智而认为她并非疯女的并非只有这两位记者,其中也包括前文提到的主管机关的那位首长,狄还在他家住了一段时间,我们可以批评他们缺乏精神病学知识,以感觉代替科学,但是不能说这些人都在故意造谣。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犯罪认定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确立了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按此标准,两记者是否具备直接故意,尚有可疑,那么按照在1996年刑诉法确立的“疑罪从无”原则,就很难作有罪判决。
当然不可以以今天的法律来否定过去的结论,而只是说本案如果发生在法制進一步健全的今天,可能就不是这样的结局,在当时法律制度下,本案判决也许是唯一的。
所以在2009年一位学者评论此案时写道:“让人一声叹息”。
《青年记者》2014年8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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