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陈教授问:何谓“未经披露的信息”?

问:

6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了《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其中提出了各级新闻单位应该加强管理“职务行为信息”,并健全保密制度。《办法》中明确了”职务行为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被披露的信息等”。陈教授想请教您,其中的“未被披露的信息”是指什么?是指新闻工作者从事的新闻单位尚未披露的信息,还是新闻工作者采访活动中获知的,但尚未被披露的信息?

答:

照我的理解,你們所問,两者兼而有之。

你们指的“新闻单位尚未披露的信息”,也就是指新闻记者在采访等职务活动中获得的,要新闻单位报道的信息。在新闻单位发布以前,记者个人不得擅自发布,这是各国通例。新闻单位以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如果记者们自行其是,搶先披露,新闻单位自身利益势必遭到很大损害。记得路透、美联等大通讯社都有类似的规则。所以陈教授在十多年前有文章说,在美国,新闻记者的权利要小于普通人。

我国与西方不同的是,在西方这是一个纯属私法问题,仅仅由雇主和员工签订合同来规范,与公民宪法权利无关。在我国,就像现在这样,要有政府部门下达指示要求各新闻单位与记者签订合同确立,这是因为我国新闻体制与西方不同,新闻单位都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党政部门,所以政府可以直接对新闻单位下达指示。

你们所说“新闻记者在采访中获知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我想大概是指新闻记者即使获知也无权自行发布的信息。我国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這也與西方信息自由制度不同,在一些重大信息上实行由政府统一发布。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既然由政府统一发布,那么在政府发布之前,新闻单位即使获悉,也不能先行报道;新闻记者当然也不能在自媒体上擅自传播。类似“统一发布”的規定還見於《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气象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防汛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此外《证券法》也就证券信息的披露规定了严格的规则。这些在我的《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第93页以后有系统介绍。

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新闻记者当然具有约束力,新闻记者应该注意遵守,违者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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