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把“狗仔”合理化的取向

——香港“狗仔队”文化的借鉴

一家娱乐刊物发表一组通过跟踪偷拍而披露某位影星婚外情的“娱乐报道”,引出了对于“狗仔”和“狗仔”新闻的议论。

有人斥为“‘狗仔’当道,新闻蒙羞”。有人自认“狗仔”,历叙当“狗仔”的艰辛和成功,不无自得。有人引经据典,论证“狗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本文认为,“狗仔”和“狗仔”新闻是新闻过度商业化产生的现象,尽管这种现象可说与现代商业化新闻业同步,至今在世界上许多地方也还是商业化新闻业的一部分,但是它背离新闻专业规范,为主流新闻业所不齿。

本文所关注的,主要还不在某件个案,而在于当前出现似为“狗仔”“正名”,将“狗仔”行为合理化的价值取向,非但不利于传媒业健康发展,而且有害于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狗仔”的要害是侵犯隐私

“狗仔”一语出于我国香港。而其本源则来于意大利上世纪60年代的电影中的一位以追逐报道名人隐私为能事的新闻记者Paparazzo,港人改为英语puppy,即小狗,以粤语表述就是“狗仔”。港人最初用“狗仔”称呼港英刑警中专门跟踪嫌犯的便衣,后来才移植到传媒界。

新闻媒体出于商业目的,迎合受众窥私癖,以名人隐私招徕受众、扩大市场,是自商业化报纸产生以来就存在的现象。19世纪盛行于美国的所谓煽情新闻(sensational report,我国台湾译作膻色腥新闻)、黄色新闻(yellow journalism),都是以报道各种丑闻绯闻、私生活、犯罪、性等为主要内容,而采集此类新闻素材的手段,当然就是通过我们现在所说的“狗仔”行径。在19世纪后期,美国黄色小报占了全国报纸的三分之一。而作为对此类现象的反动和抑制,则是以《纽约时报》等为代表的严肃大报的兴起以及新闻专业主义的产生和系统化。

香港传媒业在较早时候虽然也有不同程度倾向于煽情、黄色的报刊,而真正形成气候、以“狗仔队”采写“狗仔”报道(港人也称为“八卦新闻”)为主要卖点的,则是始于港商黎智英于上世纪90年代中叶创设壹传媒公司旗下的《壹周刊》。香港学者柯达群写道:

“为了获取名人隐私与行踪动态,《壹周刊》开创娱乐新闻的‘狗仔队’文化,组成贴身跟踪的记者队伍,或千里迢迢到异国跟踪偷拍,或乔装身份进入对方机构卧底察访,撰写新闻故事,……不惜侵犯当事人的名誉与隐私权,一向引起颇多争议” 。

柯氏形容为“内容低俗而且出位”的《壹周刊》,创刊第三年就成为全港最赚钱刊物,于是其它媒体羣起效尤,当时相與伯仲的还有《东周刊》,人称“淫贱双周” 。接着又有各种名目的“×周刊”、“××一周”等问世,直至今天,我们到香港报摊上可以看到此类“八卦刊物”还是林林总总,每份(有的一份2-3册,含有大量广告)售价15-20港元,或再低廉一些。

随便举这些刊物的一些封面文章标题就可以想见其中内容:“上海直击:朱××罗××酒店密会”;“十年等到郎,林××热恋豪宅男”;“郭××半夜幽会炎××”;“踢爆地下情,朱××林××甜蜜同居曝光”;“激情一夜,林×情人节求婚”;“张××答里岛订婚怀孕2个月”;“惊人发现,吕××四个老婆”(当事人多数是艺人,名字是本文作者隐去的)……标题下通常都印有一、二张袒胸尚不露点的女主角彩照。

这些内容当然都只能是“狗仔队”的杰作。有人归纳“狗仔队”的手段就是:一盯梢,二偷拍,三掏垃圾箱;不要小看了垃圾箱,据说有一次从主角宅外的垃圾箱里翻出一个避孕套来,靠它做出了一篇“一夜销魂”之类的大文章,那就是被臭气熏得隔夜饭都呕个精光,也顾不得了。

所以尽管有钱可赚,在香港干“狗仔”这一行通常是不足为人道的,因为从手段到内容都并不光彩,无可夸耀。

争议在于如何规制“狗仔”行为

正如柯达群所言,“狗仔队”和“狗仔”新闻盛行以来一直就处于争议之中。不过争议的核心并非在于是不是涉及隐私,而是这类涉及隐私的现象是不是需要和如何以法律来规制。

理论上公认隐私利益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私人生活不受侵扰,二是私人信息受本人控制不得违背本人意愿加以公开。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LRC)在2004年一份报告书中就把传媒侵犯个人隐私分为两类:“(a)使用侵犯私隐 的方法(例如擅闯他人地方、暗中记录、截取私人通讯、长时间监视及作出失实陈述)来获取个人资料作出版或广播之用;及(b)在当事人不情愿的情况下把(不管用何种方法取得的)关于他的私人资料公开,不论公开的资料是否准确。” 从整体上说,以上列举“狗仔”新闻采取盯梢、偷拍等手段干扰他人生活安宁,发布各种与社会公共事务毫无关系的绯闻等报道,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是无可争议的。

本文作者居港多年,没有见到有从整体上公开为“狗仔”辩护或论证“狗仔”报道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的正式言论、文章。倒是香港演艺界曾经多次发起对“狗仔”侵犯隐私的抗议,并且得到主流传媒界和记者组织的支持和同情。例如2006年8月,壹传媒旗下的《壹本便利》刊登艺人钟欣桐在后台更衣的袒露照片,怀疑系被事先安装的针孔摄影机偷拍,影视及娱乐管理处收到投诉2800多宗,演艺界还举行集会呼吁“维护私隐,捍卫尊严”,主流媒体予以突出报道。2012年,还是壹传媒旗下的《忽然一周》等两家刊物,先后分别刊登偷拍到两對男女艺人在私宅亲热的照片,四人向私隐公署投诉,后者发布调查报告,指出两刊严重侵犯个人私隐,违反了保障私隐的相关规定,已向对方发出“执行通知”,进行纠正。主流媒体也对这种行为予以谴责。

既然如此,“狗仔”新闻在香港为什么还是不能得到抑制呢?其中有复杂的原因。

首先,对个人隐私信息的关注和兴趣,植根于人性固有的窥私癖。人们对于这类“狗仔”新闻,往往是边骂边买,边骂边看。理性上认为“狗仔”报道不对,侵犯了他人权益,欲望上还是忍不住要拿来消遣。这就是《壹周刊》等刊物得到热销的社会心理基础。所以在传媒完全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里,类似“狗仔”一类的小报总是与严肃大报共生的,销量甚至超过后者。

其次,隐私与名誉不同。侵害名誉权言辞以虚假为要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更正,可以收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成效。而披露隐私的事实则是真实的,如果公开抗议和提出法律诉求,往往是非还没有分清,就已经被炒得沸沸扬扬,扩大了损害后果而且难以消除。所以受害人对于一般的侵害隐私行为往往选择息事宁人、隐忍不发。“狗仔队”也正是利用这种心理打擦边球,在估计对方可以容忍的范围内肆行无忌。

其三,香港在97回归后继续实施英国的普通法。在普通法里,侵犯隐私不是可诉的案由;就是说,隐私受到侵害不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救济。虽然香港在1995年就制定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但是对隐私保护很不得力。比如按照条例规定设立的私隐专员,职权就十分有限,即使接受投诉也无权对侵犯隐私的“狗仔”行为进行处罚,2012年两家刊物偷拍艺人生活侵犯隐私,只能发一个“执行通知”要求“纠正”了事。所以从上世纪90年代起至本世纪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先后发布了6份有关保护隐私的报告书,探求完善隐私立法。

其四,香港主流传媒界也面临两难。按照新闻专业主义理念,以跟踪和偷拍为能事的“狗仔队”是不能接受的,但是他们又不赞成制定禁止侵犯隐私的法律,生怕限制了香港的新闻自由。他们希望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以传媒人自觉遵守专业规范的方式不侵犯他人隐私,为此在2000年四家主要记者组织联合制定了《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其中保护私隐条款占有突出地位,但是实施并不理想。2011年底香港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在参照法改会报告书基础上发出有关缠扰行为的咨询文件,就立法禁止缠扰(stalking)行为向公众征求意见。按照文件,缠扰行为是指“在某段时间内针对某人所做出的一連串使该人受骚扰、惊恐或困扰的行为”,其中包括在不受欢迎的情况下登门造访、在街上尾随受害人、注视或暗中监视受害人的居所或工作地点、向第三者披露受害人的私隐等,违者将受到监禁、罚款等刑事处罚。 经过将近一年的咨询,在收到的意见书中,46%表示支持,35%表示反对,其中传媒机构或记者组织提交的意见书,全部持反对态度,主要理由是这项立法将会限制新闻自由。 至今此议尚在商讨中。

本文并非要向读者介绍和评论香港的隐私立法;只是要说明,就是在传媒业完全以市场为导向的香港,“狗仔队”在理念上也并不能得到普遍认同,只是至今在规制手段上尚未达成共识,那么想把它搬到中国内地来,就更加没有道理了。

澄清认识上的误区

我们有些同行会对“狗仔队”和“狗仔”报道发生兴趣和好感,也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1.所谓“公众人物”

流行所谓“公众人物”人格权利“受限”和“弱化”的说法,是一个没有根据的伪命题,这有违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公众人物”隐私范围要小于普通人,这是事实,由于“公众人物”与社会公共事务、公共利益有较多联系,他们有些私人事项不属隐私,必须公开。但是“公众人物”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至今无论在这个概念的原产地美国以至我国,都没有明确的公认的定义。如果按照通俗说法,官员加名人,那么他们的情况千差万别,隐私的界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至少一条,演艺界人士的私人生活与社会公共事务并无多少联系,那些绯闻、婚外情,应属隐私范畴。“公众人物”隐私只是比旁人少,与公共事务无关的私事还是应该隐藏,不能说凡是“公众人物”,一切都应该“公众”化。

在香港,按照《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公众人物”隐私范围缩减限于公职人员:“拥有公职的公众人物当其个人行为或资料涉及公职时,不属于个人私隐。”例如2004年特首办公室主任林焕光偕同一位女律师出游日本,在登机时被《忽然一周》“狗仔”偷拍予以曝光,受到舆论谴责,林回港后即辞职下台。林位属高官,生活不检影响其行使公职,所以不属隐私。但是“狗仔”此类对官员的监督实在凤毛麟角。

至于艺人,不管如何出名,侵犯隐私只要触犯法律,当事人的“公众人物”身份不能成为免责或减责的抗辩事由。2006年艺人沈殿霞(肥肥)生病住院,有某八卦刊物总编辑家的印度佣工入院偷拍被发觉,触犯了《医院条例》,肥肥在香港可谓家喻户晓,她的病情也为公众所关注,但是印佣还是按照条例规定判监四星期。

2.所谓“公共场所”

有“公共场所无隐私”的说法,其实并非普遍原则。比较公认的说法见于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PCC)的业务准则:“私人场所指那些合理期待私隐(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的公共或私人的产业。”公共场所是有层次的,有的开放,有的隐蔽,人们在公共场所行为也有区别,有许多私事都是在公共场所办的,这些私事原则上都应该隐藏。“狗仔队”的盯梢,往往是在街道、商场、餐厅、咖啡馆等场所持续进行,虽然都在公共场所,但是干扰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当然损害了后者的隐私利益。这种行为,香港称为缠扰,英国称为骚扰(harassment),美国称为追逐(hounding),至少都是有违专业规范的。

某娱乐刊物偷拍和曝光某影星在街上与情人拥抱接吻,但是两人都用帽子、口罩、墨镜把自己盖得严严实实,表明他们确有隐私期待。这种婚外情交往属于私德范围,虽然足以导致纠纷,也应该在私人或家庭范围内解决,而与公共事务并无关联,哪怕闹到打离婚官司,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也属于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列入不公开审理案件,所以当事人的隐私期待并没有什么不合理。

3.所谓“公众兴趣”

兴趣不是抽象的,有正当的兴趣,也有病态的兴趣。前面已经说过人性固有的窥私癖,属于人性中的弱点和病态,承担着社会责任的传播媒介,应该发挥引导作用,提倡正当的兴趣,抑制病态的兴趣,而不是相反,助长这种病态的兴趣,甚至造成社会公害。

传统的娱乐出版物,主要是提供各种演艺活动和娱乐活动的鉴赏知识、评论、掌故,这是正当的兴趣。即使涉及艺人生活,主要也在介绍艺术生涯、演技风格,也可以适当涉及他们的生活逸事。而以《壹周刊》为代表的“狗仔队”文化,将娱乐畸变为消遣艺人隐私来取乐,这是一种变态文化。

在本文看来,正当兴趣的底线一是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尊严。公众关心自己喜欢的艺人各种信息,包括他们的成长历史、业余爱好、恋爱和婚姻、子女,这些应该都可以满足。但是像香港“狗仔队”文化那样,把所谓公众兴趣建立在损害艺人尊严的基础上,那是不足取的。

正当兴趣另一条底线就是不能损害公共利益。

4.所谓“公共利益”

“狗仔”报道也打着“公共利益”的名目,你看,婚外情违背道德,要不要曝光予以谴责?当事人还多次声称自己怎么满意和忠实自己的太太,现在却在“觅野食”,揭穿这种“两面”作风是不是含有公共利益?

好,就算是吧,那么“狗仔队”采用盯梢、偷拍之类的手段,干扰他人私生活的安宁,这是不是有损公共利益?如果这种盯梢、跟踪、监视、偷拍偷录等等“狗仔”行径被人仿效、成为时尚,非但艺人,还有其他凡是可能被目为“公众人物”(注意这个概念并没有明确界定)的社会活动人士,非但公共场所,甚至私家聚会,都会处于这种缠扰之下,那样还有正常的生活秩序吗?这是不是更加涉及公共利益?

两相比较,我们主要应该维护哪一类公共利益呢?

小结

我们传媒业正在深化转制改革,正在处于产业化的进程之中;但是无论如何,我们传媒业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以市场为导向,应该担负起弘扬健康、正当文化的社会责任。

我们应该学习香港传媒业很多好东西,但是不应该引进和仿效连香港主流传媒业也不認同的以《壹周刊》为代表的“狗仔队”文化,它在中国内地不应该有立足之地。

刊《新聞界》2014年第10期

 

 

 

 

 

 

2 Responses to “警惕把“狗仔”合理化的取向”

  1. 反對狗仔

  2. 媒体滑坡,在生存线上挣扎,不得不乞灵于狗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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