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丽莉:侦查不公开和律师謹言
丽莉来信:
今天刚认真拜读了您发来的第八期通讯,看了您对李某某案的点评,我有两点疑问:
一,我也认同侦查阶段不公开,审判公开,但我想,对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不法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怎么监督?是不是媒体无需对此监督?
二,我也认同律师向媒体披露过多案情不合适,但我觉得主要应从当事人利益考虑,如果是征得了当事人的同意,我觉得问题不大。说律师利用舆论造势干扰司法审判,归根结底还是司法不够独立,如果司法独立坚挺,怎么会因为社会舆论的风吹草动就受影响了呢。
更何况,英美对舆论造势的防控是因为有陪审团,担心陪审团对案件有先入为主的印象,这个跟我国是不同的。我还是认为媒体审判是伪问题,当然,媒体大肆透露未成年当事人信息肯定是不对的。
魏永征答:
谢谢你认真惠顾《传媒法律与政策通讯》。你的提问,属于可探讨的问题,我说说我的看法,不一定对。
侦查不公开,我想确切的说法应该是侦查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警察行使侦查权,在侦查阶段形成的法律事实,如对嫌疑人通缉、羁押、刑拘、逮捕等,非但可以公开,而且不许保密,即必须通知家属。侦查不公开,是指除法律規定必須公開或不許保密以外,其他偵查情況都不能公開,特別是侦查过程中获知的案件事实,也就是可以称之为证据的事实,不能公开。不能公开的道理其实很简单,就是尚未确定。一切案情事实,包括可以证明有罪或无罪的事实,也就是所谓证据,必须经过法庭程序,举证、质证、辩论,然后法庭依法认定或是排除,所以在庭审以前是不能作为既定事实公开的。抢先公开,会影响司法公正,在普通法地区,辩方甚至可以以审前已经泄露为由要求法庭排除证据,香港称为见光死。还有一层,抢先公开也会影响侦查进行,会打草惊蛇,会给辩方更多的准备机会,等等。我国把“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列为国家秘密,可以认为是侦查不公开的法律依据。
至于会形成舆论声讨的氛围,即你所说的“媒介审判”,那是更延伸一层的问题了。有的时候,警方会抢先公布所谓侦破事实,先声夺人,如谈得很多的李庄案,看起来是报纸发表报道,实际上幕后是警方,是只拥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检察权和法院审判权的侵犯,也是对尚处于无罪状态下的当事人李庄的人权的侵犯。
侦查不公开的义务主体是警方,不是媒介。媒介可不可以在侦查期间报道案件事实呢?我国法律没有禁止,也就是可以的。不过那要承担一定的有時是很大的风险,由于警方不公开,媒介只能通过其它渠道获取案件信息,这类信息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同后来庭审事实发生不一致,就影响了媒介和记者的公信力。比如复旦投毒案,先前有记者写的“案件事实”是说嫌犯林某与导师一起进入实验室,现在庭审公开的事实是林与他的同学吕某一起进入实验室,我相信记者也是有认为可信的消息来源的,但现在看,他的报道失实。如果更严重的失实,那就会引起法律问题。有的普通法地区則是由法律限制媒体报道,媒体报道法庭外案情甚至会受到藐视法庭的检控,但并未听说这樣做是侵犯了新闻自由。
侦查不公开,如何监督警方?首先,侦查期间形成的法律事实必须公开,这就意味着监督,警方不能秘密拘捕任何人。其次,案情和证据在侦查期间不公开,不等于永远不公开,到了庭审就必须公开,警方办案、搜集证据,到位不到位,是不是有非法证据,庭审都应该见分晓。司法公开,主要是庭审公开,是社会对审判、检察和侦查机关的全面的监督。其三,舆论监督并非万能。如果发生刑讯逼供,媒体是很难介入的。因为刑讯逼供当然是暗中進行的,嫌疑人要向外传递信息只有律师一个渠道,即使律师向媒体披露(披露是否有利下面再说),对于媒体来说也是孤证,很难查证,在未查实之前能够报道吗?我想,你要是总编辑,你也不敢发布的。
刑案的可靠信息源一是警方,二是律师。律师是不是可以披露案件信息,在我国是尚需规范的问题。不过我认为,律师谨慎披露案件信息,与其说是考虑尊重司法(这当然也是必须的),还不如说是考虑他的委托人利益。会捉老鼠的猫是不叫的,有经验有水平的律师在出庭前是不会对媒体说什么实质信息的。辩方律师与控方和受害人的民诉律师之间的辯控博弈,是一场斗智的较量。要是律师審前把什么都披露了,那么他到庭上必输无疑。就说这个刑讯逼供,要是嫌疑人对律师说,律师就向媒体披露,警方就会预作准备,在庭上请求非法证据排除就会十分困难。法律規定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該提供相關線索或材料,如果发生刑讯逼供,只有在庭上出其不意提交出來,纔有較大勝算,所以在审前律师一般都会谨慎话语,三鍼其口。记得邓玉娇案件,在庭审前就传邓受到性侵犯,律师也这样说,后来律师说要找物证,邓的内裤却被她妈妈前一天洗掉了,这些都通过律师向传媒说出来。我说这律师怎么这么不沉着,无论有没有性侵犯,还是物证被毁了,这都不应该大喊大叫的,尽可以到庭上说嘛。现在就留下了这么一个千古之谜,这无论对当事人的私隐尊严,还是对法院的公信力,直至律师自身的水平形象,都是不利的。
媒介审判问题,已经说得很多了。这并不是一个深奥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操作问题,即程序正义问题。司法不公正,媒介审判就可以公正吗,那就更违背程序正义了。解决司法公正,是一个制度性问题,要有一个很长的过程,媒介是无法包打天下的。
僅供參考,是不是對,請指正。
感谢魏老师如此“隆重”的答复,受益匪浅。想到一个小小问题。
侦查阶段对嫌疑人的羁押不得保密。如果案件仍有未归案的嫌疑人,则公开已被羁押的嫌疑人的事实可能会打草惊蛇,给案件的进一步侦破带来困难。这时,警方就面临公开与否的选择。两难选择总是会存在的,警方也会自己做出选择,并就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后果。如同朱迪思-米勒一样,是履行法定义务,还是职业使命。
而此时,作为媒体,可以求全责备,也可以睁一眼闭一眼。而如果警方侦查中存在实质的违法情形,则媒体也会面临选择,是冒着泄露侦查机密的风险来揭露呢,还是睁一眼闭一眼。
媒体与警方既胶着博弈又互相谅解,可能这也是媒体对侦查进行监督的正常状态吧。
丽莉说得很有道理,想得更深一层,很有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