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喜羊羊和灰太狼》涉伤害赔偿案座谈会上的发言

(1月21日上午于北京)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就本案谈几点意见:

一、喜羊羊制片商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一審判决製片商承擔15%賠償責任,後者提出上訴,我個人認爲判決合理。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说两點:

一是因果关系,就是这部动漫片与儿童玩火导致伤害有没有因果关系?我以为是存在的。因为这是儿童模仿动漫中的情节,动漫中有“烤羊”的情节,孩子们就仿效玩这个游戏,结果导致伤害。这同看了《水浒》就爱打架不同,看《水浒》可能会影响性格,但是并不是一定会爱打架或打伤人,如果发生这样的事,那是“过于遥远的损失”。现在是直接模仿。衡量因果关系是:如果没有A,就没有B;那么A就是B的原因。孩子没有看到“烤羊”的情节,不会想到把小朋友绑起来火烤,所以因果关系是成立的。

二是制片商有没有过错?现在制片商以没有规定警告和提示为免责事由上诉,依据是不足的。确认过错并不是非得违背某一个具体规定不可,只需看是不是尽到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制片商是专门制作给儿童看的动漫,理应考虑到各个年龄层次的未成年人的接受能力和辨别水平,他们对儿童模仿的估计有所不足。

法院也已经考虑到双方儿童的监护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制片商只是次要责任。

二、我国对于表现暴力内容一向不注意限制甚至提倡

与国际不同,我们防范重点一直是淫秽、色情等涉“性”内容。《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犯罪的罪名有五六项之多。“扫黄”行动已经持续了26年。2009年国新办等十多家部门联合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整治的13个项目中有11个是涉“性”的,而“暴力”只是顺带提及。《喜羊羊》播放8年也没有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

这有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就是我们一向过度夸大暴力对于社会的变革和调整作用,所谓我们的目的只有通过暴力推翻现存社会制度才能达到,这句话大家都知道出在哪儿。60年代所谓反修论战,批判“三和两全”,反对和平共处、和平竞赛、和平过渡,鼓吹暴力革命万岁,和平成了贬义词。文化大革命,重提“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暴烈的行动”,这样纔有“好人打坏人,活该;坏人打好人,光荣;好人打好人,误会”的说法,就有以暴力行动为标志的红卫兵运动,就像如今一些老红卫兵检讨道歉,其实不能完全归過錯于他们个人,这有一个社會思潮問題,暴力崇拜的思潮,历史已经充分证明了暴力崇拜的严重危害,但是从思想来说并没有得到彻底清算。例如1999年《辞海》的“暴力”条,其第一层意思是“阶级斗争和政治活动中使用的强制力量”,讲了一大段革命暴力和反革命暴力的“阶级斗争”大道理;第二层意思才是“侵犯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按照这种觀念,反革命(非正义)暴力是应该揭露的,革命暴力(正义)是应该歌颂的,这样在影视表现方面,尽可以揭露或者歌颂,都谈不上什么限制。

近期揭露非正义暴力的代表作是《南京!南京!》,淋漓尽致表现日本侵略者的暴行,还有《风声》,表现对抗日志士的摧残,都令人毛发悚然。

歌颂正义暴力的如《大决战》,杀得尸横遍野,血流成河,虽然是表现我们解放军的英勇作战,但也是显得很残酷。这些片子在香港都列为三级片。还有就是去年央视新闻《诛枭》,看起来没有直接的杀人流血场面,但要案犯对着镜头说出他如何怕死、想家,以特写显示他的表情、血压的变化,将一个人临死前的感受公之于众,这也是对暴力的过度表现。

三、过度表现暴力的危害

影视暴力,由于具有形象性和感染力,是有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成长具有危害,是国际公认的结论。暴力在性质上虽然可以区分为正义和非正义,但是同样都具有强暴的方式。正义暴力必须也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和表现,如果不加节制,可以说,更容易造成戕害人性,助长人们特别是未成年人残忍、富有攻击性的性格和心理的效果。卜卫研究员对于未成年人问题作过多年研究,有很多重要研究成果,这要请她来说。

四、我国法制的缺陷

不过,我国法律对影视作品中的暴力表现并非不加限制。历次修订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直接规范视听作品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都把“宣扬暴力”或“渲染暴力”列为禁止的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有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暴力内容的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和“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分为两个条文,是因为有些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出版物可以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发行,而影视则难以限制,我国没有对影视的分级管理制度。

法规规章把对影视暴力的限制定位在“宣扬”和“渲染”上,这是对的。暴力题材并非一概不能或不准表现甚至可以说不可能禁止表现。暴力是客观存在的常见社会现象,古往今来,战争连绵不绝,有不少对历史进程发生重大影响;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对维系社会稳定至关重要;邪恶的暴力对和平生活的威胁从来没有消除过:诸如此类的题材不仅可以而且应该在荧屏上得到反映。艺术讲究表现冲突,暴力冲突是最尖锐的一种社会冲突,这类冲突只要表现得当,不仅不会造成人性的扭曲,而且给人以美的享受,因此还有“暴力美学”这样一种艺术探索。观众接触暴力题材,除了出于认识历史和现实、娱乐、欣赏、休闲等需要之外,还具有排遣压力、化解疲惫等宣泄作用。所以战争片、谍战片、武打片历来是深受欢迎的影视品种,而制片公司也正是通过满足社会需求来谋求商业利益,发展影视文化产业。

所以问题在于对“宣扬”、“渲染”要作出细化解释,但是一直没有。至今只有上世纪80年代新闻出版署《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对于“凶杀暴力”有列举式规定,它把“宣扬凶杀暴力的出版物”定义为“以有害方式描述凶杀等犯罪活动或暴力行为,足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的出版物”,列举五点全部是与违法犯罪有关的现象,这令人想起传统观念中正义暴力与非正义暴力的区分,就是说,只有表现非正义暴力要受到限制,表现正义暴力不在其列。这在今天已经远远不够了。

五、现在怎么做

对于暴力表现,更需要实行分级制。如果说,淫秽色情内容把成年人降低到未成年人水平还勉强过得去,那么在影视作品中完全清除暴力表现是不可能的,而且在未成年人中接受暴力的行为也不一样。这个“绑架烤羊”的情节,15、6岁的少年一般不会模仿,10岁儿童,无行为能力人,就会学样去做。所以香港对二级片要分为A/B两级,A级限制少年儿童,B级只限制儿童,主要是要求在家长陪同下观看。与分级制相联系的还有分时制。但是我也不赞成一刀切,把黄金时间搞得那么干净,如果战争片、谍战片、武打片都弄到22点以后播出,那么我们就没有什么可看了。所以还需从长计议。

如果分级制分时制比较复杂,那么可以先做两件事:

一是规定一个最低标准,就是禁止出现杀戮、血腥等恐怖场面,这在徐迅主持的记者手册上有列举,我认为有很好的参照价值,请徐迅来说。

与此相关还有一个语言暴力问题,这也可以从规定最低标准做起,比如美国FCC就提出过七个词不能在广播电视节目出现:shit, fuck, motherfucker, cunt, cocksucker, piss,tits. 而我们把粗话脏话作为时髦,这是极不正常的,应该终止了。

二是规定对于影视作品暴力危险情节的警告、提示制度,这在实施上应该并无困难,可以在片头做一个醒目的警示启事,在出现有关情节时再打一个标志。这条我以为马上可以研究实施。

谢谢会议主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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