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直播审判薄熙来

2013年十大传媒法事例研讨会发言

刚才两个点评的事例都是批评性的,我现在要说一个赞扬性的:薄熙来案件的微博直播赢得了全国公众的普遍好评。在第一天直播以后,对司法比较严格要求的陈有西律师就写了一篇文章,肯定这是一次成功的审判,讲了六个方面。 我们今天是讲传媒法事件,我觉得从法院微博直播对于新闻媒体如何来报道刑案提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原则。要说明的,我们媒体是不是在薄熙来案件的报道中遵循这个原则,还有很大的距离。所以,我赞扬的是济南中院的信息披露,而不是赞扬我们的传媒,对我们传媒如何评论,等一会儿请陈力丹老师说。

第一,公开案件情况,要“公开在法庭”。我们经常说的司法公开、人民知情权是从哪里体现出来的呢?其实司法公开指的是在法庭上的公开,而不是整个案件的公开,比如侦查的过程是不应当公开的。刚才郭镇之、陈力丹两位教授讲到陈永洲这个案件,侦查刚开始,检察院还没有批捕就公开了。陈老师说到里面有披露国家机密的,确实有,其中有两个镜头,每个都只有1/3秒,一闪而过,一个镜头是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字,还有一个镜头显示笔录上有两个人的名字,一个人的名字叫王飞,还有一个叫什么我记不得了,他们就是同案嫌疑人。按照中央保密局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公安工作的国家秘密的范围”的文件规定,这个内容是属于机密级的。这两个1/3秒播出以后,第二天香港报纸就把这个截图登出来了。这个机密级的信息就这样泄露到全世界。这就是我国目前的法制报道,该公开的不公开,不该公开的乱公开。真正的公开体现在什么地方呢?薄熙来案件就很好地体现了“公开在法庭”,在法庭上公诉人怎么说、证人怎么说、辩护人怎么辩,都原封不动地报道出来。

我国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一直以破案为中心,警方一破案,媒体马上就报道,我认为这是不对的。对刑事案件的报道应该从以破案为中心转变到以审判为中心,“公开在法庭”,以庭审为中心。

第二,报道案件要公平中立,即充分贯彻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使控辩双方平等、平衡,对公诉人和被告人都平等对待,特别是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这一点陈有西律师是作为第一条来肯定的。原先就确定让薄熙来充分辩护,第一天辩护下来,原来计划两天的审判只审了十分之一还不到,怎么办?后来政法委员会开会决定放手让他辩,这样就审了四天半,这反映了中央对于这个案子坚持法治原则的一种气魄。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时,控方和辩方的意见都应该报道出来。

第三,公开案件信息要客观、以事实说话,公开案件事实。公诉人的指控、证人证言、被告人的陈述都应视为案件事实,都应在庭审记录上公开出来。庭审记录的公开非同小可,因为庭审记录经当事人签名以后,就进入卷宗,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会成为法学界、律师界或者新闻界报道的最可靠依据。所以,这个记录一公开,我们就有幸看到很多有质量的文章,像陈有西、童志伟、贺卫方他们就写文章了,按照庭审记录写文章是最有权威性的。

第四,评论以什么为主题?以庭审期间的评论是以程序为主题,而避免涉及实体问题,是不是有罪、应该判几年。庭审中发表的评论,基本上讲的是程序,讲的是证据法,讲的是被告人的辩护权;对实体法的讨论应当让法官来判决。这给我们传媒界提供了很重要的启示。

如果我们在刑事案件的报道中能够做到以上几点,那么我们就可以避免类似于陈永洲案、张家川案这样的事情发生。

当然,我希望在庭审直播方面,这不是一件孤立的个案。因为公开报道一个前中央政治局委员在法庭上参与审判的全过程肯定是经过周密考虑的,一个普通的像陈永洲这样的小百姓可不可以受到这样的“待遇”还是问题。我希望今后我们的法庭审判,以及刑事案件的报道能够按照上述原则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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