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考试《新闻法规》练习题标准答案”質疑

 魏永征

最近网上流传所谓“新闻记者考试标准答案”。我们知道,明年初全国新闻记者要举行所谓“国家考试”,“国考”及格才可以颁发新闻记者证,这对于每一位新闻记者来说,自然是一件事关执业资格的大事。但是我看了一些标准答案,其实并不标准,说白了,存在一些错误,如下面这个《新闻法规》练习题“标准答案”。它载于: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7AVUsR_b1Xfn8X2rg3w2XQ0zU3t9O2iRFvHzPw7

这个“标准答案”,也在微信中广泛流传。

我不知道这个“练习题”和“标准答案”是哪里制定的,看样子,作者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或是某个行政部门,或是某些专业教师,但是由于功力不够,学问不扎实,知其一而不知其二,做得不够地道。按照这个答案去答题,是要蒙受损失(扣分)的。现予以订正,供各位新闻记者朋友参考。

我也要提醒负责對应考新闻记者出考题的部门,考题答案应该具有唯一性,應該是不可争议的。现在的所谓练习题,连我这样的专业学者都可以提出异议,我不说我的看法一定正确,但是至少应考的新闻记者如果按照我的看法答题,是有根据的,不能说他错。这样就会发生争议和纠纷,就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

我只是看了“新闻法规”这一部分,其它部分有没有这样的问题呢?请有关方面仔细核对。

 

(一)单选题

2.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是﹏(B)

A.肖像权;B.人格尊严权;C.人身自由权;D.荣誉权

评:

这个问题真的不好答。

按照人身权理论,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身体性(或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身体性人格权有生命权、健康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又称人格尊严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哪一项更重要(居于核心地位)呢?很难说。虽然人权理论说人的尊严是人权的基础,但是从民法理论来说,民事权利始于人的出生,终于人的死亡,人的生命终结后,便不再享有包括人格尊严权在内的一切民事权利。那么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何者为人格权的核心呢?为什么非要回答人格尊严权不可呢?

 

4.公民或法人应受社会与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是﹏(C)

A.评价权;B.荣誉权;C.名誉权;D.形象权

评:

这个答案并不错,但是这样出题不恰当。既然是法规测试题目,应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概念和词语拟题。这里的“评价权”、“形象权”究竟是什么权?法无明文。就是普通的民法理论、人身权或人格权理论著作,也没有看见过这样的概念。只有在美国有所谓“公开权”(The Right of Publicity)的概念,有译为“形象权”的,但并没有引进到中国来。或许在某些学术文章里有新的创造,但是如我这样也觉得孤陋寡闻,不知道。要拿来考普及性的非法律专业的新闻记者们,恐怕并不妥当。

 

6.名誉权主要表现为﹏(A)

①名誉获得权②名誉利益支配权③名誉维护权④名誉收益权

A.②③;B.①②;C.③④;D.①④

评:

这四个什么什么“权”,又是比较深奥的概念,我也不太清楚,不知出于何处。

从公认的名誉权概念来说,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按这个定义,应该包括获得公正评价和维护这种公正评价这样两个方面的内容,就是说,①和③。不知什么理由要回答为②和③?

 

7.大学女同学甲和乙是同宿舍好友,后甲参加某选秀节目,引发舆论关注。乙未经甲同意将甲数张生活照片刊登在乙的新浪博客中,其中有几张甲的照片敞胸露背显得不雅,丙媒体在刊发甲的相关新闻报道时未经甲乙同意,使用了其中数张照片,注明“照片来自乙博客”。丙报道刊出后,引发了一些网民对甲的贬损评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乙侵犯了甲的肖像权;B.乙侵犯了甲的名誉权;C.丙侵犯了甲的肖像权;D.丙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评: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尽管在学术上对此条存在争议,但是这条规定至今并未修改,依然有效。本例乙将甲照片贴上自己的博客,并未说有营利目的,不能说侵害肖像权。以A为标准答案,错。乙使用甲的私生活照片,敞胸露背,显得不雅,说侵害甲的隐私权还过得去,但是本题又没有这样的选项。我也无以回答了。

丙媒体在使用该照片时,应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可以构成侵害甲的隐私权。但本题也没有这个选项。

 

12.某媒体刊发了本媒体记者张某采写的对某公民不利的报道。某公民欲状告该媒体。公民可以起诉?﹏(B)

A.只能是媒体;B.可以是媒体或记者张某;C.只能是记者张某;D.必须是媒体和记者张某

评:

本题涉及我国侵权法近年的一项重要修正。

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问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它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按此规定,可以答B.

但是这条司法解释并不符合侵权法理论中的替代责任原理。这个原理始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雇主须对雇员从事受雇行为发生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这个问题语焉不详,以至有1993年这样的特殊规定。2004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才规定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由法人和其它组织承担赔偿责任,这应该适用于新闻单位。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1993年司法解释原告可以自己选择告新闻单位和记者的规定与这条法律相抵触,应该自动失效。

所以这道题目的标准答案只能是A。答B是错的。

 

15.网民“老大难”,在甲网站发表小说《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难》,乙出版社的《网络热门小说集》收录该小说,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作品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小说。乙、丙、丁均未征得网民“老大难”同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

A.网民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B.小说《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难》在甲网站发表不算正式发表,在乙出版社出版发行才算正式发表;C.丙可以不经该网民同意使用小说《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难》,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D.丁网站未经该作者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评:

本题看似要考核教科书的法定许可问题。但是情节过于复杂:题目显示其首先问题是乙出版社未经作者许可就将此小说收入小说集,这是毫无疑义的侵权行为。这个侵权行为发生后,著作权人理所当然会提出权利主张。丙出版社编写《语文》教材显然要经过一段挑选审核程序,应是在著作权人对乙出版社提出异议之后,这就发生一个从非法使用作品的媒体上可不可以对该作品进行法定许可使用的问题。我们知道,法定许可不能实施于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作品。所以如果简单地回答C,至少是存在着重大争议的。

而且题目也没有交代,作者将作品交某网站发表是不是专有授权,如盛大那样。

这个问题不适宜由非法律专业的新闻记者来回答。

 

16.根据相关规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如有不同意见,媒体正确的做法是﹏(C)

A.可以公开报道不同的意见;B.可以公开报道但需客观全面反映各方意见;C.不能公开报道,但可在内部提出或登内参反映;D.不能报道

评:

我不知道在哪一件规范性文件上有媒体不得公开报道对法院判决有不同意见的规定,请出题人明示。这里的媒体显然是指大众传播媒介,包括一切书报刊。

记得世纪初有一家地方高级法院曾经发布规定,要求媒体不得发表反对法院判决的意见,但是遭到诸多异议以及由於不具有可操作性,已经被人遗忘。

就是在强调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的西方,也不存在对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不许公开讨论之说。因为诸多法学论著都会把法院判决作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探讨,其中免不了会有不同看法的辩驳。如果禁止,无异取消法学研究。

 

23.某位不太知名的年轻女演员 A 主动约请某电视台记者 B,称某知名大牌导演 C 频频性骚扰她,并以让她出演女主角为诱饵与她多次发生过性关系。女演员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但称会在法庭上出具有力证据。记者 B 没有联系上导演 C,便将演员 A 的谈话在电视上如实播出。后导演 C 起诉,法院查实,演员 A 的说法没有有力证据支持,构成对导演C 的侵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演员A单独承担侵权责任;B.演员A和记者B平均承担侵权责任;C.演员A承担大部分侵权责任,记者B承担小部分侵权责任,电视台不承担侵权责任;D.演员A和记者B、电视台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评:

这道题与题12的问题相同,按照替代责任原则,记者B属于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D错。

 

24.某报社记者A与自称是一家国际知名大公司 B 的员工 C 通过网络QQ聊天,员工C抱怨公司经常加班,但不按照劳动法支付报酬,简直是比资本家还黑心。A据此撰写出批评 B 公司违反劳动法的报道,由于B公司备受社会关注,报道引起舆论强烈反响,造成 B 公司经济损失。B公司起诉记 A,并索赔数千万,远远超过记者 A 的赔偿能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A.B公司有权起诉记者A;B.索赔数千万简直是勒索,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C.记者A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应该起诉报社,而不应该只起诉记者 A;D.记者A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该起诉报社和记者A

评:

与(一)12/23同样的问题。

B公司无权起诉记者A。答案C说职务行为不应该只起诉记者;D则对职务行为的损害责任解释为报社和记者共同责任,反映了出题者完全不了解《侵权责任法》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

这道题令人想起2006年富士康单告《第一财经日报》两名年轻记者侵害其法人名誉权,索赔3000万元,法院受理后,还接受原告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了两记者的财产。当时引起社会轰动并受到多方批评,富士康又把索赔金降到1元,然后同第一财经达成和解,显然是一种炒作。不知出题者为什么还翻出已被否定的这个积年旧案来?

 

27.如媒体不使用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随意播报气象预报,按《气象法》规定,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最高﹏元的罚款。(C)

A.2万;B.3万;C.5万;D.10万。

评:

答案倒是没有错。但是本题和以下有10多道题,都是要参加考试的记者记住诸如罚款金额、注册资本金额、电视剧审查期限天数、境外电视剧播出时间比例等等,是不是过于细枝末节,要他们死背硬记呢?

为什么不出一些理解有关法律规则的练习题呢?是想不出吗?

 

(二)多选题

4.某医院在优生优育图片展中,未经性病患者甲同意展出其病历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语言表述该患者所患疾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呼吁公众性生活要检点。虽然患者眼部被遮掩,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患者甲。此案例中,医院侵害了患者甲的﹏。(CD)

A.生命权;B.肖像权;C.名誉权;D.隐私权

评:

本题事实交代不清,就是甲是否确有性生活不检点的行为。虽然说是用推断语言表述,但是事实究竟如何呢?

在过去一段时间内,隐私权被纳入名誉权范围保护,有许多侵害隐私权同时又侵害名誉权的判决。如今,隐私权已成为独立的民事权益,侵害隐私权也成为独立的诉因。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一种表现是传播了虚假的贬低特定人社会评价的事实,而侵害隐私权披露、传播的事实是真实的,但是属于个人的私密。所以本案若能证明甲确有性生活不够检点的行为,如有婚外情、非婚性生活等,那就只是侵害隐私权行为,如果并无其事,那才既构成侵害名誉权,又构成侵害隐私权(披露性病事实)。

 

18.某商场在情人节举办了接吻大赛,接吻时间最长的一对情侣 B 和C 获得了 2 万元该商场的现金抵用券。某报派记者 A 去采访报道,记者A 拍得 B 和 C 接吻情形的照片数张,选用了一张刊登在报纸上,其它照片则刊发于自己博客中。B 和 C 看到照片后,自感不雅,起诉报社和A 侵犯其名誉权和肖像权,同时要求 A 删除博客中的照片。对报社和A 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D)

A.都侵害了 B、C 的肖像权和名誉权;B.都侵害了 B、C 的肖像权,但没有侵犯 B、C 的名誉权;C.报社及 A 在报上刊发照片的行为没侵权,因为是合法的新闻报道;D.A 在博客中发 B、C 的照片侵犯了其肖像权,但没有侵犯其名誉权

评:

本题与(一)7类似。博客发布公众观摩场合拍摄的肖像,又不存在营利目的,不构成侵害肖像权。D不成立。

 

24.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新闻传播侵犯姓名权?(ABD)

A.媒体为增加报道的权威性,谎称独家专访了某知名专家;B.电视节目在新闻报道中错误标注了被采访对象的姓名;C.媒体不允许为其投稿的作者使用笔名;D.记者在报道中无端批评某公民改变姓名的行为

评:

著作权人对于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包括使用真名、笔名或匿名的权利,署名权是姓名权在著作权法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C不准使用笔名的行为,也是属于侵害姓名权。即使现在实行网络用户实名制,也只是后台实名,前台任意,这是符合保护姓名权原则的。

25.关于新闻泄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

A.新闻泄密是指在新闻传播中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B.新闻报道泄露企业商业机密属于新闻泄密的一种;C.新闻泄密的行为主体只能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D.媒体记者私下向间谍出售新闻采访中窥探到的国家秘密,也属于新闻泄密

评:

“新闻泄密”,是一个杜撰的并没有得到公认的词语。首先,新闻是一个多义词,狭义的指新闻报道,广义的可以把新闻媒体、新闻工作、新闻行业都包括进来。见《大百科全书新闻卷》。按此,D.新闻记者向间谍或境外出售或泄露国家秘密,都可以属于“新闻泄密”。其次,“密”也是多义词,并不只是指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私人秘密也是“密”,没有那部辞典的词语解释说“密”只能是国家秘密。按此,B.泄露商业秘密也是“新闻泄密”。

这里需要指出,我们有些媒介法论著或论文喜欢自立概念,自下定义,这对于一位学者也许可以。但是并没有得到社会公认,更没有法律依据。像这样自创“新闻泄密”的词语,并且定义为新闻报道泄露国家秘密,拿到法学界去,是不能得到承认的,我也不能苟同。它是个别学者的说法,不是一个成熟的法律概念,不应拿来做考试题目。

27.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新闻传播需要特殊保护的社会群体有:(ABD)

A.未成年人和妇女;B.残疾人;C.老年人;D.种族和民族人群

评:

本题答案把老年人排除在新闻传播需要特殊保护的社会羣体之外,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不知出题人知道这条规定吗?

 

28.甲明知自己身患梅毒,于 2001年10月4日挟持女青年孙某逼迫其拍裸照并将其强奸,后甲将孙某的裸照于社会上公开散发。2001年12 月,孙某被检查出也患有梅毒。甲侵犯孙某的哪些权利?(BCD)

A.荣誉权; B.健康权; C.性自由权; D.隐私权。

评:

本题是把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混淆一起了。

本案行为人甲犯有强奸罪、侮辱罪、传播性病罪,其类罪名前两项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后一项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强奸罪侵犯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侮辱罪侵犯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传播性病罪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健康权。但本题对于这三个罪行的侵害客体问题没有任何涉及,也没有说明本案专指被害人的民事权利。

如果仅仅从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来说,那么甲在依法接受强奸罪、传播性病罪的公诉之时,被害人可以同时提起侮辱罪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后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成立的案由,是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从学理上说,公认的有关妇女的性权利是贞操权,而不是“性自由权”,“性自由”的说法違背公序良俗,会造成很大的混亂,不知爲什麼會出現在這個場合。由于贞操权在《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中没有这个概念,所以只是学理上的。作为考试,提贞操权可以,因为得到公认,提“性自由权”不可以。

 

29.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下列哪些属于淫秽物品?(AC)

A.具体描绘性行为的图书;B.介绍人体性生理、性医学知识的图书;C.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影片;D.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一定艺术价值的人体艺术摄影作品

评:

这个答案犯有逻辑不完整的错误。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它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具体描写性行为”只是其中一项条件,仅就第一款而言,还有“诲淫性”一项,就是说,仅仅具体描绘性行为是不够的,还同时需要具备“诲淫性”(即诱导产生不正当性欲)的条件。

再说还有二三两款的排除。比如有的介绍生理、医学的图书,会有对性行为的具体叙述,当然不属于淫秽物品。

所以本题答案A不能成立。

 

(三)判断题

1.我国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媒体、传播者、收受者或公民和法人四个方面。(√)

评:

本题似乎又是出于哪位学者的个人见解或杜撰。

并列的概念应该具有相互排斥性,媒体和传播者是交叉概念,媒体就是新闻传播媒体的简称,把新闻媒体与传播者并列,也就是把新闻媒体排除到传播者之外,这违背了新闻传播学的常识。

收受者或公民和法人,或字的前后两个概念也应该是相互排斥的,除了公民和法人的信息收受者还有谁呢?个体户吗?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者的功能就是传播信息,这包括传播自己发布的信息和意见,以及传播别人发布的信息和意见。新闻传播活动源头是表达者,即行使表达自由或表达权的主体,不知为什么这四大主体里没有表达者?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有一项法律关系,就是表达者、传播者与内容当事人的关系,具体说,就是常见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纠纷的双方关系,题目中的“四大主体”包括了这种关系吗?

这道题,我非但判它错,而且要判它违背了新闻传播学、法学和邏輯的常识,荒唐!

 

13.如果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上传或者放置在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内的信息构成侵权,技术服务提供者将与内容服务提供者一道构成共同侵权,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评:

本题题意不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上传或者放置”,从语法关系上,后两个动词的主语都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上传和放置基本同义,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最简单的问题。

但是下文出现了技术服务提供者,这是指什么?是指提供内容空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指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服务者?在我国,前一类使用ICP牌照,包括诸多的商业网站,它们既提供内容服务,也提供空间、链接等网络服务,后一类使用ISP牌照,它们主要提供接入服务,如中国移动等。(注意我国牌照的ICP和ISP的概念与国际理解是不一样的)

如果技术服务提供者是指ICP那样提供空间、链接服务的网络商,那么他人提供内容发生侵权内容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不能笼统说都应该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如果技术服务提供者是指ISP那样的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服务商,通常对于内容没有控制能力和责任,不对侵权内容承担责任。

本题看来是把国际上和国内的ICP和ISP的不同含义混为一谈了。

 

17.不以营利为目的,以侮辱或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不认定为侵害公民肖像权,但可以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评:

本题不是与(一)7、(二)18自相矛盾吗?

 

20.我国法律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但涉及新闻作品的,仅有民事责任。(√)

评:

这有什么根据?

《刑法》第二百十七条和第二百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是包括一切作品的,有什么另外的規定把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排除在外呢?

难道出题人把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混为一谈了吗?

 

 

 

7 Responses to ““新闻记者考试《新闻法规》练习题标准答案”質疑”

  1. 要我们背这些狗屁不通的东东

  2. 如我在回信中所说,这个考试本身的水分有多少,这套题目的水分就有多少。

  3. 魏老师,您批评的这个试题和答案出于柳斌杰主编的《新闻记者培训教材2013》,闹了这样的大笑话,一点儿面子也没有了。

  4. 给魏老师点赞~

  5. 什么考题啊,全是洗脑的东西

  6. 形式主义,难道考出来的就一定胜任吗?

  7. 现在考过了,有的题目,比这些还要缺乏常识。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