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类被告席上的记者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九

札记之四《记者不会上被告席了》,是有特指的。那是专指因履行职务而发表新闻作品涉及侵害人格权的纠纷中,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替代责任的规定,应该由所在新闻单位应诉,如果被判定侵权,由单位承担责任。而不是说记者享有法外特权,实施任何违法行为都不会当被告。最近就发生了数起新闻记者因为凭仗职务之便获取非法利益而上了刑事被告席,有的已被法院依法认定有罪,判处刑罚。

国际上有一些记者组织,如无国界记者组织(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RWB)、保护记者委员会(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CPJ)等,每到年终岁首都会公布各地记者殉职和被拘捕、被关押的数字,以此说明新闻记者在各地的处境。记者殉职,多数发生在社会动乱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这些同行为完成新闻使命赴汤蹈火、不幸献出生命,值得我们敬仰和同情。但是记者被抓被关,就不可一概而论,因新闻报道冒犯了政府而受到打压的情况固然是有的,记者组织理应站出来呼吁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记者也是公民,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如果触犯了法律受到制裁,就不能说是什么反常的事情。英国《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被拘捕而告上法庭的记者有十来个,目前正在接受审判,无论在英国本地,还是在国际社会,有谁说这是打压新闻记者呢?

在中国,记者犯法被捕受审,主要是藉助职务之便获取非法利益而触犯刑法。这种情况已经存在多年,1994年轰动全国的“长城公司诈骗案”,就有好几家中央媒体的记者因收受诈骗犯沈太福(被判死刑)的贿赂而涉案,有的被判处刑罚。1997年,时任《经济参考报》副总编辑杨继绳写了《论新闻腐败》一文,发表在上海《新闻记者》第4期上。他说:“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可以归结为以权谋私。新闻界的腐败是以稿谋私。一些权威新闻单位,还以‘牌子’谋私,即打着这块‘金字招牌’去为小单位‘创收’。”进入本世纪,这类案件增多,业界也曾就「抓记者」问题进行过讨论。2008年12月25日《南方周末》以《今年频发“抓记者”,背后都有案中案》为题发表过一篇访谈,文中包括我在内四位谈话人,有三位都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出记者犯法同样应当依法处理。2009年3月,《新闻记者》同时刊登两篇观点相反的“论新闻记者可以构成(或不构成)受贿罪主体”讨论文章,争议的焦点是从事新闻采访报道活动是不是一种“职务行为”,藉此谋取非法利益是不是“利用职务之便”,其实无论是根据多年司法实践,还是根据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新闻采编工作属于职务行为,记者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是确定无疑的。只是随着新闻媒体改制和采编人员岗位设置的变化,那些在新闻单位编制内的采编人员可以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而被新闻单位企业聘用的采编人员或其它从事采编业务的人员则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当然,一般的“以稿谋私”现象和受贿犯罪还是有严格区别的。这是非罪和罪的区别,或者说,是违背新闻伦理规范和违法犯罪的区别。前者是教育和自律的问题,后者是依法打击和惩处的问题。但是,“以稿谋私”现象与违法犯罪行为又存在一定的联系,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土壤。所谓“有偿新闻”,是我国特有的用来说明“以稿谋私”现象的一个词语,并不是新闻单位与受众之间的正当交易行为,而是以发布或不发布“新闻”(或其它稿件)为条件向“新闻”中涉及的对象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多次发布文件,严禁“有偿新闻”。我在《新闻传播法教程》历次版本中,都有专节列举历年有关反对和严禁“有偿新闻”的主要规定,并就此作了论述。及至修订第四版,为了更加充分说明“有偿新闻”的危害,说明它是孳生违法犯罪的土壤,我特意在重提“长城公司诈骗案”之后,收录列举了本世纪以来一些新闻记者各种非法获利行为的重要罪案10多起,涉及人员有姓有名的就有50多人。以此作为对业界的历史警示。

可以注意的是,我在书中列举的记者非法获利犯罪个案并不只是受贿犯罪,其中还有以敲诈勒索罪处罚的,这就是将一些“负面新闻”向有关当事人或单位进行要挟,以此获取非法利益。如果说,有的受贿行为还带有一定的被动性,而敲诈勒索行为则更加主动、更加贪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现象也已引起了当局的注意。在2013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专就利用或者冒充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作出了从严查处的规定。《教程》以后再作修订时,自然要收入这一新规定。

“有偿新闻”屡禁不止,新闻受贿敲诈屡屡发生,究竟怎么看待这种现象?财新传媒总编胡舒立近来撰写《新闻寻租不可恕》,对我们有一定启示。舒立作为一位深谙经济理论的媒体人,当然是在“寻租”(rent seeking)的本来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寻租是指凭借政府权力保护或支持而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为什么可以“以稿谋私”呢?那是因为新闻稿件(或其它内容)与权力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稿谋私”不过是“以权(力)谋私”的一种方式。《教程》中的一些案例表明,有家党报总编辑靠“卖头条”获利,为什么“头条”可“卖”呢?因为某个部门、单位上了“头条”,就意味有了“政绩”,主管领导就有更多的升迁机会。有位央视春晚组织者向参演者广收贿赂,为什么表演者非但不要表演报酬而情愿向组织者付费呢?因为在国家电视台专有的节目上露脸以后带来的收益将会明显高于对组织者的付出,是一笔赚钱的买卖。我们只要逐一分析各种新闻腐败的案例,大抵都可以发现在背后活动的权力阴影。新闻腐败与官场腐败有密切联系,就是官场腐败的延伸。

所以,遏制和铲除新闻腐败,并不是一件孤立的事情。现在中央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反腐败力度,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取得大家都看见了的成效。新闻队伍中一些腐败分子被揭露,同样是纯洁了我们这个队伍。

《青年记者》,2014年第1期

2 Responses to “又一类被告席上的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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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闻腐败是官场腐败的一部分,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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