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事实和意见分开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七 

新闻媒体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作品,主要有报道和评论,报道的问题主要是失实,前篇已经说了;评论的问题就比较复杂一些。

最早一起有影响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案是1992年北京国贸中心告作家吴祖光。吴写了一篇评论抨击前者侵害女青年顾客人身权益行为,用语比较尖刻,被前者告上法庭。三年后法院判决吴祖光胜诉。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所副研究员张西明写了一篇《吴祖光终于打赢了官司:启示与意义》,发表于《新闻记者》1995年第7期。他借用英美诽谤法“公正评论”(fair comment)的概念,说明针对涉及公共利益事务的评论意见,只要依据的事实真实,即使行文和词语过于激烈,也不足以构成侵权。

“公正评论”就这样在我国媒介法论著中流传开来。我在《教程》一至三版都使用了“公正评论”作为侵害名誉权免责事由(抗辩理由)。学界一些关于媒介侵权纠纷的诉辩设计,也列有“公正评论”的条款。

“公正评论”是英美诽谤法的术语,引进到中国是否站得住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列出了三种不同情况: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条文是穷尽列举,表明批评文章侵害名誉权行为限于两种:一种是基本内容失实,即传播了贬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一种虽然没有涉及事实,但是侮辱了他人的人格。在学理上,前者称为诽谤,后者称为侮辱。对事实表述一种意见、观点或者感受,即使不那么正确,使被批评的一方感到不快,甚至导致公众附和批评,也不在侵害名誉权之列。这与“公正评论”抗辩确有共通之处。

但是再深入研究下去,发现“公正评论”之说在我国并不那么完全合身。就是英国人自己也认为fair comment其实应该是honest comment,即诚实评论。原来这项抗辩除了涉及公共利益(此处公共利益是指区别于私生活、即适用于对一切公共领域事务的评论)、必须针对事实之外,还有一项要素就是评论中表达的意思只要是通常人都可能持有的,即使是夸张的、片面的甚至偏激的,也不构成诽谤。2011年英国诽谤法改革草案将“公正评论”改称为“诚实意见”(honest opinion)并且在2013年获得国会通过。为什么要那么强调诚实呢?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英美诽谤法里并无侮辱这个概念;诚实的意见,也就是自以为是、自以为合理的意见,即使不正确,也不应当予以限制,而非理性的辱骂、丑化这样的言辞,就很难说是什么诚实表述,有可能构成诽谤。

我国按照大陆法系通常做法,将损害名誉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似已无需再强调“公正”、“诚实”。而中文“公正”一词会引起误解,以为评论必须以公正为准绳,似乎不公正的评论就会损害名誉,其实评论大多是主观的,要做到公正并不容易,双方论战,坚持一种意见反对另一种意见,能做到公正吗?而这是评论的常见形式,通常与名誉无关。现在又引申出所谓“不当评论”、“恶意评论”即构成侵权等说法,更是一些模糊不清的术语,不利于批评意见的表达。

所以,我提出要把事实和意见分开,针对事实发表意见不属侵权。诽谤的主要特征是传播虚假事实,而意见并不涉及真实还是虚假。侮辱,是以辱骂、丑化等非理性方式损害人格尊严,在理性基础上表达的意见,即使观点片面、偏激,也不是侮辱。

在评论引起的侵害名誉权纠纷中主要考察两点:

一是相关意见必须针对某一事实并且不致被误认为提出新的事实。对于公众视野内的真实存在的人、事、物,人们都可以充分发表意见表示支持或反对、赞扬或指责、欢迎或抵制,即使说得很不在理,也不涉及对方的名誉问题。如果批评意见并非根据或针对任何事实,或者意见过于夸张,完全脱离了事实本身的逻辑和常理,那是一种“伪”意见,诉辩焦点仍然是证明言辞事实的真假,如果不能证明为真,就成为诽谤。几十年前常见的所谓“扣帽子、打棍子”,“上纲上线”,就是这类行为。

二是相关意见并未侮辱他人的人格。常见的侮辱性言辞如辱骂、丑化等,乃是以低于常人所能接受的歧视性的词语或形象贬损对方,使之处于“人所不齿”的境地。侮辱人格的言辞,表现为一无事实、二不讲理,以贬损他人人格为目的的情绪化表达,这种言辞由于不具有理性的形式,所以不属于正常的意见。

把意见排除于侵害名誉权言辞之外,首先是因为决定名誉的是特定人行为表现的事实而不是个别人的意见。传播了特定人的虚假事实会损害他的名誉,是因为这会造成多数人的错误认知致使他的社会评价遭到不应有的贬低。而特定人在公共领域的表现,如政治家的主张、学问家的论作、艺术家的作品以及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等,可以说无时无刻不受到人们的评论,人们并不认为个别或部分人的负面意见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名誉,因为事实俱在,公众自会根据事实来评判不同意见作出恰当评价。其次,司法只能判断事实真假而不能判断意见对错。在表达内容的事实与意见两种要素中,前者是对客观存在的复述,衡量的标准是真假;后者是主观思想的呈现,衡量的标准是对错。前者多数可以实时做到,后者则往往难以一刀切并且在很多情况下要经过长期检验。其三,意见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基础。在国际人权法中,表达自由属于可限制的权利,包括要受到保护名誉的限制;但是其中对意见自由则予以更多的保护。不同意见要通过自由讨论来达成共识,真理要通过同错误意见的交锋得到发展,所以不应压制不同意见包括可能是错误的意见,这符合认识论的规律,也是现代社会通行的规则。

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研究中,人们较多关注侵权和事实失实的界限,要求对微小失实给以宽容。其实区别事实和意见,对意见表达予以更多的保护,更有重要意义。陈述事实有误差自然难免,不应动辄责以侵权,但是从根本上说,任何虚假信息对于他人和社会都会有一定损害或者至少是无益的。而确认批评性意见不属侵权,有利于通过不同意见的自由讨论达成正确共识,有利于探讨真理,才是表达自由和名誉权保护的主要平衡点。

《教程》第四版不再使用“公正评论”一语,而把“言辞系针对事实而发表的意见”列为新闻侵权的一条抗辩事由。

 

4 Responses to “把事实和意见分开”

  1. 上课时老师您问有没有看您最近写的文章,我就奇怪,到哪儿看您的文章,今天看见展江在书里引用了您网站里有关“疯女”的文章,才发现这里。

  2. 根据年报批评上市公司,会毁损商誉吗?

  3. 1.评论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诽谤(引述事实失实),侮辱(非理性的辱骂)
    2.改公正评论为针对事实发表意见,作为评判标准。

  4. 這兩條很好。哪一位?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