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评央视陈永洲认罪节目

央视26日播出陈永洲认罪节目的次日,我写了一篇评论,主题是衡量这样做的益处和坏处,也就是得与失。我的结论是:看起来它平息了来势汹涌的“请放人”的呼喊,纠正了视听,但是违反了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对法治和国家法治形象带来了严重的损害。这无关陈是什么人,他涉嫌的罪名是什么,我只是把陈看作一名在押而尚未报检察院批准的当事人,指出依照法律,他不应该遭受剃光头、穿囚衣、带手铐在荧屏上示众的待遇。

在检方依照法律程序批准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陈实行逮捕以后,陈正式成为犯罪嫌疑人,等待公诉和法庭公开审判。再回过头来看看央视这个节目,就又有新问题了。

按央視中陳的供述屬於什麼罪?

陈的行为,构成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吗?这个问题,当然要由检方起诉、法院审判来回答。但是从央视这个节目看,其中显示的情节恰恰是与这个罪名背道而驰的。

《刑法》第221条对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这样规定的: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且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本项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的要件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业信誉,并且给对方造成了重大损失。

其主观方面的要件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降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就是说,必须是直接故意。

按照央视节目所显示的情节,与法律的规定是有差距的。

陈捏造了事实吗?节目报道说,由陈经手发表的攻击中联重科的十多篇报道,只有一篇半是在他人安排下由陈执笔或修改的,其余都是“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表的。陈说:(其余文稿)“都不是我写的,就是原稿是他们提供给我,我弄好了交给他的,他们拿去发表”;“他就是打电话说这件事情就是要求署我的名字,……我说你们看着办,我完全没有过目”。可见文章不是出于他的捏造。

如果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论,那么陈是不是具有“明知”的心理状态呢?“完全没有过目”,对于文稿内容完全没有了解,何来“明知”?在一篇报道引起中联重科停牌以后,陈说:“这是完全超出我预料的事情,搞了这么大的事情出来,……这件事情就搞大了,我生怕捅什么漏子。”也就是说,文稿的损害结果陈并未预见,而明知必须已经预见。

陈也并未承认自己具有损害中联重科商业声誉的目的,而只是“为了显示自己有能耐,获取更多的名和利”。对于获利,他确是“供认不讳”:“五十、五十万”,警察问:“拿了吗?”答:“拿了。”

由于节目没有显示其它的证据,人们按照陈的供述进行判断,只能认为陈并不具备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他没有捏造事实的客观行为,或者至少绝大多数捏造事实的文字不是出自他的手下。他也没有明知虚假而加以传播以诋毁对方声誉的直接故意,他只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名和利”而对别人提供可能是捏造事实的文字的危害采取放任的态度而予以发表传播,这只是一种间接故意。

按照陈的供述,他应该也涉嫌犯罪,为帮助别人发布诋毁对方的信息拿了五十万,这属于受贿罪。关于记者是不是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曾经有过争论,现在应该没有问题了。受贿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区别是司法考试都应该回答出来的,为什么警方和检方会如此张冠李戴呢?

“他”是誰?

如果新快报这十多篇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新闻”确属捏造事实并损害了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那么这个作案的显然另有其人,这就是陈永洲在供述中提到的“他”,“他”纔是这件诋毁中联重科声誉罪案的正犯或主犯。如果有证据显示“他”明白告诉陈我给你提供的文字都是捏造的,那么在这起罪行中陈也只是共犯或从犯。

那么正犯是谁?“他”在哪里?落网了没有?为什么不把“他”端出来?为什么只把一个“共犯”或“从犯”拉上荧屏来“示众”?

以上文字,不是替陈辩护。依照法律,陈有权获得辩护,这就是他的律师。可惜的是,法律规定陈应该有权会见律师,但是有关情况至今没有披露。本文只是进一步说明,在当事人或者嫌疑人尚未审判甚至尚未批捕之时,迫不及待让他们当众认罪,只会造成更大的认知混乱。

央視中陳的自述是证据吗?

刑诉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说的查证,包括了侦查、检察、审判三个环节的查证。陈的供述,属于证据之一,那么查证属实了吗?

刑诉法还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陈的供述有其它证据证实吗?

万一陈在说谎,“他”根本不存在,或者陈并不是收受50万,或较少或更多,或者这些利益交换另有渠道,或者隐瞒了更为重大的案情,以后揭露出来,央视的这个节目岂不是成为虚假失实新闻了吗?

新闻出版总署(今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前身)2011年《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新闻记者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新闻分析及评论文章要在事实准确的基础上做到公正评判、正确引导。”这个节目只报道陈的一面之词,既没有这些言辞的左证,也没有相应的辩护,符合这个规定的要求吗?

这样的宣传,势必为未来的审判增添困难,或者引起人们对未来判决的质疑,这对于整个案件的审理,是利是弊,谁都明白。

负面不等于捏造

央视节目的致命伤在于,它把宣示陈“有罪”的基础做在“拿钱”上。而“拿钱”与毁损商誉完全不是一回事。节目只报道了中联重科方面自称由于新快报的文章,一次市值缩水就有14亿元,但是并未说明所指的10多篇对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有哪些事实是捏造的,为什么是捏造的,这些捏造与它的股价下跌存在什么因果关系。只报道了有关部门说明“未发现”陈所说的所谓“造假”等情况,而没有证明这种说法究竟出于捏造还是出于对于有关数据的错误理解和评论。陈的供述,只是说他经手的文章“肯定没有办法做到客观,因为它是有倾向性的”,“负面,就是负面的”。“所以你不能保证这些文章是客观的,绝对保证不了,绝对不能客观”。

央视的节目並未显示这10多篇文章是如何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前引法条表明,损害商誉罪的基础就是捏造虚伪事实。

央视节目用“负面”来偷换了“捏造事实”,似乎“負面文章”就等於對商譽的損害,那麼,你们是想要禁绝一切对于上市公司的“负面文章”吗?

 

 

 

 

2 Responses to “再评央视陈永洲认罪节目”

  1. 央视是给公检法帮倒忙

  2. 魏老師,此篇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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