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新闻”与“新闻寻租”

今天,中国记者协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在举行禁止有偿新闻、新闻敲诈的座谈会。在新快报及其记者陈永洲案件引起社会热议之际,相信在会后一定会发布有关“进一步”严禁有偿新闻的文件以及采取专项行动。

陈永洲富有戏剧性的事件,令一些把热衷于所谓“新闻维权”的人们陷于尴尬的境地。它揭开了我国新闻界丑恶的一角,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公认是违反新闻专业规范的现象,在这里却是成为常规。

有偿新闻已经反了20多年

所谓“有偿新闻”,完全是中国特色的词语,港台同行无法理解,在其它语种也找不到对应的词语。而它在中国已经存在了20多年,就是说,已经反对和禁止了20多年。

早在1985年,国家工商局、广电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提出:“禁止以新闻记者的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新闻,通常由记者采访,经过编辑,审查后发布。发布新闻不收费用。广告则是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了本单位或个人的需要,交付费用,通过媒体发布的。……严禁新闻收费和以新闻名义招揽各种形式的广告。”1990年国家工商局和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提出:“严禁刊登有偿新闻。”这是第一次在规范性文件中使用“有偿新闻”这个词语。

此后,有关主管部门屡屡下文,严禁有偿新闻。1993年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1994年中宣部发出《关于坚持不懈地抓好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的通知》,1996年中宣部又提出制止“有偿新闻”的六条措施,1997年中宣部会同广电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联合发布《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共十条。

本世纪以来,有关禁令就更多更正规了。2005年,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新闻出版总署发布《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将2005年《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修改后重新发布,其中都有新闻采编人员不得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它利益或者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规定。

这些都是在业界的顶级文件,至于那些次级文件,就不必列举了。

但是顶级文件不管用,如果管用,制定一个就可以了。而现在问题已经从“有偿新闻为何屡禁不止”提升为“有偿新闻为何越演越烈”。

从屡禁不止变为越演越烈

所谓越演越烈,既是指在广度上,可能涉及整个业界,从采访对象领取三百五百车马费的已是常规,企业请记者来开新闻发布会如果不发车马费那就开不成,我在香港的学生到内地实习时第一次参加所谓新闻发布会拿到几百元车马费为之惊愕不已,后来才知道这是内地的普遍行规。同时又是指在深度上,就是各种方式五花八门,层出不穷,“新闻敲诈”是在“有偿新闻”之后又出现的新词语,虽然这种手段在旧上海下三滥的小报记者中也曾采用过,但是现在与“有偿新闻”并提,可见它也已具有泛滥之势。

媒体和记者藉新闻报道交换利益还有许多规避手法。一种非常常见的是,记者去某企业采制一篇报道,然后(同时、事先)开口请企业给本媒体做几个广告。或者,企业由于某种需要请记者来采制一个报道,以做广告为条件。广告费进了媒体账户,记者自会得到奖励,10%-20%不等。

这是有偿新闻吗?不是。报道归报道,广告归广告,做过报道的企业难道就不能做广告吗?这是记者拉广告吗?不是,记者只是“联系”,广告部门自会送上合同依规办理。这是记者拿企业的钱吗?也不是,记者只是获得本单位的奖励而已,本单位对此有明确的制度。

如果,企业有求于媒体的是另一种报道,即揭露其竞争对手劣迹的报道,也是采取如此途径,记者一样据此拿钱,能够说这是非法行为吗?也难。当然如果报道不实,那是另一类问题。

这也可能就是虽然有记者承认自己拿了钱,但是却难以以受贿立案查处,而只能绳之以其它罪名的原因。尽管有的罪名如损害商业信誉罪,在犯罪主客观条件、控方举证责任等方面按照刑法、刑訴法规定都有十分严格的要求,当然在中国国情下要定罪也不见得难到哪里去。

央视节目何以扭转乾坤

问题在于,企业为什么这么有求于媒体?

我前几天发布的文章揭示了央视节目的巨大威力:在一片“请放人”的喧嚣之际,一个早上,形势立即逆转,尽管如我那篇文章所说的,人们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方式上(媒介审判)都有诸多质疑,但是十来分钟的节目就足以使“维权方”闭嘴或者改口,接下来的事态进程无需多说。

谁不知道央视是国家电视台。

其它媒体,在各自范围内也拥有自己的权势。中国媒体和记者在某些方面确有孱弱的一面,他们的权利确实需要维护;但他们也具有强势的一面,他们都有某一等级的权力作为背景。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这种背景就会被用来作为利益交换的对象。

新闻寻租概念揭示了体制根源

昨天,胡舒立的文章使用了“新闻寻租”的概念。作为一位深谙经济理论的媒体人,她当然是在“寻租”的本来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寻租是指凭借政府权力保护或支持而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简单说,就是权钱交易。这里的权,是指权力而不是通常所说的报道权、批评权等权利。人人皆有的民主权利是不能拿来寻租的。舒立的狡獪在於,她用一個“權”字掩飾了“權利”和“權力”的本質區別。新闻报道和批评哪有什么权力呢?从大学的新闻理论教材上看,新闻无非是传播信息,不存在什么权力。但是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新闻媒体的权力背景,是人们都能够感知的。即舒立所云:“由于体制机制原因,多数媒体又有官方背景和政府隐性支持。因此,倘缺乏自律与他律,媒体很可能在市场与权力之间‘套利’”。这就是新闻寻租的基础。

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视现象与新快报现象正是一个铜板的两面。

在中国国情下,眼下要切断新闻与权力的联系是不可能的。要克服新闻寻租现象,就不仅要对新闻媒体和记者,也要对相应的权力部门和媒体的关系作出必要的约束。

 

7 Responses to ““有偿新闻”与“新闻寻租””

  1. 陈永洲事件有些蹊跷。不过,长沙警方应该是行动之前做了充分准备,包括如何应对事后的媒体舆论。
    不论陈是否有罪,都可视为当下对舆论环境的一种整肃。
    希望陈不是第二个李庄。

  2. 放心吧,陳不會成爲李莊的。

  3. 毕竟直接抓记者是件大事,何况又是在湖南。没有十足的把握长沙警方不会动手。放出抓人消息的时候,长沙警方就说过有把握把这件事办成铁案。
    警察抓记者,罪名不对,或者说抓的主体不对。央视让剃了光头的陈永洲在全国人民面前认罪,也不对。太畸形了。
    但是记者就是干净的?虽然央视做法不妥,但我相信陈永洲绝对是有问题的,不然不会让人抓着把柄。这件事情,警方要反思,媒体当然也要反思。一方面是记者收红包的事,另一方面是央视未审先定罪的事。
    不过个人觉得,央视让陈永洲陈述自己罪行似乎还够不上“强迫他人自证其罪”?应该是达成了一系列协议后陈永洲的“自主行为”吧。毕竟,央视的做法中,看不到“强迫”的影子。

  4. 陳毫無疑問是新聞記者中的敗類。弔詭的是,央視節目恰恰是爲陳提供了可以辯護的事實。損毀商譽罪必須捏造事實,10多篇稿件都不是陳寫的,只是要他書一個名。捏造事實的不是陳而是陳所說的“他”。陳也不明知這些稿件是捏造的,他連“看都沒有看,就交給他們發了”。陳只是爲了拿錢對稿件可能的危害採取放任的態度,屬於間接故意。不符合直接故意的主觀要件。且看接下來怎麼審判。

  5. 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整个社会进入了多事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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