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删去关于新闻立法难点的讨论?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八

在《教程》早期版本中,有一节文字专就新闻法为什么难以出台进行讨论。我提出了在我国现行新闻体制下制定新闻法存在难以解决的5个矛盾:

1.法的刚性和意识形态的弹性的矛盾。

2.新闻媒介社会控制功能与表达功能的矛盾。

3.权利的普遍性和权力的等级性的矛盾。

4.法的稳定性和舆论导向的随机性的矛盾。

5.随机调控和依法行政的矛盾。

这几个矛盾,最早是在1999年我在北京广播学院接受郭镇之博士对我就舆论监督和新闻法制问题进行访谈时说的,发表在《新闻记者》2000年第2期上,写入《教程》时又略作修改调整。我们知道,在1980年代,中国曾经正式启动制定新闻法的工作,在1988年先后形成了分别由新闻出版署新闻法起草组、上海新闻法起草小组和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新闻法研究室三家各自起草的三个《新闻法》文稿 。但是后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项工作中止了。多年来,時而有人提出要求制定《新闻法》的建议,业界也有不少议论认为新闻工作中的许多问题和困境都是在于没有新闻法,“有了新闻法就好了”。我说的这几条,就我参与和研究新闻立法工作中的体验,解释了新闻立法的困难,反映很好,有些著作引用,还有对此进行讨论补充的。

但是,现在的版本我把这段文字删除了。是不是我这几条错了或者过时了呢?不是,我以为这些矛盾至今还是存在的,有關方面在新闻活动中的举措还是要处理好这些关系。

我删除的原因除了本书作为教材,其体例是述而不作,不讨论还不存在的规范外,还在于我们对新闻法的形态需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新闻法,或称新闻传播法,就是指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活动的规定,包括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所有适用于新闻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这个意义上的新闻法,既不是单一的法律文件,也不是仅仅属于某一个法律部门,而是跨越多个法律部门、具有多种法源的许多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纵观国际新闻法制史,最早的新闻法,如1766年瑞典和1881年法国的《新闻自由法》(the Law on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当时印刷品是唯一的大众媒介,通常以同一词语press称谓新闻、报刊、出版,其实应该翻译为出版法、报刊法。称为“自由”,其核心就是废除以前新闻出版的许可制或事先审查制,同时也规定了禁载条款及事后的制裁措施,即追惩制。及至二十世纪广播、电影、有线电视等传播媒介等先后问世,由于传播管道不同,需要实行许可制或审查制,就又分别制定了有关法律。互联网问世,为新闻传播提供了更大空间,人人都可以成为“记者”,人人都可以传播新闻,但是网络传播也是社会传播的一部分,不仅要遵循网下社会传播的一般规范,还要有因应网络传播特点的特别规范,各国也就此制定了法律或其它规则。由此看来,要有一个涵盖所有媒体的新闻法,是不可能的。

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或表达自由,新闻自由是其中一项内容。表达自由的前提必须能够自由获取信息,这在许多国家是由“信息自由法”规定的。新闻记者的人身、言论权利,有关于人权的法律保护。新闻传播中形成的作品的权利,由版权法保护。新闻传播内容的许多边界,如禁止诽谤、侵犯隐私、淫秽、危害国家安全、妨碍司法、种族歧视等等,是由其它各种民法、行政法、诉讼程序法、刑法部门的法律规定的。新闻业作为产业,还要遵守商法、税法、金融法等等的有关规定。所以新闻活动和新闻工作涉及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要把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都集中为一个法典式文件,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所以,我们看到的外国的著作,书题“新闻法”(Law of Journalism)、“媒介法”(Media Law)、“大众传播法”(Mass Communication Law),其內容并不是阐述某一部法律,而是包含了上述方方面面的内容。那些书题,只是一个学术概念。

可见新闻制度不是孤立的,它是同整个法律体系和社会制度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可以说,即使当年《新闻法》制定出来了,今天新闻活动遇到的问题同样还会发生。因为新闻活动要受到整个法律体系和社会制度制约。比如有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却被起诉侵害名誉承担了法律责任,有人会说有新闻法就好了,就不会那么判了。其实当年的新闻法文稿也不涉及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问题,那是由民法或侵权法来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社会制度与西方截然不同。中国不实行西方的新闻自由制度。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但是同时坚持“党管媒体”原则不动摇。我把这种制度归纳为“公民有自由,媒体归国家”。我们现在不是没有规范各种媒体的法律,对于各类媒体,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这些法规中确立了各种许可制度,以保证党和政府对媒介的管理和调控。我在《教程》第四版中写道:

“我国新闻传播法的功能,就是保证新闻事业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党的‘喉舌’性质、‘党管媒体’体制得到贯彻落实,所有新闻媒介都在党的领导和管辖下,承担党所要求的正确舆论导向、正面宣传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等功能和任务,免于异己力量的任何侵扰。”

有一句名言:是民主创造宪法,而不是宪法创造民主。法律只能反映和保护现有的社会关系,而不能创设社会关系。如果某种社会关系在现实并不存在,那么立法也是无济于事的;即使写成了法条,也会是一纸空文。

所以我觉得没有必要再讨论制定新闻法的难点了。

附带说一件有趣的事情:早期版本中说的那些难点在原稿中不是5个而是6个,但是根据责任编辑的建议删去了最后一个,在原稿电子文本还查得到。2008年华中科技大学牛静的博士论文论述了这5个矛盾,指出实质上可以归结为第6个矛盾,她说的这个矛盾实际上也就是我那删去的第6个矛盾。我颇有知音之感,可惜至今不识其人。究竟是什么矛盾呢?那就请去查阅牛静的博士论文吧。

 

5 Responses to “为什么删去关于新闻立法难点的讨论?”

  1. 党管媒体和新闻自由之间自然是没有什么中间地带可言。所谓博弈和脱敏,不过是看人家心情吃饭罢了。

  2. 你看了牛靜的論文了?

  3. 还没来得及

  4. 第三個英雄

  5. 从前不是讨论过这个问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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