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下的中国传媒转型

传媒专家谈媒体重构和法理保护

嶺南傳媒探索  张桂萍

中国传媒产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变局:一方面,过去来源于权威喉舌地位的媒体权利,在新媒体时代开始悄然转向一个个具体的“用户”,用户的信任变成传媒产业的“关键节点”;另一方面,公信力一直是中国媒体最可依赖的保护,但是近年来,整个传媒产业陷入“市场”和“体制”的双重困境,这件珍贵的喉舌“保护外衣”也开始变得岌岌可危。

在新形势下,媒体行业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行业自律?在激烈竞争环境下媒体和媒体人如何自保?又怎么样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新闻监督和报道的权利?

同样,作为每一个活生生具体的新闻人,在新闻报道实践工作中,是先要自由还是先自律?是重结果还是重程序?是重道德还是凭制度?

在全行业面临重构“全球化、跨媒体、跨产业”的大媒体新格局的今天,就这些普遍关心的问题,本刊记者独家专访了传媒专家范以锦、魏永征、张志安和郭全中,他们从传播法理、传播内容和传媒人三个角度谈了各自的看法,给业界同仁以借鉴和参考。

媒体行业:总体陷入“导向”和“经营”双重困境

张桂萍:目前媒体的困境和原因具体有哪些?为什么?有那些因素在影响媒体机构和媒体人?

范以锦: 媒体受到体制机制的束缚,活力不够。过去由于总的经营形势比较好,媒体经营者虽有导向的压力,但经营方面比较轻松。现在面临导向和经营两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绝大多传统媒体的经营依赖广告,现在陷入的困境虽与经济形势有关,但无论从目前还是长远来看,与新媒体的崛起有关。新媒体摊薄了传统媒体原有的蛋糕。

魏永征:新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冲击,是一个国际性现象。当数年前,美国《洛杉矶时报》申请破产、《落基山新闻》停刊、《纽约时报》卖掉它的总部大楼之时,我们还觉得这是发生在遥远的美国的事情,与我们似乎关系不大。但是报业危机来到中国比我们预料的要快要强烈,人们已经清醒看到传统的报纸“两次销售”、以广告为主要盈利来源,以广告养报纸、以大众化报纸(都市报)养党报的经营模式不灵了。最近上海两大报业集团合并,就含有见微知著、抢先出招的意味。由于我国新闻体制与美国根本不同,上海的措施表明,我国不可能发生像美国那样拥有十几家报纸、几十家电视台的论坛报集团整个儿申请破产的事件。“困境”也好,“危机”也好,是可以应对的,关键一在政策,二在措施。刚刚发布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提出“整合新闻媒体资源,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在坚持出版权、播出权特许经营前提下,允许制作和出版、制作和播出分开”,等等,都是大有文章可做的。一些报业集团也正在做各种“融合”、“转型”以及寻求新的盈利模式的探索,如今年浙江报业集团收购盛大旗下的两家游戏公司、粤传媒收购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公司等布局户外LED大屏和游戏产业、上海报业集团成立之日就同百度签订合作协议等,我们期待它们取得重大拓展,为传媒业提供有益的经验。

张志安:我个人认为,目前传统媒体的困境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在互联网及新媒体的冲击下,面临发展的“拐点”和盈利困难的挑战;二、在新闻报道空间收紧的态势下,面临新闻报道和品质提升的挑战;三、在权力、商业、舆论的多重压力下,面临如何坚守专业规范和伦理的挑战。

郭全中:我认为媒体困境首先有深层次的背后原因,1978年,人民日报社等首都8家新闻单位向财政部提出“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试点的请求被批准后,标志着我国传媒业市场化进程蹒跚起步的开始,到今天绝大多数的新闻单位依然采取的是“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的运行方式,这种运作方式说难听点就是“头是事业,体是企业”,就是你既要首先完成好党和政府的宣传工作,同时对不起,你又要赚钱养活自己。其后30年,我国传媒业进入黄金发展期,媒体依靠市场的力量就能很好的养活自身,不但媒体数量大增,市场活跃度也大大增加,吸引了很多有理想、有抱负的人士加入进来。这一阶段持续到2005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媒体开始进入衰落期,这个时候,媒体的数量就显得过剩,一些媒体开始出现了亏损。但是我国又没有形成科学的媒体退出机制,这就必然导致媒体业的鱼龙混杂,各种不良现象开始出现。

张桂萍:有媒体专家认为,与公众讨论公共问题仍需要专业人士参与。按照哥伦比亚大学传播学学者迈克尔•舒德森的说法,新闻是一种信任的代理。现在新传播技术层出不穷,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渐趋多元——公民记者、官方微博、微信、博客,都可以成为信息的直接来源,在这样的竞争格局下,作为专业的媒体和媒体人,怎样做才可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范以锦: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不同点之一,就是传统媒体有一支新闻的专业化队伍,他们可以做得更专业、更权威、更有公信力。传统媒体的专业记者不能跟着网络信息跑,在网络信息沸沸扬扬、真假难分的时候,要以自己的独特视觉发表自己的观点,以深度的调查做出有说服力的报道,打造内容的核心竞争力。

张志安:对专业媒体和媒体人来说,提供真正专业、经过核实、关于重大公共利益的事实和真相,才是其安身立命的价值所在。整体上看公民记者、微博和博客,提供的内容整体是碎片化、快餐化,且多是未经验证的。因此,专业媒体在信息传播链条和舆论场域中,应该扮演“压舱石”和“稳压器”的作用。

郭全中:衡量新闻和信息的关键在于三个度:信度、态度和温度,所谓信度是专业性,所谓态度是指其价值取向,所谓温度是指其人文关怀。而要完成具有三度新闻的新闻人必须是专业的和职业的,而当前传媒业弥漫着浓烈的浮躁气氛,忽视专业和职业而片面宣扬新闻理想的事例比比皆是,而毫无疑问的是,只有建立在扎实的专业素质和职业伦理基础上的新闻理想才真正能够实现,否则就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张桂萍:新闻业是一个依靠公信力和良好声誉得以存在的行业,无论是一家媒体的崛起,还是整个业界的兴盛,无不与良好的社会声誉、公众的高度认可息息相关。新闻从业者自我认同和职业荣誉是其工作的内生动力,但在过去同行业竞争激烈未有缓解的情况下,现在又多了新媒体的竞争——市场化生存的“赢利压力”和计划体制遗留下的“体制积弊”,导致舆论环境出现层出不穷的不良现象,舆论监督也出现难以把控平衡度的问题,对此,您怎么看?

范以锦:舆论监督是媒体的主要职责之一,也是提升媒体公信力、影响力的重要报道形成,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正因为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和不同寻常的影响力,因此务必出自公心严格把握好,同时也要以专业主义的精神切实做出专业水平。舆论监督发生问题,有各类不同的情况,有的是专业水平问题,有的是作风浮躁未深入实际全面了解情况,有的是不良职业道德驱使下发生的问题。最不能容忍的是新闻敲诈行为,即通过公开曝光或写内参之名向当事单位索要钱财。这不是一般道德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了违法犯罪的问题。

魏永征:最近有一些记者涉案,上了法庭,有些人担心这种丑闻是对传媒界公信力致命的冲击,我看不至于。这种情况已经存在多年,早在上世纪80年代杨继绳就提出“新闻腐败”问题,写文章发表在上海《新闻记者》上。90年代轰动全国的“长城公司诈骗案”,就有好几家中央媒体记者涉案。作为历史警示,我在今年5月出版的《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里,列举了本世纪以来记者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手段非法获利的罪案10多起,涉及人员有姓有名的就有50多人。舒立用“新闻寻租”来说明这种现象。作为一位深谙经济理论的媒体人,当然是在“寻租”(rent seeking)的本来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寻租是指凭借政府权力保护或支持而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所以,新闻腐败其实与官场腐败有密切联系,就是官场腐败的延伸,当下的腐败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各行各业带有普遍性现象。所以我并不认为新闻腐败使得我们的新闻事业陷入了难以摆脱的困境。

首先,现在中央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反腐败力度,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取得大家都看见了的成效。新闻队伍中一些腐败分子被揭露,同样是纯洁了我们这个队伍。

其次,在当下融合媒体时代尤其需要专业的守望者。在UGC(用户创造内容)机制下,人人都可以发布信息,人人都成为“记者”,那么还需要记者吗?我说正是因为信息爆炸,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人们才更加需要具备“专业操守”的新闻记者为他们导航:什么是可以相信的,什么是应该反对的,什么是应该敦促当局予以处理或解决的——社会对有高度公信力的专业新闻记者声音的需要,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强烈。比如在反腐败斗争中,新闻记者的作用是谁也无法抹杀的。《财经》副主编罗昌平由于“勇敢揭露了腐败现象”而荣获透明国际本年度清廉奖,对我们媒体同行就是一个强有力的激励和示范。

其三,新闻腐败丑闻会警示新闻界。会有舒立这样一批有识之士站出来,指出“新闻寻租不可恕”,呼吁清理门户,纯洁自身队伍。而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各家媒体单位,也会采取相应措施,通过各种他律和自律手段来制止腐败现象。

其四,从有些案例可以体会一个坚守使命的新闻记者必须洁身自持。南京大学在海外访学的周海燕提出了“污点寻租”(rent-seeking throughout stigma-seeking)问题,这个现象是存在的,她指出这一点很有启示,但我觉得海燕悲观了一点。其实抓住对手的污点做文章,是非常常见的斗争手段。在西方世界的竞选中就经常发生。一位有使命感的新闻记者,站出来揭露腐败或其他不法现象,抨击时弊,就等于把自己置于对手的全方位监视之前。如果他自己也有软肋,被对手击中了,“出师未捷身先死”,这能怨谁呢?这体现了“正人必须正己”的古训,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对监督者的监督,即对手的监督。

张志安:舆论监督难的关键是政策空间和报道环境的问题。过去,典型的舆论监督有两种模式:一是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为代表的舆论监督,依托国家台的行政权威,对地方基层政府的问题进行监督,本质上是一种“治理技术”。二是以《南方周末》为代表的舆论监督,主要依托市场影响和专业精神,典型的特征是“异地监督”,即主要监督广东以外省份的社会问题。目前,这两种形态的舆论监督都在式微。

郭全中:在当前物欲横流、浮躁的时代背景下,整个社会都发生了异化,新闻业也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不良现象,但是从整体来说,媒体业的整体道德水平还是好的,是优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

那么我们该如何正确看待媒体出现的不良现象呢?请允许我用当前经常出现的雾霾天气来做个比喻,雾霾天气、家庭住所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就像社会、媒体机构和媒体从业者之间的关系,当雾霾天气频繁光临的时候,也许只有那些有能力在自己的住所安装高级空气净化器的高富帅、白富美们能呼吸干净的空气,而大部分屌丝和苦逼只能在羡慕高富帅、白富美的同时同呼吸这污浊的空气。当整个社会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严重一点说,被异化的同时,大多数媒体机构和从业者又能守住清白之身吗?我看难。

当然,对于媒体乱象一定要严厉批评,触犯法律一定要严惩!但是,对于媒体的批评一方面又不能变成“道德范”,脱离现实环境进行道德说教式的“一贯正确”;另一方面,又不能沦为批评而批评,而要去探寻背后产生的根源,并去寻找根本的解决办法。当然,最为根本的还是要去真正理解媒体的困境,真正了解媒体和媒体从业者的困与惑,难与苦,要能够为媒体业发声,为从业者发声!

张桂萍:传统传媒业的运营模式一直是一种工业化的标准模式,新闻的内容制作单纯靠记者、编辑对社会的认知并遵循某些行业固定的流程而批量生产,再二次销售给广告商,用户无法参与新闻生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不少媒体经营者最先想到的是广告主的利益然后才是社会责任——这种模式既导致了“新闻生产”容易出现“铜臭味”,在互联网时代,被“忽略”的用户或“读者”也容易抛弃媒体,对这个困局,您怎么看?有何建议和良方?

张志安:传统媒体“二次销售”的盈利模式的确需要变革。我想,在整个行业真正发生革命性转变之前,需要做的事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是真正维护你的版权,让高质量的内容在数字化的网络平台上依然有价值变现的空间;二是逐步改变你的经营方式,在“新闻信息化、信息产品化、产品服务化”的理念主导之下,依托精准数据库的分析、驱动,通过提供整合营销来创造价值、获得回报。

郭全中:传统媒体业的“二次销售”并不必然导致新闻生产容易出现“铜臭味”,因为广告主最为看重的是媒体的传播价值,而传播价值高度依赖于媒体用户的价值,因此,真正强大的媒体一定是首先服务好用户的媒体。

当前,传媒业之所以出现困境,是因为互联网带来了更好的商业模式,传统媒体的“二次销售”模式已经坍塌,被互联网“免费+收费”的商业模式所代替,这才是根源,因此,传统媒体只有顺应趋势才能真正实现转型,拯救自己。

张桂萍:已发行了125年的老牌纸媒英国《金融时报》,面临新媒体开始实施重大转型:一是明年上半年,报纸将把全球五个不同版本(美国版、欧洲版、英国版、中东版和亚洲版)缩减至一个,二是以后印刷制品将脱胎于互联网的内容,而非相反;三是传统的截稿时间将不复存在,全天候运作将成报业常态;四是采编团队将从“快速对新闻作出反应”向“探寻已有新闻的深层意义”转变——但是采编人员仍将忠实地追求具有原创性及调查性的新闻……对这些改革,您怎么看?您认为这样的改革思路国内媒体可以效仿吗?为什么?

范以锦:《金融时报》未介入新媒体之前就已成为品牌媒体,介入新媒体之后将品牌延伸到了新的领域,继续收获品牌效益。中国有许多纸媒也被称为品牌纸媒,他们也积极往数字化转型,有的品牌纸媒办的电子形态产品用户已超过百万甚至数百万。但残酷的现实是,一旦收费大量读者就放弃。说到底还是我们那些号称为品牌的纸媒,其品牌价值是有限的。不是站在国际视野和外部大环境高度去应对市场竞争,习惯内部与同行比高低,办出的“品牌纸媒”只是相对同行领先一步,容易被模仿。即便差异化比较突出的品牌媒体,当呈现在网络上之后就很难看出差异化,其品牌的特有价值也就消减了。

张志安:《金融时报》“数字优先”战略的改革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数字版的用户规模和收入已经超过平面版,收入结构开始严重依赖数字业务;二是,融合新闻生产的核心平台归根结底应该是互联网,必须以网站为中枢重塑全媒体的生产机制和流程。

因此,这种“数字优先”战略对国内的传统媒体改革是有启发和借鉴意义的,但未必马上有复制和效仿的意义,即便你想复制也很可能无法复制成功。其中一个非常简单的理由是,《金融时报》是专业类财经报纸,国内类似定位的只有《21世纪经济报道》、《第一财经日报》和财新传媒等少数几家。

郭全中:这种改革思路是对的,按照互联网的规律来生产新闻,国内的同行应该学习和借鉴。当然也必须强调的是,关键是能否建立起数据挖掘和分析平台,如果不能建立起这样的平台,其商业价值也难以最大化实现。

张桂萍:早前财新传媒总编辑胡舒立在《传媒转型的中国问题》(见《岭南传媒探索》杂志2013年第5期专访)中开出“药方”,认为中国的传媒单位应转为两种类型图发展:要么转型为公司,建立现代传媒运营模式,按市场规律办事;要么转型为非营利性机构,即获得财政拨款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党报,在实际运作中不必有商业考虑,而是重点刊登读者喜闻乐见的新闻,同时确保完成党的宣传任务。对此观点,您怎么看?为什么?

范以锦:有一定道理。但对党报来说也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如果有了资金的保障就不思进取,最终也是守不住阵地的。

张志安:我对舒立院长的观点很认同。

郭全中:胡舒立先生的思路其实和国家对新闻出版单位转企改制的“分类改革”大致相同,不过胡舒立先生建议给党报党刊党台党网这样的机构给予更多的财政支持。这种思路和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抓大放小”的思路是一致的,先紧紧抓住意识形态属性强的媒体,而放开市场化属性强的媒体,总体来讲是一个进步。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如果不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如果不从用户的角度出发,即使再多的财政支持,也不可能办出有影响力的媒体来。

如果真要进行改革,我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构建全国统一性的传媒业大市场,培育真正市场化的传媒集团;二是在“分类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转企改制”的改革,即对于时政类媒体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支持,而其他媒体则进行彻底的转企改制;三是按照传媒业发展的规律,实现采编经营的合一;四是对国有文化企业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实现国有文化资本的社会化;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家市场,强化市场评价机制;实现文化企业家来源的多元化;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当然,我个人认为,在互联网对传统媒体渐成替代之势的今天,仅仅公司化运作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培植互联网基因!

魏永征:上海报业集团成立,恢复三报法人地位,每年给解放、文汇两报各5000万元的津贴,其他报刊逐步都将进入市场体制,是不是就是舒立所说的两种类型图?

传播内容:损害商誉等罪有严格法律准绳 遵法守德是底线

张桂萍:事实上,现在的“传播”面临着“信息边界不清”的问题——一方面,公众不能理解或容忍新闻报道的“差错”,对犯有根本性差错的媒体及记者报道众声喧哗,批评的尺度和角度有时候远远超出了合理范围,但人犯错是在所难免的;另一方面,现在很多人,包括职业传媒人在内都热衷于永无休止地发微博、发微信、写博客、制作视频、写稿件等,没有经过“审核”的“作品”差错越来越多,到头来,公众收到的信息可能是“一堆垃圾”,也可能是因为“不严谨”或“错漏”导致法律纠纷,对此,您怎么看?

范以锦:自媒体人与专业媒体人不同,自媒人往往不受任何组织或机构管理者事先审核而自发发布新闻,发什么内容、什么时候发全凭自媒体人把握,这也就有了“我的媒体我做主”的说法。我们许多传统媒体的专业媒体人具有双重身份,即兼备专业媒体人和自媒体人身份。他们从事的“公民新闻”发布不是专业工作,只是一个业余爱好而已。尽管是业余爱好,但由于他们原本就具有专业精神,因此他们的发声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双重身份的媒体人,在不同的平台上传播信息、发表观点,如何有所作为、如何把握好尺度尤其是道德的尺度,值得思考和探讨。尽管具有双重身份的自媒体人在自媒体的平台上可以更自由传播信息、表达观点,可以施展在传统媒体上不易施展的才华。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在事关新闻的道德的问题上,尺度应一致,底线应一样,不能成为道德两张皮的人格分裂。

魏永征:在不同的媒体上,存在不同的边界。我本人,有三个发表言论的场所,第一是我的博客,自媒体;第二是商业网站;第三是期刊、报纸。我清楚三者的区别。有些文章,可以在自媒体发布但不能在后两种媒体上发,有些文章,可以在商业网站上发但不可以到报刊上发。而自媒体言论也是有边界的,有些内容绝对不可以发,如果有人在评论栏上贴出这类内容,我一发现立即予以删除。边界在哪儿呢?除了凭我从文五十年的经验外,我主要说一说:法律与宣传纪律。

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所谓传统媒体,只要是党领导下的媒体,必须遵循党的宣传纪律。这是勿庸置疑的。

自媒体和商业网站,它们都不在党的垂直领导之下,通俗说是在体制以外。虽然商业网站也会经常收到主管部门的指令,但是由于它们不能自己发布时政类新闻,所以对其他内容的要求就会宽松一些。大致说,基本边界就是法律。法律在哪里?《刑法》涉及言论的罪名大约有二三十种,《侵权责任法》涉及言论的侵权行为至少有六项,《出版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定了十条或以上的禁载规定,这就是边界。超越这些边界就是违法或犯罪,会受到法律制裁。这并不是中国特有的。国际人权公约规定表达自由是一项负有特别责任和义务的权利,所以必须以法律予以限制。自媒体、商业网站,只能在这个边界内发表言论。

一位专业的媒体人,既可以在所在的媒体上发表言论,又拥有自己的博客、微博自媒体,他就必须善于把握这两种不同的边界。什么山上唱什么歌,这不是什么人格分裂。在自己所在媒体上发言,要受到本媒体规章制度、宗旨方针等等约束,要让主任、总编层层把关,自由度小了很多。其实世界上所有媒体都这样,哪一家媒体的文章不要经过各级主管的把关呢?所以陈婉莹在10年前就写文章指出,在美国,记者的权利要小于普通人,因为他必须受到本媒体的约束。所不同的是,在中国,我们媒体内部的约束最终来源于党和国家的意志。但是媒体人也很安全,符合宣传纪律的文字不可能是违法的。即使由于疏忽大意发表了某些失实内容引发了侵权纠纷,也由媒体单位给你担着,由媒体承担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这叫替代责任。媒体人有了自媒体,一下觉得解放了,自由了,可以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了,对吗?当然不对!还有法律的边界。而且由于没有人给你把关,必须自负其责。如果不是细心认真地对待自己的文字,那就很不安全。

还举罗昌平为例:罗是《财经》杂志副主编,他调查了刘铁男的劣迹,千真万确,能够写报道在《财经》发表吗?不行。作为副主编,即使有签发稿件的权力,也不能签发。因为有纪律,点名批评领导干部的文章,必须经过他的上级党委的批准。他要揭露这个贪官,就只能走体制外,就是在自己的微博曝光。对方立即反扑,说是“污蔑造谣”,扬言要“采取正式法律手段解决”。用一句“古话”,这真是“你死我活的斗争”。罗昌平成为胜者,在于他掌握了刘的真凭实据,媒体人的力量只是在于事实,而可以证明的事实是不可击倒的,他也没有其他软肋,要不然,就不会有站到透明国际颁奖典礼上致辞的罗昌平了。

所以媒体人学一点法律非常重要,这是对自己的重要保护,不要以“不懂法”原谅自己。现在媒介法的书出版很多,中国的,外国的,可以选择读几本。

张志安:问题出在“浮躁”和“把关”,一方面跟人心浮躁、功利倾向有关,另一方面跟把关缺失和专业失范有关。解决的根本问题在于,机构化的专业媒体必须有完善、严谨的新闻采编规范,这方面的一些原则和做法,我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最近主编的《全国新闻记者培训教材2013》的相关章节中有专门论述,可供参考。

张桂萍:有人说,中国的新闻工作者群体目前处于一种撕裂的状态,除了市场竞争和新媒体兴起导致的困局以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所有从业者并没有形成一个拥有“共同目标、共同操守、共同价值观”的群体,这种撕裂的局面让中国新闻工作者很难形成一种合力,这也最终导致这个群体的主观能动性变差、从业人员容易失范,在专业新闻采辑中无论是传媒单位还是传媒人都无法以法律“自保”,有人认为这个局面与中国缺乏《新闻法》有关,您怎么看?为什么?

魏永征:我不明白所谓“撕裂状态”与法律有什么关系。“形成一个拥有共同目标、共同操守、共同价值观的群体”,属于新闻伦理的问题,这是需要通过长期培育形成的。我想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严格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等也许有助于推进形成这种群体,这不是用法律来解决的。

至于说到记者无法自我保护,是由于没有法,这个说法不对。前面说的那些言论边界,难道不是法吗?法的功能从来就是两面的,既约束公民也约束政府,就是说,法律设置的边界,是政府和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公民的行为只要没有逾越法律,政府就不能剥夺公民的权利。

即使最严厉的《刑法》,以刑罚制裁犯罪行为,同样寓有保护的一面,就是不能证明有罪就是无罪,而有罪必须经过法院判决,对无罪之人不许滥用刑罚。而各种罪是有严格条件的,这叫犯罪构成。

举一个最近议论比较多的罪名:诽谤罪,以及可以说是对于企业法人诽谤罪即损害商誉罪(全称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它们都有严格的构成。

在客观方面,都必须有捏造并传播虚伪事实侵犯特定人或企业的名誉或声誉的客观行为,并造成对方相当程度损害。如果事实虽然虚假,但却自有来源或是转述别人言辞,那就不能说是捏造。如果不能从言辞中辨认是指哪一个人或企业,只是泛指某种现象,虽然不实,也不足以构成犯罪。

在主观方面,都必须出于直接故意,这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其发生,换句话说,必须以虚假事实损害特定人或企业声誉为目的。不久前“两高”解释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这是说即使不是自己捏造,但是明知虚假而且有损他人名誉而加以传播,也可以构成犯罪。而如果记者疏于核实传播了虚假信息,这只是属于过失;严重些,如对他人传来负面文字根本不做核实就予以传播,对可能产生损害名誉的后果采取放任态度,这叫间接故意,都不能构成犯罪。

还有重要的一条:按照我国刑诉法规定,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所以上述事实虚假、针对特定人(企业)、捏造、直接故意、明知等等犯罪构成的关键事实,都必须由控方一一提供证据证明,而且这些证据都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从这样看,记者在正常报道或舆论监督中因内容而触及刑法的机会是很低的,这些条文对记者威胁并不大。报道失实甚至虚假,言辞夸张粗暴,乱加推理和判断,诸如此类违反专业规范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而有可能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重要的是,一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二要严格区分此罪和彼罪。

由于法官认知水平的差异等原因,过去有个别判决经不起法理检验,效果不好。如2008年“纸馅包子”案,被告人确有编造(捏造)虚假新闻节目的行为,但是节目里并没有说是哪一家企业,就是说在客观行为要件中没有特定对象,不能证明是损害了哪一家企业的商业信誉并对这家企业造成了损害,但是法院还是以损害整个行业声誉为由判决构成损害商誉罪。这个明显违背刑法有关条文的判决,在学术著作中成为一个反面的案例被多次评说。

你所说的《新闻法》,反映了业界相当普遍的一种对于新闻法的误解。新闻法不是一部法,而是指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活动的规定,包括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所有适用于新闻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它表现为跨越多个法律部门、具有多种法源的许多法律规范的集合体。在国际上,大家津津乐道的1766年瑞典和1881年法国的《新闻自由法》(the Law on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翻译为报刊法或出版法应该更加贴切些。到了后印刷时代,许多国家陆续制定了《广播法》《通讯法》《有线电视法》等等。而这些法也不能涵盖新闻活动的全部。比如言论自由或表达自由以及新闻自由等是宪法规定的。表达自由的前提必须能够自由获取信息,许多国家制定了“信息自由法”或“信息公开法”。新闻记者的人身、言论权利,有关于人权的法律保护。新闻传播中形成的作品的权利,由版权法保护。新闻传播内容的许多边界,如禁止诽谤、侵犯隐私、淫秽、危害国家安全、妨碍司法、种族歧视等等,是由其它各种民法、行政法、诉讼程序法、刑法部门的法律规定的。新闻业作为产业,还要遵守商法、税法、金融法等等的有关规定。新闻活动和新闻工作涉及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要把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都集中为一个法典式文件,是不可能的。

我国已经基本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的来说,我们新闻活动是有法可依的。我的《新闻传播法教程》,引用的法律就有30多部。比如刚才说的诽谤罪等,就在《教程》里有所讨论,这就是新闻法的组成部分。也可以从《教程》里看出存在的问题,如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低位阶的同位法之间打架,公权力的自主空间过大和对公权力违法的制约手段不多等,有待于今后解决。

我还要说,立法固然重要,执法更加关键。当前主要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公权力自己给自己开口子。“依法”成为很多部门、官员的口头禅,问他你说的这句话做的这件事依的是什么法,是不是合法,他都回答不上来。这来源于中国的一个传统观念,就是认为法律只是政府管老百姓的,政府自己就是法。破除这个观念需要时间。中央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指明了努力的目标。这个目标实现以后,我们新闻工作也会有一个好的法治环境。

张志安:《新闻法》未必能解决“职业共同体”的问题。一个良好的、具有广泛共识的“职业共同体”,至少需要三个层次:价值共识、专业共识和伦理共识。因此,需要靠多方面的力量推动,才能推动其形成和完善。这方面,我整体觉得比较悲观,前不久想发起一个《新闻采编伦理及自律规范公约》,发现困难重重,想要号召大部分媒体做到“编营分离”这个防火墙的基本原则都不现实。

媒体人:需重构自我适应未来泛媒化趋势

张桂萍:我们为何做新闻?无论中外,传媒人的理想都是达到“专业高度”和“精神高度”。但有人认为,现在传统媒体人收入不算特别高,在不少单位自己还缺少“人文关怀”,但却承担着“社会责任”和对这个社会的“人文关怀”,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如获得的与支出的不成比例则以上两个“高度”便难以持续,对此,您怎么看?

范以锦:媒体人常说“房价在涨,工资多年不涨”。如今,面对各种压力,跳槽的不少,不断为新媒体和别的机构输送人才。人是需要一点精神的,理想会激发媒体人执着做新闻的热情。另一方面,每个人都面临“养家糊口”的问题,这也是现实的问题。如果两个高度不成比例时,部分人会动摇原有的志向和追求。还有一类人,在艰苦的环境中,也依然执着坚守。即便这样,也不能突破生存的底线。一旦觉得难以为继了,也会放弃。因此,媒体管理者和经营者不能只考虑导向的问题,要把媒体办活、把经营做好,让员工活得尊严,才能留住人才。

张志安:我们为何做新闻?对个体来说,主要是出于对这个职业及其生活方式的热爱,如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院长胡舒立所说的“有人花钱满足你的好奇心”;对机构和社会而言,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特别需要媒体来揭示真相、监督权力和启蒙大众。

郭全中:投入产出不成比例是在当前的传媒业大转型的时代大背景下发生的。10年前,当新媒体尚未对传统媒体造成根本性冲击时,传统传媒业的收入还是相对较高的,而现在新媒体的骨干人才收入依然相对较高,因此,并不能片面地说投入产出比不成正比,而关键是场域变了,新媒体是朝阳产业,而传统媒体是夕阳产业。根据历史经验,朝阳产业和夕阳产业的投入产出比不成正比是极其正常的事情。

魏永征:这是从来如此的现象,叫做“干一行怨一行”,教师、医生、律师、工程师、小公务员,等等,谁不这样说?我们都埋怨看病难、看病贵,最近看到一位医院院长的网上帖子说,病家只会指责我们服务不好,你们知道我们多么苦吗?我们不能按时吃饭,没有节假日,无法照顾教育孩子,看好病是应该的,看不好就套上医疗事故一顶大帽子。说治疗医药费贵,到了我们腰包里吗?我们收入多少,你们知道吗?你们去问问哪一位医生,愿意自己的孩子还当医生?可见这是职业的普遍现象。一是说说的,心里还是热爱自己专业的,谁不想更加改善一下自己呢?二是真的不想干了,那当然可以跳槽嘛。

张桂萍:最近十年来传媒前景一直被唱衰,最近一两年更是传出“媒体亏损、读者群萎缩、从业者职场前景堪忧”等一系列问题,从业者的新闻理想既遭遇体制的困境,也面临市场的选择,不少记者开始动摇、彷徨并怀疑当初的选择。请问:您认为传媒的未来在哪里?传媒人怎么样做才能“重构”自我?

张志安:其实,不必对传媒业的未来太过悲观。一则,中国的媒介体制“国情”跟西方有所不同;二则,无论介质如何变迁,人们对高质量深度信息的需求不会改变。传统媒体会衰落和转型,但传媒业不会衰落和消失。传媒人“重构”自我的关键,在于告别对行政体制的过度依赖,真正按照市场需求和专业原则来提供有价值的新闻、信息、产品和服务。

郭全中:在传媒业和通信业、IT业高速融合成“信息服务业”的大背景下,必须跳出传媒看传媒才能真正找到传媒业的未来,也就是说,必须从“信息服务”的角度来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信息,这就要求传媒从业者转变观念,遵循互联网规律,提供用户和市场需求的信息。

张桂萍:目前比较火的自媒体人罗振宇也是资深传媒人,他认为互联网必然会给媒体业带来根本性的冲击。一是因为传播介质的互联网化,受众人群和信息消费模式的碎片化,传统大众传播将越来越难以奏效;二是未来的传媒将不再以信息为核心,而代之以人格,所以他提出传媒人的“魅力人格体”概念,认为这才是未来最关键的传播节点。对此,您怎么看?

范以锦:这过分夸大了人格魅力了吧!传播节点是多种因素的,而且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情况。

张志安:我觉得,他说的有一定道理,但肯定无法涵盖全部的传媒。对“自媒体”来说,独特的观点、角度和意见,独特的人格魅力和写作风格,对其是否成功的确具有关键作用。对于机构媒体来说,“魅力人格”的重要性不如“机构文化”,整体从业者提供产品的专业性更加重要。

郭全中:互联网确实从根本上对传统媒体造成冲击,未来用户的需求将是个性化、定制化的,这就需要真正实现信息智能匹配,而在新的信息服务秩序建立之前,“魅力人格体”能够起到一定的甄别机制,但是到信息服务秩序建立之后,在整个的信息服务的价值链条中,数据挖掘平台将是真正的核心。

张桂萍:罗振宇认为未来媒体行业不会解体,反而认为媒体在未来会越来越重要,因为“一切产业皆传媒”——未来每个行业都需要媒体。他认为未来媒体的组织样式(比如报纸、电视台等)会解体,但“有一定信仰”和“有一定的魅力人格体”的媒体人却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对此,您怎么看?您认为未来媒体行业会解体吗?为什么?

范以锦:媒体行业肯定还存在,问题在于以什么样的媒体形态呈现。

张志安:我认为,未来媒体行业不会解体,但组织形态、管理机制、盈利模式必然会有所变革和创新。未来的报业生产将不再是劳动密集型的产业,而必须转变成轻巧、灵活、小规模生产的组织形态。以新成立的上海报业集团为例,在集团内部大胆探索公司化的股权改革机制、小企业的创业孵化机制,未来可能形成“一个集团、三个报系、若干公司”的组织结构。上海报业集团如果能在体制机制上有所探索和创新,则会对中国报业集团的未来发展提供更深刻的启示和做出更大的贡献。

郭全中:未来泛媒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媒体业和其他产业的界线将越来越模糊,传媒业因涅槃而新生。

(《岭南传媒探索》2013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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