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播出警方审问薛蛮子录像违法
昨夜看了央视那条3分钟薛蛮子嫖娼并涉嫌聚众淫乱新闻,出现约2分钟嫌疑人陈述自己违法事实录像,显然是警方审问所摄,看后有话要说。
先要说明,对于娼妓现象,我一向极为反感和鄙视,这种行为把性爱变为商品交易,摧残女性尊严,是人类社会的耻辱,法律理应禁止和打击。
在网上说薛蛮子被拘之前,我完全没有听说过薛蛮子是什么人。犯事被拘了,知道原来是个大V,大V又怎么啦?大V犯法当然一样法办。线下的事,与线上无关。最多说他做V时谴责过嫖,现在自己也嫖,言行不一,更显得虚伪,而已。
后来又知道是美国人,那不管。外国人在中国土地上违反中国法律照样法办,没有特权,事关国家法度尊严,没有商量的余地。这个聚众淫乱罪,三人以上共同进行性行为即可构成,虽然有学者提出质疑,也有一定道理,但是现在法律还在那里,煌煌国家法条,理当执行。是的,西方一些国家没有此条,比如前几年英国汽联主席莫斯利雇了几个妓女开性派对,《世界新闻报》买通其中一个妓女,偷拍了镜头,在报上披露,结果莫斯利告世界新闻报侵犯隐私,还获赔6万英镑,薛蛮子在美国英国要这么干,没事。但是他跑到中国来,以为中国女孩子便宜,可以充分满足他的“性癖好”,那不行,警方依法查处,理所当然。
但是,央视把警方询问录像做成节目,那过分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多项规定。
第一,违反“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我相信薛蛮子侃侃而谈他怎么找小姐,怎么多次找两个或以上小姐一起干,不是警方强迫下说出来的。警方对于美国人只会更加文明一些。但是,警方显然不会告诉他(也许问的时候根本没有想到要拿去做新闻):你这个供述要到有成亿观众的央视新闻联播上播出。他也肯定想不到也不会同意把自己供述拿到电视播出。这个供述的内容,不管供述人懂不懂(也许他不知道刑法有一条聚众淫乱罪),是有罪供述。违背了本人意愿,在公开播放的电视上播出有罪供述,让全国人民都知道,这是一种变相的强迫自证有罪。
第二,不符合证据必须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规定。警方审问嫌疑人的供词,是一种证据,应该在将来开庭时当堂呈供。经过法庭讯问、质证,才作为证据。现在抢先在节目里曝光,在香港叫做“见光死”,律师可以质疑你这个供词的合法性。薛蛮子的供词先播出了,全国人民都看见了,接着还要讯问质证吗?怎么讯问质证?
第三,不符合只有供述不足以定罪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他说找了多少次小姐,有多少次是两个一起干,还得查证。把薛蛮子想得狡猾些,他如果在胡说八道,故意说得严重些,后来查不到,或者查不到那么多,现在先播出了,全国人民都知道了,以后怎么交代?
第四,不符合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认定有罪的规定。是的,现在说的是“涉嫌”聚众淫乱,但是这样播出供述,实际上是告诉全国人民,他自己都说有罪了,还有什么话说?
央视上次对糯康死刑直播,违法。这次抢先播出薛蛮子供述,又一次违法。央视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得好好补一补法制课了。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不容玩忽亵渎。嫖娼是违法,违反刑诉法做节目也是违法,两者在违法这一点上,没有根本区别。央视应该有所交待。
薛的事情,还没有结论,就如此大造声势,显然具有宣传目的。有关方面也不想想国际观瞻,口口声声说法治国家,却完全不顾法律,这会带来很大的被动,且看如何了局。
问题不在媒体,而在警方,为什么把录像提供出来?
录像中妓女面容都打马赛克,唯有薛蛮子原貌照播,为什么有这样的区别对待?
原来这就是媒体审判
媒体的揭私癖,媚俗癖,捧臭癖,夸大癖似乎好不了。
我一直都不喜欢薛蛮子,但是我认为对待薛蛮子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办事。
离我们太遥远呀,真没看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