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市民趙先生真的告赢了卫生部吗?

昨天河南《大河報》报导《卫生部被判令限期答复信息申请》在网上广为流传:郑州赵先生要求卫生部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被拒,起诉到法院,北京一中院认为,会议纪要即属于卫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卫生部不予公开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期限内对赵正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此消息引起了一片欢呼,主流网站纷纷发表评论,有说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一项“指标性”判决,有的干脆把卫生部“败诉”做在标题上,有的称赞北京一中院如何坚持了法治原则,还说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道路上,具有如何的进步意义,云云。

不过我把这篇报道反复看了三遍,仍然有些看不懂:法院对于原告的诉求是怎么判决的呢?原告是不是仅仅诉求卫生部答复呢?当然不是,卫生部已经答复过了。他的诉求自然是要求獲取这篇会议纪要。那麼法院对这个诉求采取如何态度呢?是支持还是驳回呢?报道没有说。判决主文,最重要的是对于原告诉求的回应,但是报道回避了。一篇对法庭判决的报道,竟没有完整报道主文,这合适吗?

这是一篇不完整的报道,也是一篇有欠专业的报道。报道首先应该全面介绍事实,而不能只强调自己乐见的内容,把不喜欢的内容有意无意地“遗漏”了。其结果就是造成误导。

赵先生是不是“胜诉”了呢?在一家上海的报纸上看到,他的诉求,其实是被驳回了。也就是说,“败诉”的其实不是卫生部,而是原告赵先生。

法院的态度看似暧昧,其实明确。它并不支持市民这种“倒逼”政府公开信息的做法,只是认为卫生部说什么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无异授人以柄,太蠢了,这才要它再找一些理由出来,重新说明。

卫生部将会如何回复呢?理由当然有。

且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条件很严格:一是“自身”,二是“生产、生活、科研”,三是“特殊需要”。这与有的国家公民为行使知情权而向政府申请信息完全不是一回事,它并不开启公民以“倒逼”方式来推进政府公开信息的途径。正如故友李斯颐在“条例”公布后就说过,“条例”未脱政府治理的范畴,与监督无关,与宪政更无关,公民、媒体要以公益理由根据十三条提出申请,估计很难。

“条例”公布后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律师袁裕来由于代理诉讼需要,起诉安徽省政府提供某项信息,法院就以不属于自身特殊需要为由驳回了他的诉求。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公民、法人因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信息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规定“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原告不能合理说明的,应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这就进一步把“特殊需要”作为申请公开的必备条件落到了实处。

那么这份会议纪要對於赵先生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有什么特殊需要呢?

卫生部会不会按照这个思路作出新的答复呢?有这个可能。但是它也要冒一定风险,也就是说,要求赵先生说明自身確有特殊需要,如果不能说明就不予提供,就真的可能成为一项“指标性”的结果。它将彻底褪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满足公民知情权(“条例”本身并没有这样写)这一层淡妆,打消人们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条例”本身也没有这样写)的想象。这个代价,政府愿不愿意支付,这可能不是卫生部所能决定的。

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http://special.caixin.com/2012-10-25/100451743.html

http://news.youth.cn/gn/201212/t20121227_2750706.htm

 

5 Responses to “河南市民趙先生真的告赢了卫生部吗?”

  1.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本案中并不存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节,从法院的角度来说,不能判决变更卫生部的决定,只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只能判决卫生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对原告的申请做出答复。从这个角度来说,说原告胜诉也不算错。
    财新的报道说卫生部被裁定公开会议纪要,这是不当的,因为法院没有强制卫生部公开会议纪要,只是要它重新答复。卫生部大可以重新寻找一个理由拒绝赵先生的申请,这不是法院判决能够控制的。(http://china.caixin.com/2012-10-23/100450587.html)

  2. 夏小姐的大筆來得好快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條:
    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這是對信息公開案件的特別規定。

  3. 卫生部称会议纪要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一项会议纪要公开能达到“影响社会稳定”的程度恰恰说明此纪要有故事,有猫腻。

  4. 近日,卫生部就消费者赵正军要求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的公开申请进行了重新答复,称会议纪要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卫生部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不予公开。12月26日,赵正军决定再次起诉卫生部,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卫生部的上述答复。

  5. 卫生部再次拒绝公开生乳国标会议纪要

    2012-12-27 06:06:00 中国青年网
    近日,卫生部就河南籍消费者赵正军要求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的公开申请进行了重新答复,称会议纪要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卫生部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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