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房婶”李芸卿鸣不平

魏永征说(11月26日):

夏时妍小姐提供的《新京报》文章,指出广州市纪委介入此事乃是出于善意,起到澄清作用,按此說法,本文言重了。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2/11-24/4354524.shtml

不过本文基本精神,强调党组织应该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提议纪委调查私有房产信息泄露的途径,以及研究公开官员财产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政策界限,着眼点都是积极的。

*                  *

这两天在网上和有的电视节目中热议的“房婶”李芸卿事件,引起了中共广州市纪委的关注。据《南方都市报》23日报道:广州市纪委昨日在官方微博@廉洁广州发布调查进展,称“网上登载其家庭的24套房产情况基本属实,部分房产与其儿子共同所有。”同时简单介绍李芸卿的个人情况,“系原广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属下设计院退休高级工程师,未曾担任该单位行政职务,非中共党员,1997年9月退休。其前夫系某高校退休讲师。”

我看后不禁愕然。

什么是“纪委”?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之简称也。顾名思义,党要管党。现在它居然去调查一位并非中共党员更非官员的退休15年的68岁的女工程师,是那一条法律授予它调查普通公民(谁可以调查普通公民当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权力的呢?退一步说,即使这位“房婶”的房产,有迹象表明涉嫌非法所得,那也应该由法律授权的政府部门来调查,哪里轮得到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呢?普通公民需要遵守或者有可能违反党的纪律吗?

广州市纪委不仅调查了,而且公布了调查结果,说这位女公民家庭拥有24套房产的情况基本属实。公民财产情况(包括房产)属于个人资料信息,按照国际通行规则(许多国家都有个人資料保护法),使用和公开个人資料信息必须获得合法授权并且具有正当目的,那麼又是哪一条法律授予党的纪委有公开公民私人财产信息的权力呢?

现在全国舆论要求公布官员财产的呼声甚高,广州市纪委理应为此作出建树,但却转移话题,实行公布普通公民的私产,这究竟是为什么?

广州市纪委公布的情况如果属实,那就是非法公开个人資料信息。我国虽然还没有制定个人資料保护法,但是个人资料信息已经无可争议地纳入我国法律保护的范畴,例如《刑法》第七修正案就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这两项是并列的单独行为)个人信息罪”。广州市纪委的行为当然不属于这一条的“非法提供”,而可以认为是侵害了民法保护的公民隐私权益,要为此承担责任。

广州市纪委公布的情况如果不实,那么在当前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很可能因私产较多而引起种种猜测和非议。特别是“房婶”前天刚刚澄清说过自己拥有房产并非网传的24套,而是6套(有报道说7套),现在广州市纪委公布的情况无异是指她说谎,那么究竟相信谁的?如果 “房婶”所言属实,纪委说错了,那么它就要承担侵害公民名誉的责任。

任何政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件事上,广州市纪委对于“房婶”,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这样的居高临下的关系,它应当就自己的这种异常行为向“房嬸”、也向公众作出一个合法合理的交代。

广州市纪委如果真要介入此事,就不是查“房婶”,而是督促有关部门调查这些私人房产信息是怎么泄漏出去的,是怎么将这些只有房产公司掌握的信息通过一定渠道传到网上成为公开信息的,这里面究竟存在怎样的猫腻?是不是会有涉嫌触犯前述《刑法》规定的情况?作为党的纪律检查组织,这才是它要管的正经事。

广州市是一个省会城市即“较大的市”,中共广州市委及其纪委不是一个普通城市的党组织,它的行为对全国其它城市的党组织起着一定的表率作用,如果各地城市都仿效广州市纪委随便公布公民的私产,那豈不是亂了套?市民多買了兩套房,都可能拿出來曝光,勢必人人自危。《南方都市报》报道里插进一句话:“市民房屋信息安全引发关注”,相信是作者春秋之笔。

我的这段文字,并非与广州市纪委过不去,更重要的话题还在下面:广州市刚刚查处了拥有22套房产而涉嫌贪污的“房叔”蔡彬,这是对网上正确曝光的积极而有效的响应,受到舆论的赞扬。“房叔”是广州市所属番禺区的一个局领导干部,相信广州市纪委在这项工作中是作出贡献的。我们要求官员公开财产,同时强调公民私人信息包括财产信息应该依法保护。那么这里的界限究竟如何?按照现在国情,应该公开财产的官员以什么等级以上为宜?在此以下的普通公务员和民众又如何保护他们的个人信息?广州市纪委如果能够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向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广州市人大提出一定建议,制定一定的规范,那就是对全国的重大贡献。

广州市是全国最早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城市,为全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作出贡献,期盼它在反腐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再立新功。

 

9 Responses to “为“房婶”李芸卿鸣不平”

  1. 纪委乃我国反贪防腐第一功臣~我党代表人民根本利益,so我党可约等于人民,so党要管党可约等于党要管人民。所以房婶可一点都不冤呢~

  2. 滚他的党等于人民,中国有多少人啊,共产党有多少人,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纪委连这个道理都不懂?

  3. 魏教授是法学家,所言均有理有据有法,值得所有纪检部门反省检讨:千万不要党政不分、官民不分、纪检和司法不分。否则,违犯法律或法理还懵然不自知,以为自己替天行道、履行职责呢。

  4. 謝謝云老師指教

  5. 《新京报》有社论,防止“房婶式”误伤,还是要寄希望于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建立。与魏老师所想异曲同工。

  6. 謝謝夏小姐提供重要信息

  7.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注:原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为:“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
    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这样修改有无争议呢?是否会影响到记者(特别是财经记者)进行调查性报道呢?

  9. 好文!第三段“是那一条法律。。。”是不是该改为“哪一条。。。”呢?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