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诉讼法与新闻报道无关吗?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一

修訂《教程》第四版,我與編輯商定,全書篇幅只減不增。現在只有第四章“新闻与司法”,是修订时唯一加长的一章。因为去年有两部新的基本法律修订出台,就是《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特别是《刑事诉讼法》,需要重点介绍。

新刑诉法刚公布曾有争论:一种意见认为新法有些内容与新闻传播密切相关,对法制新闻特别是案件报道从内容到方式都会产生深远影响;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刑诉法是规定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的诉讼程序的,说它会影响新闻报道那是过分“敏感”了。

在我看来,这不是一个定义问题,而是一个实务问题。法制新闻,特别是案件报道,当然应该符合诉讼程序,正确体现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职权分工和制衡,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违反诉讼程序现象,还可以开展舆论监督,提出批评,怎么说诉讼法与新闻报道没有关系呢?

刑诉法有些新增内容确实给案件报道提出了新要求:

第五十条增列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而我们记者“采访”在押待审的嫌疑人,要他“总结”犯罪教训,对犯罪表示“悔恨”和“痛心”等等,在报纸和电视上并不鲜见,是不是与这条规定抵触呢?有人说,这条规定主要是制止或防止刑讯逼供,这不错;但是,要嫌疑人在警方严密控制之下通过媒体向公众“认罪”,能说没有“强迫”的成分吗?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它用途。”而在广播电视的法制节目中经常可以听到或看到警方提供的监听电话交谈、监控视频画面等,以及各种秘密侦查所获取的信息,给听众或观众以身历其境的刺激,这样的内容今后还允许出现吗?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即保密。据权威解释,所谓犯罪记录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各种材料;这实际上就包括了整个案情。还要注意,本条说的是實際判处的刑期而不是法律规定刑期在五年以下的犯罪,也就是说,是否列於保密,只有在判決後才能決定,所以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保密应当从立案侦查的源头做起。这几乎就意味着所有未成年人罪案在审理期间都应列入报道禁区。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媒体不得披露犯罪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的规定十多年来几乎从未认真执行过(书中列举了近3年来6件这方面的违法报道个案),那么媒体如何遵守刑诉法这条新规定显然并不容易。

媒体对于落实新刑诉法的准备是不足的。当下,我的一位应届本科生在写毕业论文时考察了去年央视《今日说法》节目,就发现了若干“出轨”问题,如20120316期节目播出了17岁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图片,上面姓名和住址清晰可见,20121212期节目播出了“采访”在押犯罪嫌疑人,表现他们痛哭流涕、悔不当初的画面,这些在新刑诉法生效后都是违法的,这位同学尖锐地指出:法制节目理应以准确宣传法制为根本宗旨,却带头“违法”,这会造成怎样的思想混乱呢?

法制新闻不守法、不合法,是老问题了。这当然不能完全怪媒介,限于《教程》的功能,我在书中只是含蓄地指出“我国新闻单位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合作素有传统,为外国同行称羡”。其潜台词是,不少报道中违法内容,公安机关是有责任的。记者“采访”在押嫌犯,报道使用侦查資料,还有什么记者“随警抓捕”、“随警破案”之类的做法,没有公安机关的配合是做不到的。不过,公安机关这样做,又有其体制上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过一家省级电视台报道一起强奸案的节目引发名誉权案,节目中使用了办案的区公安分局提供的让嫌犯混在几名中学生中间由受害人指认的录像却未做任何处理,致使这些中学生受到公众误解,这家公安分局就辩称自己是“协助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是的,在这家基层的公安分局看来,省里来的电视台记者要做法制节目,当然必须尽力“协助”,给以方便。而提供这种录像,就在当时也是违背不得披露侦查手段和审讯策略、技巧等纪律规定的,但这在媒体和公安机关的特殊关系中统统被忘记了。由此看来,法制新闻报道出现的违法内容,媒体特别是高级别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刑诉法已经两次修订,其趋势之一就是厘清公检法的职权分工,落实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上一次修订(1996年)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维护被告人权益来说,这被认为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中国式表述,从公检法分工来说,这是赋予法院唯一而排他的定罪权,对公检职权作了严格限定。自此,在法院判决前任何对嫌疑人或被告人足以被确认有罪的宣示,都是非法的。这次修订的有些新规定,正是这条规定的进一步延伸和拓展。媒体应该充分理解和尊重公检法的职责分工,不要强人所难,企求法外特权和不应该获取的信息。

随着法制的健全,我们法制新闻和案件报道的模式应该改革。我在书中提出三条:变以侦查破案为中心为以审判为中心;变单向度宣传为中立平衡报道;变激情诉求为理性讨论。

刊《青年記者》5月號

5 Responses to “新诉讼法与新闻报道无关吗?”

  1. 有些報道違法實爲公安違法

  2. 這是刑案偵辦以公安爲中心的結果

  3. 确实,一些媒体在开展所谓的法制教育,而本身却在做着违法行为。

  4. 欢迎大家关注青年记者(每月上期)“新闻与法”栏目!

    愿意投稿的可以和我联系。不收版面费,也无稿费。(wwlok2010@163.com)

  5. 刑案报道必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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