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据4月8日《北京晚报》刊登“庭审被迫中止的是是非非”一文报道:一起老两口告儿子、儿媳的借款纠纷案件定于前日开庭。当他们看到电视台记者架起了几台摄像机,法庭内还有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多家媒体后,情绪顿时激动起来。“我们这是家庭纠纷,不希望媒体采访报道,”原告的老两口和被告儿子都强烈地要求法官将记者拒之门外,但他们的要求被法官拒绝了。由于意见不一致,只得延期开庭。其实这种事并不鲜见,记者在采访公开审理的刑事、民事案件中,经常遭到当事人的指责:“你们采访庭审,经过我们允许了吗?你们拍我,是侵犯了我的隐私权!”那么,媒体究竟有哪些权利报道庭审?
答:
审判公开是基于保证审判公正的理念,所谓“公正就是要看得见”。所以这被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按照ICCPR第14条的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权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a fair and public hearing)。”公开审判首要目的既然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所以是有例外的。该条紧接着就规定:“由于民主社会中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之私生活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院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内,可不使新闻界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按照通常的理解,公开审判也就允许新闻记者参加庭审旁听并进行报道。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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