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媒介自律制度比较

媒体组织和行业协会自律学术研讨会发言提纲

媒介组织和行业的自律制度,起源于西方。此处自律指媒介组织和行业的自我约束。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媒介业也开始重视自律制度的建设。本世纪互联网勃起,网络自律成为网络管理的重要议题。媒介自律这个概念是从西方引进的。但是由于中西社会制度和媒介制度的不同,媒介自律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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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的文艺批评為何被判侮辱人格?

評范曾名誉权案兼論保護意見自由討論的空間

收藏家郭庆祥在上海《文匯報》發表文章批評畫家范曾,被後者以侵害名譽權告上法庭。今年年初,北京一中院宣布終審判決,维持被告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一審判決,駁回郭的上訴。本人認為,此判涉及名譽權法和文藝評論的一些重要問題,值得研究;至今方予评论,乃是将本案爭持作为学术问题处理,唯求利于提升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判决水平,維護不同意見自由讨論的充分空間。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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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干部为何不知“大跃进”?

《人民日报》甘肃分社社长(与当地的市长平级)林治波先生,在微博上否认中国三年大饥荒的史实,说“有人为了糟蹋毛主席,竟然夸张污蔑一九六○至一九六二年饿死几千万人”,激起了网上舆论的强烈反弹,交手三两个回合,便不得不删除这条微博,表示“对大跃进那段历史缺乏研究”,个人不当言论伤害了很多人的感情,向大家真诚道歉,“并愿意和大家一起努力防止历史悲剧重演”。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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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闻记者权利的独白

新闻记者的权利,在我国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甚至官方也没有统一说法。例如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称:“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把这些权利定为新闻机构法人权利。《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则肯定为新闻记者的权利:“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只涉及记者的采访权利,其它权利则付阙如。这些差别,反映了我国新闻体制的特色。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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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前今日和一周后的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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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应介入文艺的自由讨论/三评范曾名誉权案

见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基础。从启蒙思想家以来直至当代人们的共识,都认为不同意见的自由争论是寻求真理的有效途径,这是意见自由的重要价值。在艺术和科学问题上尤其如此。艺术和科学问题,是一项常见而重要的社会议题,也是一门具有高度专业性的议题,行政和司法权力不应轻易介入。即使在我国对言论自由限制较多的年代,领导人也还是强调艺术和科学中的是非问题,应当通过艺术界和科学界的自由讨论去解决,而不应当采取简单的方法去解决。本案的争议,实质就是这个范某的“流水作画”而成的作品算不算艺术珍品,范某有没有资格称为“大师”以及对这种自诩表示质疑是否合理这类相当专业的问题,也还涉及文章用词是否恰当等语言学、修辞学的问题,司法有这个权限和能力判断吗?像本案判决那样,一看见含有贬义的词语不问事实和语境、不问词语所含有的意思,就说是侮辱人格,那么今后我们还如何开展文艺批评呢?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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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北京晚报》“庭审被迫中止的是是非非”的议论

问:

48日《北京晚报》刊登“庭审被迫中止的是是非非”一文报道:一起老两口告儿子、儿媳的借款纠纷案件定于前日开庭。当他们看到电视台记者架起了几台摄像机,法庭内还有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多家媒体后,情绪顿时激动起来。“我们这是家庭纠纷,不希望媒体采访报道,”原告的老两口和被告儿子都强烈地要求法官将记者拒之门外,但他们的要求被法官拒绝了。由于意见不一致,只得延期开庭。其实这种事并不鲜见,记者在采访公开审理的刑事、民事案件中,经常遭到当事人的指责:“你们采访庭审,经过我们允许了吗?你们拍我,是侵犯了我的隐私权!”那么,媒体究竟有哪些权利报道庭审?

答:

审判公开是基于保证审判公正的理念,所谓“公正就是要看得见”。所以这被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按照ICCPR14条的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权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a fair and public hearing)。”公开审判首要目的既然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所以是有例外的。该条紧接着就规定:“由于民主社会中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之私生活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院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内,可不使新闻界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按照通常的理解,公开审判也就允许新闻记者参加庭审旁听并进行报道。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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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分歧不是侵权/二评范曾名誉权案

侮辱是要使受害人丧失一个普通人应有的尊严,這種效果只能採取無理強制的手段才能達到,所以侮辱的主要手段是暴力。侮辱性言辭則是一種“語言暴力”,其特徵就是一不说事,二不讲理。

一不说事,就是不具有陈述事实的形式。侮辱性言辞是言论人针对相对人发泄轻蔑、仇视等情绪并感染他人,并不是要他人信以为真,所以也不存在证实或证伪的问题。最常见的侮辱方式就是辱骂,那些粗鄙、下流的脏话,那些骂人是“猪”、“狗”、“畜生”之类的词语,完全不存在事实的成分。有些词语,带有比喻的性质,如以“蛀虫”称呼贪官,以“禽兽不如”形容重罪犯等,还有些词语,历来是称谓那些受歧视人群的,如“妓女”、“小偷”、“流氓”、“扒手”之类,使用这类词语,如果与实际事实相符,就不是侮辱;如果毫无根据地以此类词语指责他人,也是侮辱。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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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九周年了

时间过得真快,SARS事件已经九周年了。

SARS是一种新发生的流行疫病,本应及时告知公众,采取措施,是不难控制的。但是当时有些官员,隐瞒真相,封锁信息,不仅自己谎报“安全”,而且指责报道真相的境外媒体是“歪曲报道”、“炒作”,3月到4月初疫情蔓延,民众恐慌。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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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和“人品”的混淆/一评范曾名誉权案

收藏家郭庆祥在上海《文汇报》发表文章批评画家范曾,被后者以侵害名誉权告上法庭。今年年初北京一中院宣布终审判决,维持被告行为构成侵权的一审判决,驳回郭的上诉。本人认为此判涉及名誉权法一些重要问题,值得商榷。在数月后方予評论,乃是将本案提出的问题作为学术问题处理,唯求利于提升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判决水平,维护不同意见自由讨论的充分空间。这是一组系列评论,将陆续在此发布。

一评:人格和人品的混淆

本案争讼中,无论是原告的起诉还是法院的判决,都没有对文章叙述或依据的事实提出异议。判决也没有以文章基本事实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下判,而是认为贬损、侮辱了原告的人格。

一审判决的说法是:“郭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权的侵害。”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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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区”的智慧

昨日胡吴会,吴提出“一国两区”,有深意焉。

“一国两区”,就是彼岸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华民国”的一个地区,这在此岸,似乎不可思议,但是此岸不也是把彼岸视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区吗?

可见“一国两区”,也就是“一中各表”,也就是“不独、不统、不武”,也就是海峡两岸维持现状,也就是以上诸说的换一种说法。所以新华社消息才未予引用。

但是它并没有违背而且符合“在一个中国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的原则。而且现状就是如此。此岸一贯称对岸为“台湾地区”,对岸也一贯称此岸为“大陆地区”,不仅新闻这样说,而且官方文书、证件也这样提。所以也不可能驳回。

此岸以前对“九二共识”是不接受的,直到近几年,非但接受,而且成为处理两岸关系、制约对岸台独势力的一個基础性词语。那么再往前走,能够公开接受“一国两区”吗?

肯定了“一国两区”,有可能签订两岸和平协议,使两岸和平法制化,同时也可能使现状更加凝固化、长期化甚至永久化。

彼岸出牌了,此岸如何回应,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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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宛男:减税,今年两会第一关键词

减税,成了今年两会的第一话题,第一关键词。

从中金公司董事长李剑阁那份《减税是体制改革、结构转型和廉政建设的当务之急》的提案,被誉为今年两会“最有份量的提案”,到馒头税引发的民意大讨论,再到央视著名主持人崔永元称月薪过万元,钱还不够花,看当今10块钱还能买些啥……,毫无疑问,中国人均GDP排在世界100多位,而中国税负之高名列世界前几位,已经成为亿万人民心头最大的痛;减税减负增加收入,理所当然地成为黎民百姓的最大愿望。

李剑阁的提案直截了当:税收不是越多越好,应用法律形式严格限制政府收税权力,政府收多少税应要经过纳税人同意,不能你想收多少就收多少。提案称,2003年以来,我国GDP年增长速度保持在10%左右,但财政税收的年增长速度始终高于GDP10至20个百分点,这不仅在我国历史上所罕见,在世界历史上也十分罕见。这位63岁的政协委员直言,目前的减税力度不够,大幅度大范围减税不仅是当务之急,而且力所能及,任何时候都是减税时机。当财政部长谢旭人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辩称“财政收入增24%合理”之后,李剑阁毫不留情地予以驳斥,称财长报告“强词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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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制度与纪律规制

在2011年十大传媒法事例研讨会上的发言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是什么?有人在网上给我提问题,这个规定是行政法规吗?还是自律的规定?如果是自律的规定,怎么有这么多的强制性的处罚措施?我同徐迅也讨论过这个问题。

这个规定是在2011年11月11日发布的,美联社在北京时间当天晚上就报道了,可见外国很关注。它的标题是《中国要设法遏制互联网上的新威胁》。其中有一段话我们可以研究。它说有许多规则在其他社会的新闻编辑部也是正常程序,不错,新闻要核实,不能报道道听途说的东西,西方、中方都是一样的,不是中国的特别规则;但是美联社接着说,在中国这些规则往往用来增强政府的控制。什么意思呢?前面这句话,这本来就是新闻编辑部里都应当有的规则,但是中国不同的是,这要由政府出面来规制。新闻出版总署当然是政府部门啦。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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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对达芬奇密码节目首先应当做什么?

新年伊始,达芬奇家居引发的公案成为传媒界最大热点。2011年夏天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披露的达芬奇家居公司“造假门”,在年终最后一星期有了结果:上海市工商局对达芬奇家居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后者表示不服要提起行政诉讼;工商局则通过微博予以反驳。而新年第一期《新世纪》大幅报道“达芬奇案中案”,披露央视《每周质量报告》两檔《达芬奇密码》节目出笼始末,涉及使用不正当的暗访手段,以及背后的“公关陷阱”,可谓黑幕重重。而制作此档节目的记者李文学则高调发表声明,称节目披露了达芬奇家居部分产品存在产地造假、原材料造假、虚假宣传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本人对节目的真实性负责,不存在与他人勾结、陷害达芬奇家居的行为,表示将通过法律手段就达芬奇方面的诬陷和诽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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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十大传媒事件研讨会演讲

(12月22日,根据记录整理修订)

魏永征:

刚才新闻出版总署的同志很简要、也很全面地介绍了新的《出版管理条例》的内容。我想补充一点,《出版管理条例》不只是改动的要注意,还有一个没有改动的地方更值得我们注意,就是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制度没有改。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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