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的标签化

我前一篇为采访周妈记者辩护的文章,是一篇即兴的游戏笔墨,可能会使一些倡导知情权、采访权、新闻自由、公众人物等问题的朋友看了不高兴。其实,我并非针对谁,只是想说明,这些重要概念,在进入公共领域以后,会发生怎样的畸变。这也并不奇怪,真理超越一步就成为谬误,不是这些概念不正确、用不得,而是要指出在传播过程中应该注意科学性,以免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就说“公众人物”这个概念吧,它的产生、定义、内涵、应用等等,都有明确的界定。什么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在什么场合下应该退让它的权利?是些什么权利?为什么要退让?这些问题都没有弄清楚,就到处使用,是谓之标签化。

什么是”公众人物”呢?中国学界通俗说法是“官员加名人”,这还基本不差。但是我与张鸿霞博士5年前一项研究发现我国涉及媒介的侵害人格权案件中提到公众人物这个词语的,没有一件是指官员的,我们把它理解为制度上的原因。年初看到蔡继明起诉百度公司的名誉权案,发现一审判决指蔡是“公众人物”,出于维护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考虑,所以驳回要求被告赔偿等诉求云云(此案二审改判被告赔偿10万元),不禁眼睛一亮:这可能是官员(public official)被称为公众人物的首例“突破”吧?蔡不只是著名教授,还是全国政协委员,在西方人眼里,那是参议员一级人士,当然是公众人物。不过再一看,判决是指蔡因为 “假日改革事件”而“被动成为公众人物”,原来蔡本来不是公众人物,只是因为他倡导假日改革才出了名而成了公众人物。这里的潜台词就是政协委员这类公职人员本不算公众人物,只有影星歌星球星等名人才算。看来由于人格权案件提到公众人物的大都是影星歌星球星,甚至把居委会主任、初中毕业生都划了进来,于是人们反倒把官员忘记了,真的官员站在面前,还要加上一些条件才行。这样我才会推理周克华和他的老妈都是公众人物。

在什么场合下”公众人物”应该退让他的权利?当初美国萨利文案件判词说得很清楚:公众官员不得从有关其职务行为(relating to their official conduct)的诽谤诉讼中获得赔偿,除非他能够证明“实际恶意”的存在。但现在人们往往一言以蔽之:公众人物名誉、隐私保护“弱化”或“受限”,而完全不提职务行为这个条件,就是在某个相当权威的拟稿中,也会遗漏这个至关重要的界定。似乎公众人物在任何场合,都只能伸长脖子挨打似的。蔡继明这个案子,倒确实是对他的职务行为发生的争议,一审判决如果真要“帮忙”百度,是可以做一篇漂亮文章的:原告身为全国政协委员,又承接了国家课题,提出假日改革的建议关系全国所有在职人员的利益和方便,理应给公众充分的讨论空间,事关人民当家作主,故而对讨论中出现的冒犯性言论应当予以“忍耐”云云。当然也未必说的通,因为“蔡继明吧”上的有些言论已经不只是“实际恶意”,而是充斥着侮辱、诋毁、威胁的“恶意”了,不过毕竟比如今这样一句莫名其妙的“被动公众人物”要强得多。由此看来,我们的法官真的要多读点儿书。

“公众人物”为什么要退让有些权利?按照它的原产地的说法:人们的言论分为公言论和私言论,公言论就是关于统治事务、代表人们参与自治过程的言论。私言论则与此无关。那里认为对于公言论,政府无权加以限制,这才产生了公众人物不能轻易在诽谤诉讼中获胜的一些做法。如果真要借鉴到中国来,那就是前面说的,只有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事情,公众人物不能随意主张自己的名誉、隐私等人格权。而不是把哪位歌星与酒店客服吵架、把当事人母亲“跟”过几个男人都归之与“公共利益”相关,都要予以特殊保护之列,因为那与人民当家作主毫无关系,只是满足媒体“吸引眼球”的需要而已。顺便说说,我在为记者辩护那篇短文裡所说的知情权是指人们“享有的对社会发生的感兴趣的情事及其发生、发展、变化予以了解和知悉的权利”,也是有出处的,而这个定义偷换了知情权作为民主权利本应具有的内容。如果知情权只是用来满足兴趣的话,那么为吸引眼球而损害一下歌星影星球星也就成为完全正当的行为,当然也可以用来为侵扰周老妈这样有失新闻伦理的行为辩护了。

“公众人物”词语进入中国以后,近来又有新的创造。人们先是引申出“公众人物”人格权“弱化”论,说是“公众人物”应该容忍那些针对他的不实指责;如今又出现了“公众人物”表达权“限制”论,说是“公众人物”更应该谨言慎行,注意自己不当言论可能对他人的伤害——后者确实是中国人的发明。我已经见到三次判决:一次是陆幽诉黄健翔案,第二次是金山公司诉周鸿祎案,第三次是药庆卫诉张显案。第一个判决以黄是公众人物为由对黄予以批评,第二和第三个判决则以被告是公众人物为前提判他败诉。周鸿祎是360董事长,IT行业一方诸侯,还可以说。而张显只是一位副教授,充当了药家鑫杀人案被害人家属附带民诉的代理人,为什么是“公众人物”呢?或者至少要像蔡繼明那樣說明一下是“被動”還是“主動”吧?現在判决书把“网络实名认证”作为“公众人物”的定语,是不是加V的微博用户都可以享受“公众人物”待遇呢?张显不是就说你药庆卫的微博不也加V的吗?那么“公众人物”告“公众人物”又该如何是好呢?是两下扯平还是再对讼案两造的“公众人物”的级别高低、影响大小作一番比较而后决定“倾斜”呢?

我忽发奇想,将来“公众人物”也许会成为法官手里的一张牌。在名誉、隐私等人格权讼案中,如果要“帮忙”原告,就说被告是“公众人物”,表达权“受限”,判原告赢。如果要“帮忙”被告,就说原告是“公众人物”,人格权“弱化”,判被告赢。这不是很省事了吗?

当然,这只是杞人奇想而已。

3 Responses to ““公众人物”的标签化”

  1. 公众人物的创立初衷是为了保护言论自由,现竟走样成了限制言论自由的依据。真有意思。

  2. 這也是屬於南橘北枳吧。

  3. 拜读了魏老师的大作,确是击中问题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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