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媒介自律制度比较

媒体组织和行业协会自律学术研讨会发言提纲

媒介组织和行业的自律制度,起源于西方。此处自律指媒介组织和行业的自我约束。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媒介业也开始重视自律制度的建设。本世纪互联网勃起,网络自律成为网络管理的重要议题。媒介自律这个概念是从西方引进的。但是由于中西社会制度和媒介制度的不同,媒介自律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本文比较两者仅在于罗列事实,并非比较优劣,不同制度在不同社会环境都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认知这些区别的主要意义是在借鉴西方自律规则之时,避免照搬照抄,作出一些不切我国实际国情的制度设计,例如建议引入新闻评议会(press council)制度之类。

1.媒介合法性依据

我国媒介实行全面而严格的许可制度。新闻媒介的设立需经国家特许。报刊等出版物须由国家认可的主办单位申办,并且有上级主管机关管理。电台电视台由政府广电部门设立。互联网的新闻网站只能由上述新闻单位设置才能从事新闻采编和发布。从事新闻记者职业也必须取得许可。所有新闻媒介都直接或间接隶属于某个党政部门。

从事内容服务的互联网站有许可(经营性)和备案(非经营性)两类,其中提供自媒体(BBS、社交、博客、微博客等)服务必须取得许可,从事新闻转载、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视听节目等信息服务也必须取得许可。这些网站必须接受许可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管理。

可见,我国新闻媒介和其它传播媒介的合法性,来源于国家许可(授权),而不是直接来源于宪法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这与西方媒介行为依据源于本国宪法规定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受宪法保障是完全不同的。

2.媒介和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

西方媒介根据宪法的规定自由设立和运行,独立于政府,所以有第四机构(the fourth estate,或错译为第四权)之称。媒介行业自律组织也强调它对于政府和其它利益集团的独立地位。

中国媒介自身隶属于特定党政部门或者接受政府管辖,媒介行业组织同样必须隶属于相应的主管部门,接受主管部门的指令。媒介和媒介行业组织不允许独立于政府之外。

3.媒介自律的目的

西方媒介有“以自律换取自由”之说,通过自律来保护和实现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亦即以媒介组织和行业自我约束,换取政府的不干预,保持对政府的独立性。

中国媒介不是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主体,“以自律换自由”的途径根本不存在。中国媒介自律目的是维护正常的传播秩序。

大多数西方媒介自律规范性文件都有保障新闻自由或言论自由的条款,這在中国的自律文件中基本上不存在,有的文件写了言论自由也没有遭受侵犯的救济措施。

4.媒介自律的性质

中国媒介自律的性质是媒介管理的一部分。有关官方文件通常是将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公众监督和单位管理等并列称为媒介的“管理体系”或“管理体制”。而西方的媒介自律是出于行使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过程中伴随而生的内在责任,即人们熟知的媒介“社会责任理论”。

西方的自律概念属于伦理道德范畴,而中国将它纳入政府管理的范畴。

5.媒介自律组织的性质

在西方如同媒介独立于政府一样,媒介行业的自律组织也强调其独立地位。而中国媒介行业组织都隶属于一 定的主管部门,它们实质上是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能的辅助机构。

6.媒介自律规范的来源

西方的媒介自律规范来源于参与行业组织的媒介和媒介从业者的协议。中国的媒介规范,虽然也具有协议(公约)的形式,但是从根本上说来源于党和国家的意志。有许多随机调控的要求,采取自律的形式,但是实际上是来自主管部门的指令。

7.媒介自律规范的首要内容

我国媒介自律规范的首要内容是保证内容的政治正确,如正确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稳定、弘扬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涉及维护他人权益的位在其次。西方媒介自律规范按照自由以不妨碍他人为限的原则,要约束的就是尊重和不侵犯他人权益(人权),如知情权(报导真实消息和更正答复)、保护隐私、保护未成年人、尊重版权等。

8.自律范围

西方媒介自律范围比较清晰,自律是在他律不得涉及的“自由领域”的自我约束,当自律手段无效或者发生涉嫌犯罪行为时公权力方才介入。在中国,由于新闻媒介都隶属于公共权力机构,其它新媒体也置于公共权力管控之下,公共权力居于主导地位,自律从属于他律,并且往往难以区分,有的自律行为实际上是公权力管理行为的延伸(如网络管理,前台是互联网行业组织或网站,而由后台的行政机关操控),有的通常属于自律范围的事项在我国则由公权力直接介入处理(如防治虚假新闻)。为此,自律协议的行文用语往往比较宽泛,以便容纳各种公权力需要约束和制裁的行为。

9.自律手段

按照西方观念,自律的基础乃是个人内心的善良意志,其基本原则是“主动遵守”。媒介自律手段主要是通过沟通达成共识,或者进行舆论谴责,不采取制裁手段。这在西方也有“无牙老虎”之讥。中国自律往往采取制裁手段或以制裁手段为后盾,在新闻媒介有禁载、给行为人以行政处分、撤销准入资格等,在网络自媒体有删除用户言论、封闭自媒体、撤销账号等。对于违反自律规则的个案较少进行舆论谴责,甚至对被制裁人也不说明理由。

10.对于自律手段的救济

中国媒介自律的制裁手段通常是制裁方的单向行为,并无反向的救济手段。自律规范文件一般没有制裁方的义务规定,被制裁方不可能对制裁提出异议。自律协议条款的模糊空間,有利于制裁方尋求根据。有的规则是内部的,并不向公众和被制裁方公开。有些完全没有根据(如网上经常出现的“根据法规和政策规定”这句话,但从未说明也不可能说明是哪一条法规或政策)或没有必要的“超协议”的制裁行为,被制裁方也没有提出异议的程序和途径。如网络自律中经常采用的“关键词”屏蔽,在所有法规和自媒体协议中并无规定,用户从未被告知哪些属于屏蔽词语因而也不可能预期其行为后果。任何单词都是中性的,可以表达正面意思,也可以表达负面意思,如果负面表达是非法的,那么正面表达当然就是合法的,两者的概率是一比一。关键词屏蔽的做法,既屏蔽了非法内容,也屏蔽了同样数量的合法内容,后者显然是对言论自由的损害。虽然这种做法既无法规依据也无协议依据,但是网民对此没有救济手段和途径。

2012/5/26于咸阳

 

24 Responses to “中西媒介自律制度比较”

  1. 其实我倒是觉得,国内的媒体自律更像是西方的co-regulation,具有官方背景,具有一定的强制手段,当然,也不完全一样。
    只是就self-regulation这一块来说,二者是不同的,如同两颗种子发出的芽,会有相似的地方,但生长轨迹绝对不可能重合。

  2. 夏小姐:说得很好,确有co-regulation的味道。香港翻译作共律,不知内地怎么翻译。上世纪80年代以来,欧洲鉴于自律的无牙老虎缺陷,提出共律的概念。为一些国家所采用。不过这个共律,自律组织和官方的分工职责还是明确的,并且都有授权,与我国这种“混沌状态”还是不一样。如果你有兴趣,倒是可以作为一个研究的题目。

  3. 内地也基本译作“共译”,北欧国家好像多数都是共律。不过国内对西方的共律机制研究似乎并不多,只在少数几本书中见过,大概是我读得不够多的缘故。

  4. 一回來就看見幾條評論,特別是夏小姐的評論,我完全贊成。本想明天回覆的。後來又發現這一條,先做一個表示。時間不早,在路上奔波了一天,明天再說吧。

  5. 虽然中外有别,但是记协仍然可以有很多技术性的工作可做,比如建立可操作性的、具有示范效果的自律准则等,以体现自己存在的价值。

  6. 這個當然。不過人民團體還是要接受政府的領導,比如記協本來已經就制裁虛假新聞起草了規則,但是後來有權威方面認為此類規則應當更有權威性,於是才有新聞出版總署的規定,記協反而沒事幹了。
    行政管理往往选择性执法,那个臭名昭著的国税文件假新闻,受处罚的是造谣者和首发的报纸,对传播谣言有重要责任的人民日报和新华社就没有见到有什么公开的检讨认错。

  7. 我们的媒介自律,确实是媒介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就算它像西方的co-regulation,但它不是共律,也不是生发于媒介自身功能属性的真正自律,只能说仍然是政府管制的一部分。这种内外夹攻下的管制,让媒体不能成为言论自由的主体,更不能制止媒体作恶和为害。在新闻实务界工作过的人耳濡目染媒介道德现实情况,会深切感知这一点。我们的记者职业道德准则有多高的专业性和有效性?调查一下,有多少“主流媒体”,特别是党媒,在用报道换广告;一个副省级党报竟然撤销了广告部,广告创收任务分摊到各新闻采编部门,记者为拉到广告已快成疯狗了;去南方报系工作的一个年轻人告诉我,入职前聆听南都记者给培训,大家被新闻理想激荡地热血沸腾,随后在南方日报驻站记者,却被要求用批评报道换广告,内心撕裂痛苦难忍只好离去。这绝不是个别现象。媒介对自身行为边界没有形成共识,正如政府管制的正当性和边界没有明确一样。西方说,以自律换取自由,在新闻自由制度环境下然也。在中国,或许“以自由来换自律”更靠谱一些。媒介连一个权利主体都不是,没有独立人格和意志,它能形成自己的行为和角色认知才怪。但就是这么一帮良莠不齐的媒体,让他们享有什么样的自由呢?享有自由后又会出现什么情形?实在想不清楚。

  8. 的确,自律换取自由的前提是媒体是新闻自由的主体,享有新闻自由。它们手上拥有一定的“权利”,若滥用将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伤害,所以需要对这一权利加以限制,若媒介不自律公权力就会对其施以他律,这是自由媒介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既然国内媒体并非新闻自由的主体,也不存在新闻自由这么一项制度,那么所谓的“自由换自律”也就不存在了。
    至于媒介不是权利主体所以无法形成自己的行为和角色认知这一说法,个人认为这是两件事。媒体不享有新闻自由,各种选题受到限制,受到公权力各方面掌控,并不能成为其不遵守最基本职业道德的理由。西方媒体的自律,最基本的一些准则是如实报道、不伤害个人隐私、保护儿童隐私等等。但是有时我们的媒体连最基本的这些都做不到,比如曝光未成年人隐私,比如虚假报道。这是一个媒体人最最基础的专业素养,如果连这些都做不到,那么便他愧对“记者”这一称号。而这些,不能以媒体无自由作为挡箭牌。

  9. 我这关于媒介自律的10条是前面《關於新聞記者權利的獨白》的續篇,那篇文章最後寫道:
    “国家授予的新闻记者职业权利,具有专有性、排他性,而国家机关对下属媒体的管理调控,以及媒体等级、地位的差别,又使得这些权利很难具有统一而稳定的边界。
    “但是‘国家授权’并不等于新闻传播活动对社会和他人享有特权,记者的报道、评论和采访等活动在法律上道义上的义务底线是清晰的,意图挑战这些义务底线来扩展所谓记者和媒介权利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對於媒體至少有三點值得注意:
    1.媒體行為來自公權力的授權,容易滋長對於私權的特權,在多年前這種特權是明明白白存在的,今天在法律上是不存在了,但是還存在觀念的殘餘和實際的傾斜。
    2.媒體受到公權力約束的不確定性,會引發對於私權的擠壓和擴張,有些關於“媒體權利”的談論和設計,就往往着眼於如何“弱化”對於名譽、私隱等等的保護,而很少考慮如何對公權力施加一點限制。
    3.政治正確第一,他人權利其次的排序,也使得媒體更加在乎前者,忽視後者。
    所以,普世認同的關於媒體自律的內容,在中國國情下非但不容削弱,而且更應加強。

  10. 是的,这一点我完全赞同,因此我很反感有些媒体人,一提到媒体侵犯个人权利时便絮絮叨叨说媒体人受到公权力的压制是多么不容易之类的。本就是两个层面的事情,非要揉在一起,才显得其专业素养低下。
    所以说有时候媒体人以及一些学者是自相矛盾的,这边在说公权力的限制太多,另一边却在利用公权力授权的好处,汲取某些特权~~

  11. 看來我們思路完全一致,可惜不識其人。新浪微博上搜到一位夏時妍,未知是否?

  12. 呃 不是~那一位 应该是我的朋友,只是借用了她的名字~

  13. 非常的不错啊

  14. 不独立,无自由。国内媒体在现有职业空间下,需遵守的媒介自律则更多是从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方面努力,比如之前深圳杨武案,南加州大学留学生遇害案,加拿大留学生林俊被害案,避免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15. 谈到国内媒体的自律,我觉得这恐怕是一个超前的问题。责权利边界不清,是包括他律自律在内的一切媒体规范愿景难以真正实现的最大障碍。我国媒体的行政内部化身份性质与西方媒体的市场法人化主体资格的差别,是一个不能忽视的国情。没有对权和利的保障,光谈责任恐怕难有执行或实施层面的现实基础。

  16. 刚才在魏老师的另一篇博文里看到《九问》,最后一问是我国新闻媒介现在究竟有没有法?我的观察是,有“规”无“法”。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还是在于我国媒体还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法人”资格,连名词都不是,哪里能拿它造句呢?但媒体集团化、转企改制等动作,让我们看到了传媒法的希望。如果说律,从国家产生之时就有;如果说法,应该是产生于宪政时代。前者是单向度的由上对下的律令,与今天的“规”相似;后者才是双向度的平等主体之间各享权利互负义务的法。我国对媒体在经济运作方式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但在政治安排上的做法又是计划集中式的。人们老是叨念着制定新闻法,是因为媒体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上扮演着与西方媒体相似的角色,应该有相应法律对媒体这一市场活动者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但媒体法、新闻法又迟迟不能以人们期望的面目出台,正是因为在政治上媒体还不是完全的市场主体,它更多地带有行政机关式的内部角色,这在立法技术上就难以有“法”,而只能有单向度的“规”。

  17. 说得很有道理。
    我国大众媒介不能说没有法,行政法规在我国属于法的范畴。不过这些法的主要功能,并不是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而是把所有的大众媒介限定在党的领导的体制以内(我们口头上常说“体制内”“体制外”,就是这个意思)。
    限到体制内,就可以管了。我们管理的主要规范,并不是(法)规,而是纪,即纪律,或者说行规。这与法规不一样,法规不许与法、宪法冲突,纪律是个内部(体制内)问题,不发生合宪还是违宪、合法还是违法问题。就像默多克停办世界新闻报,不能说他侵犯新闻自由一样。纪律是内部的他律,所以就会发生他律和自律界限不清的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互联网。互联网的自媒体怎么限制到体制内呢?这就很麻烦。我们现在做的一切,就是企图在互联网领域也能够与体制内一致起来。你揣摩看,是不是?

  18. 是啊,互联网出现的问题,对管理者和政策决策者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现在再想把传统媒体的“体制内”管制模式套在互联网问题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操作上,恐怕困难和障碍都太大了。互联网归电信部门管理,而不是归广电总局、出版总署控制,从内容到资源由一个部门一管到底的局面,不要说互联网很难,就连传统媒体也开始破冰。那么在“体制外”由法律来管是不是可以解决互联网的问题呢?这可能是“传媒法”呼声日渐高昂的一个原因吧。
    我看目前的互联网立法,对具体行为的约束不能说不细致,但散乱无序,监管部门更是头绪无数,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改变“政出多门”的行政管理体制,特别是管理者立法(规章)缺少节制和规范,可能是有效规范互联网活动乃至整个传媒业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突破目标。

  19. 写得真不错,小MM很喜欢哦,随便说一下留言是一种美德,你是知道的!多谢支持!

  20. 魏老师,您好。向您请教一个问题:您是否赞成我国新闻规范的建立和维护有赖于“媒体共同体”的形成这一观点?
    就我个人而言,我支持这种观点,但我觉得这种独立的“媒体共同体”的建立和存在在我国是不现实的。
    我认为:我国的历史就是“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政府“有形的手”推动着许多事情的发生发展,正如您在本文中所讲,中国的媒介机构是在政府的管制下进行生产活动的,也正如我们所知,在中国根本不存在什么私媒,所有的媒体都是官媒,而且这一切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已经根深蒂固。
    我想,在这样一个国情下,要建立一个真正独立的“媒体共同体”是十分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其实,中国也是有这样的共同体的,记协,但现实表明,记协的作用并没有我们预期的那么大!
    说的比较乱,还请老师能够给予解答,谢谢

  21. 我不太清楚這“媒體共同體”是什麼架構。
    就記協來說,它是中宣部的下屬機構,其幹部配備、工作部署等都受中宣部領導,這是大家都清楚的。
    中國眼下不會有媒體或媒體人自行結合的行業組織。

  22. 确实,在中国这种组织的建立不现实。
    老师,那您觉得咱们国家有无必要针对新闻记者(比如新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涉及的安全问题等)设立一个专门的法?
    我认为:国家针对新闻记者设立一个专门的法律是没有必要的。
    记者首先是一个人,一个公民,适用宪法规定的权力与义务。假如说针对记者立法,那其它行业的从业人员呢,如警察,医生等,他们在职业过程中也时刻面临着种种危难,如果这样岂不是会造成一种社会不公。此外,针对记者立法,记者不就真的成为“第四权力”了吗!记者又谈何真实反映社会现实、反映民情民意呢!

  23. 保障新聞記者安全的法早已經有了,就是保障人身權利的法,凡是毆打、非法拘禁、阻撓記者行動等行為,都有法律可以制裁,而且事實上記者有此遭遇,媒體一定報導,有關警方或其他組織一定處理,上網檢索就可以知道了。相對說來,我國新聞記者是最安全的。
    上個月,有個省說有位記者被殺害,其實不是在採訪職務行為中遇害,而是搶劫殺人,那麼按照刑法,怎麼定罪處刑都是有條文的。不能因為他是記者,就判兇手更重一些。

  24. 謝謝老師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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