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和“人品”的混淆/一评范曾名誉权案

收藏家郭庆祥在上海《文汇报》发表文章批评画家范曾,被后者以侵害名誉权告上法庭。今年年初北京一中院宣布终审判决,维持被告行为构成侵权的一审判决,驳回郭的上诉。本人认为此判涉及名誉权法一些重要问题,值得商榷。在数月后方予評论,乃是将本案提出的问题作为学术问题处理,唯求利于提升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判决水平,维护不同意见自由讨论的充分空间。这是一组系列评论,将陆续在此发布。

一评:人格和人品的混淆

本案争讼中,无论是原告的起诉还是法院的判决,都没有对文章叙述或依据的事实提出异议。判决也没有以文章基本事实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下判,而是认为贬损、侮辱了原告的人格。

一审判决的说法是:“郭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权的侵害。”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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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区”的智慧

昨日胡吴会,吴提出“一国两区”,有深意焉。

“一国两区”,就是彼岸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华民国”的一个地区,这在此岸,似乎不可思议,但是此岸不也是把彼岸视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区吗?

可见“一国两区”,也就是“一中各表”,也就是“不独、不统、不武”,也就是海峡两岸维持现状,也就是以上诸说的换一种说法。所以新华社消息才未予引用。

但是它并没有违背而且符合“在一个中国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的原则。而且现状就是如此。此岸一贯称对岸为“台湾地区”,对岸也一贯称此岸为“大陆地区”,不仅新闻这样说,而且官方文书、证件也这样提。所以也不可能驳回。

此岸以前对“九二共识”是不接受的,直到近几年,非但接受,而且成为处理两岸关系、制约对岸台独势力的一個基础性词语。那么再往前走,能够公开接受“一国两区”吗?

肯定了“一国两区”,有可能签订两岸和平协议,使两岸和平法制化,同时也可能使现状更加凝固化、长期化甚至永久化。

彼岸出牌了,此岸如何回应,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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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宛男:减税,今年两会第一关键词

减税,成了今年两会的第一话题,第一关键词。

从中金公司董事长李剑阁那份《减税是体制改革、结构转型和廉政建设的当务之急》的提案,被誉为今年两会“最有份量的提案”,到馒头税引发的民意大讨论,再到央视著名主持人崔永元称月薪过万元,钱还不够花,看当今10块钱还能买些啥……,毫无疑问,中国人均GDP排在世界100多位,而中国税负之高名列世界前几位,已经成为亿万人民心头最大的痛;减税减负增加收入,理所当然地成为黎民百姓的最大愿望。

李剑阁的提案直截了当:税收不是越多越好,应用法律形式严格限制政府收税权力,政府收多少税应要经过纳税人同意,不能你想收多少就收多少。提案称,2003年以来,我国GDP年增长速度保持在10%左右,但财政税收的年增长速度始终高于GDP10至20个百分点,这不仅在我国历史上所罕见,在世界历史上也十分罕见。这位63岁的政协委员直言,目前的减税力度不够,大幅度大范围减税不仅是当务之急,而且力所能及,任何时候都是减税时机。当财政部长谢旭人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辩称“财政收入增24%合理”之后,李剑阁毫不留情地予以驳斥,称财长报告“强词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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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制度与纪律规制

在2011年十大传媒法事例研讨会上的发言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是什么?有人在网上给我提问题,这个规定是行政法规吗?还是自律的规定?如果是自律的规定,怎么有这么多的强制性的处罚措施?我同徐迅也讨论过这个问题。

这个规定是在2011年11月11日发布的,美联社在北京时间当天晚上就报道了,可见外国很关注。它的标题是《中国要设法遏制互联网上的新威胁》。其中有一段话我们可以研究。它说有许多规则在其他社会的新闻编辑部也是正常程序,不错,新闻要核实,不能报道道听途说的东西,西方、中方都是一样的,不是中国的特别规则;但是美联社接着说,在中国这些规则往往用来增强政府的控制。什么意思呢?前面这句话,这本来就是新闻编辑部里都应当有的规则,但是中国不同的是,这要由政府出面来规制。新闻出版总署当然是政府部门啦。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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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对达芬奇密码节目首先应当做什么?

新年伊始,达芬奇家居引发的公案成为传媒界最大热点。2011年夏天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披露的达芬奇家居公司“造假门”,在年终最后一星期有了结果:上海市工商局对达芬奇家居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后者表示不服要提起行政诉讼;工商局则通过微博予以反驳。而新年第一期《新世纪》大幅报道“达芬奇案中案”,披露央视《每周质量报告》两檔《达芬奇密码》节目出笼始末,涉及使用不正当的暗访手段,以及背后的“公关陷阱”,可谓黑幕重重。而制作此档节目的记者李文学则高调发表声明,称节目披露了达芬奇家居部分产品存在产地造假、原材料造假、虚假宣传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本人对节目的真实性负责,不存在与他人勾结、陷害达芬奇家居的行为,表示将通过法律手段就达芬奇方面的诬陷和诽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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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十大传媒事件研讨会演讲

(12月22日,根据记录整理修订)

魏永征:

刚才新闻出版总署的同志很简要、也很全面地介绍了新的《出版管理条例》的内容。我想补充一点,《出版管理条例》不只是改动的要注意,还有一个没有改动的地方更值得我们注意,就是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制度没有改。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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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严防虚假新闻规定的司法价值

内容提要:本文根据侵权法过错归责原则的原理,指出最近新闻出版总署严防虚假新闻的规定作为新闻媒介的专业规范,为审判新闻媒介因新闻失实而引起名誉权纠纷是否具有过错而需承担责任提供了明确底线。不应以维护所谓“媒介权利”的名义挑战新闻专业规范。

关键词:虚假新闻、新闻专业规范、名誉权、UGC


2011年11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是继2009年《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之后从制度上保障新闻真实性、杜绝虚假新闻又一个重要规范性文件。世纪之交以来,党和国家各家新闻主管部门和行业团体分别或联合制定发布有关规范新闻工作的文件已有多项,可以认为我国新闻行业规范走向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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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宛男:可怕的财富集聚

中国股市的两极分化严重到了什么程度?刚刚出炉的《财商》千富榜给出了瞠目惊心的答案:截至2011年11月23日,沪深股市排名前1000的富豪,持有A股市值为21579.2亿元,占同期A股市值(约23.2万亿元)近10%,并且超过64家公募基金管理资产(三季末为2.13万亿元)的净值。实际上,在23.2万亿元A股总市值中,国有股市值约占50%,再扣除基金和其它机构所持有的约3万亿元市值,也就是说,这1000个富人及其家族所拥有的股市财富,相当于1.6亿股民所持市值的一半!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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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学:评毒毛巾案

案情回顾

2007 年3月24 日,CCTV 《每周质量报告》播出了一期名为《都是染料惹的祸——劣质毛巾暗含致癌物质》的节目。报道中,央视记者在河北晋州市陈家庄乡海滩村“海龙”棉织厂和邻村陈家庄的一家“源泉” 印染厂调查,印染厂一名技术人员拿出了几个样品,说是为“海龙厂” 生产的。然后,记者从暗访的源泉厂和另一家海洋染厂里抽取了 11 个染料样品,送到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显示,其中9 个不合格样品中都含有致癌物质有害芳香胺。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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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闻报》事件和英国隐私保护

魏永征  周丽娜

內容提要:《世界新聞報》事件反映了英國隱私保護制度的缺陷。新聞媒介“以自律換取自由”,《世界新聞報》一類“小報”,濫用新聞自由,以披露隱私追逐私利,踐踏新聞專業操守,甚至以身試法。目前英國朝野正就保護隱私提出種種改進方案。

關鍵詞:隱私、新聞自由、新聞行業自律

《世界新闻报》窃听失踪少女米莉•道勒(Milly Dowler)及其家人的电话,扰乱警方破案,以致多人犯法被捕,只是导致它黯然落幕的临门一脚。2005年5月《世界新闻报》王室新闻报道记者古德曼(Clive Goodman)因窃听威廉王子及其随扈事发入狱,像《世界新闻报》这类小报(tabloid)的专业操守问题就已经成为业界关注的议题。追溯而上,《世界新闻报》历来就是以挖掘和披露独家的秘辛奇闻在报业独领风骚:国防大臣普罗富莫(John Profumo)与舞星偷情、保守党副主席阿切尔(Jeffrey Archer)嫖娼、女王胞妹玛格丽特公主与一位钢琴家婚外恋、黛安娜王妃车祸是意外还是陷害、球王贝克汉姆(David Beckham)有了秘密“小三”、国际汽联前主席马科斯•莫斯利(Max Mosley)性虐派对等等,都曾轰动一时。《世界新闻报》停刊前数月,还一举拿下英国报业大奖的年度最佳娱乐新闻记者、最佳新闻记者、最佳视觉效果和最佳独家新闻四项大奖。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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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记者是适格被告吗?

王生问

东方早报记者葛熔金和实习生张刘涛暗访报道《花800元假文物被“专家”鉴定为真》被杭州利国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10月22日在杭州上城区法院公开审理。庭上双方唇枪舌箭,被告说不应该告记者,原告说选择告谁是我的权利,相持不下,究竟谁对?

魏永征答

这个案子在实体上是侵权还是正当的新闻批评尚难评论。就程序而言,记者不是适格的被告。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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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第一案”和网上言论自由法律边界

内容提要:随着数字科技和互联网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体制内的大众媒介(包括它们的网站)和众多网民使用各种自媒体进行传播这样两个不同的传播体制。“微博第一案”判决肯定公民网上言论的宪法权利地位,对网上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作了有益探索。

关键词:言论自由;互联网;微博;名誉权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公司诉奇虎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侵害名誉权案,号称“微博第一案”而备受关注,已有不少评论。本文认为,此案之值得关注,不仅因为是我国第一起微博言论承担侵权责任的判例,更在于初审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和终审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与时俱进,在审判中充分而审慎地注意到在网络环境中公民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两项法益的平衡,对如何厘定网上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作了有益探索,提出了若干富有启示的观点。鉴于两审判决在被告删除微博言论和赔偿数额方面虽有变动,但结论和论点基本一致,故予以合并引述。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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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传播体制下舆论的对接

在9月24日北京大学中国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与中英协会共同举办的“机遇与挑战:数字化时代的传播秩序国际研讨会”发言,由会务方整理

我演讲的题目是两种传播体制下舆论的对接。

我们经常说体制内、体制外,我做一点描述:一般而言,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这些传统的大众媒体和它们设置的互联网站,还有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提供的各种媒介服务,都属于体制内传播。而新兴的以用户产生的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 UGC)为主体的各类个人网站、网上论坛、社交网站、博客和微博,则属于第二类的体制外传播。根据国新办统计,中国5亿网民大概有66%(也就是3亿多)会通过UGC发布内容,这就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舆论传播空间。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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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司法解釋明確一件事

热闹一时的国务院决定98家中央部门公开“三公”经费的话题,随着8月底外交部宣布它的“三公”经费属于国家秘密而告一段落。虽然舆论(包括大众媒介和自媒体)对很多部门的迟缓拖拉、内容的参差不齐以及连究竟应该是哪98家部门也是一个谜团等等不无非议,但是由于没有得到权威部门的任何响应,也就逐渐慵懒以至淡忘。我只是看了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又想起了“三公”话题中的一个小插曲,就是有一位名叫李劲松的律师,因为恭候外交部们实在等得有点不耐烦,就向它们发去了EMS,要求他们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提供关于“三公”经费的信息(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属于“条例”规定“重点公开”的内容),但还是恰似泥牛入海无消息。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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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為消息來源保密是職業操守還是特權?

荷叶边下的小猴儿问:

向魏老师请教过新闻报道中对消息源的披露与保护问题如何平衡的问题。最近看了纪许光的一篇文章,讲到了他在揭露洛阳性奴案件中受到威胁对自身和对线人安全的担忧,他讲到:“作为新闻记者,该如何在‘诚实写作’原则下披露新闻事件而又能兼顾保护消息源(线人)?很遗憾,我们没有立法。”

我自己所了解的国外在这方面的成功案例可能就仅仅限于“水门事件”中对“深喉”的成功保护了。

我想听听老师的意见,关于我国现在新闻法制在这方面的问题。

魏永征答: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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