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闻记者权利的独白
新闻记者的权利,在我国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甚至官方也没有统一说法。例如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称:“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把这些权利定为新闻机构法人权利。《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则肯定为新闻记者的权利:“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只涉及记者的采访权利,其它权利则付阙如。这些差别,反映了我国新闻体制的特色。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