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新闻报》事件和英国隐私保护

魏永征  周丽娜

內容提要:《世界新聞報》事件反映了英國隱私保護制度的缺陷。新聞媒介“以自律換取自由”,《世界新聞報》一類“小報”,濫用新聞自由,以披露隱私追逐私利,踐踏新聞專業操守,甚至以身試法。目前英國朝野正就保護隱私提出種種改進方案。

關鍵詞:隱私、新聞自由、新聞行業自律

《世界新闻报》窃听失踪少女米莉•道勒(Milly Dowler)及其家人的电话,扰乱警方破案,以致多人犯法被捕,只是导致它黯然落幕的临门一脚。2005年5月《世界新闻报》王室新闻报道记者古德曼(Clive Goodman)因窃听威廉王子及其随扈事发入狱,像《世界新闻报》这类小报(tabloid)的专业操守问题就已经成为业界关注的议题。追溯而上,《世界新闻报》历来就是以挖掘和披露独家的秘辛奇闻在报业独领风骚:国防大臣普罗富莫(John Profumo)与舞星偷情、保守党副主席阿切尔(Jeffrey Archer)嫖娼、女王胞妹玛格丽特公主与一位钢琴家婚外恋、黛安娜王妃车祸是意外还是陷害、球王贝克汉姆(David Beckham)有了秘密“小三”、国际汽联前主席马科斯•莫斯利(Max Mosley)性虐派对等等,都曾轰动一时。《世界新闻报》停刊前数月,还一举拿下英国报业大奖的年度最佳娱乐新闻记者、最佳新闻记者、最佳视觉效果和最佳独家新闻四项大奖。

这表明英国读者对此并不反感,甚至可以说是“又骂又爱”。据说体面的白领们往往把《世界新闻报》夹在《金融时报》一类大报(quality newspaper)里边,偷偷地看。窥私本来是人性的一面,而英国人早上喝着咖啡看小报上的宫闱逸闻、政坛黑幕已是英国文化的一道独特风景线。小女孩道勒事件也许是个转折点,她和她的家人都是与读者一样的芸芸众生。更惊人的是,仅《世界新闻报》雇佣的一名私家侦探窃听活动的受害者就高达四千,潜在受害者可能上万,其中还有2005年伦敦地铁爆炸案的受难者。消息一出,举国哗然,英国人突然意识到任何一个普通人都可能成为媒介的目标。《世界新闻报》停刊,是老板默多克决定的,其背后则是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如果说读者的窥私癖是《世界新闻报》出位报道的推手,那么英国有关隐私保护的制度缺失和媒介“以自律换自由”的传统,则是《世界新闻报》事件的法律和文化根源。

一、英国很晚才将隐私列为法定权利

传统的英国法律并无隐私的概念。直至1998年制定《人权法》(Human Rights Act 1998)将《欧洲人权公约》国内化,“欧约”第8条正是“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这样保护隐私才进入法律。但《人权法》规定,这部法律并不适用于个人或私人企业,它只是防止公共机构(public authority)对人权的侵犯。在英国,只有BBC那样少数公共媒体可以认为属于公共机构,人们不能以《人权法》为依据对像《世界新闻报》那样的私人商业媒体的侵犯隐私行为请求法律救济。

以往在英国普通法和成文法中,也对某些至今按照法理属于隐私范畴的个别权利实行保护,如人身、住宅不受侵犯,还有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世界新闻报》以窃听电话获取他人隐私,违反了英国《刑事法》(Criminal Law Act 1977)和《调查权力规管法》(Regulation of Investigatory Powers Act 2000)。《调查权力规管法》规定:“在英国任何地方,未经合法授权,通过公共邮政服务或公共电信系统途径,故意窃取他人通讯,都是犯罪。”据此古德曼被判入狱4个月。

在民事侵权法层面,“侵犯隐私”一向不能作为诉因(cause of the action)。按照普通法,诉因是既定的,不能任意更改或增添。如果隐私受到侵犯要寻求法律救济,只好借助其它诉因,如侵犯土地、骚扰、诽谤、侵犯人身、违反保密责任等。可以说,隐私权是一种寄生型权利,只能依附于其它诉因寻求保护。

其中违反保密责任(Breach of confidence),是一项古老的制裁泄密行为的诉因,后来也用来作为保护个人隐私的诉因,因为隐私也是一种秘密。起诉违反保密责任要满足三项条件:1.有关信息具有秘密性质;2.信息来源于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二人,就是说信息的披露人与信息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某种信任关系;3.信息披露未经授权[1]。这里关键是第二条。通常新闻媒介与它的采访报道对象之间不会具有这种信任关系,所以人们也很难用这个诉因来制裁或制止侵犯隐私的新闻报道。如黛安娜王妃屡屡遭到新闻记者偷拍和刊登私生活照片,但都无法寻求法律救济,只有一次,记者在她常去的健身房安装了隐形相机进行偷拍报道,黛安娜起诉获胜,因为健身房提供服务形成了与事主的契约关系,理应负有保护其私密的责任,媒介明知于此却买通健身房窃取个人信息,也违反了保密责任。这种情况当然是不多的。

《人权法》对英国人权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也推动了隐私保护的发展。2001年英国《每日镜报》(Daily Mirror)报道名模纳奥米•坎贝尔(Naomi Campbell)接受戒毒治疗详情,并配发偷拍的照片。坎贝尔以违反保密责任为由起诉。案经三审,英国上议院2004年终审判决坎贝尔胜诉,获赔3500英镑。本案的意义在于把保密责任延伸到媒体与报道对象之间,从而改变了构成违反保密责任的要素,今后无论信息当事人与披露者是否存在某种关系,只要信息性质和取得信息方式可以使信息当事人产生合理的保密预期(reasonable expectation to confidence),那么未经授权而加以披露就应当承担责任[2]。这个原则已适用于其它新闻报道侵犯隐私的案件。如2003年道格拉斯(Douglas)夫妇指控《Hello!》违背保密责任,私自刊登婚礼照片,得到法院支持[3]。2008年《世界新闻报》偷拍报道国际汽联主席马科斯•莫斯利(Max Mosley)性虐派对,英国高等法院也以违反保密责任判决《世界新闻报》败诉,赔偿莫斯利6万英镑[4]。

法定隐私权的姗姗来迟,显然会怂恿或助长媒介侵犯隐私行为。

二、寻求隐私保护与新闻自由的平衡

英国是自由主义新闻理论的故乡。弥尔顿(J. Milton)作为最早阐述这一理念的思想家,强调认识、抒发意见和争论的自由“高于一切自由”(above all liberties)[5]。虽然英国在《人权法》出台以前,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也并未载于成文法,但经过成百年媒介和政府之间的博弈,尊崇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理念深入人心,媒体被认为是监督政府、表达民意、体现民主的守门人,是独立于行政、司法和立法之外的“第四机构”。

但是在英国的司法层面上,从来没有承认过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这种“凌驾性”,而是主张平衡论。此类观点不仅见于诽谤案,也见于隐私案。这是因为无论言论自由还是名誉、隐私,都是《欧洲人权公约》和《人权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在坎贝尔案判决中,大法官尼科尔斯勋爵(Lord Nicholls)写道:“此案涉及人们熟知的两个权利的竞争:一个是表达自由,一个是个人隐私。两者都是至关重要的权利,没有哪种权利凌驾于另一种权利之上。”[6]另一位大法官霍夫曼勋爵(Lord Hoffmann)则表示:“此案的重要性在于,对隐私保护与表达自由的平衡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各位法官对这点毫无异议。”[7]法官们还指出,坎贝尔作为公众人物,媒体报道她戒毒,纠正她原来留给公众的无毒形象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但媒体不应公布坎贝尔戒毒的细节,尤其是照片,这会对事主造成不应有的伤害。为此判决镜报集团败诉。这可以认为是为寻求新闻自由和保护隐私的平衡提供了一个范例。

在新闻专业规范方面,探求两权平衡也有一定历史。在英国,代表性的有关隐私的专业规范文件就是报业投诉委员会(PCC)的《执业守则》(The Code of Practice)。这个机构和文件的主要目标就是在新闻报道和保护隐私之间划界。《执业守则》共16条,有一半以上涉及隐私。保护对象除所有普通人外,还列出了遭遇不幸的人、儿童、病人(医院)、犯罪人的亲友、性侵犯的受害人这些需要特殊保护人们及其措施,受限制的行为包括报道内容和获取信息(采访)的手段,受限制的手段包括擅自拍摄私人场所的个人、骚扰、使用各种秘密装置和诡计等。这个“守则”虽然只是自律性规范而并无法律效力,但在我们视野所及可能是最详细并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隐私文件。

不过,如果将这些方面都列入新闻报道的绝对禁区,媒介就很难履行守门人职能了。所以“守则”在关于隐私的条文旁都标有确实涉及公共利益时可以例外的标志。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在1997年黛安娜王妃车祸事件后“守则”作了一次重大修改,对“公共利益”作了三点概括:a.查明或揭露犯罪或严重不良的行为;b.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c.防止公众被某一个人或组织的行动或声明所误导。这显然是针对那些无限扩展公共利益的论调的。

但是也许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这三点过于狭隘,“守则”在1999年修改时又加上“但不限于此”,并在列举以上三点的条文之下并列出“表达自由自身就含有公共利益”作为第二款。这表明,在“守则”制定者看来,即使对保护隐私列出了明确的界线,在实施时也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不可一概而论,在某些场合,为了新闻自由的公共利益而牺牲隐私也是允许甚至是必要的。

PCC正是以“守则”为依据,接受关于侵犯私隐的投诉,通过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从最近PCC网站公告就可以看到:斯密斯小姐投诉《记录晚报》(Evening Chronicle)报道她孩子的父亲发生车祸却配发孩子的照片,侵犯了儿童隐私,后者回应已将照片从网页撤除;局长布罗曼投诉《每日邮报》关于他的报道配发的肖像是很早以前的,这已属于隐私,后者回应在网页上更换新肖像;约翰森先生投诉《休息去》(Take of Break)的文章披露了他的全名、居住城镇和街道,后者向他发去了道歉信。[8]这些事都与公共事务无关,报刊接受调解没有什么障碍,说明维护相关隐私很容易形成共识。

至于涉及公共事务的投诉则需作出权衡。2007年英国前教育大臣露丝•凯利(Ruth Kelly)投诉《每日镜报》报道她的儿子被送往私立学校,违反了“守则”保护儿童隐私的条款。她说儿子有阅读障碍症,进专业私立学校是要寻求更好的帮助。但PCC一致不支持投诉,认为报道涉及教育这样一个与公共利益有关的话题。投诉人身为前内阁教育大臣,这样做无异显示公立学校不能为类似儿童提供合适的帮助,将会引发公众对公立教育的质疑。而《每日镜报》的报道已隐去孩子的姓名、所在学校等私人信息,避免了对孩子“不必要的伤害”。因此,报道体现了公共利益和保护儿童隐私两者的平衡。[9]

但是很多情况并不是这样容易厘清。这不仅由于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难以作出确定不易的界限,还在于媒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更容易接受和奉行“凌驾论”。本文开头列举《世界新闻报》各种个案,那些揭露政要丑闻、引发政坛风波的报道含有公共利益固然无可置疑,至于披露王室韵事、巨星绯闻,也可以以公众关注为由声称与公共利益相关,但《世界新闻报》猎取和传播这类信息,当然不是为了什么公共利益,而是着眼于它们带来的滚滚财源。在媒体实行商业运作体制下,什么是可以盈利的信息,什么就可得到自由的传播。在趋利动机推动下的新闻自由,媒体往往为迎合公众猎奇和窥私心态,无视社会责任,超越伦理底线,直至不惜以身试法,自取其咎。

三、以媒介自律保护隐私的得与失

PCC成立于1991年。80年代,英国小报侵犯隐私行为十分猖獗,一些议员相继提出制定隐私法的议案,国会委任卡尔考特勋爵(Lord Calcutt)组成一个委员会调查新闻操守问题。1990年卡尔考特委员会的报告对新闻界提出严厉批评,建议设立一个全新的报刊投诉委员会(即PCC),让他们以一年半的时间去证明“可以以非法定形式的自律有效地工作”。报告称,“这对于报业是严格的检验,如果失败,我们建议采用法定体制处理投诉。”PCC成立后,制定了《执业守则》作为各报刊自律的准则。但在初期成效并不理想。1993年卡尔考特再次发表报告评估PCC18个月工作,表示不满,建议国会立法规管。在这样的压力下,各大报刊承诺将《执业守则》列入报纸与主编和其它新闻从业人员的合同中,今后凡违反“守则”者,报社将依约处分,直至革职。此后PCC工作渐上轨道,立法动议就此搁置。

政府不接受立法,看起来是对新闻自由的尊重,实质上是反映了新闻业的强大。无论保守党或工党,都不愿意被扣上打压新闻自由的骂名,在大选中得不到新闻界的支持,所以不敢以法律手段监管报业。正是这种微妙的博弈关系,才造成了“以自律换取自由”的局面。

20年来,PCC的工作应该说还是收得一定成效。这是一个会员制的报刊行业组织,涵盖了全英97%的报刊。PCC成立一个业内外人士联合组成的委员会,业外多于业内,主席也必须是业外人士,下设专业的工作班子。PCC的主要工作是接受公众对报刊的投诉,若符合条件则立案调查,确定是否违反“守则”。对违反者主要采取调解解决(resolve)的方式,即通过工作人员对投诉人与被投诉报刊的沟通和斡旋,采取公开更正、公开或私下的道歉、移除网上信息等来消除有问题内容的影响。如果调解不成则以裁决(adjudication)予以谴责。调解和裁决都在网上公布。十余年来的统计表明,PCC接受投诉数和立案调查数、调解成功数都是逐年提升。大致说,每年有关新闻不准确的约占四分之三,有关侵犯隐私的约占五分之一。笔者浏览了今年8月1日至23日PCC发布的30起调解成功的案件,内容失实、不准确的有21起,侵犯私隐的9起(有几起同时有不准确问题)。投诉人除了普通市民,还有议员、爵士、教授、官员以及医院、学校、地方议会等,被投诉的报刊知名的有《泰晤士报》《每日邮报》《每日电讯报》等,后者分别进行道歉、更正、从网页移除等,使纠纷得到化解。可以说,PCC提供了处理新闻纠纷除了诉讼之外的另一个简便、廉价的渠道,也有利于培育新闻业的良好风尚。

不过PCC的基础是会员的自愿组合,接受PCC和“守则”的约束也是基于自愿。这只能适用于对“守则”有共识、只是出于过失而违规的人们。至于像《世界新闻报》那些为追逐私利,有意挑战伦理和法律底线的人,那是无能为力的。此外,PCC的经费来自会员费以及5大报业集团的资助,它在处理某些复杂的纠纷时,不能无所顾忌,这被人指为偏袒报业。

2005年《世界新闻报》记者古德曼入狱事件以后,PCC也受到质疑。代表性的是英国国会的文化、媒介和体育委员会(Culture, Media and Sports Committee,CMSC)提出的《2007年媒体自律报告》,“报告”称,自律仍然是保持新闻自由标准最有效的手段。CMSC认为PCC在执行《执业守则》和处理投诉两方面都做了大量、有效率的工作,成功地扮演了协调人的角色。但是缺乏监管力度,没有足够的独立性,并且未能积极坚持标准。对于违反准则的媒体,只要求媒体道歉并公布裁决结果,没有惩罚,例如罚款的权力。因此,对PCC工作的整体有效性仍然表示怀疑, CMSC认为,罚款的权力会增加PCC的公众支持度和可信性。它还认为,对于一些非常严重的案件,PCC应当有禁止刊发侵权报道的最终决定权。这不仅代表一种经济惩罚,而且也是对这种严重侵权行为的公开抗议。

对于CMSC的批评,PCC认为,没有必要把自律的特点与罚款体制联在一起。因为这样会损害现在的会员缴费体制,有的会员可能会退出PCC,甚至会转为复杂的法律纠纷。况且罚款也不可能由一个自律组织实施,如果要有罚款的权力,PCC将成为一个法定机构。

四、英国隐私保护的未来趋势

《世界新闻报》事件引发了对于英国保护隐私和新闻自律机制的热议,主要有二。

主张立法:

在上世纪,就曾有多次向国会提交“隐私法草案”的议案,但未进入立法程序。现在又被重提。2010年8月,英国司法部长麦克纳利勋爵(Lord McNally)在接受《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舆论普遍要求制定专门的《隐私法》,而不是在普通法框架下,由法官立法。《隐私法》可以澄清、确定和消除普通法体制中的危险因素,可以在国会公开、自由地加以辩论。”[10] BBC评论员尼克•海姆(Nick Higham)则指出,如果国会没有制定《隐私法》,那么法官将会自己制定。在当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不健全的状况下,当事人和媒体双方都有回旋的自由。他们通过庭外和解,达成协议,但对今后的判例没有任何作用。[11]

在他们看来,有了一部全面的隐私法,新闻行业自律的缺陷当然就不复存在了。

主张改良:

这种意见主张对报刊自律的规则和机制作一定的改革,发挥优点,克服缺陷。如英国首相卡梅隆尽管认为PCC工作不力,但是并不主张通过制定隐私法来解决这个矛盾,而是希望建立一个全新的机制,“该机制必须真正独立,既独立于传媒,也独立于政府。”[12]

这种主张有的只是要求对PCC自身进行一定改革。如工党议员彼得•曼德森(Peter Mandelson)提出5点建议,从改革会费管理、重新改写《执业守则》、增加读者编辑、实行出版前干预、程序公开化等方面加强PCC的独立性和调查权限。[13]

也有人提议成立一个新的机构取代PCC。BBC编辑凯文•马什(Kevin Marsh)对新的机构提出6点建议:a.成为规范者,而不是协调人;b.必须真正独立;c.需要新的资金模式;d.制定新的、更有力的编辑守则;e.有调查权和保障机制;f.可以实行适当的惩罚措施。[14]

在英国这样具有保守渐进的文化背景的社会里,这种众说纷纭的局面还会持续相当时间,如何进一步保护隐私和改进新闻行业自律机制都有待时日,我们不妨继续关注。

注释:

[1] See D. Weisenhas, Hong Kong Meda Law, HKU Press, 2007,p115

[2] Campbell v. MGN Limited, [2004] UKHL 22

[3] Douglas v Hello![2005] EWCA Civ595

[4] Max Mosley v. News Group Newspapers Limited [2008] EWHC 1777 (QB)

[5] 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958,第48页

[6] Campbell v. MGN Limited, [2004] UKHL 22,para 12

[7] Campbell v. MGN Limited, [2004] UKHL 22,para 36

[8] http://www.pcc.org.uk/case/resolved.html

[9] http://www.pcc.org.uk/news/index.html?article=NDQ1Ng==

[10] http://www.guardian.co.uk/world/2010/aug/17/new-privacy-law-libdem-justice-minister

[11] http://news.bbc.co.uk/2/hi/uk_news/2975718.stm#top

[12] http://www.bbc.co.uk/news/uk-politics-14073718

[13] http://www.guardian.co.uk/commentisfree/2011/jul/11/fear-labour-media-reform-pcc

[14]http://inforrm.wordpress.com/2011/07/10/phone-hacking-and-the-press-do-we-now-need-statutory-press-regulation/

載《中國廣播》201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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