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北京晚报》“庭审被迫中止的是是非非”的议论

问:

48日《北京晚报》刊登“庭审被迫中止的是是非非”一文报道:一起老两口告儿子、儿媳的借款纠纷案件定于前日开庭。当他们看到电视台记者架起了几台摄像机,法庭内还有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多家媒体后,情绪顿时激动起来。“我们这是家庭纠纷,不希望媒体采访报道,”原告的老两口和被告儿子都强烈地要求法官将记者拒之门外,但他们的要求被法官拒绝了。由于意见不一致,只得延期开庭。其实这种事并不鲜见,记者在采访公开审理的刑事、民事案件中,经常遭到当事人的指责:“你们采访庭审,经过我们允许了吗?你们拍我,是侵犯了我的隐私权!”那么,媒体究竟有哪些权利报道庭审?

答:

审判公开是基于保证审判公正的理念,所谓“公正就是要看得见”。所以这被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按照ICCPR14条的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权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a fair and public hearing)。”公开审判首要目的既然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所以是有例外的。该条紧接着就规定:“由于民主社会中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之私生活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院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内,可不使新闻界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按照通常的理解,公开审判也就允许新闻记者参加庭审旁听并进行报道。

我国诉讼制度在这方面的规定与国际基本接轨。按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除了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青少年犯罪的案件外,都应公开审理。在民事案件中,还有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这个案件按当事人的说法涉及隐私。其实隐私有一个特点就是不确定性,隐私的范围在不同情况下会发生变化。比如这类家庭内部的财产纠纷,当它还是在家庭内部争执的时候,当事人不愿意外扬,外人以及传媒当然也不应当介入和传播。现在纠纷已经无法在家庭内部解决而闹上了公堂,从前有一句话,叫做“事涉公堂即公开”,当事人想包也包不住了。换句话说,由于事件的发展和场合的变化,隐私已经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地趋向公开,成为受到公众关注的事情。就像此案,现在虽然庭审延期,但是《北京晚报》这个报道就已经把它基本公开了,当事人是没有理由也没有办法不让报道的。

不过,我觉得现在更要强调的是:公开审判的出发点既然是为了维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所以有关审判信息的公开传播也必须考虑当事人的权益,公开必须有度。具体说,對於公开法庭審判信息,我们是指事实公开,而不是形象公开。媒介有权报道的,是财产纠纷这件事情,而不是当事人的姓名、形象等。比如《北京晚报》这个报道,就隐去了诉讼双方的姓名和其它足以辨认他们的信息,我以为是做得很有分寸的。

世界上很多国家,允许新闻记者旁听公开审判的案件,但是对记者在法庭上摄影、录像则有严格限制。最典型的是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严格禁止。我们从来没有在那里的媒体上看见一帧法庭上的照片,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这既是为了维护法庭的秩序和尊严,也是为了保护和尊重诉讼当事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因为诉讼当事人人在法庭上的形象可能都是比较尴尬的,他们不愿意被别人看见属于人之常情。而公开他们的形象通常与审判是否公正没有关系。

图右:香港严禁法庭摄影,嫌疑人在公开场合出现必带头套

我国诉讼制度在这方面是有欠缺的。有关庭审规则规定了新闻记者可以参加公开审理的案件的旁听(请注意,不是采访),至于可否录音、摄影、录像,则需经法庭批准。换句话说,新闻记者在法庭上可否拍摄,只取决于法官,是不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的。这是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漠视。所以,我们经常可以看见报纸配发刑事被告人受审或认罪的照片,看见诸如《法庭内外》《案件聚焦》之类的电视节目中各种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争辩、愤慨、悔恨诸如此类的表情形象都搬上了荧屏,而完全不顾他们的感受如何。这种报道和节目在香港是不可思议的。所以,《北京晚报》报道的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对于新闻记者不征求他们的意见就架设摄像机的做法表示强烈不满和抗议是完全合理的。请这些任意架设摄像机的记者换个地位想一想,如果有朝一日你们也有什么纠纷要上法庭,别人也把你们在法庭上的表情、动作向公众暴露无遗,你们高兴吗?

但是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只能做这样的表示,正如法官告诉他们的,下次开庭还会有人来录像,就是说记者可以完全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强制性的拍摄。这类事我在法庭旁听时就遇见过。当事人质问,谁同意记者录像的?法官说,我们,我们有权。当事人没话说。我们的媒体都是官媒。在官媒和草民之间,法官当然会同意媒体拍摄的;除非有更為重要的理由。媒体有冠冕堂皇的说法,是宣传法制,是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尽管实际上只是为了提升它的节目的收视率,吸引更多的广告。

更不必說,有些對於刑事被告人的攝影報道,簡直就是示眾,就像重慶打黑那些照片那樣。

不尊重訴訟当事人的人格權、肖像權和控制個人資料權,这是我们法庭规则的一个漏洞。我希望法庭规则会考虑诉讼当事人的意愿,增加一项新闻记者拍摄需征得当事人同意的规定,尽管目前似无可能,因为利益总是向媒体倾斜。

2 Responses to “對《北京晚报》“庭审被迫中止的是是非非”的议论”

  1. 呵呵,我们媒体前些年也有过在当被告时(名誉权案件),被法院事先安排的媒体强行拍摄、采访的情况。后来,在压力面前,法院向我们进行了道歉。

    在我看来,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否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在此之外借“审判公开”之名与一些媒体搞一些所谓“合作”,难保不会出问题。

  2. 見你好高興。
    你們也是媒體,法院會屈尊道歉。
    有向草民道歉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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