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应介入文艺的自由讨论/三评范曾名誉权案

见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基础。从启蒙思想家以来直至当代人们的共识,都认为不同意见的自由争论是寻求真理的有效途径,这是意见自由的重要价值。在艺术和科学问题上尤其如此。艺术和科学问题,是一项常见而重要的社会议题,也是一门具有高度专业性的议题,行政和司法权力不应轻易介入。即使在我国对言论自由限制较多的年代,领导人也还是强调艺术和科学中的是非问题,应当通过艺术界和科学界的自由讨论去解决,而不应当采取简单的方法去解决。本案的争议,实质就是这个范某的“流水作画”而成的作品算不算艺术珍品,范某有没有资格称为“大师”以及对这种自诩表示质疑是否合理这类相当专业的问题,也还涉及文章用词是否恰当等语言学、修辞学的问题,司法有这个权限和能力判断吗?像本案判决那样,一看见含有贬义的词语不问事实和语境、不问词语所含有的意思,就说是侮辱人格,那么今后我们还如何开展文艺批评呢?

本案判决書提出批评应该把握“善意、理性、客观”的原则,看似有理,其实是超越了司法的本分,需要加以澄清。

所谓善意和恶意,是一个众说纷纭的概念。按大陆法系通常说法,恶意适用于以损害他人为主要或唯一目的的滥用权利的行为。我们说侮辱性言辞具有恶意,是因为它除了发泄对他人的轻蔑、仇视等情绪以外,别无其它目的,当然也谈不上任何价值。对社会公共议题包括文艺问题开展批评,可能会给相对人带来某些不快,有些过于尖刻的词语可能看起来缺乏与人为善的态度,但是只要言之成理,不涉及侮辱诽谤,对于社会总是有益的,那么社会的获益和相对人的不快何者应居主要地位,是一目了然的。以本案涉讼文章而言,或许在字里行间流露出作者对相对人行为的某种憎恶,但是连判决也无可否认,本文主要还在于评论当下艺术界的某些弊端,亦即具有公共利益的目的。那么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呢?至于以“利益关系”来衡量主观意图,如说本案作者买过范某的画,存在交易关系和商业利益,就质疑作者发表评论意图的正当性,这更是牵强之谈。多数文化产品都是要通过交易途径才为人们所享用和欣赏的,这些付了钱的文化消费者难道就无权对作品进行批评吗?出天价买来的画,觉得非其所值,对画家表示不满意,有什么“不纯粹”呢?按照“利益关系”的逻辑,同行批评就更会被认为具有“同业竞争”关系而受到责难,而在文艺这样具有相当专业性的领域,同行之间的批评是推动创作发展的重要方式。一是文化消费者,二是同行,他们都与作者存在“利益关系”,如果这些批评都要受到限制,文艺评论就没有多少空间了。

至于理性的要求,自然是不错的。但是我们所说的理性,只是指符合常人(合理人)一般认识,而不是要求绝对正确。一位艺术家在没有正式学术评定或者社会公认之时就自称“大师”,人们觉得有点肉麻,这是一种很正常的反应。人們對此發表感想,即使过于尖锐或者就是偏激,也是在合理范围之内,別人可以不赞同其中遣詞造句,但是不能说这些文字有悖理性。就像本案判决书的行文,我们已经揭示出断章取义、混淆概念等逻辑和词义错误,但是作为一种文字作品,仍然是符合理性的,是法官認知的真实表現。严谨的法律文书,也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伤痕,何况文学艺术的评论?有批评就会有争论,批评和争论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司法不应求全责备。

说评论应该客观,这是一种苛求。我们只能要求评论陈述事实客观,而意见总是主观的。就像“流水作画”的作品,人们会说张张构思雷同,面目相似,居然卖到多少万元一尺,进而质疑画家的人品有问题。也许会有人说这些不同画作,高度一律,毫发无差,精细准确,这才是大师级的水平!这两种意见可能相持不下,谁也说服不了谁,这就是意见的主观性。这是由于不同人们的认识水平、审美标准和欣赏趣味等等的差异而形成的。司法是无法判断批评意见“当”还是“失当”的,因为下判的法官也是人,也会有主观认识的局限,只有实践才是判断某种意见是非的唯一标准。司法可以判决批评“流水作画”的文章侵权,判令批评者道歉赔款,但是改变不了不同意见存在的现实,改变不了对“流水作画”及其作者持有贬义的批评者的意见。这是因为意见只是思想的外化,而思想是不可能以强制的手段加以改变的。

传播虚假事实信息和侮辱性言辞不受表达自由保护,因为它们不具有任何价值而且有害。当下“造谣有益”、“骂人光荣”等情绪相当流行,我们应该强化限制的力度并且给以强大的舆论谴责。在这种背景下,我们保护和推动正当的意见讨论,也正有利于弘扬正气,抑制造谣传谣、动辄脏话粗话的歪风邪气。希望本案判决不至于推广成为限制正當意见讨论的普遍原则,这是本文的主旨。

5 Responses to “司法不应介入文艺的自由讨论/三评范曾名誉权案”

  1. “希望本案判决不至于推广成为限制正當意见讨论的普遍原则,这是本文的主旨。”同望。想到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里说的:“这自由是一切智慧的乳母。”

  2. 米爾頓在致國會意見書裡談論的主要正是意見自由。

  3. 文艺批评的限度在哪里,十分重要,这篇文章我要好好消化。

  4. 判決書提出這三個詞的要害,是把道德標準混同於法律標準了。法律是行為的底線,道德是行為的目標。我們可以要求寫文章力求善意、理性、客觀,不等於不善意、不理性、不客觀就違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所以,以司法要求文藝評論是很不合適的。魏

  5. 应该把握“善意、理性、客观”的原则,看似有理,其实是超越了司法的本分,需要加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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