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李丹林《广播电视法上的公共利益研究》作序

本書论述的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乃西方发达国家的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概念,亦为媒介法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書通过对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各国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考察,论证了这些国家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概念既是广播电视法的立法宗旨,又是广播电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广播电视机构的义务,体现了“公平”与“效率”两大价值的追求、协调与平衡,其核心是作为体现于“公平”价值追求中的广大公众的表达自由、知情权、接近权的普遍实现。

媒介法的根本功能乃保障表达自由,本属宪法或公法问题。而国际国内媒介法研究往往集中于诽谤或侵权问题,甚至以为这就是媒介法的主要内容,此种误解有其历史原因。盖早期媒介唯有印刷物,早期的新闻自由简单表现为排斥政府规制,故而私法问题在媒介法领域得到集中关注,或从中带入宪法问题。而在广播(广义的广播包括电视)产生以后,一如本書所述,政府介入不可避免,如何处理行政行为与表达自由的冲突成为一个经常发生、需要不断调整的问题,公法问题于是突出显现。作者运用各种法律文本、判例、论著等資料,通过阐述广播法中“公共利益”概念的产生、发展和在不同时代背景下的演变,以论、史结合的方式,令人信服地揭示了在那里,行政行为对媒介的規制,始终是围绕着合宪还是违宪而展开的,合宪是行政行为的根本追求,行政行为会随着对宪法精神理解的发展而发展,而公共利益概念,就成为平衡行政权力和宪法权利的杠杆。在中国大陆媒介法研究中,研究侵权问题的论作汗牛充栋,研究表达自由和讲授媒介行政管理的论作也各有若干问世,而从行政权力和宪法权利的关系来加以考察的尚属罕见,是乃本書主要精義所在。对于提升和丰富吾人对宪法精神的正确理解,廓清“对媒介管理天然合理”的误读,具有相当的理论意义和实务意义。

公共利益概念既有杠杆功能,故而并非一成不变。作者搜罗研究对象的文献資料,有若干直接来自原创国,力求靡遗。全文对不同社会、不同时代和不同语境下的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进行解读,对于美国广播史上主要案例,凡属已有媒介法论著上引证者,皆有述及。诸如“平等机会原则”、“公平原则”等著名规则及其变迁,则有比较充分述评。作者藉此论证了制约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概念内涵的各种因素,发现所谓公共利益问题,其实包括思想、制度、文化以及各种现实利益博弈等复杂內容,唯有还原于现实社会,方可把握其中真谛。馬克思云:“法律是对事实的公认”;法律概念的內涵須從事實中探求。忆及媒介法西来之初,国人对西方媒介法某些概念颇觉新鲜,亟呼引进,在初学者自可理解。然中西社会制度有別,文化隔阂复深,詞語同一,所指迥異,遽尔引用,或有望文生义之讥,貿然移植,难免南橘北枳之失。即若公共利益一語,我國法律已有廣泛運用,然其內涵與西方概念比較,差異顯然。而至今未見于我国广播电视法条,自有体制上原因,难以强求,或随广播电视业現實發展變革,法制建設庶幾水到渠成。

本書原系作者的博士学位论文。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冯军教授为主席的答辩委员会审阅,通過答辩,定为优等,是乃对作者数年辛勤的鼓励和肯定。唯学位者,仅标志某一特定学業梯阶的終結,尤为攀升新的学术高度之起点。值本書出版之际,作者将负笈西游,孜孜不倦於探索西方媒介法问题,良可嘉許,前程璀璨,寄厚望焉。

2012年7月2日於上海悉尼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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