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记者就抓不得?
昨天下课回办公室,刚打开电脑,已先在那里上网的同事宋博士说:内地又发生一起进京抓记者事件,网民说是继年初辽宁某地进京抓记者之后的第二起抓记者事件。
我问:为了什么抓记者呢?
宋说:网上说,是受贿,中央电视台记者,山西省太原市的一个区检察院派人去抓的。
我说:这恐怕同辽宁的事情不一样。辽宁的事情是刊物发表批评文章,公安以诽谤罪抓记者,根本不符合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如果记者涉嫌受贿,又在这家检察院管辖范围,它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去抓,受贿这类渎职犯罪是由检察院侦查的。
话音刚落,宋说:最高检察院发声明了,山西检察官抓人得到授权,完全合法。
我说:你看,是这样吧。
记载这段对话,不是说我有什么先见,而是说明这些其实都是常识。但是居然发生了一场小小风波,还要有劳高检大驾出来澄清,可见有些人认识之混乱。有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为什么记者抓不得?
抓别的什么人,什么声音也没有,抓记者,就这么一阵子鼓噪,这说明了什么?
难道记者就有法外特权,犯了法或者涉嫌犯法也不可以抓?
抓记者早有先例,刚刚写过就“有偿新闻”答王美懿,科技日报记者、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中国工商时报记者,抓错了、关错了吗?
王晋补充得好,在我国,记者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完全可以构成受贿罪主体。我还要补充,我国记者都是国家记者,由国家发许可证的,利用国家赋予的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依法处置,一点儿不冤枉。
我还要说,法律对记者已经网漏吞舟了,新华社记者拿了二万元和金元宝,也就是双开,以纪代刑。这次新闻出版总署“严肃处理”山西“封口费”事件,有几个记者非法所得远超过5000,也没有见到“移交司法处理”。
在香港,记者没有犯受贿,不是因为不构成主体,而是根本没有机会受贿,记者没有这么上天入地的能量,办不成有的人想办的事,不会送钱给他。倒是有记者犯行贿罪的个案:记者去偷拍电影《2046》布景,给了保安200元,构成行贿,保安受贿,都判刑入狱。保安不是公职人员,但是属于受委托者(agent),依法可以构成受贿罪主体。香港没有5000元的起点线。
央视记者周敏,就正二八经准备依法受审吧;当然现在还不能认定她有罪。
第二,为什么地方执法人员不可以进京抓记者?
公安、检察依法抓人,按照管辖权办理,通常说,就是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和涉嫌犯罪行为发生地。如果嫌疑人住所地和行为地不一致,执法部门在履行必要手续以后,当然有权异地抓人。
就像这次,记者住所地在北京,而涉嫌行贿者在山西,也就是涉嫌行贿受贿行为发生在山西,慢说是最高检指定管辖,就是按照诉讼法常规,进京抓人也并无不当。
问题在于,我们国家久久形成的等级观念,煌煌京都,天子脚下,地方上怎可任意冒犯。还有我们的首都媒体,大多都是“中央级”(还有北京市的地方级,也不小啦),CCTV是副部级,台长就是副部长,麾下的小记者也有了“中央记者”的招牌。小小山西省太原市的一个区检察院,最多副处级吧,怎么跑到“中央”抓人来了?
这次这家区检察院办事我看是相当审慎稳健,不但有最高检的尚方宝剑,还专门到CCTV打了招呼,也算是给足了副部级的面子,其实到住所把嫌疑人带走后,知会单位就行了,无须征得单位同意的。
但是中国有中国的国情,这样的招呼是非打不可的,虽然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
连带第三,为什么这家检察院要“回避”?
据报道,CCTV的“官员”对带人提出过质疑,就是这家检察院是记者的采访对象,有过争拗,应该“回避”。
司法回避,自有制度,山西这家检察院不存在回避问题,此地不谈。问题还在于:记者是不是有对检察院办案的“采访权”?特别是在对检察院办案有异议时,可不可以进行“舆论监督”,非让检方接待不可?
记者绝对没有这样的特权。
现在有些人口口声声说记者享有宪法权利,我在我国《宪法》里怎么也找不到关于媒体和记者权利的条款。不像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把the press写了进去,以至大法官据此宣布新闻界是唯一受到宪法直接保护的行业,但是众所周知,美国的宪法不能适用到中国来。倒是法院和检察院独立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明明白白写进宪法的,记者采访,当然不能干扰办案,哪怕你是大得不能再大的“中央记者”。
这个“中央记者”,据说是要采访检察院办了一件错案。采访可以,当事人、其他关系人,记者访谈,谁也无权干预。但是要找检察院,就要检方接受,检方说免谈,记者无权强制,更不可以以什么“舆论监督”的名义同检方争拗。如果发生争拗,那么不用调查,就是记者百分之百的错,因为记者干扰了宪法规定的检方独立办案。
这是世界通例。在境外媒体上,我们看不到法官、检察官接受记者访谈甚至同记者争论的报道。一般来说,法官、检察官是不接受采访的。记者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案件的资讯,但是不可以直接找法官、检察官。
举一个现成的例:在我们对岸,阿扁涉贪入狱,高举手铐高喊:司法不公!政治迫害!留下了经典镜头。而深绿挺扁者仍有人在,那么有没有那个深绿媒体记者去采访台湾最高检察署,问:当事人都说不公和迫害了,你们说有没有这样的情况啊?那些人再有偏见,也不敢敲检察署的门。
记得前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个规定,大意是各级法院和法官接受采访要经过批准,也是引起一阵鼓噪。有的外国媒体也据此说中国又在打压新闻自由。我说,中国本来就没有你们的新闻自由,不可能打压不存在的自由。——请问,你们的法院、法官可以让记者自由采访吗?
这些基本的道理,我们很多记者不知道,自以为“中央记者”,所向无阻,谁不接受我的“采访”,就是妨害“采访权”。这种风气,应该煞车了。
由此看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舆论导向有些问题。维权维权,到底有些什么权都没有搞清楚,由于汉字的多义性,这个权是权利还是权力还是特权还是授权还是霸权也没有搞清楚,似乎记者理所当然享有什么什么权,不知道它的法律根据和渊源何在。“无冕之王”,这个说法在外国不过是个对一位专门穿梭于王室
、政府首脑之间的记者的比喻,在中国却似乎有人当成真的了。
这种观念也影响了公众,这就是网上鼓噪的根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