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盼盼:香港咨询“淫管条例”引起互联网制度讨论

你说到韩国对互联网管制的发展,最近香港围绕着淫亵和不雅管制法例的修订,也就互联网制度展开了讨论。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地区,这方面的观念和措施是很不相同的。

10月3日,香港政府发布检讨文件,正式向全体市民展开修订《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公众咨询,为期四个月。
http://www.coiao.gov.hk/en/home.htm

今年年初的艳照事件,暴露这件制定于20年前的法例已经不能适应变化的时代,港府承诺要加以修订,此次是进行第一轮咨询。据负责此项工作的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局长苏锦梁说,咨询后将会提出正式建议,然后进行第二轮咨询。
(有关艳照事件暴露《条例》问题及“淫亵”和“不雅”的含义参阅:)
http://yzwei.blogbus.com/logs/16203801.html

文件对互联网规管的主要建议

由于淫照事件的主战场是在互联网上,所以检讨文件有较大篇幅涉及如何规管互联网上淫亵及不雅内容的问题。

检讨文件指出,香港现行互联网制度主要是影视处以投诉为主导方式规管,并与互联网协会合作,以1997年《业务守则》进行自律。发现网上有不雅内容,影视处会劝谕网站管理员提出警告或予以删截,发现淫亵内容,会转交警方跟进。文件承认,互联网内容瞬息万变,发布人身份难以确定,而且传播不分国界,规管有一定困难。所以其它发达经济体对于处理网上淫亵和不雅,一般都倾向业界自律(self-regulatory)。

文件提出的改善措施基本精神是在保留现有共律(co-regulatory)机制基础上,引进一定的行政措施:

一是鼓励互联网服务商收紧服务商与用户之间的协议,加入具体条款禁止用户发布淫亵或不雅物品,如果发现用户违反协议,互联网协会可以采取行动,直至暂停或终止服务;推行标签制度,网站自行标签是否适合儿童及青少年浏览;服务商自愿为客户提供过滤服务,滤除不适合儿童及青少年的网页等。

二是立法强制服务商提供过滤服务,滤除不适合儿童和青少年的内容。置于服务器内的过滤程序显然要比家用过滤程序有效。

三是设置一系列加强监控的法定要求,如规定网站在展示不雅内容必须展示警告词句;增设控制系统核实浏览者的年龄,如输入信用卡资料以核实身份;授权执法部门在取得法庭手令后可以向服务商发出强制移除违规网页的通知;检控违规使用者。

文件还设想为减轻规管负担,也可以考虑采取只规管淫亵资讯,对网上不雅资讯,维持现在做法。

港府官员声明此次咨询并未预设立场,全文都是采取探讨、商量的口吻。如说到使用过滤软件时提到如何避免删截没有淫亵或不雅内容的网页,说到豁免管制不雅内容时提出如何同其它物品不雅内容要受管制统一起来等。

特别是文件就现行《条例》中的“发布”(publication)的涵盖范围提出了两个方案:一个可行的方案是只规管向公众(public)的发布,不规管个别使用者的传送(点对点,peer-to-peer),但是这可能造成法律漏洞,滥用点对点方式也可以使淫亵和不雅内容迅速在网上流传。但是如果对点对点也加以规管,那么如何避免干预私人通讯也是一个问题。

市民的强烈反弹

检讨文件发表后,反应热烈,据报道第一个星期就收到书面意见数十件,有些政党、社团都提交了书面意见。有关官员在电台同市民展开热线讨论,发表意见也十分踊跃。这些意见正是集中在互联网制度方面,而主题是如何维护香港的言论自由。

据我看来,这些意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理念方面的问题。港人深受西方言论自由理念影响,按此理念,言论自由乃是民众把自己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以后保留的主要权利,政府不能任意限制,或者按照人权公约的提法,政府的限制必须限制在民主社会所必须(necessary)的范围之内。所以对政府提出任何规管言论的措施,都本能地会“提高警惕”:会不会压缩言论空间?例如有人对使用过滤软件就提出:这会不会被政府利用来钳制言论?会不会像中东国家那样首先过滤一些色情内容,下一步就可能过滤一些涉及政治的内容,政府大可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理由,利用同一个系统来阻截当权者不想见的政治内容。有人就干脆说“防火墙”(GFW)来了。还有人质疑互联网供应商删去或禁止用户浏览某些网页的权力,并且指出有事先审查的意味。而按照西方言论自由原则,任何对言论的事先审查(censorship)都是不允许的。

有代表性的人士是互联网协会主席莫乃光。他发表文章提出:网络监管问题影响深远而且敏感,具争议性和容易极化立场,政府不应该太多管,管也帮不上忙,这才是先进自由国家的经验。期望法例适应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只会徒令法例显得过时而且扰民。他表示赞成文件中“保留现行的共律机制,并引进行政措施加以改善”的建议,但就什么行政措施应该与可行,仍需深入研究,因为细节将涉及用户权益及互联网供货商协会有没有权力执行等问题。他强调,宣传和教育始终是对付问题的最根本的甚至唯一长远有效方法,但文件只把这方面的讨论放在最后的部份。

其次是可行性方面的问题。人们指出如要采取过滤措施,关键中的关键是,什么网页必须过滤?谁定出过滤名单?简言之,谁来决定互联网上我们可以看什么不可以看什么?是淫审处(淫亵物品审裁处)?是苏锦梁?还是互联网供货商?无论根据淫亵不雅的旧定义:“暴力、腐化、可厌”,还是文件提出讨论的新定义:“不当地利用性、恐怖、残暴和暴力”,都是非常抽象和争论不休的,也涉及品味和识见。这样最后必定是强化政府的权力。对于规管点对点传送,人们认为也很难同干预通讯自由切割开来。

再次是技术层面的问题。有人说:任何层面的过滤也必然达不到百份百安全,规避办法有的是。输入信用卡数据方可浏览成人网站只是海外一些色情网站自行使用不完善的一个方法,会带来私隐和保安方面的问题。在网页上发布警告也不会有效。印刷品可以先看封面再看内页,互联网则是直接链接到任何页面。

言论自由vs保护青少年

也有一些报章试图配合政府进行宣传推广。如《大公报》发表社评指出:眼前有关淫亵及不雅物品条例的检讨,关键到底是要防止收窄信息流通和言论自由的空间,还是要进一步确保青少年在不良风气下免于受伤害,其主次、缓急是显而易见的。毫无疑问,答案应是后者而不是前者。

《文汇报》《大公报》还对香港政府提出了忠告。《文汇报》指出:监管互联网,不能只把责任推给互联网供货商,政府的责任不可推卸。《大公报》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在这方面应该有更明确的取向,不应片面强调“平衡”,更不应强调“并无既定立场”。保护青少年免于受色情风气毒害,政府能“没有立场”吗?

我们知道,任何法律规范的实施,必须得

10 Responses to “答盼盼:香港咨询“淫管条例”引起互联网制度讨论”

  1. 今天在凤凰网上看到山西煤矿“封口费事件”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810/1027_17_847678.shtml
    博主 对 slistc 的回复: 2008-10-27 19:46:09

  2. 针对您上面所提到问题,首先,我认为香港政府界定的淫亵与不雅的互联网内容是否会对青少年造成想象中的伤害的程度,在我看来,这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其次,香港政府关于互联网的管制,是否可以控制此类淫亵不雅内容在青少年群体之间的传播,这又是个值得质疑的问题。这好像有些像我们常常会提到的“疏”和“堵”的问题。而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说,互联网不仅是在淫亵不雅内容方面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常常会侵犯到公民的名誉权与隐私权。而在中国内地的新闻体制下,现在的现实更多地是自由过少了,而不是对自由的滥用。如果大陆政府对互联网的表达自由也要严加管制,那么更可能出现的结果就是民情与民怨无法正常疏通,而这对大陆政治的稳定会形成更大的威胁。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一些看法,大家多多指正。

  3.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京成立
    2008年10月27日
      10月24日上午,经国家版权局、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在京举行成立大会。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到会祝贺并致辞。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陈建功当选会长。
      该协会主要对文字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等作者难以单独行使或控制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同时负责教科书以及报刊转载作品等“法定许可”情形下著作权使用费的收转工作。
      阎晓宏在致辞中说,文著协的成立是继今年5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立以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又一件大事、好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版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实施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版权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由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行使有关著作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这既有助于实现和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作品传播者提供了使用作品方便畅通的授权渠道,有利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广泛传播。他希望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自身机构的建立健全,按照集体管理的自身规律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工作机制,规范运作,为权利人开展卓有成效的服务,发挥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政府主管部门也要积极地推进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加强监管,保障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阎晓宏还强调,要大力做好集体管理的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都能对集体管理的性质、作用和运作模式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会长陈建功在会上表示,协会成立后将与使用者做好沟通与了解,帮助使用者取得授权与支付使用费,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在发现发生侵权行为时,协会将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权利人的授权,依法采取行动,包括诉讼,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在切实维护文字作品著作权利益的前提下,做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桥梁。
      中国编辑学会会长桂晓风、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等出席成立大会。来自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记协、中国版协、音著协、音集协等相关协会组织负责人近百人到会祝贺。(记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4. 中国版权局回应微软黑屏事件:维权措施不能过分
    2008年10月27日 16:07人民网-《京华时报》

    10月27日至29日,由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北京市版权局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承办的“2008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 (以下简称“博览会”)在北京举行。同期还召开了为期两天的,由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办、中国新闻出版报和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承办的“2008国际版权论坛”。
    10月27日上午消息,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今日首次就微软黑屏事件作出公开表态:理解并支持微软等各机构的正当维权行为,但同时也认为这些机构在维权中要注意方式,建议微软多考虑中国用户的现实承受能力。
    阎晓宏在今日上午举行的2008国际版权论坛时向媒体作出上述表态,这也是中国官方首次就微软黑屏事件表明态度。微软在本月20日正式启动黑屏式反盗版验证,盗版XP专业版用户的桌面背景每隔1小时将被成纯黑色,盗版Office用户软件上将被永久添加视觉标记。这一做法在中国内地引起强烈反应,八成网友及专家均表示反对。
    “站在一个权力人维护自己权利的角度,国家版权局对包括微软在内的各种权利人组织与机构的正当维护权利表示理解与支持。”阎晓宏表示,但他进一步指出,“我们认为这种在维权过程中,也要注意方式。黑屏这种方式,我们认为是否应该采用值得商榷。维权的措施需要恰当,不能过分。黑屏这问题,我们很关注,很多专家也关注。”阎晓宏告诉参会媒体,微软之前未与版权局方面做沟通,黑屏事件公布后版权局主动找到微软公司沟通,对方表示这是全球统一策略。
    阎晓宏认为,微软的产品在全球统一定价的策略值得商榷,“我们认为微软在价格政策上,应该适合中国国情。微软过去采取全球统一定价,没有考虑发达国家收入水平与发展中国家收入水平的差距,我们需善意去提醒他们,要考虑中国用户对价格的承受能力。”
    附录:微软WindowsXP以及Office系列软件目前采用全球统一定价策略,其中WindowsXP简体中文专业版售价2578元,Office2007简体中文专业版售价3999元,其中Office2007上个月在华推出学生版促销活动,售价199元。

  5. 如今的社会,打开电脑,海量的信息扑面而来。网络作为新兴的第四媒体,目前被越来越多的普通大众所接受和使用,由于网络提供了比较隐匿、平等和开放的平台,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在上面发表自己的各种见解和看法。在中国的传媒管制的现实国情下,有这样的平台让普通大众可以不分阶层,身份背景各抒己见,多方交流,实在难能可贵。网络作为一个发表信息和交流意见的场所,已经为我们构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公共领域”,并积极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虽然出现了一些如“艳照门”之类的负面情形,但其积极作用是不可湮灭的,正面事件不胜枚举。建立一个规管制度固然必要,但是其尺度需谨慎拿捏。否则,便会又走回了传统媒体的老路。

  6. 微软的黑屏决定一出立马引来各界指责,在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本来就困难重重,如果微软这次的黑屏不被接受的话,是不是也从一个方面显示出从技术角度来阻止盗版的比较不可行性?作为计算机运行灵魂的软件,他的知识产权应该怎样实施有效的保护呢?如果我们都来指着黑屏的不合理,那会不会又成为一些国家指责我们忽略知识产权的话柄呢?

  7. “扫黄打非”工作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2008年11月3日

    10月27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接受记者专访,就20多年来“扫黄打非”工作的重心变化、宝贵经验、当前工作重点以及微软黑屏事件、网络侵权等热点问题回答提问。
      每一阶段的最突出问题就是我们的工作重心所在
      记者:“扫黄打非”工作走过的20多年,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20多年。20多年中,“扫黄打非”工作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心发生了哪些变化?
      柳斌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扫黄打非”工作重心也不断发生变化。在市场逐步开放的过程中,新鲜空气进来了,“苍蝇”、“蚊子”也进来了,“扫黄打非”工作随之展开。治理整顿过程中,“扫黄打非”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此后,查处侵权盗版、打击非法报刊成为“扫黄打非”的新内容。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起,互联网日益普及,净化互联网文化环境也被纳入“扫黄打非”工作范围。可以说,20多年来,文化市场每一阶段的最突出问题就是“扫黄打非”工作的重心所在。中央每年都对“扫黄打非”工作作出专门部署,针对当年的重点问题来确定行动方案。
      我们已经进入依靠知识创造财富的时代,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是创造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扫黄打非”采取坚决措施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也是从执法的角度保护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发展。创造好的环境,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人才,建设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将是我们的一项长期任务。
      记者:1995年起,“扫黄打非”工作开始高举知识产权保护旗帜,在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方面,我们做了哪些工作?
      柳斌杰:“扫黄打非”工作高举知识产权保护旗帜,适应了当时国际上的要求。现在,中国已加入《伯尔尼公约》等多个多边或双边的版权协议,为履行这些协议、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保护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更成为“扫黄打非”工作的重要内容。
      统计发现,每年收缴的非法出版物中,盗版出版物占到90%以上。2006年,全国开展了“反盗版百日行动”。我们对音像销售网点逐个检查,凡注册登记的音像店,查出100张盗版盘的将被取消经营权、500张的经营者将被判刑。严厉的执法措施和司法审判门槛的降低,打击了盗版制品经营者的气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后,“反盗版百日行动”演变成“反盗版天天行动”,“扫黄打非”工作取得显著效果,每年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和盗版出版物达1亿件以上、一批非法制售者被绳之以法,去年就有600多人受到刑事制裁,此举有效遏制了音像、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侵权盗版,促进了产业发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好评。尤其是北京奥运会期间,我们对新媒体实行了24小时监测,发现侵权盗播案件4700多起,其中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只有100多起,最快速度是20分钟就查处了一起互联网违法传播奥运赛事的案件。国际奥委会对中国反盗版的能力给予高度评价。近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向我国12个单位和个人授予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表彰中国在版权创造、版权保护方面所作的贡献。20多年来赶上西方200年,中国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努力和取得的进步使他们感到非常惊讶。
      我们的态度是鼓励创造加强管理适度保护
      记者:最近发生的微软黑屏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您对此怎么看?
      柳斌杰:在知识产权领域,我们总体上坚持的方针是“鼓励创造、支持流转、依法保护、加强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应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我们不赞成一些国家和企业利用先进技术或先进手段进行“强保护”,牟取自己的利益,而使其他多数国家多数人受到损失。这正是我们对这个问题的一个基本立场。
      中国政府大力推进软件正版化工程,国家领导人亲自到微软去采购正版软件,政府采购一次就是几十亿美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基本实现软件正版化,现在正版化工程正向企业推进。中国政府采取坚决的措施,正版化过程都是政府买单。所以,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微软公司应该和中国很好地合作,来解决技术进步中出现的问题,而不应该用这种损害用户利益的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这样的技术垄断只会适得其反。
      记者:网络侵权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们在处理这方面问题时有哪些体会?
      柳斌杰:互联网传播快、接点多、落点也多,与查处传统形式的非法出版活动相比,发现、取证、查处都有一定难度,给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我国的互联网管理水平和美国比较是差不多的,世界上只有美国和中国等少数几个国家出台了互联网信息传播权保护方面的法律。现在的难点是执法过程,比如说,很多淫秽色情网站,一查服务器是在国外,我们就不好查处,只能在网络上把信息删除,但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再比如说,在互联网上取证比较困难,举报有,查时无;大型淫秽色情传播活动的网点非常隐蔽,不易发现等等。
      从实践来讲,打击互联网信息犯罪还是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我们目前一是依靠法治,完善互联网管理的法规;二是加强互联网监管的力量,各级管理部门都设置互联网监管的专门机构,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减少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三是努力采用技术手段加以防范,研发防范淫秽色情这些文化垃圾传播的技术手段;四是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教育,健康上网。通过这些办法来综合治理,强化对互联网上各种不良信息和不良行为的管理,净化网络文化环境。
      “扫黄打非”工作的出发点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记者:“扫黄打非”工作20多年中有哪些贡献?取得的哪些宝贵经验可以继续借鉴发扬?
      柳斌杰:总结起来,主要有五点贡献和经验。一是“扫黄打非”工作对维护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非法出版物的基本特点就是歪曲历史、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挑拨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动摇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直接危害国家利益。“扫黄打非”工作通过对非法出版物的有力打击,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保护了人民的利益。淫秽色情出版物泛滥对青少年影响极大,我们通过专项行动、设立举报热线和奖励基金等措施,查处、没收、销毁了大量淫秽色情等文化垃圾,净化了文化环境,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实际上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三是规范了文化市场的秩序。文化产业建设、发展的过程需要有良好的市场环境,“扫黄打非”工作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2006年的“反盗版百日行动”之后,我们的音像出版和光盘制作厂很快发展起来,音像店销售正版的数量迅速提高了20%。四是在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探索了一些新的体制。面对日益开放的环境,我们探索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就是由各有关部门协调行动,中央22个部门参与,从制造到运输、再到市场,形成一个协作机制。地方上也形成了属地负责、上下联动的机制,形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政府依法组织、社会广泛参与的“扫黄打非”工作格局。五是落实了严密的责任制度。我们现在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制度,每个地方都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有效防范了犯罪行为和文化垃圾的扩散,最大限度减少不良影响。
      记者: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扫黄打非”办下一步有哪些部署?
      柳斌杰:第一,要从国家战略发展全局出发,对“扫黄打非”的职责任务进一步深化。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方面要有一套新思路、新办法,把这些年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经验集中起来,为今后“扫黄打非”工作所借鉴。第二,要树立发展的观念,“扫黄打非”净化市场、保护知识产权,归根结底是要服务于发展,要通过发展来满足群众多样性的文化需求,最大限度压缩非法出版不良文化信息的市场空间。第三,把以人为本的思想贯彻到工作中,我们的根本出发点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制定的政策、采取的方案、实施的措施要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四,要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做到全面协调,更加强调部门合作、协调动作、城乡区域上下联动,形成更大的合力,继续保持互联互动、群防群治的体制。第五,科学制定每年的行动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这方面的工作。从去年开始专项行动一个季度发动一次,每打一次战役就认真地总结表彰,然后再开展另外一次,工作开展得更加有秩序、有效率。
      在“扫黄打非”领域,我们始终强调在舆论上要保持积极主动,在法律上要形成很强的压力,在工作上要保持强度,不给犯罪分子更多机会,这是我们今后工作的一个基本思路。具体工作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特定的部署。一般规模大的专项行动全国统一部署,统一行动;规模小一点的就是区域协调推动,全国“扫黄打非”办主要是积极协调,督察落实,遇到有关部门举报立即查处,特别是突发问题要随时处理。保持这样几种工作态势,将使整个工作更加制度化,常态化。(记者 王玉梅)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8. http://news.sohu.com/20081103/n260402138.shtml
    女生无恙却被传跳楼 “谣言危机”如何破解
    来源:中国新闻网   
    近日,国内人气颇高的网络社区论坛———天涯论坛上出现一篇题为《怎么办?59岁禽兽教授对大一女生实施“爱抚疗法”,小女生求救之后就没消息了》的帖子,引发网上一阵热议。

      几天后,当记者再次浏览该帖时,发现此事有了新动向:受害女生不堪舆论压力,已经跳楼自杀了。
      难道“崔真实事件”在中国上演了吗?带着这一疑问,记者随即赶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藏龙岛附近的某高校,也就是该事件的发源地。在学校的新闻科,记者得到了一个确切的说法:受害女生没有跳楼,这名女生现在正由学校的老师陪护着,网上帖子的内容是谣言。

      受害女生安然无恙,是个好消息,然而,另外一个问题又出来了:网络谣言,可不是一般的忽悠人。此事让人联想起了不久前爆发的“广元柑橘事件”。这个发生在局部地方的植物疫情,通过网络、短信等途径在全国迅速传播,引起消费者恐慌,甚至“谈橘变色”。

      谣言借助信息化“翅膀”危害甚广

      “都说这橘子上面有蛆虫,不敢买啊。”今天中午,记者路过一家水果店时,听见一位女顾客这样说。店主急忙辩解道:“我们这都是湖北宜昌的橘子,没问题的。要是有蛆虫,卫生部门也不会让我卖啊。”然而,店主的辩解并没有说服这位女顾客。

      据记者了解,自“广元柑橘事件”在网上大肆传播后,全国各地的水果市场都受到了“牵连”:在河南,秋冬季节人们钟爱的橘子没了市场;在山东,果农任橘子在树上烂掉;在湖北,橘子出现了七成滞销的情况。而实际上,这些省市并未发现柑橘大实蝇疫情。

      “这个消息的内容是事实,因为四川广元的确出现了柑橘大实蝇虫害,但这并不代表全国各地的橘子都有问题。”武汉一所高校的新闻学教授说,网友的信息往往是在没有深入调查的情况下就发表了,信息的片面性经过网络大范围传播,甚至放大某些信息后,就成为谣传,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广元柑橘事件”中,网络谣言带来的是经济受损,相比之下,今年网上流传的其他一些谣言造成的社会恐慌则更为严重。

      今年2月,网上流传一条信息称,“卫生部等多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近期不要吃牛羊肉、海鲜及其他动物肝脏,避免在外就餐,因戊型肝炎开始肆虐。”2月29日,卫生部指出此消息“纯属谣言”。

      另一个网络谣言则是“9·13海南地震海啸”。这条谣言称,“9月13日南宁与海南岛之间将发生9.1级大地震并引发海啸、造成数百万人死亡,并可能波及日本”。受这条谣言影响,今年中秋节期间,海口、三亚、陵水等局部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纷纷提前回乡避“震”。

      针对近期多起“网络谣言”事件,多位传播学专家认为,危机来临时,百姓最希望尽快听到权威、专业的声音。而目前在一些地方,信息发布快速反应机制仍未建立起来。比如“四川柑橘”事件中,当地政府如能在刚出现虫害时就发布信息,就不会出现小道消息广泛流传的情况。

      网络规范体系弊端应尽快清除

      “对于网络谣言我们也不能把板子全打在网民身上。论坛经营者、网络服务商,都应该受到法律约束。”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祯鸣对记者说。

      就这些问题,清华大学网络行为研究所副所长李旭曾公开表示,按2000年9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2002年8月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含论坛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据此推理,出现违法言论,论坛经营者应承担责任。然而,根据2000年10月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上网用户应对其所发布的信息负责,而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仅在发现明显违法后有删除、保存和报告的义务。由此推断,论坛经营者似乎不应当承担责任。

      有专家认为,现有网络规范体系中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自相矛盾,使一些具体网络行为的裁断成为难题。因此,目前急需用专门的法规加以规范。

      重庆大学法学院网络法专家齐爱民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网络空间是一个崭新的空间,社会人在其中的行为也必须由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从目前的情况看,该讨论如何进行网络专门立法的问题了。”(本报记者胡新桥本报见习记者 余飞) (来源:法制日报)
    看了盼盼同学提到的《崔真实法案》,正好又看到这篇报道,有几个问题请教博主及各位博友:
    1、网络谣言,我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网络谣言进行界定。
    能否理解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2、论坛经营者、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问题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明确: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未履行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但是该规定仅限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论坛经营者、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就应按照胡新桥的报道中来理解:2000年9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2002年8月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含论坛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据此推理,出现违法言论,论坛经营者应承担责任。然而,根据2000年10月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上网用户应对其所发布的信息负责,而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仅在发现明显违法后有删除、保存和报告的义务。由此推断,论坛经营者似乎不应当承担责任。
    是不是论坛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就仅限于此?

  9. 其实成年人是很少去关注网络上的那些色情东西的,只是青少年由于好奇才会去关注,所以希望那些制作这类网站的人想一想,如果你的孩子看了你的网站你会怎么想!

  10. 博百优顶这个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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