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众人物起诉诽谤案问题致《新闻侵害名誉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课题组意见

 

魏永征注:《新闻侵害名誉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自今年一月起在《新闻记者》连载已经一年。我在此文件中的署名身份是顾问。在《建议稿》成文后,课题组把文稿寄送给我,我以顾问名义写了数千字的意见,时在2005年9月18日。其中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我不赞成《建议稿》中把美国沙利文案件以后确定的公众人物起诉媒体诽谤必须证明被告具有实际恶意的原则引进中国的名誉权案件。课题组并不接受我的意见,但是把我写的意见作为附录,连同《建议稿》正文一起上报。这样做法我是很感谢和赞赏的。《建议稿》公开连载后,按照计划,我的意见也将刊出,当然是在最后,也就是说,将在第十二期《新闻记者》刊出。现在这一期刊物已经定稿付印,我谨将“意见”中有关沙利文原则的一条原文在此公布。

    公众人物起诉新闻诽谤的案件,被告必须被证明具有恶意方能胜诉,源于美国1964年萨利文案。这个原则在美国被称为的宪法性抗辩、宪法性特许权,基本理论是媒介受宪法第一修正案“新闻出版自由”的保护,新闻媒介是立法、司法、行政以外的“第四权”(“第四机构”),官员和其他公众人物对媒介的诽谤起诉,反映了公民宪法权利和个人权利的对抗,对前者应当给以特殊的保护。美国判例认为,在美国,新闻媒介属于被统治者,而不属于统治者。

    中国的新闻体制同美国截然不同。我国新闻媒介被定位为党、政府和人民(众所周知,人民不等于公民)的喉舌,从整体上说新闻媒介不是新闻出版自由的主体。胡耀 邦明确否认我国新闻媒介享有新闻自由。江 泽民在说到新闻自由问题时,肯定广大人民群众享有依法运用新闻工具充分发表意见、表达自己意志的自由……,而不说“新闻工具”自身是否有“自由”(江的这一论述是《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来源)。人民日报和各省市的党报都是执政党的机关报。新华社以人大立法的方式规定为国家通讯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都明确宣布是国家台,其他各级电台电视台也都称为“政府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事实上,体现公权力意志的行为,不应当也不可能是自由的。我国没有一个法律、法规或者任何政策性文件说过我国新闻媒介实行言论新闻出版自由。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媒介“第四权”的说法遭到摈弃。这样,在媒介受到诽谤起诉的时候,以宪法权利对抗个人权利的原则就没有了着落。这同个人受到官员诽谤起诉的情况是很不一样的。

    所以,在媒介受到诽谤起诉的时候,是否可以引进美国沙利文案的原则,我一直是保留的,或者说是犹疑的。

    我在最初论述新闻侵权问题写的《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1994年),在介绍了沙利文案以后写道:

    “在新闻引起的争议中,可否实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得对不属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的新闻差错和没有侮辱诽谤内容的新闻差错提起侵害人身权利诉讼的原则?换句话说,上述个人若要提起新闻侵权诉讼,可否实行必须举出被告人的行为确系出于故意的事实根据方能立案的原则?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可否实行只有出于故意的侮辱诽谤行为才构成侵权的原则?

    “但是,上述个人的合法权益仍然要得到保护,新闻差错的不良影响仍然必须消除。这样,对于过失造成的新闻差错,新闻机构的主动更正和新闻相对人对新闻的答复就提到了重要的地位。如果上述措施受到阻碍,新闻相对人理应有权起诉,不过诉讼请求已不是确认侵权,而是请求新闻机构履行更正义务和自己行使答复权利。这样,对新闻争议的法律调整方式就由目前主要是民事侵权诉讼变为以新闻机构履行更正义务和新闻相对人行使答复权利为主、民事侵权诉讼为辅,这是否可行?

  “谁来实施这样的法律规范?按照我国法院现有的组织体制,显然没有一个法庭可以承担这样的任务,那么,是否要成立例如叫作新闻法庭这样的专门的审判机关?

  “如何确定这个原则的适用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显然过于宽泛。限于‘公务员’又似乎过于狭小。至于‘公众人物’的概念,就是在它的产生地,也在不断的变动之中。在我国,应当有怎样的合理的界定?

  “……

  “还有一个困难的问题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法律地位。从它被赋予舆论监督的职能的意义上说,它似乎可以归于‘民’的范围。但它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归于‘官’的范围似乎也不无其道理。不过新闻机构又确实不是国家机关,它并不拥有国家机关特有的权力。而具体来说,当中共中央机关报因对地方官员的批评、省市党委机关报因对基层官员的批评引起争议而成为被告之时,笼统说是‘官告民’也似乎不合情理。那么,怎样给以一个科学的规范?

  “真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新闻官司’在我国审判活动和新闻活动中,都是一个局部的问题。但是加以深入讨论的结果,却涉及了我国法制和新闻体制的一些根本性的问题。本书的任务,只是对现有的‘新闻官司’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一些探讨。至于这类宏观的并且带有超前性的问题,无论是现有的实践,还是本人的学识,都还没有条件作出明确的阐述,只能在本书结束之时作为问题提出来,以供有识者继续研究。”

    “司法解释建议稿”的“依据部分”,在论证第七条时引用了我在2000年发表的《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一文中的一段论述作为“理论依据”。其实还有下文:

    “我国学者还就新闻侵权如何克服和防止‘两权’失衡、维护公民和新闻媒介的正当权益提出种种设计构想,以下结合本人的思考探讨,略作介绍:

    “一、引进美国诽谤法‘实际上的恶意’原则。论者认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起诉侵权案,可以借鉴美国诽谤法,采取只有证明被告方面主观上出于故意方可追究侵权责任的原则。论者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批评权的限制性规定,推理国家工作人员只能对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的批评才可以追究批评人的法律责任,论证采取这个原则在我国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这个构想,涉及我国新闻媒介的法律地位问题,看来一时尚难实施。 ……”

    这恐怕不应遗漏。

    另外在我2001年《向传媒讨说法》一书中也表达过类似的观点。

由于沙利文案原则是在美国特有的新闻体制下作出的(就是同属普通法系、同是实行新闻自由的英国,至今也还拒绝这个原则),所以在起草司法解释建议时,应该同时介绍它的体制背景和理论背景,以便主管机关更加全面地研究考虑。附带说,现在美国原著的中译本已经不少,所以有关此案的材料最好直接采用原著,而不要采用中国人的转述。有关此案的已有中译本的书籍我见到的有:吉尔摩:《美国大众传媒法/案例和评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版;彭伯:《大众传媒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版;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版。最后一本书,被认为是此案的理论来源。

(下略)
2005年9月18日

载《新闻记者》2008年第12期

附录:
《新闻侵害名誉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第七条、第八条

七、[公共人物]
问: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共人物提起的名誉权纠纷案时应如何认定侵权构成?
答: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共人物提起的名誉权纠纷案时,只要被告人不是出自主观恶意,对于公共人物提出的侵权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所称公共人物的范围一般包括:
(1)在立法、司法、行政体系中任职的官员;
(2)在一些事关公共利益的企业或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士;
(3)文化、体育界名人及其他众所周知的人士;
(4)在特定时间、地点,某一公众广泛关注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被证明确有关联的人。

八、[主观恶意]
问: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共人物提起的名誉权纠纷案时如何认定被告的主观恶意?
答:被告的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主观恶意:
1.索取或收受物质利益、受人指使或涉嫌报复;
2.明知内容虚假,或者理应对内容抱有怀疑,但仍轻率发表。
在公共人物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中,如果原告不能对以上1项举证,被告能够对以上第2项举证以抗辩,则不能认定被告存在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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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国主要作品类型集体管理组织基本齐备
    2008年11月24日

     11月21日上午,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摄著协”)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以此为标志,我国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等主要作品类型的集体管理组织基本齐备。
      记者了解到,由中国摄影家协会联合多家摄影机构和100多位著名摄影家共同发起的摄著协历时三年筹备,已获国家版权局、民政部正式批准。该协会的成立将有效地保护摄影著作权人的权利,在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三方之间架起一座畅通的桥梁。国家版权局、中国文联、音著协、音集协、文著协的领导及100多位摄影家共同出席了成立大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代表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致辞指出,在摄影领域成立集体管理组织,不但可以解决与文字作品相同的“法定许可”授权难的问题,还有助于实现和保护摄影著作权的合法权益,为摄影作品的传播提供方便畅通的授权渠道,有效减少无法找到合法授权而导致摄影作品侵权纠纷发生的概率,大大提高我国摄影作品资源的利用效能。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但从目前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状态来看,其信息优势、协调优势以及节约市场交易成本优势已经得到初步体验和发挥,也得到政府、权利人和社会越来越多人的支持和认同。
      成立大会通过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筹备报告》以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章程》,还投票选举产生了有关领导机构。(记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3.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处理情况通报

    发生在山西省霍宝干河煤矿的记者“封口费”事件是该矿领导违反事故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隐瞒事故真相,少数媒体记者、媒体从业人员违反新闻采访规则、丧失职业道德而造成的一起恶性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一开始就指示新闻出版总署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以此为训整顿和规范新闻采访秩序,维护新闻公信力。新闻出版总署、山西省委、省政府及时派出工作组督查处理此案。到目前,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中有据可查的涉案人员60人(其中发“封口费”封锁消息、阻挠记者采访者2人,收受“封口费”的记者4人、媒体工作人员26人,假记者28人。)已由有关行政部门、媒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做了处理。涉案金额31.93万元,绝大部分已经追回。
      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隐瞒事实真相封锁新闻消息的矿方负责人已经免职
      2008年9月20日,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发生一名矿工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该矿负责人为隐瞒事实真相、封锁消息而向媒体记者及相关人员发放“封口费”阻挠采访,引发了“封口费”事件。2008年10月28日,该矿主管上级免去陈宏元山西霍宝干河煤矿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职务,解聘了李天智的山西霍宝干河煤矿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二、已查实的4名新闻记者分别给予了处理
      1.《现代消费导报》记者张军利收受1.4万元。报社主管单位山西省社科院免去张军利地市新闻部副主任职务并解聘;接受执行总编辑郭志勇辞职请求;解聘与张军利共同收受费用的广告业务员樊海斌;退还1.4万元。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社处以警告一次,罚款3万元,吊销张军利记者证的行政处罚。
      2.《山西画报》杂志社朔州记者站站长徐有收受1000元。杂志社主管单位山西出版集团免去徐有记者站站长职务并解除聘用关系;退还1000元;给予杂志社社长侯天祥警告。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杂志社处以警告一次,撤销朔州记者站,吊销徐有记者证的行政处罚。
      3.《山西科技报》副总编张士凯收受1万元。报社主管单位山西科协免去张士凯副总编职务,退还1万元;对总编辑景茂盛行政记过处分。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社处以停业整顿1个月,罚款3万元,吊销张士凯记者证的行政处罚。
      4.《科学导报》记者牛建黎收受1万元。报社主管单位山西科协给予《科学导报》总编辑石宝新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广告部主任陈玉爱职务;解聘广告业务员牛建雄;退还1万元宣传费。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该报社处以警告一次,罚款3万元,吊销牛建黎记者证的行政处罚。
      三、对查实的14名媒体相关责任人分别作了处理
      1.中国教育电视台《安全现场》栏目制片郭如松、制片主任段民峰以销售光盘形式收受1.92万元。目前,中国教育电视台停播《安全现场》栏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责令栏目制作单位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郭如松、段民峰做出处理,退还1.92万元费用。有关部门正在查处《安全现场》栏目非法销售光盘案。
      2.山西广播电视总台公共频道《经济与法》栏目合作人员许朝霞等4人以山西广播电视总台公共频道记者名义收取矿方5万元。目前,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对山西广播电视总台公共频道总监郝刚给予行政免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台总编室主任郝卫平给予免职并调离总编室;撤销《经济与法》栏目,退还广告费5万元;有关部门已对栏目制作单位畅通达公司许朝霞等4人予以立案查处。
      3.《现代消费导报》记者张军利、广告业务员樊海斌以收取干河煤矿宣传费方式收受1.4万元。目前,报社主管单位山西省社科院接受报社执行总编辑郭志勇辞职请求,免去张军利地市新闻部副主任职务并解聘,解聘广告业务员樊海斌,退还1.4万元。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社警告一次,罚款3万元,吊销张军利记者证。
      4.绿色中国杂志社驻山西办事处工作人员王凌飞以收取霍宝干河煤矿会员费方式收受1万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绿色中国杂志社做出罚款3万元和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责令该社停止违法行为,退还1万元违法所得,并对该社驻山西办事处主任巩文明、王凌飞、岛丽婷、王笑天及相关涉案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取缔该社驻山西办事处,责令该社主动注销其他此类办事处。
      5. 《山西法制报》临汾发行站发行人员贾志庆以收取霍宝干河煤矿订报费方式收受2000元。目前,报社主管单位山西日报报业集团责令山西法制报社社长关启写出书面检查,解除与贾志庆的聘用关系,免去《山西法制报》临汾发行站站长关顺才职务,退还霍宝干河煤矿2000元。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该报处以警告一次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6. 《映像》杂志广告业务员马慧明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到霍宝干河煤矿收受3000元。目前,映像杂志社对相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杂志社主持工作的副主编张国田写出书面检查;免去负有领导责任的王云飞社长助理职务;解除与马慧明的聘用关系;退还霍宝干河煤矿宣传费3000元。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该杂志处以警告一次的行政处罚。
      7.中国财富杂志社山西办事处聘用人员薛俊亮收受矿方1000元现金。目前,中国财富杂志社山西办事处已开除薛俊亮,退还1000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杂志社警告一次,取缔中国财富山西办事处,责成主管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8. 《政府法制》杂志社通讯员薛光田收取矿方500元。目前,《政府法制》的主管主办单位山西出版集团及杂志社对相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杂志社社长李玉忠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分管副社长王洪秀警告处分,解除与薛光田的聘用关系,退还霍宝干河煤矿500元。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该杂志社处以警告一次的行政处罚。
      9. 法制日报社山西记者站聘用人员李娟平与假记者刘小兵合伙以收矿方宣传资料费方式收受3.95万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法制日报社警告一次,罚款3万元,撤销山西记者站,责成主管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公安机关正在追捕李娟平,刘小兵另案查处。
      10.《企业维权与监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聘用人员陶云收取矿方1.8万元所谓版面费。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已吊销《企业维权与监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责令退还1.8万元版面费,责成主管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查实假冒记者共28人,诈骗金额较大的刘小兵已被抓获
      调查发现,有28名不法分子假冒电视台、报刊社、网站名义到山西霍宝干河煤矿有限公司敲诈勒索,涉案金额15.16万元,现公安等有关部门正在全力侦查,依法进行打击。目前涉案金额较大的假记者刘小兵已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9月底,假记者刘小兵和法制日报社山西记者站聘用人员李娟平以《法制日报》名义进行“采访”,向霍宝干河煤矿索要3.95万元(电汇3.45万元、现金5000元)。目前刘小兵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刘对敲诈一事供认不讳,李娟平正被警方追捕。
      对于其他涉案的假记者,公安等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为侦破工作之故,名单从略,查处以后另行公布。
      五、尚在调查中的媒体及相关涉案人员12名
      目前,据霍宝干河煤矿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据,尚有6家媒体的12名工作人员涉案,但身份确定等情况复杂,有关部门正根据线索进一步加强调查、取证工作,查实一个处理一个。
      新闻出版总署坚决支持相关新闻媒体主管主办单位和政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查实的媒体和从业人员从严从重进行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已查实存在问题的涉案人员将全部列入违规违法记者名单,通报全国,禁止进入新闻队伍;对尚未查实的线索,将继续深入调查取证,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加快侦破,只要案件有线索,将穷追不舍,一查到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强有力的管理坚决维护新闻的公信力和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活动准则。
      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山西省及全国各地开展一次规范新闻采访秩序“百日”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假报刊、假记者、假记者站、假新闻;全面清理形形色色的新闻派出机构,整顿和撤销一批存在问题的媒体记者站、工作站、办事处、联络处;制定和公布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采访规范,支持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工作,依法保护新闻机构、新闻记者和新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继续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记者队伍的职业素质、道德素养和自律意识,自觉维护新闻的公信力和新闻记者的良好形象。
      新闻出版总署希望全国新闻媒体和全国新闻记者,要从这次“封口费”事件中吸取教训,坚决实行采编人员和广告、发行经营人员两分开,坚决禁止有偿新闻和采编人员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把好进人关,规范采编人员的职务行为,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要不失时机地进行一次普遍的新闻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崇高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抵制各种利益诱惑,决不能让蝇头小利玷污了新闻的公信力和新闻记者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做一个党和人民信得过的新闻工作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出版事业贡献力量。

    新闻出版总署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引自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70170

  4. 报业《落实“十一五”规划的发展措施》发布
    2008年12月1日

    在11月29日举行的2008年报业年会闭幕式上,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司长王国庆提出报业《落实“十一五”规划的发展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鼓励省级党报和地市级党报进行宣传内容和业务资源上的集约整合和优势互补,探索在重大政策和重要新闻的权威报道解读和实现“三贴近”的不同侧面发挥优势、形成合力、改进宣传的发展模式。推动行业专业报树立资源中心观,消除机关报形态、进一步提高服务行业发展的能力水平。引导报纸出版单位大力培育和开发细分阅读市场和服务领域,满足新时期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阅读需求。《措施》强调加快推进“数字报业”发展战略,促进传统报业的整体变革和产业升级。力争通过报纸出版单位数字报业实验援助工程、电子报库工程等新闻出版总署扩大内需加快发展重点项目在国家的立项实施,进一步推进“数字报业实验室”计划深入开展。启动“中小城市综合信息门户发展计划”的试点工作。
      根据《措施》,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将大力推进报业体制机制创新,培育市场服务主体,深化公益性报纸出版单位改革,培育报业公共服务主体。在加快推进经营性报纸出版单位转企改制,重塑报业市场主体方面,新闻报刊司将按照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中央部委所办的经营性报纸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力争三年内建立起新体制的基本框架。
      政府管理部门还将大力调整报业结构,推动报业集约化发展、集团化建设。推动报业集团加快向综合性传媒集团转型步伐,培育大型国有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重点扶持在区域市场内具有领先优势的大型报业集团向综合性传媒集团发展,确立跨地区发展、跨媒体兼营的战略方向,推动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进入新阶段。鼓励推动报业集团发挥品牌和资本运作的优势,整合文化产业关联领域的多媒体内容资源,开发新兴内容市场,具备文化产业领域的多元化经营能力。培育发展成为跨地区、跨媒体,立足传媒业、面向大文化产业的多元化经营的国有大型综合性传媒集团。
      实施专业性传媒企业集团发展计划。推动服务于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行业类报纸以及满足重要细分市场受众需求的专业类报纸,重塑新型市场主体;推动已初步形成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行业专业类报纸转制为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鼓励支持报业集团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范融资行为、拓宽融资渠道,引进大型国有的长期战略合作者。支持鼓励报业集团以品牌和业务为纽带整合行业内或细分市场内多种形式的媒介资源,为垂直整合全国行业内媒体资源提供政策保障,通过资源整合贯穿产业链或细分市场的价值链,实现跨地区、跨媒体发展的未来目标。纵向形成一批在行业领域或细分市场内具备一定资源集中度的、占据优势竞争地位的专业性传媒企业集团。
      新闻报刊行政管理部门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服务行业科学发展,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市场化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健全“准入”与“退出”相结合的报纸出版宏观调控机制,建立科学的报纸出版资源配置机制,使报纸出版资源配置向综合性传媒集团、专业性企业传媒集团、转企改制后发展迅速做大做强的报纸出版单位倾斜,推动报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推动报业向广大农村、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城市及海外报业市场倾斜,开发传统报业市场潜力,促进报业公共服务。(记者曹亚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5. “宪法司法化”试点的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 25号】已停止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法释〔2008〕15号】,自2008年12月24日起,包括上述司法解释在内的27件司法解释被废止。给出的理由是“已停止适用”,最高院审委会讨论详情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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