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偿新闻”答王美懿/王晋补充
王美懿:
山西发生的记者封口费事件,在业内似乎是尽人皆知的“潜规则”。封口费事件是否可以作为“有偿新闻”的一种来看待?
那发生了有偿新闻,记者或相关单位仅承担纪律处分、亦或行政处分,而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承担,又怎么能阻止有偿新闻的不断发生?
我认为这个事件可以作为有偿新闻来看待,同时有偿新闻的违法行为作为行贿受贿罪来处理是否可行?
以下是我的分析:
我理解的有偿新闻,应该是指某些企业单位或经营者个人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想方设法在一些媒体上上镜头、占版面等,以新闻报道的形式给自己做广告,而给予记者或编辑以物质利益需求的违法行为。所包括的种类应该有:
1.接受劳务费、误餐费等形式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获取各类消费、好处,以及可能会影响到公正采访和报道的礼品,如:餐饮、娱乐、为亲友解决工作问题等,这些无疑是最为典型的有偿新闻行为;
2.以新闻为诱饵换取经营利益(如广告、发行)或赞助;
3.以内参、曝光等为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物、等好处;
4.参加被采访单位、个人安排的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5.利用发布新闻报道谋求外单位住房、房屋装修、制作家俱、旅游邀请、以及占用对方交通工具;
6.向被采访单位提出为个人或亲友谋私利提供便利条件;
7.到被采访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付的票据。
有偿新闻行为为什么符合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⒈“有偿新闻”的客体是新闻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因索取他人财物而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还侵犯了被迫交付财物的人的财产权利。
⒉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
⒊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新闻记者、编辑等新闻工作人员及相关负责人。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由此可知,新闻记者应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他们为新闻媒体部门采访、编辑等都是公务行为、是代表国家所进行的活动。在新闻记者所拥有此身份的前提下,其活动是建立在国家赋予新闻单位独立性、唯一性的,因此有偿闻就是他们利用这种权利之便,为相对人提供的服务。(由于我国媒体的特殊性,记者是作为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来看待的。)
⒋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在索取贿赂时,行为人主观上有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在收受贿赂时,行为人主观上不仅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具有为他人提供便利的意图。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如对行贿人的贿赂行为确实不知情、或者虽然碍于情面当时被迫收下贿赂,但准备事后交公或退还行贿人的),或者虽然主观上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但自始就没有为他人提供不当利益的故意的,均不构成“有偿新闻”的违法行为。
魏永征:
“有偿新闻”的说法并不科学。新闻应该是“有偿”的,是作为商品来交换的。我们买报,不是买纸张,而是买登在上面的新闻来看。通讯社向报刊等机构提供新闻,是要收费的,不然它们喝西北风?“有偿新闻”是指媒介或者新闻记者利用新闻报道职务之便,收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它不是指新闻传播者和新闻使用人、阅听人之间的货币和新闻产品交换,而是指新闻传播者和新闻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钱交易。不过既然这样叫开了,也就只好沿用这个并不科学的说法。“有偿新闻”,既包括发布一些完全没有新闻价值的“新闻”而收取费用,也包括收取费用而不发布那些应该发布的新闻。我同意你的说法,“封口费”是属于“有偿新闻”的范围。
你以受贿罪犯罪主体、客体等来分析“有偿新闻”行为犯罪构成也是正确的。一般的“有偿新闻”属于新闻职业道德问题,严重的则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常见的是受贿罪。较早时候如在1994年沈太福长城非法集资案,沈花了上千万宣传费来收买新闻记者,原《科技日报》记者孙树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蔡原江以犯受贿罪分别获刑7年、6年。较近的有:2007年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长孟怀虎以犯索贿、受贿罪获刑12年。
在处理此类事件中,有时对于记者还是相当宽容的。如2002年山西繁峙矿难,包括新华社驻山西分社的鄯宝红、安小虎、王东平、谭旭4名记者在内的11名记者收取了矿主的“封口费”。 其中鄯宝红、安小虎各收受现金2万元、金元宝1个(价值约2400元)。案发后,起先有报道说鉴于他们非法所得已经超过立案起点5000元,检察机关将会介入。但后来仅由新华社给予鄯宝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安小虎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是否因为是新华社记者,法外开恩,就不得而知了。
我国领导和管理部门对于“有偿新闻”的禁令可以说是数不胜数。记忆所及,在1985年,国家工商局、广电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已提出:“严禁新闻收费和以新闻名义招揽各种形式的广告。”1990年国家工商局和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提出:“严禁刊登有偿新闻。”这可能是最早使用“有偿新闻”这个语词。1993年中传部和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1994年中传部发出《关于坚持不懈地抓好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的通知》。1996年中传部提出制止“有偿新闻”的六条措施。1997年中传部会同广电部、新闻出版署、全国记协联合发布《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提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重违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中国记协1994年和1997年两次修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都有禁止“有偿新闻”的规定。较近的一次,是2005年中传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新闻记者不得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它利益,以及其它。近两年还有没有新的规定发布,我不知道。
文件一次比一次完备,口气一次比一次严厉,但是&l
dquo;有偿新闻”却是屡禁不止,甚至已经成为一种“明码标价”的“潜规则”。现在有的公关公司做的就是帮企业打点媒体和记者,中央媒体多少,大众化媒体多少,门户网站多少,发表长新闻多少,短新闻多少,都有一定的标准。我的学生在内地广告公司实习,帮公司开新闻发布会,说红包是一笔不可少的开支,多则5张,少则2张不等。三鹿公司向百度提出花多少万元从检索引擎上删除那些不利于他们的网页(百度拒绝了),并不是个别的事情;既然有,才会提出来。这对于那些堂而皇之的规定来说,简直可以说是一种反讽。
这种现象,在香港没有听说过,在西方至少从书上看也从来没有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过。西方反对的只有支票簿新闻(chequebook journalism),就是向消息来源付费,除非涉及版权、劳务等,西方新闻伦理通常是不认同的,严重的话,记者会成为行贿者,而消息源则是受贿者。至于倒过来,提供“新闻”的向记者和媒体付费,那是闻所未闻,不可思议。道理也很简单:媒体要是常登这样毫无新闻价值的“新闻”,信誉就一落千丈,就会失去受众,自己生存都成问题。至于“封口”,在新闻自由的社会里,任何新闻都是封不住的,封了这几家的口,另外的媒体还有嘴巴,封不胜封,还会造成更大的丑闻,这笔帐谁都算得清楚。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所以“有偿新闻”确实是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现象,它同我上次说的举世无双的情况存在某种关联。这里不展开了,你自己去思考吧。
王晋的补充意见:
受贿罪是严格限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目前比较全面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如下: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受第一和二项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大代表;2、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政协委员;3、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各级人大代表;4、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镇基层组织人员。
可见,判断索要封口费的记者是否构成受贿罪,要判定所在单位的性质和其岗位职责。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国有单位。就此事件,索要的封口费好像都冠之以宣传费、订报费等等,如果此种行为是经过国有性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的,且入单位帐目,就可能构成此罪。
至于诈骗罪,有些索要封口费的记者是假冒中央记者名义的,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钱财,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另外还要注意犯罪起刑点数额,受贿类犯罪是5000元,诈骗罪是2000元。
以上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感谢老师的指导!
索要“封口费”事件是否构成受贿罪要视具体情况,还有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是2007年《刑法修正案六》新修改的罪名),还有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也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受贿罪是严格限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目前比较全面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如下: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受第一和二项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大代表;2、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政协委员;3、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各级人大代表;4、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镇基层组织人员。
可见,判断索要封口费的记者是否构成受贿罪,要判定所在单位的性质和其岗位职责。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国有单位。就此事件,索要的封口费好像都冠之以宣传费、订报费等等,如果此种行为是经过国有性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的,且入单位帐目,就可能构成此罪。
至于诈骗罪,有些索要封口费的记者是假冒中央记者名义的,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钱财,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另外还要注意犯罪起刑点数额,受贿类犯罪是5000元,诈骗罪是2000元。
以上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王美懿你来看看,王晋此贴写得比较细、比较全面
感谢王晋老师的补充。博主及其他各位博友在我进入传媒法领域的道路上,引导、帮助了我,在此感谢各位!
李长春: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 引导社会舆论
2008年11月10日 08:26人民网-人民日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欢聚一堂,隆重举行第十八届中国新闻奖、第九届长江韬奋奖颁奖报告会,庆祝我国第九个记者节。
借此机会,我代表党中央向中国新闻奖和长江韬奋奖获奖者表示热烈祝贺,向辛勤工作在新闻战线的同志们表示节日问候,向为党和人民的新闻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老一辈新闻工作者表示崇高敬意,向所有关心和支持新闻工作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新闻宣传工作高度重视,对做好新形势下新闻宣传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要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提高舆论引导能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更好地发挥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这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必须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
胡锦涛总书记和党中央对今年的新闻宣传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明确指出,新闻战线精心组织抗震救灾,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等重大事件宣传工作,宣传和表彰先进典型,加强热点问题引导,唱响了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人民军队好、人民群众好、伟大祖国好的时代主旋律,极大地振奋了民族精神、凝聚了党心民心,为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做出了新的重大贡献。
今年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程中非同寻常的一年,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我们战胜了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成功举办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圆满完成了神舟七号载人航天飞行,克服了国际经济环境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保持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势头。在这一系列重大任务和重大事件中,广大新闻工作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真实记录了共和国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生动展示了中国人民奋发向上的时代风貌。特别是在气壮山河、艰苦卓绝的伟大抗震救灾斗争中,新闻工作者冒着生命危险,克服重重困难,深入抗震救灾第一线,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反映全国人民紧急动员、共克时艰的恢宏场面,热情讴歌感天动地、可歌可泣的英雄壮举,大力弘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畏艰险、百折不挠,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的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在举国关注、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举办过程中,新闻工作者饱含深情地记录了中华民族百年圆梦的辉煌时刻,描绘了各国各地区体育健儿齐聚北京、共襄奥运的空前盛况,诠释了团结、友谊、和平的奥林匹克精神,书写了全国人民支持奥运、参与奥运、奉献奥运的动人画卷。在深入宣传改革开放伟大成就的采访报道中,新闻工作者充分展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展示了全国各族人民锐意改革开放、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昂扬斗志,展示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精神风貌。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生活的过程中,新闻工作者满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利益,把党和政府的声音送到千家万户,鼓舞、激励人民群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共同奋斗。实践证明,我们的新闻队伍是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素质队伍;是一支在关键时刻冲得上、能吃苦、打得赢、能奉献的坚强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完全信赖的优秀队伍。党和人民感谢你们!
回顾这一年的工作,我们在很多方面实现了创新和突破,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我们要深入总结新闻宣传工作取得的新鲜经验,进一步深化对新时期新闻宣传工作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努力推动党的新闻宣传事业不断发展进步。我体会,做好新形势下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始终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坚持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不断巩固壮大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
二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增强新闻报道的亲和力、吸引力、感染力、公信力。
三是必须坚持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放在突出位置,重视研究传播艺术,注意利用现代传播技巧,善于运用受众听得懂、易接受的方式,把握报道的方向和重点,注重引导的时机和节奏,提高舆论引导的有效性。
四是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满足人们的信息需求,回应社会关切,努力抢占先机、赢得话语权、掌握主动权,牢牢占领舆论引导的制高点。
五是必须坚持把提高主流媒体的国内国际传播能力作为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打造国际一流媒体,构建覆盖广泛、技术先进的现代传播体系,形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际地位相称的国际传播能力,使我们的图像、声音、文字、信息更广泛地传播到世界各地,进入千家万户。
六是必须坚持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加强新兴媒体的建设、运用和管理,占领互联网等舆论新阵地,形成网上正面舆论强势,掌握网上舆论主导权,构建舆论引导新格局。
七是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创新观念、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方法、创新手段,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方式、组织方式、工作方式、管理方式,不断增强新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这些成功经验,继承和发扬了党的新闻宣传工作的优良传统,反映了新时期新闻宣传工作的内在要求,对做好今后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要始终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当前,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正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满怀信心地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团结奋斗。新闻宣传战线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完成好肩负的各项任务。要认真做好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宣传,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努力开创农村工作新局面。要认真做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宣传,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进展情况、成功经验和实际效果,为学习实践活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认真做好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的宣传,大力宣传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的主旋律。要认真做好当前经济形势的宣传,全面准确、客观辩证地分析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宣传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作出的决策部署,宣传各地各部门积极应对挑战、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具体举措,进一步增强信心、振奋精神、鼓舞士气,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同志们,胡锦涛总书记今年6月在考察人民日报社工作时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放在突出位置,进行深入研究,拿出切实措施,取得新的成效。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努力在打牢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方面下功夫,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方面下功夫,在为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凝聚强大精神力量方面下功夫,在营造健康向上、丰富生动的主流舆论方面下功夫,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下功夫,把新闻宣传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这里,我对大家提出几点期望:
第一,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新闻舆论处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最前沿,对社会精神生活和人民思想意识有着重大影响。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国家长治久安。新闻工作者一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新闻宣传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大力宣传党的主张,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切实当好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提高复杂形势下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的能力。
第二,要坚持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根本任务,不断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我们党在思想文化建设上的重大理论创新和重大战略任务。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舆论强势,是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新闻工作者应当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自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贯穿到新闻宣传工作的各个方面,通过新闻报道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引导更多的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共同的理想信念、强大的精神力量和基本的道德规范。
第三,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增强新闻宣传的亲和力、吸引力、感染力和公信力。“三贴近”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提出的重要原则,是新闻宣传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新闻工作者要深入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深入到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中,深入到人民群众中,真实反映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动实践,真实反映时代变化和社会进步,真实反映人民群众为创造美好生活不懈奋斗的精神风貌。要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准确监督、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建设性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要切实改进文风,善于运用群众语言,把思想性、指导性同知识性、可读性紧密结合起来,增强新闻宣传的实际效果。
第四,要坚持改革创新,努力提高舆论引导水平。改革创新是推动新闻事业发展进步的不竭动力。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探索,大胆创新。要从社会舆论多层次的实际出发,把握媒体分众化、对象化的新趋势,坚持以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为主体,整合都市类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宣传资源,努力形成定位明确、特色鲜明、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的舆论引导新格局。要切实做好重大公共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满足人们的信息需求,回应社会关切,努力抢占先机,引导社会舆论。要切实加强主流媒体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着力提高我主流媒体在国际上的原创率、首发率和落地率,着力建设语种多、受众广、信息量大、影响力强、覆盖全球的国际一流媒体,不断提高影响国际舆论的能力和成效。
第五,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信息化条件下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能力。新闻工作者要适应舆论引导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领域,提高自身素质。要深入了解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培养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增强全球传播意识,善于在国内国际舆论的互动中扩大我们的声音。要加强现代科技知识的学习,深入研究信息化条件下新闻传播规律和传播艺术,善于运用数字、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增强新闻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六,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做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新闻工作者。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是党和人民的事业,新闻工作者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要坚定理想信念,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优良传统,不断增强为党的新闻事业奉献智慧力量的自觉性坚定性。要加强作风建设,踏实苦干、精益求精、严格把关、严守纪律,努力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一流业绩。要加强自身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经受住各种诱惑的考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反对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和低俗新闻,坚决维护新闻宣传的权威性、公正性、公信力,以高尚的道德情操、良好的职业素养、扎实的工作业绩,赢得人民的信任和社会的尊敬。
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归根到底要靠人才、靠队伍。各级党委政府、各级宣传部门、各级新闻单位都要关心、爱护新闻工作者,努力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让新闻工作者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让新闻工作者的创新才能充分施展,让新闻工作者的创新成果得到充分尊重。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着力培养一批政治上坚定、忠于党和人民的拔尖人才和领军人物,一批既有广博知识、又对某一领域有深刻研究的专家型编辑记者,一批体现媒体风格、深受群众喜爱的名编辑、名记者、名播音员、名主持人,一批熟悉新闻宣传工作、懂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新闻人才,一批维护国家利益、熟练掌握外语的外向型新闻人才,让党的新闻事业人才辈出、兴旺发达。
同志们!党的十七大为我们确定了宏伟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在召唤着我们,人民群众建设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望在期待着我们,我们的前途更加光明灿烂,我们的任务更加光荣艰巨。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锐意创新、奋发有为,团结奋斗、再接再厉,努力在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伟大征程中,谱写新的辉煌篇章!
新闻出版总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
2008年11月10日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4次
为进一步保障新闻机构和新闻采编人员依法从事采访活动,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新闻采访秩序,打击假记者的违法活动,新闻出版总署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依法保护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合法的采访活动。各新闻机构及其主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为所属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保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要支持新闻记者的采访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相应便利和保障,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及时主动通过新闻机构如实向社会公布,不得对业经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封锁消息、隐瞒事实。
通知指出,要坚持凭合法证件采访。新闻记者证是我国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境内报刊、通讯社、广播、电视等媒体的新闻记者证,由国务院授权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查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发放的证件不得用于新闻采访,重大活动期间主办单位制作的一次性临时采访证件必须随新闻记者证一同使用,方为有效。对于伪造、仿制新闻记者证进行不法活动的要严厉打击。
通知说,要为合格记者及时办理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新闻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新闻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服务工作。所有新闻记者在采访活动中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证件,被采访人有权通过电话、互联网等途径核验新闻记者证和核实记者身份,并对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新闻机构中暂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访人员和辅助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和指导下开展采访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通知要求,要提高记者队伍的职业素质。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为确保新闻的公信力,新闻记者要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职业素质。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兼职、取酬。新闻采编人员不得介入经营活动,严禁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
通知强调,要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新闻机构及其新闻采编人员进行新闻采访活动,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对报道的事实和内容,必须认真核实,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刊播未经本新闻机构核实的来稿,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严禁借新闻采访活动搞有偿新闻、索贿受贿,严禁借舆论监督搞敲诈勒索。
来源:新华网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合肥揭牌——新闻出版领域真正意义上主业整体上市第一家
2008年11月19日
11月18日,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暨上市大会在安徽合肥举行。安徽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金山,安徽省委副书记、省长王三运,安徽省政协主席杨多良,新闻出版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蒋建国等出席大会。
安徽出版集团于今年9月18日得到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核准,以其出版、印刷等文化传媒类资产参与认购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实现出版主业整体上市。11月5日,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每股收益最高、出版主营业务净资产收益率最高、极具成长潜力和投资价值的文化传媒类上市公司。目前,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是新闻出版领域真正意义上主业整体上市第一家。安徽出版集团重组科大创新带有文化企业与科教名校的战略合作性质,开创了文化与科技、文化与教育互为促进,利用资本市场共同发展的互利双赢局面。
据了解,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将根据资产特点分为两大板块,一是传媒出版主业,业务方向为内容的创作、开发、经纪和推介;二是传媒工程技术主业,以内容传播和科技研发为主。两大板块将催生新内容与技术互动、整体发展模式;内容产业与传媒科技的无间结合将推动安徽出版产业在行业中占据技术优势、体制优势及组合优势。以上市公司为平台,围绕文化科技化、科技文化化这一现代传媒的新特点、新主题发力,催生新型的精品出版、电子和网络出版、文化创意产业、动漫产业、文化服务产业、中外文化交流和“走出去”项目。
蒋建国在成立暨上市大会上表示祝贺并指出,安徽出版集团重组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出版主业整体上市,有利于整合相关优势资源,有利于创新企业体制机制,有利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有利于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和中国出版业的国际竞争力,必将对全国出版业的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和示范作用。希望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市为契机,按照市场规律和经济法则,在注重出版导向和文化安全的前提下大胆探索,以出版传媒等内容产业为核心,加快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媒体发展的战略,进一步增强其核心竞争力和企业影响力,力争发展成为面向国际、实力雄厚、影响广泛的大型现代传媒集团。
安徽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臧世凯指出,时代出版重组上市是创新文化产业投融资体制的突破,是推动文化产业跨领域重组、跨行业经营、跨区域发展的重要创举。他透露,安徽新华发行集团也已全面完成股份制改造,整体上市工作正在积极稳妥推进,并取得实质性进展。
当天,安徽出版集团、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还与中国科技大学、科大讯飞公司、北大方正电子公司、德国高宝公司、韩国富川漫画信息中心、英国Uniservity公司、卓越亚马逊网等中外著名机构签订了系列战略合作协议,从而加大文化、教育、科技等优质资源整合力度,推进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网络运营商等新媒体创意产业发展。
安徽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孙金龙,省委常委、副省长孙志刚,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詹夏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先发,副省长谢广祥,中国科技大学校长侯建国,中宣部出版局局长张小影,中宣部改革办副主任高书生,中国科学院副秘书长邓麦村,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司长吴尚之,安徽省政府秘书长方宁以及安徽省直机关有关负责人、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伙伴、股东单位代表等1000余人出席了大会。(记者王莹 通讯员黄海洋)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博主 对 千千静听 的回复: 2008-11-21 21:39:54
中国内地第一家将编辑业务和经营业务一起上市的是辽宁省的出版传媒,于2007年12月挂牌。
安徽的这家时代传媒怎么说也轮不到第一家。
我们新闻报道就是有这种浮夸风,一再重复说“第一”,似乎报道了“第一”的记者也可以成为“第一”记者似的。
“第一”的说法也可能是出于安徽的吹嘘,难道吹成“第一”就可以有更多盈利吗?
请问魏老师对有关新闻界前辈邵飘萍做“有偿新闻”的传闻如何看待?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mp/20080501/sjkj/200705110011.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