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记者就抓不得?

昨天下课回办公室,刚打开电脑,已先在那里上网的同事宋博士说:内地又发生一起进京抓记者事件,网民说是继年初辽宁某地进京抓记者之后的第二起抓记者事件。

我问:为了什么抓记者呢?

宋说:网上说,是受贿,中央电视台记者,山西省太原市的一个区检察院派人去抓的。

我说:这恐怕同辽宁的事情不一样。辽宁的事情是刊物发表批评文章,公安以诽谤罪抓记者,根本不符合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如果记者涉嫌受贿,又在这家检察院管辖范围,它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去抓,受贿这类渎职犯罪是由检察院侦查的。

话音刚落,宋说:最高检察院发声明了,山西检察官抓人得到授权,完全合法。

我说:你看,是这样吧。

记载这段对话,不是说我有什么先见,而是说明这些其实都是常识。但是居然发生了一场小小风波,还要有劳高检大驾出来澄清,可见有些人认识之混乱。有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为什么记者抓不得?

抓别的什么人,什么声音也没有,抓记者,就这么一阵子鼓噪,这说明了什么?

难道记者就有法外特权,犯了法或者涉嫌犯法也不可以抓?

抓记者早有先例,刚刚写过就“有偿新闻”答王美懿,科技日报记者、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中国工商时报记者,抓错了、关错了吗?

王晋补充得好,在我国,记者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完全可以构成受贿罪主体。我还要补充,我国记者都是国家记者,由国家发许可证的,利用国家赋予的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依法处置,一点儿不冤枉。

我还要说,法律对记者已经网漏吞舟了,新华社记者拿了二万元和金元宝,也就是双开,以纪代刑。这次新闻出版总署“严肃处理”山西“封口费”事件,有几个记者非法所得远超过5000,也没有见到“移交司法处理”。

在香港,记者没有犯受贿,不是因为不构成主体,而是根本没有机会受贿,记者没有这么上天入地的能量,办不成有的人想办的事,不会送钱给他。倒是有记者犯行贿罪的个案:记者去偷拍电影《2046》布景,给了保安200元,构成行贿,保安受贿,都判刑入狱。保安不是公职人员,但是属于受委托者(agent),依法可以构成受贿罪主体。香港没有5000元的起点线。

央视记者周敏,就正二八经准备依法受审吧;当然现在还不能认定她有罪。

第二,为什么地方执法人员不可以进京抓记者?

公安、检察依法抓人,按照管辖权办理,通常说,就是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和涉嫌犯罪行为发生地。如果嫌疑人住所地和行为地不一致,执法部门在履行必要手续以后,当然有权异地抓人。

就像这次,记者住所地在北京,而涉嫌行贿者在山西,也就是涉嫌行贿受贿行为发生在山西,慢说是最高检指定管辖,就是按照诉讼法常规,进京抓人也并无不当。

问题在于,我们国家久久形成的等级观念,煌煌京都,天子脚下,地方上怎可任意冒犯。还有我们的首都媒体,大多都是“中央级”(还有北京市的地方级,也不小啦),CCTV是副部级,台长就是副部长,麾下的小记者也有了“中央记者”的招牌。小小山西省太原市的一个区检察院,最多副处级吧,怎么跑到“中央”抓人来了?

这次这家区检察院办事我看是相当审慎稳健,不但有最高检的尚方宝剑,还专门到CCTV打了招呼,也算是给足了副部级的面子,其实到住所把嫌疑人带走后,知会单位就行了,无须征得单位同意的。

但是中国有中国的国情,这样的招呼是非打不可的,虽然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

连带第三,为什么这家检察院要“回避”?

据报道,CCTV的“官员”对带人提出过质疑,就是这家检察院是记者的采访对象,有过争拗,应该“回避”。

司法回避,自有制度,山西这家检察院不存在回避问题,此地不谈。问题还在于:记者是不是有对检察院办案的“采访权”?特别是在对检察院办案有异议时,可不可以进行“舆论监督”,非让检方接待不可?

记者绝对没有这样的特权。

现在有些人口口声声说记者享有宪法权利,我在我国《宪法》里怎么也找不到关于媒体和记者权利的条款。不像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把the press写了进去,以至大法官据此宣布新闻界是唯一受到宪法直接保护的行业,但是众所周知,美国的宪法不能适用到中国来。倒是法院和检察院独立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明明白白写进宪法的,记者采访,当然不能干扰办案,哪怕你是大得不能再大的“中央记者”。

这个“中央记者”,据说是要采访检察院办了一件错案。采访可以,当事人、其他关系人,记者访谈,谁也无权干预。但是要找检察院,就要检方接受,检方说免谈,记者无权强制,更不可以以什么“舆论监督”的名义同检方争拗。如果发生争拗,那么不用调查,就是记者百分之百的错,因为记者干扰了宪法规定的检方独立办案。

这是世界通例。在境外媒体上,我们看不到法官、检察官接受记者访谈甚至同记者争论的报道。一般来说,法官、检察官是不接受采访的。记者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案件的资讯,但是不可以直接找法官、检察官。

举一个现成的例:在我们对岸,阿扁涉贪入狱,高举手铐高喊:司法不公!政治迫害!留下了经典镜头。而深绿挺扁者仍有人在,那么有没有那个深绿媒体记者去采访台湾最高检察署,问:当事人都说不公和迫害了,你们说有没有这样的情况啊?那些人再有偏见,也不敢敲检察署的门。

记得前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个规定,大意是各级法院和法官接受采访要经过批准,也是引起一阵鼓噪。有的外国媒体也据此说中国又在打压新闻自由。我说,中国本来就没有你们的新闻自由,不可能打压不存在的自由。——请问,你们的法院、法官可以让记者自由采访吗?

这些基本的道理,我们很多记者不知道,自以为“中央记者”,所向无阻,谁不接受我的“采访”,就是妨害“采访权”。这种风气,应该煞车了。

由此看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舆论导向有些问题。维权维权,到底有些什么权都没有搞清楚,由于汉字的多义性,这个权是权利还是权力还是特权还是授权还是霸权也没有搞清楚,似乎记者理所当然享有什么什么权,不知道它的法律根据和渊源何在。“无冕之王”,这个说法在外国不过是个对一位专门穿梭于王室
、政府首脑之间的记者的比喻,在中国却似乎有人当成真的了。

这种观念也影响了公众,这就是网上鼓噪的根源所在。

9 Responses to “为什么记者就抓不得?”

  1. 专访柳斌杰:新闻出版改革下一步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20830

    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最好方式,就是继续推动新闻出版业的深化改革
    ■政策限制,办刊的只能办刊,出书的只能出书,办网的只能办网,办报的不能办电视,国际媒体哪有这样搞的?我们违背了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自缚手脚。
    ■现在我给你们透露个消息,跨地区组建联合出版传媒集团的工作,已经开始启动。最近两年,出版业至少要出现三个 “双百亿”——资产一百亿以上,年销售收入一百亿以上的企业。
    ■下一步,中央部委所属的出版社要从中央部委分离出来,转企、脱钩、改制、重组,这是明年改革的重点。
    ■传媒方面的税收政策正准备调整,报业今年又遇到纸张涨价的因素,很多报刊现在非常困难。所以要有一些扶持政策。
    ■这次我署组织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专门把民营工作室作为一个调研专题,引起很大关注。以前是不会这么做的,不敢去接触这些所谓敏感问题,这次思想就解放了一点。事实上,民营出版机构应该说也是一种新的文化生产力。
    ■我们一贯重申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加强舆论监督,对此我们的态度是鲜明的。

  2. 专访柳斌杰:新闻出版改革下一步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20830

    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最好方式,就是继续推动新闻出版业的深化改革
    ■政策限制,办刊的只能办刊,出书的只能出书,办网的只能办网,办报的不能办电视,国际媒体哪有这样搞的?我们违背了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自缚手脚。
    ■现在我给你们透露个消息,跨地区组建联合出版传媒集团的工作,已经开始启动。最近两年,出版业至少要出现三个 “双百亿”——资产一百亿以上,年销售收入一百亿以上的企业。
    ■下一步,中央部委所属的出版社要从中央部委分离出来,转企、脱钩、改制、重组,这是明年改革的重点。
    ■传媒方面的税收政策正准备调整,报业今年又遇到纸张涨价的因素,很多报刊现在非常困难。所以要有一些扶持政策。
    ■这次我署组织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专门把民营工作室作为一个调研专题,引起很大关注。以前是不会这么做的,不敢去接触这些所谓敏感问题,这次思想就解放了一点。事实上,民营出版机构应该说也是一种新的文化生产力。
    ■我们一贯重申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加强舆论监督,对此我们的态度是鲜明的。

  3. 魏老师,潜水许久,冒个泡泡,呵呵,这是李敏的律师周泽博客的文章,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0bi19.html,其中有一句话:“行贿受贿本属对合性犯罪,只有双方当事人知道,没有谁会去举报,检察机关的案件来源是什么呢?”,律师在这里偷换“对合性犯罪”的概念,学生觉得说的甚为可笑!!
    博主 对 icy 的回复: 2008-12-11 19:56:58
    好久不见,你好吗?你不是要给我东东吗?
    我没有看周律师的文章,也许他有他的道理。我也不懂对合性犯罪是什么。你可以再写一个帖子解释一下。
    不过按他的说法,岂不是行贿受贿永远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会揭发了吗?

  4. 关于“对合性犯罪”,周泽的认识没有问题——
    对合性犯罪是指基于双方的对向行为合力才能完成的犯罪。贿赂犯罪即是典型的对合性犯罪。这种犯罪形式决定了行贿人和受贿人无论哪一方以证人的角色出现,其在证明对方犯罪的同时,也证明了自己犯罪。

    魏老师问的极是:“行贿受贿永远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会揭发了”——确实如此
    博主 对 XXXX 的回复: 2008-12-12 08:29:11
    谢谢XXXX先生指教。
    好比台湾辜成允回来揭发阿扁,前提就是交代自己行贿。
    不过我想还是收回我的问题,因为多数贿赂行为不是现金往来,这样就有据可查。特别是购物贿赂,要纳税、领证(牌照)等,都不难查证。

  5. 记者抓得又抓不得
    ——对魏老师观点的理解

    2008年有两起引起公众关注的抓记者事件。一起是新年伊始的辽宁西丰警方进京以诽谤罪拘传《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的事件;另一起就是临近年终刚刚发生的这起山西检察官进京抓央视记者事件。
    虽然都是偏居一隅、级别较低的地方官员进京抓记者,但如魏老师所言,两件事情不一样。依笔者理解,两起抓记者事件,一起抓得,另一起却抓不得。抓得与抓不得背后,有深刻道理。
    辽宁西丰警方所为,不顾法律条文规定,也不管证据规则,更无视刑事自诉与公诉之天壤分别,与先后发生的彭水诗案、山西稷山案、山东高唐案等一样,只要是批评了官员(不管批评者是普通公民还是记者),就罗列诽谤、侮辱等罪来关你、抓你。这些事件让我们看到行政权力的庞大无边(以致公检法都罔顾独立行使职权之要求,成为个别“县太爷”、“官老爷”个人喜怒好恶支配下的工具)以及不受监督的公权力必被滥用的可恶情形。记者和公民一样,享有宪法所赋予的知情权、表达权及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对记者代表公民正当行使这些权利的采访行为,动辄蛮横地施以打压、抓捕、治罪,只能为公权力增添不光彩的记录。如果真为公权力形象计,对朱文娜等在法律界限内正当行为的记者是抓不得的。
    山西检察官进京抓记者就不同了。尽管有关媒体主导的舆论似乎还在顺着评价辽宁西丰警方抓记者事件的路径,来质疑地方检察官抓央视记者行为的正当性,但这种观点似乎就难以站住脚,反而暴露了中国记者职业角色和思想意识的另一面:带有较强的公权力色彩,把采访权当作一种特权,把权利误当成权力。
    早在7年前,魏老师撰写的论文《论采访权》就明确指出,记者采访权来源于言论自由,是知情权的具体化。采访权只是记者的一项职业权利。新闻记者只是普通的信息传播从业人员,并不拥有行政司法特权。
    但现实情况是:我国的新闻媒体都直接隶属于相应级别的党政机关,即使新发展起来的都市类、市场化媒体的“娘家”也基本上都是各级党委机关报。尽管新闻趋于产业化,多数党报已成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再是党委、政府的一个部门。但媒体仍有中央、省、市级之分,不同级别媒体的采访范围不同,权限迥异,很难让普通公民甚至记者本人相信中央媒体和地方报纸有着平等的采访权。搞批评报道的记者几乎都会习惯性地觉得自己是代表身后的党委、政府进行舆论监督的(而不是代表社会公众)。既然如此,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舆论监督”,来抓记者(尤其是小小区级检察院来抓央视记者)更是无法无天,甚至是和党对着干了。过去曾是国家机关的媒体,公权力色彩仍远未褪去,媒体的特权仍有市场,新闻记者的特权意识还是盘根错节,从假记者不绝、有偿新闻难断就可看出。这似乎是眼下媒体或网络鼓噪为央视记者维权的意识根源。
    两起进京抓记者事件,前一事件记者软弱无力,甚至无力保护自己;后一事件记者则有点牛气逼人,敢于质疑司法机关的正当执法行为。虽然表现不同,但背后一样是公权力在起作用。
    当记者把采访权当作权利,代表公民行使表达权、知情权,并依循法理和法律规则,监督行政权力时,便遭遇不习惯被监督的公权力的打压。而现行法律对记者采访权利救济渠道的匮乏等原因,导致记者的尴尬处境。
    但记者又有另一面:所属的媒体有级别,背后有同级党委,记者自身还享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按照刑法的界定)。带上权力色彩,记者似乎就成了无所不能的“无冕之王”。如魏老师在《新闻传播法教程》中所言,以为记者行使采访权就意味着任何人都必须接受采访,这是把权利误解为权力了。
    媒体带有公权力色彩,就会特权意识弥漫,不问媒体功能、权利由来,在实务中无底线、无边界、恣意妄为,侵害私权利,碰触法律规则。或与权力合谋,甚至让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变形。
    媒体需要去权力、明权利。让媒体和记者明确采访权利的由来、权利的边界、把我国记者头上特有的“冕”和“王”之称悉数去掉,让记者不该弱的时候牛起来,不该牛的地方弱下来。因为普世公认:媒体应以保障公民权利、监督公共权力为务,在法律框架内行为。
    这是我对两起抓记者事件的一点粗浅思考和认识。
    博主 对 张文祥 的回复: 2008-12-13 15:34:14
    又是一位多日不见的老朋友,你好吗?
    谢谢你对我的书的大段引用。不过我的文章是急就章,不一定全面,欢迎批评。你也可以去看看相反意见,例如周泽的博客。

  6. 记者当然可以抓,只要确实有违法嫌疑。这不是问题。

    问题在于,为什么抓记者会成为一个公共关注的热点话题。

    此间再次折射出国人根深蒂固的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情绪。如何舒缓这种情绪,才是最为应当引起关注的问题。

  7. 同意“千千静听”的部分看法。是的,记者首先是一个公民,不享有特殊权力,有违法嫌疑,抓他/她没有问题。
    但问题是怎么抓,就涉及到执法的程序正义了。之所以抓记者成为一起公共事件,是因为涉及到一场权利与权力的博弈。
    人们没有必要信任公权力,因为掌握权力的人存在天生的劣根性,只有始终怀疑公权力会被滥用,一刻不停的监视掌权的手,才能在博弈中争取公民自己的权利。如果只想着如何消除民众的不信任情绪,而掌权者对权力的运作制度没有反思,那是非常危险的。
    博主 对 XXXX 的回复: 2008-12-13 15:36:46
    你们两位的意见都正确,我都赞成。
    本文是就制度而论,强调司法(审判和检察)独立不受干涉,而未涉及公权力如何监督的问题。
    我还考虑:如果公权力确有丑闻,那是记者通过面对面采访就可以获取的吗?世界上有哪一件重大丑闻是这样采访而披露出来的呢?
    如果记者能够这样做,那么媒介也就成为一种公权力了。
    那么权利安在?

  8. 除了对公权力的不信任,可能还有社会对当下新闻监督常常被公关、被压制的情况担忧以及急切地希望保护对公权力的监督的愿望,所以很多人才会下意识地一下就把这件事情和年初西丰县的抓记者事件联系起来,产生强烈的反响。

    而从目前可以看到的一些报道来看,山西的这家区检察院的作法也的确有令人生疑的地方。

    “据抓捕李敏时,和她同在家中的邻居杨女士描述,由于当时觉得事情太突然,杨女士赶紧给其做律师的老公刘先生拨打了电话。很快,刘先生也来到现场。刘先生看了干警出示的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上面写着李某涉嫌犯罪,函件上还写有另外两家媒体记者的名字,一个是京城某知名媒体的记者,另一个是国内某知名法制报的记者。(为什么抓捕函上不是别人,独独是采访同一个案件的三名记者?)

    据了解,和央视记者李某同时采访此案的还有京城某知名媒体的记者陈某和国内知名法制报的记者张某,两人经单位指派前往调查采访。两名当事记者透露了部分采访细节,并向本报记者出示了当事人举报杏花岭区检察院的全部资料。两位记者出示的材料显示,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三次前往惠州将吴某三次抓到太原,其中,“诬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检察长何书生。但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其间,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我们接到反映时吴某又被检察院抓了进去,这是第四次了。向我们反映情况的是吴某的弟弟。”记者张某说。两位记者透露,他们到检察院采访时,检察长何书生没在,该院另外一名负责人接待了他们。他们采访结束离开检察院后,何书生突然给其中一名记者打电话。昨天,这名记者播放了据他称是何书生的电话录音。“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电话录音中,检察长阻止记者采访的口气很严厉,要求记者不要到任何单位去采访,马上撤离太原。此外,检察长还认为记者不是正常采访。”
    http://news.sina.com.cn/c/2008-12-08/104516804604.shtml

    当然,事实的真相还有待国家机关的最后具体调查。如果李敏确实因为采访新闻而收受财物,抓捕她自然是合法合理、无可厚非,当下打击“有偿新闻”、“有偿不闻”不仅应该坚持下去、更该加大力度,央视也不应例外。但是,本案还有很多事实和法律疑点,比如为什么山西检察院批捕的正好是采访同一个案件的三个记者,李敏收受的20多万元到底是基于采访报道的受贿还是基于和吴某弟弟的恋爱关系,以及李敏是否能够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央视虽然是事业单位,但是李敏到底是台聘、雇佣、派遣还是编外的临时人员,可能都会影响对问题的定性),律师现在的介入和现在媒体社会的关注并不是坏事,至少对案件接下来的进一步调查和审理是一种监督。共同的愿望都是司法机关依法办事,打击该打击的,但也不要误打该保护的。

    不成熟的一些想法。关注接下来的发展。
    博主 对 julia 的回复: 2008-12-16 08:38:47
    同意你说,关注接下来的发展。
    检察院的问题和记者的问题是不同的两个问题,不存在反相关性。
    记者收受涉案人士的大额利益,就是律师也没有否认,只是以恋人赠送辩解,众所周知,这并非合法的豁免理由。
    李本说,这样的事情,在美国不会发生,任何记者都会懂得回避。
    关于犯罪主体,随着刑法第六修正案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后,我国已经非常接近外国的所谓agent的主体,这在去年交大的会议上已经说过了。
    我所反对的,乃是期盼新闻记者所向无阻、“不得拒绝”的“采访权”、“舆论监督权”,这是不可能的。中国有个别记者、在个别场合享有这样的特权,不是来源于法律,而是来源于特殊组织,这不应当成为普遍追求的目标。

  9. 记者山西采访失踪及后续报道

    12月1日,《网络报》记者关键在山西太原采访过程中失去联系,家属和报社已向迎泽区公安分局报案。该记者前往太原是调查当地一家房地产企业涉嫌土地违规的问题。(12月15日《新京报》)

    北京《网络报》记者关键赴山西采访时离奇“失踪”14天,最终却被证实关键因涉嫌受贿被河北张家口市警方刑拘。

    昨日,关键之子关羽飞及《网络报》总编辑任鹏宇等都已赶赴张家口。截至记者发稿时,关键究竟涉嫌何种受贿,以及为何拘留14天后才通知家属,记者及关键的亲友都不得而知。

    关羽飞在得知“失踪”的父亲被关在张家口市看守所后,随即与朋友一起赶往张家口。关羽飞告诉记者,经过昨天一个下午的协商,他也未能见到父亲,同时警方最初要求带去的钱、药等物,因为没到探视时间也送不进去。“我爸有高血压,可不管我们怎么说,看守所方面只让我们等着。”令关羽飞更为疑惑的是,张家口警方始终没有解释为何要在刑拘14天之后才通知家属。“我们到了张家口,才让我们签署一份正式的文书,说我父亲因为‘涉嫌受贿’被刑拘了。”

    关键所在的《网络报》总编助理李双龙说,在事情没有明确说法之前,报社会始终支持关键,他依然是该报一名好记者。2007年年底,《网络报》有过关于张家口市蔚县的负面报道,但作者不是关键。李双龙还透露,张家口市委宣传部此前曾在《网络报》做了两个版的广告,也是关于张家口市蔚县的,之后稿费等相关手续都是合法的。

    张家口市公安局宣传处一名宋姓工作人员称,涉及关键的案子目前正在调查之中,相关信息不便透露。记者问及对关键实施刑拘的相关问题时,该工作人员表示要等调查清楚后才对外公布。 (新闻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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