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财经时报总编辑一席谈

收到《财经时报》总编辑的电邮,说看到我的博客文章(财经时报为什么受到纪律制裁)了。昨晚与他通了几十分钟电话。

事件的背景、过程、后局,现在自然不便说。使我深受启示的,是他对我的文章第一段的说法表示认同。我这样写:

“应当说,这种体制内解决批评性新闻(即通常说的舆论监督)引起纠纷的手段,历来就是常用手段,之所以并未成为关注热点,是由于它采取的是内部途径,不为世人所知。而打官司是公开的,媒体的报道又放大了它的效应,以至被认为是抗御(或者说抵制)新闻批评(舆论监督)的主要手段,其实这有夸张的成分。至少在本世纪以来,采取这种通过体制内解决或者施加影响解决新闻纠纷的手段有增多的趋势,这也许是名誉权案件数字下降的一个因素。”

总编说,近几年来,他们发表批评性报道的主要阻力正是来自上面。一些受批评的企业,往往找到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就一个电话,把我叫去:怎么回事?于是就忙着写报告,说明,申辩,检讨,沟通;如果是还没有发表的,就发不出了。

总编说,随着市场机制的发展,主管机关的利益牵扯也越来越多,企业很容易找到切入点。

至于所谓“新闻官司”,倒真是一直没有发生过。

从15年前我写《被告席上的记者》以来,包括我在内,人们都是把“新闻官司”对媒介来说至少是一种麻烦和负担来对待的。其实,比起这种“体制内”操作来,媒介同批评对象的纠纷上公堂解决,一个显然的好处,就是自己也有公开辩护和表达的机会。自己错了、输了,那也错得和输得明白,即使碰到裁判不公,纠纷和审理的过程是掩盖不住的,还会给世人留下永远的记忆。哪会有内部暗箱操作这样的窝囊事。

由此看来,我说名誉权从不保护到保护,这是社会的重大进步。不仅对名誉权的主体公民、法人是如此,就是对名誉权纠纷的被告即媒介而言,也是如此。

殚精竭虑想解除“新闻官司”对媒介的“威胁”的朋友真的要考虑一下,如果真的没有了“新闻官司”这样的调节机制,全部新闻报道的纠纷(除非不搞批评性报道,要搞就会有纠纷)都通过“体制内”操作来处理,这对媒介意味着什么?


有一种习惯思维是把中国与美国作比较,那好,美国的媒介有主办单位吗?有主管机关吗?有这种党政机关直接领导管辖的体制吗?有“不得异地监督”之类的宣传纪律吗?

这就是中国国情。考察任何事情,特别是那些从外国引进的事情,什么“新闻官司”、产业化、股份制、信息公开等等,都不能不考虑中国的国情,不能不考虑中国媒介的“特色”体制,这种体制,我说过是举世无双的。

最后,对《财经时报为什么受到纪律制裁》要作一点修正。我原先说“一旦有事”,时报就显出“体制内”的位置。现在总编的谈话表明,《财经时报》尽管有来自“体制外”的老板即出资者,但是就其新闻报道而言,始终是处于“体制内”的,上级主管机关从来没有放松对它的领导和管辖。

9 Responses to “听财经时报总编辑一席谈”

  1. 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办法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2008年11月01日

    第一条 为方便台湾记者在大陆依法采访,加强海峡两岸新闻交流,以加深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记者,是指在正常出版和发布新闻的台湾新闻机构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第三条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台办)主管台湾记者在大陆采访事务,依法保障台湾记者的合法权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受国务院台办委托,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台湾记者采访事务。

    第四条 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应当向主管部门授权的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手续。

    第五条 台湾新闻机构申请在大陆驻点采访,由国务院台办审批。台湾记者来北京驻点采访,向国务院台办申请;来大陆其他地区驻点采访,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请。获准在大陆驻点采访的台湾记者,可申请三个月以内的采访期限;如有需要,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驻点期间可多次往返。

    第六条 台湾记者在北京采访,要求延长采访期限的,向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申请;在其他地区采访,要求延长采访期限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台湾记者在大陆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采访时应当随身携带并出示主管部门委托签注机构、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代发的台湾记者采访证。

    第八条 台湾记者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大陆居民从事辅助工作。

    第九条 台湾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十条 台湾记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违反本办法,将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将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台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日公布的《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同时废止。
    博主 对 千千静听 的回复: 2008-11-03 08:22:35
    这是北京在陈云林访台前夕向对岸表示的善意。陈预定今日中午11点抵达台北,港台舆论极为关注,台湾官方保卫周密。下面是明报社评,颇代表当地中产意见。
    台朝野迎來訪「嚴陣以待」 陳雲林勿期望「大有作為」
    (明報)11月3日 星期一 05:05
    【明報專訊】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今日正式訪問台灣 ,海協會雖是非官方組織,但實際上是大陸負責對台事務的其中一個高層級機構,這次歷史性訪問,是兩岸關係走向和緩的重要一步。不過,這次訪問特別之處,在於其歷史意義雖然重大,但各界卻不應期待這次訪問在兩岸關係上「大有作為」,陳雲林訪台首要做到的,是認清及接受兩岸分治已近60年的歷史現實,言行亦務必謹小慎微,處處顯示平等互利的精神,務必讓台灣人感覺到「被尊重」。

    親身體認分治現實

    有助了解台人思維

    陳雲林訪台的保安工作極為嚴密,原因是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10月21日以學者身分在台南參觀時,被民進黨 籍台南市議員及其支持者追打、推撞,甚至被推倒在地。事件在台灣內部引起極大討論,雖然陳雲林表明這次訪台不談政治,只會就直航、包機、食品安全等事務性問題簽署協議,陳雲林出發前又親自向台灣民眾就毒奶事件道歉,「大打親善牌」,但是不少台灣人仍然對陳雲林訪台抱懷疑態度,包括質疑台灣當局會否「賣台」,連馬英九 會否接見陳雲林,陳雲林會否稱呼馬英九為「總統」,也是關注焦點。

    事件引起如此的關注,正正因為這是一次極具歷史意義的訪問。

    兩岸從1949年起隔海對峙,直至1993年,大陸海協會會長汪道涵與台灣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在新加坡 展開海峽兩岸 授權民間機構領導人的歷史性首次晤談,從而推動兩岸事務及經濟商談。後來在1998年10月,辜振甫率團訪問大陸,並邀請汪道涵回訪台灣,可是,後來李登輝 拋出「兩國論」,兩會商談基礎嚴重受損,陳水扁 上台後兩岸關係更雪上加霜,回訪一事遙遙無期。如今汪辜二人均已作古,這個10年之約,歷盡波劫,在馬英九上台後的今天,大陸海協會會長終於成行赴台,關注兩岸和平之士既引頸以待,亦無不唏噓感嘆。

    正是因為這次訪問的歷史性意義,也許有人會期望兩岸關係會就此向前跨進一大步,並期望陳雲林會有所作為,我們的想法正好相反。陳雲林訪台,絕對不應抱着「大有作為」的心態,而是應該親身體認兩岸分治近60年的現實。

    無論各方是否願意承認,自1949年以來,兩岸分治確是歷史遺留下來的現實。台灣擁有自己的憲法、政治體制,甚至軍隊,一個國家的條件都已基本具備,可以說,台灣確實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這是無法迴避的事實。在兩蔣及李登輝執政時期,全台灣人民都是在反共思想教育下成長,「反攻大陸」、「反共防諜」是滿街可見的標語,及後台獨思想由思潮、言論轉化為行動,再演變為政黨上台執政,兩岸關係愈走愈遠,連馬英九競選總統時,也要強調自己「不賣台」。

    在這個分治的現實下,台灣人再次接觸大陸政府,就好像當年香港前途問題提上解決日程伊始,港人對北京 抱着懷疑態度,由於事情總是不明朗、不清楚、不了解,港人滿心焦慮,步步為營,戰戰兢兢。所以,若期望台灣上下熱烈歡迎這次兩岸接觸,兩岸統一指日可待,絕對不切實際。亦正因如此,馬英九會否接見陳雲林,馬英九能否維護台灣的尊嚴、會否「賣台」,才會成為台灣民眾的討論焦點。事實上,民進黨主席蔡英文亦已表示,陳雲林到訪之時,會再及組織民衆抗議的活動。

    以大事小放下身段

    讓台人感受被尊重

    因此,陳雲林的訪台,最重要的是向台灣民眾,尤其是向在統獨問題上較傾向台獨一方的綠營支持者,顯示大陸對全台灣人民的尊重。包括:

    一要「以大事小」:在今天,以經濟、軍事及國際影響力而言,大陸一方絕對在台灣之上,但大陸切忌「以大欺小」,反而要「以大事小」,處處顯示泱泱大度與大量,事事以台灣民衆的感覺為先,萬萬不能恃勢凌人。台灣經濟水深火熱,台灣民衆確實希望兩岸經貿可以盡快開展,為民興利,但台灣民衆亦絕對不接受以「賣台」作為交換,故陳雲林此行在涉及經貿事宜的交談上,務必把政治問題放下,以平等互利原則締結經濟互動,為兩岸人民生活謀福祉。

    二要放下身段:陳雲林此行,雖說是事務性商談,但訪問全程均會被全台灣傳媒嚴密「監控」,一言一行均會被民眾以放大鏡觀之,即使兩岸當局皆強調此行不談政治,但陳雲林的每一個動作、每一句說話,都會被政治解讀。因此,陳雲林必須放下身段,一言一行都以「尊重台灣人民」為先,堅決落實只談民生經濟不談政治的任務。

    大陸海協會會長歷史性訪問台灣,定將被記入史冊,但在兩岸分治60年的歷史、現實背景下,寄望陳雲林「一舉功成」,讓兩岸關係向前飛躍,無疑不切實際。陳雲林若能完成一個「沒有大作為」的訪問,就已經是對兩岸關係的「最大的作為」。

  2. 人民日报文章呼吁加快新闻领域立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3日11:3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3日电 今日人民日报理论版刊出署名华清的文章称,当前,中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对新闻工作领域的法治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应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

      文章说,加强新闻工作法治化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的重要保障。

      文章指出,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先后制定和修改了许多重要法律法规,对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特例,什么问题必须公开、什么问题不公开,将政府新闻发布的范围和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界限作了明确的法律界定;2007年出台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把中国近年来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处置中取得的重大进步法律化,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地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新闻信息,对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要追究相关责任。

      文章提出,当前,中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对新闻工作领域的法治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应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文章称,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信息公开透明工作,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不断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目前,国务院新闻办、中央各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三个层次的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正在扎实推进,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正在向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科学管理目标迈进。

      文章提出,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新闻工作的规律,改革创新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加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处置机制建设,加大政府新闻信息的发布力度,在第一时间用政府的权威信息抢占舆论阵地和舆论“制高点”。

      文章还说,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必须认真研究受众的心理特点和接受习惯,科学把握新形势下的新闻传播规律。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既必须不断改革创新,坚持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数字说话,在同群众交流互动中形成社会共识,在加强信息服务中开展思想教育,在及时有效传递党和政府声音的同时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又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提出新的管理思路和办法,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完善管理的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有效管理。(华清)
    博主 对 千千静听 的回复: 2008-11-04 08:49:12
    本文题为:“科学管理 依法管理 有效管理 切实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刊于《 人民日报》2008年11月3日第7 版。
    本文对我国法律有曲解。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外。《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而不是文中所说:“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地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新闻信息”。六十三条规定对责任人员处分的第二款是:“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包括“公布”,是指向上“报告”。文中在上一句话:“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时、准确”后面紧接写:“对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要追究相关责任”,把“报”的意思歪曲为“报道”。似乎不公开就要受处分。其实要处分的只是公布虚假信息。此条处分规定与新闻报道无关。自PRC成立以来,至今没有发生过一起不准报道某个突发事件的新闻而受处分的个案。

  3. 刘嘉玲被虐照案:《东周刊》认罪 罚金翻5倍

    据香港《明报》报道,香港《东周刊》6年前刊登女星(即刘嘉玲)被虐裸照,其所属的新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早前承认发布淫亵物品罪被罚款2万元,控方2008年10月14日申请大幅增加刑罚,指物品涉及严重罪行,与过往案例不同。 裁判官同意须加刑,且被告在传票发出后多年才认罪,反映没有悔意,所以将罚款加至10万元。控方14日指,该杂志封面为一名被羞辱、被虐以及表情痛苦的著名女星(即刘嘉玲),可能是罪行中的事主,出版商享有言论自由之余,不应罔顾个人尊严和当中可能牵涉的犯罪元素。另外,杂志刊登后公开发出道歉启示,向事主及全港市民道歉,显示承认犯错。但辩方则认为,杂志于今年6月才被淫审处评定为“淫亵”,所以被告同年8月认罪已足显悔意。涉案杂志为《东周刊》2002年第521期,封面题为“娱圈悲剧字母女星被虐裸照曝光”。

    这是十月份一个事件,当是看到时就想问问老师关于加罚的那个是怎么回事,香港的关于保护私隐的法律还可以在做出处罚的多年后加罚?然后自己又查找了一下我国现行法律是否有提到隐私权的明文条款。
      
     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原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以上是我在网络上找到的整理好的另我又查找了一下侵犯隐私权民事责任相关条款其中有几条: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博主 对 盼盼 的回复: 2008-11-04 09:30:24
    刘嘉玲照片案件是发布淫秽物品罪,不是侵犯隐私,控方就是政府,政府要求加刑当然是可以的,最后还是法官判。
    在香港侵犯隐私不可起诉,我在淫照门一文里已经说了。
    对于我国涉及隐私的条款整理得很完整。

  4. "奇拿归来"狂曝明星私车 留线索指向名嘴汪涵
    “奇拿”归来连曝20明星私车资料!沉寂了1周的神秘网友“我不是奇拿”,昨天以“奇拿归来”的新帐号在中国娱乐网论坛再次出手,一口气连续曝光了20位明星的私车资料,其中包括“华谊一姐”周迅和著名主持人汪涵等人的座驾甚至相关的八卦消息。不过,也许是应了“言多必失”的老话,爆料者无意中八卦明星的留言引起其他网友关注,更有网友留言号召“人肉搜索”爆料者。

      在上周暂停了明星车牌曝光的“我不是奇拿”,昨天一大早就将网名更改为“奇拿归来”,重新开帖一口气在中国娱乐网贴出了20位明星的座驾信息。和之前一样,曝光内容不仅包括明星座驾最详尽的信息,还多次翻出相关八卦消息,其中包括“胡可成名前曾和屠洪刚一起”、“汪涵做人十分厚道”等,不仅迅速引起其他八卦网友关注和追捧,更引发其他网友纷纷跟随爆料,署名“娇冠”的网友就称李亚鹏的奥迪车也是周迅送的……

      “奇拿归来”这次一口气曝光的20位明星不仅包括周迅、陈红、秦海璐、陆毅等当红演员,还有沈冰、汪涵等著名主持人以及刘翔、郭晶晶、田亮等体育明星等,曝光范围和数量也都远远大过前帖。在爆料人的留言中提到他朋友是娱乐记者,还曾因为给汪涵看过身份证而收到了汪涵的生日祝福,尤其是昨日曝光的汪涵、李维嘉等湖南电视台主持人汽车都挂“湘A”牌照,令人怀疑此人掌握有众多明星在全国而不仅仅是北京地区的车牌号码,而且很可能是跟娱乐圈关系密切的黑客,甚至和汪涵等湘籍主持人有某种关联。

    老师,这是关于我昨晚提的那个问题的相关新闻报道。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隐私权底限到底在哪里?

  5. 这是他曝光明星座驾帖子的相关链接
    http://bbs.67.com/thread-1012342-1.html

  6. 大而化之的文章,确实难以经得起推敲。看来,我们的最高级媒体也要加强法律学习啊!当然,最不希望看到的是有意为之。

  7. 我国将首次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新华网北京11月4日电 日前,记者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获悉,中国政府决定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未来两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作出规划。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据了解,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通过全面系统地制定、落实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工作目标及措施,进一步改善我国人权状况,全面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内容将涉及完善政府职能,扩大民主,加强法治,改善民生,保护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的特殊权利,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等与人权相关的各个方面。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共同牵头组织制定。为制定该《计划》,建立了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的联席会议机制,邀请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发改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群众团体、非政府组织共50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同时,还成立了由全国重点高校和研究单位十多位人权专家组成的专家组。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成果和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和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中国政府决定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七大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再次表明了我国高度重视人权、致力于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坚强决心。他强调,中国政府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中国未来人权事业的发展作出详细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对于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博主 对 vivian 的回复: 2008-11-07 08:05:05
    人权是个社会制度问题。现在我国却由外交部和对外宣传办公室牵头,这说明了什么?这是个宣传问题吗?

  8. 我找到的关于隐私权方面的事件,主要是涉及人肉搜索与网络隐私权侵犯方面的事件。
    第一个,铜须门事件。
    http://tech.163.com/06/0501/09/2G1CDP2B000915BF.html
    第二个,虐猫事件。
    http://article.pchome.net/content-678979.html

    具体的事件可以在课上与大家一起讨论。

  9. 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水,不知地之厚也;不闻先王之遗言,不知学问之大也。博客的学习,一直学而无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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