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主编”和“A等著”的根本区别

一本較多人写的书,比若文集,其署名方式各有不同,有的署“A主编”,有的署“A等著”。这在法律上有根本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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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央视毒毛巾侵权案件错判,此其时矣

有友人来信,“毒毛巾”案件的原告方就此案终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已经受理进行立案审查。此案案情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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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信

李研究员来信 老魏: 您好!工信部网站今日(6月9日)公布了《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工信部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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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Slistic:香港的党报

香港的党报共有三家:《大公报》《文汇报》和《香港商报》,其中大公和文汇直接受香港党组织领导,商报现归深圳报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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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王美懿:此次网络整治

此次网络整治采取了我国特有的做法,即在一段时间内通过集中的有组织的传播和舆论引导,在相对大规模的人群中取得特定后果或效果的工作。它的步骤是首先由官方提出整治低俗内容的任务,亦即设置议题。其次则是提出特定的典型的“低俗”个案进行声讨,树立样板,督促改进。同时高调宣传并争取网民的舆论支持,形成一定的声势和压力,使那些“网络自由”的想法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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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抓记者事件答王美懿

注意到近日又发生《网络报》还有别的新闻单位记者被拘捕或者失踪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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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千千静听:收费搜索引擎确是广告

我国广告法对于商业广告的定义是比较宽的,一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二是自己承担费用,包括自己制作分发和委托媒介制作发布,三是以介绍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为目的,包括直接和间接,这样的信息都属于商业广告。简言之,商家自己出钱宣传,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都是广告。收费搜索引擎符合这样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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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偿新闻”答王美懿/王晋补充

山西发生的记者封口费事件,在业内似乎是尽人皆知的“潜规则”。封口费事件是否可以作为“有偿新闻”的一种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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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毛巾新闻案”,原告申请再审

在新闻界、法学界和社会上引起很大争议的河北海龙棉织厂业主孟林茂诉中央电视台侵犯名誉权案,俗称“毒毛巾新闻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不服两审判决,日前已经依法正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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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盼盼:香港咨询“淫管条例”引起互联网制度讨论

10月3日,香港政府发布检讨文件,正式向全体市民展开修订《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公众咨询,为期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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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Julie: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公民为何胜诉难?

Julie: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不久,因为在北京参加了一个政府信息公开主题的民间活动,所以曾经简单关注了一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公民提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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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虎案中的哲学问题/答王晋

王晋:

    周正龙在法庭上坚持他拍虎照的动机是应付县领导交差,不是为了获取奖金。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省林业厅奖励他的两万元是他事先不知的,事态发展到全国轰动的地步也是他这个普通农民未曾想到的。所以直到周正龙获得两万元奖金后仍然声称虎照是真时,他才成立诈骗罪。如果没有省林业厅的推波助澜——未经审慎鉴定,便草率确认华南虎存在,并对周实施奖励,怎会有周正龙刑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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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陈静关于“公众人物”的通信

尊敬的魏老师:

您好!
 
今天在您的博客上看了《公众人物应该“容忍”什么?/说说尚军名誉权案》一文,关于公众人物的问题,我将收集和了解的资料做一些补充。请您指正。

1、 在美国的判例中,隐私权法中的“公众人物” 与诽谤法不同,而且在美国判例中出现的时间远远早于1964年的沙利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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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批评官员引起的名誉权案件是宪法案件吗?

问:
以下这段文字我认为说得成问题,想看看你的看法。

公民与公共权力之间表现为表达自由与公共权力的冲突。这是弱势公民与强势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从法律关系的性质看,体现表达自由与公共权力冲突的案件,不是民事案件,而是宪法案件;纠纷双方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宪法关系。公民享有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权,而接受这种监督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宪法义务。所以,对这类案件中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应当适用民法的归责原则,更不宜适用刑法的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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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赵双阁:“教程”里这个例子在第二版已经改了

赵双阁问:
有一事我一直想向您请教,他人对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节目进行擅自录制成光盘并销售是侵权电台、电视台的什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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