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赵双阁:“教程”里这个例子在第二版已经改了

赵双阁问:
有一事我一直想向您请教,他人对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节目进行擅自录制成光盘并销售是侵权电台、电视台的什么权?从您的《新闻传播法教程》(2002年版)有关理论看您是赞同侵犯邻接权了,如您在书中291页中举了个例子:《今日说法》被偷录成光盘,“这是典型的侵犯电视台邻接权的非法行为”。但我以为判断他人对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节目进行擅自录制成光盘并销售是侵权电台、电视台的什么权首先应看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节目是不是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条件,其次,该作品的作者是电台、电视台还是电台、电视台以外的人。对于够不上作品的传媒产品,侵犯的是邻接权;对于符合作品要求的传媒产品,传播的是他人的作品形成的,侵害的就是邻接权,而传播的就是电台、电视台自己所制作的节目作品,侵害的就是著作权了。基于此,我认为他人对中央电视台《艺术人生》《今日说法》《实话实说》等知名节目进行偷录就是侵害著作权而不是邻接权。我产生这个认识很长时间了,但就是不知正确不,所以,打扰您,请您给予解惑,谢谢!

赵双阁同学:
你的看法是正确的。这本“教程”初稿写于2000年,那时实施的是1990年《著作权法》,其中把电台、电视台“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归于邻接权范围。2001年底新《著作权法》颁布了,在相关条文中取消了“节目”一词,这样我们对电台、电视台所播放的称之为“节目”的内容确实如你所说,应该予以区分,你提出的意见我完全同意。“教程”出版前修改定稿,对这个例子没有按照新《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是我的疏忽。在2006年第二版“教程”中,已经删除了这个例子,有关论述也作了相应修改。请参阅363页。

谢谢你来信提出意见!由于旧版书还在流传,深恐误导,故而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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