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中“诽谤”的含义
XX问:
注意到以诽谤罪追究在网上谣传某嫌疑人被打伤生殖器之人吗?又是不特定的客体(警察群体),与纸包子“损害行业商品信誉”殊途同归,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已有一些讨论,你怎么看?
XX问:
注意到以诽谤罪追究在网上谣传某嫌疑人被打伤生殖器之人吗?又是不特定的客体(警察群体),与纸包子“损害行业商品信誉”殊途同归,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已有一些讨论,你怎么看?
王晋:魏老师,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不是可以认为是舆论监督 […]
王晋(1月19日):
魏老师好!问您几个关于侵犯肖像权方面的问题:
1.在您那本黄色封面的《大众传播法学》第184页中,有这样的案例:影片《秋菊打官司》摄制组以偷拍的方法纪实性地拍摄体现当地风土人情的场景时,把正在街边卖棉花糖的妇女贾某拍了下来,并在影片中使用,放映时间为4秒,发行影片未征得贾某本人同意。贾某认为青影厂侵犯其肖像权,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二审双方和解。
此文已经在《中国传媒报告》2007年第7期(总第24期)上刊出,全文正文两万字,再加冗长的注释和文献目录,在内地已经很少有期刊可以一字不删地刊出,所以首先应当是感谢《中国传媒报告》杂志社和主持这本杂志的浙江大学同行。但是我今天拿到样本,翻阅一通,发现了一些作为一本高水准的中文学术刊物绝不应当出现的错误,而这些错误是我在交稿时已经刻意避免并且提醒过的。这些错误主要就是简体字转换成繁体字过程中发生的。
王秀娟来文:
事件概述:
外号33的女性与有妻之夫77通情,尔后成为他的妻子,又不满丈夫77把房子给了前妻,于是在博客中随意披露前妻的隐私。前妻好友在天涯论坛上发表帖子,披露77充当“第三者”的插足过程和她对前妻的辱骂,引起了网友的公愤。网友纷纷发帖指责33,并通过33的博客线索发动了“人肉搜索”,找到并公布了33和77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工作单位、车牌号等,还纷纷打电话给77所在的公司,要公司解雇…
为了学习写作法制报道,一批学生到一家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旁听几个案子,回来后各自写了报告。现在把报告中有些内容摘录于下,足见我们神圣法庭的秩序处于何种状态,而且又是发生在堂堂中级人民法院,拥有足以称得上气派的大楼和其他相应设施。我相信学生不会也没有必要造假,何况这又出自不同学生的笔下。
一、关于性骚扰
性骚扰有其特定含义,此概念起源于二战后职业妇女大批增加,她们往往遭到上司或雇主以实现各种利益为条件提出或暗示某种性要求的侵扰,新闻媒体和妇女组织就此提出权益问题,性骚扰于是成为一个法律术语。我国台湾地区有《性骚扰防治法》,对此有较完整定义。
魏永征附记:Wang的问题,我的答复过于隐蔽,估计Wang没有看到,别人更不会留意,所以移出来,再作了一点补充。
这两天在看邵燕祥的《别了,毛泽东》,看到1956年苏联“解冻”,中国提出“双百方针”,社会上出现了宽松、舒畅的局面。我突然想到,那也是我人生中最舒心的时段之一,难以忘怀的一段经历就是我在一次访谈中说过的,在上海的中国福利会少年宫当小记者。中国福利会是宋庆龄主办的为儿童谋福利的机构,宋庆龄把她在上海的一处产业捐献出来,办了这个在上海也是在全国第一所少年宫。在当时的上海那可算得上是宫殿般的建筑,还有一块很细很软的大草坪。少年宫有小伙伴艺术团,有科技、美术、体育等等各种兴趣小组,此外还办一个墙报,报名叫做《先锋报》,取少年先锋队之意吧。
有人问:你不同意“行业商品声誉”的提法,那么是不是存在损害一群人的名誉的情况呢?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是怎么处理的呢?
传播是一种社会现象,一种人类行为。
传媒是传播媒介的简称,是传播的载体。
所以传播是大概念,传媒是传播中的一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