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牛小三”事件与舆论监督

王秀娟来文:

事件概述:

外号33的女性与有妻之夫77通情,尔后成为他的妻子,又不满丈夫77把房子给了前妻,于是在博客中随意披露前妻的隐私。前妻好友在天涯论坛上发表帖子,披露77充当“第三者”的插足过程和她对前妻的辱骂,引起了网友的公愤。网友纷纷发帖指责33,并通过33的博客线索发动了“人肉搜索”,找到并公布了33和77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工作单位、车牌号等,还纷纷打电话给77所在的公司,要公司解雇她,这对该公司业务和周围相关人士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影响。

问题焦点:该事件是正义的舆论监督还是侵权行为?

有人认为:网友的行为是正义的舆论监督,值得肯定。

而我认为:舆论是人们对社会生活中涉及公共利益并需要加以实际解决的问题的一致意见。舆论监督的客体应该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而该事件是一个纯粹的私人事件,不关乎公共利益,充其量也只能说关乎公众兴趣而已。所以不是舆论监督。

此人反驳说:第三者问题是公序良俗问题,也涉及到公共利益。

但我仍然认为这不是一个舆论监督,而是一个侵权行为。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由此可见:网友私自公开33和77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工作单位、车牌号等,这造成了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网友的一些侮辱谩骂的词句也符合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构成了名誉侵权。

2.舆论监督的客体应限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

舆论监督的客体应该有一个限制。应该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内(公共利益的范围的界定我还没有搞清楚,希望老师赐教。),而不能是什么事情,只要涉及到道德问题,就和“公共利益”扯上关系。

3.舆论监督不适用于私领域。

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准之一,便是国家与社会对私人生活的更少干预。公领域与私领域必须清楚地分开。一个人在自己的私领域,与其他人之间自愿进行的私人行为,与社会毫无关系,国家与社会都不应该干预。也许有人会拿出“伤害社会伦理道德”来对抗私领域,但个人的权利是第一性的,是本源的,国家与社会是为个人权利的实现服务的,而不能用“伦理道德”来约束个人权利。

这是我对这个事件的一点粗浅的看法,还望老师指教。

魏永征回答:

同意你的看法。

舆论监督是中国人创造的字眼。当初是新闻学术界人士为了说明人民通过新闻媒介实施对政府和国家权力的监督而提出来的。如成美、童兵在《新闻理论简明教程》(1986)一书中,在“正确体现来自人民的批评和监督”(第十章)的标题下,论述了“舆论监督”。孙旭培在《论社会主义新闻自由》(1986)一文中,引用了伟大领袖在1945年回答黄炎培“跳出周期律”的著名谈话中提出“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后,说到“舆论监督是最及时的监督”。可见,舆论监督在其提出的原初就是有特定含义的。自1988年中共十三大起及至以后很多中共文件中,都肯定了“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就流传开来,成为新闻传播界乃至社会上常用的一个术语。

不过,舆论监督毕竟反映了人类传播行为特别是大众传播活动的一种规律。在西方传播学中,相对应的概念是大众传播的看守(watchdog)、监视(surveillance)功能。其含义是指大众传播有一种预警作用,可以及时揭示涉及社会利益和安全、公众正常生活的重大事项,引起注意,及时采取对策。我国学者提出的舆论监督正体现了这种监视功能的一部分,就是及时揭示国家权力运行中发生的问题,推动问责部门采取措施,借以保障社会的健康发展。

从上述舆论监督的原初意义上看,你说的这件个案算不算舆论监督我想就不言自明了。

不过我还想借你的话题再说几句。

由于中文语词的多义性,对于舆论监督这个术语的阐述现在也是众说纷纭,我认为甚至存在着相当的混乱,至少以下一些看法属于对舆论监督的曲解:

舆论监督泛化。前面说过,舆论监督是针对人民监督政府提出来的。不过应当说,舆论监督并不仅仅限于针对国家、政府、其他公共权力部门和官员,大众传播的监视功能是针对整个社会运行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问题的,所以我同意你把舆论监督的范围限定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和现象。而这也是舆论监督的最后底线。舆论监督不是无所不包的,不允许把公民的私生活也纳入舆论监督的范围。舆论(public opinion)的首要特征是公开,把舆论监督延伸到私生活,无异于在每个家庭、住宅都装上摄像头和监听器,将会造成灾难性后果。

舆论监督特指化。我们往往把舆论监督等同于舆论批评或新闻批评,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因为批评或负面报道正是预警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不能倒过来说,任何一件批评都是舆论监督。批评有对有错,一件批评一出台,就说是舆论监督,被批评人出来辩解、反驳,就说是抵制、拒绝、对抗舆论监督,那么还让不让别人说话呢?某一个评论者以至某一个媒体的意见,就能够代表舆论吗?舆论监督只是从总体上说的大众传播的功能和效果,不是内容的类别,不是文章的体裁,不应当把它落实到某一篇评论、报道、文章、节目等等,说这是舆论监督,那不是舆论监督,这是不科学的,也是无益而且有副作用的。

舆论监督强制化。我同学生写过一篇文章,叫“舆论监督是一种软监督”。舆论监督只是舆论发挥本身固有的影响,推动有责任、有能力的人士或组织出来解决实际问题。舆论监督自身没有任何强制力。问题在于中国的“监督”这个词带有强制的成分,一说这个词人们就想到手握尚方宝剑的钦差大臣。有些媒介人士把舆论监督说成是媒介“权力”或“权利”,要求被采访者“不得拒绝”舆论监督,似乎他们理所当然要向媒介“坦白交代”,这是没有道理的,也是做不到的。有的媒介人士希望媒介批评一发表,批评对象就表示改进或者受到查处,这也是不现实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还有人甚至把舆论监督等同于“曝光”、“示众”,任意在媒介上披露有损他人人格尊
严的内容,那更是有违道德甚至法律规范的。我们把舆论监督翻译成英文是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这个supervision带有自上而下管理的含义,也反映了这样一种心态。我建议改为surveillance of public opinion。

你说的这件个案,属于私生活范畴,不应当成为舆论议论的对象。77先生的婚变已经成为历史,他同33女士现在已是合法夫妻,33女士不是什么“第三者”,感情的变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周围的人们应当本着善意的、向前看的精神,祝愿这对夫妻过上幸福美满的新生活,而不应当追究他们的过去。当然33女士揭露77先生前妻隐私的行为也是不对的,我们可以以说理的方式批评这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不应当以错误制裁错误,你揭她的隐私,我就揭你的隐私,这样我们的网络就无有宁日了。

越来越多的人们在享用互联网这个人类科技文明的最新成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网民文明水平跟不上的种种现象,是不奇怪的。我们的主要着眼点,不应当一看到什么问题,就急于制定一些什么禁令,强制性地限制人们的网上表达。我们应当通过持之以恒的、经久不懈的媒介教育,大力普及网上道德和网上文明,让全体网民认识并遵循与他享用的文明成果相称的行为规范。就像享用汽车这个文明成果必须懂得红绿灯一样,我坚信我们的网民终将在实践中掌握网上“红绿灯”。

至于你问公共利益的含义,这次暂时不说了,请看这个网页:
http://www.pcc.org.uk/cop/practice.html

那里对public interest有一个有代表性的界定,你看后再讨论吧。

One Response to ““史上最牛小三”事件与舆论监督”

  1. 谢谢老师的解答。我的博客http://xiujuan.blogbus.com 上也写了一些东西了,老师有空去看看吧,帮我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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